當前位置:首頁 » 機關扶貧 » 隔離機關

隔離機關

發布時間: 2021-01-01 18:16:46

❶ 急!求!!哪個部門、機關可以行使隔離審查的權利,審查時限是一般會怎樣定性審查期間待遇如何

首先,對你的焦急心情表示理解,但是請勿過分擔憂!
1、企業內部問責是正常專的流程和程序,作為屬分公司的經理,如果分公司經營上出現重大問題,進行必要的調查是非常正常的;
2「隔離審查」不是法律上的強制措施,也不是企業管理上應有的手段。所以「隔離審查」是不存在的,最起碼不是法定的措施;
3、你完全可以向公司正式提出要求見到他,這也是你的法定權利,公司應當也必須同意,但是很重要的一個前提是,你得首先確定沒有進入刑事案件偵查程序,而一旦進入刑事案件偵查程序,即公安機關或檢查機關立案調查,那麼可能後果相對要嚴重一些,你見不到他也是正常的法定措施和手段;
4、最後,如果確定沒有採取刑事偵查措施,則限制他人身自由的行為有可能涉嫌構成非法拘禁,你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和控告,以制止這種違法行為。
最後,祝你順利解決此問題!

❷ 強制隔離戒毒所教管屬於公安機關還是司法機關呢、、

是公安機關。

由於中國當前無法實施國外戒毒的醫學防治模式,所以中國現行的政策是以強制戒毒為主。中國的戒毒所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強制戒毒所,由公安部門主管;第二類是勞教戒毒所,由司法部門主管;第三類是戒毒醫療機構,由衛生部門主管。按規定,第一次在戒毒所強制戒毒,復吸者進勞教所。但勞教隊同樣要政府建立,提供資金和人力。

拓展知識:

強制隔離戒毒是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所規定的戒毒措施之一。

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由公安機關下達,屬行政強制措施。強制隔離戒毒的執行目前則分別由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強制隔離戒毒制度統一並取代了此前由公安機關負責的強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的勞動教養戒毒。它和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共同構成了現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戒毒措施的基本體系。

2007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公安機關對吸毒成癮人員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製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在執行強制隔離戒毒前送達被決定人,並在送達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和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決定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查清其身份後通知。

❸ 司法管的戒毒所與公安管的戒毒所有什麼不同

1、關押吸毒人員強制執行戒毒期限不同

司法強制戒毒所被強制執行戒毒的,期限為兩年,自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之日起計算。而公安強制戒毒一般是3到6個月。

2、執行吸毒人員強制戒毒時間不同

被抓吸毒人員一般先送公安機關強戒,然後送司法機關強戒並執行具體強戒期限。

3、主管部門不同

公安強制戒毒所是公安機關主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司法強制戒毒所是司法行政機關主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

(3)隔離機關擴展閱讀:

強制執行戒毒程序

一是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投送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後,經診斷評估,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根據戒毒人員實際戒毒情況,提出提前解除或延長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原決定機關批准。

二是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必須執行強制隔離戒毒1年6個月以上;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後,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轉到戒毒康復中心繼續戒毒康復,再回歸社會。

三是各分、縣(市)公安局法制部門負責接收並審核強制隔離戒毒所呈報的審批材料,報分管戒毒工作的局領導審批後由法制部門及時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所。各分、縣(市)公安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四是強制隔離戒毒所呈報的提前解除或延長強制隔離戒毒的材料應當包括:《提前解除/延長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呈批表》(一式三份)、《診斷評估表》、《康復戒毒協議書》(復印件)。

五是《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或《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按一式五份填寫,其中提供給強制隔離戒毒所三份、本局法制部門存檔一份、送本局禁毒部門備案一份。

❹ 隔離審查的時限是多久,超過時間家屬該怎麼辦急急急

48小時不超過隔離審查的時限,隔離審查准確地說應該稱之為「雙規」,是中共紀檢(紀律檢查)機關和政府行政監察機關所採取的一種特殊調查手段。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33條規定:案件調查時限為三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可見,雙規的期限不超過4個月。

「雙規」一詞出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4)隔離機關擴展閱讀:

雙規適用的范圍涵蓋兩個方面:

一是使用「雙規」的機關。根據中紀委作出的相關政策解釋,有權使用「雙規」的機關只能是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部門。

二是「雙規」適用的對象。針對這一問題中紀委在不同時期作出過不同內容的數次解釋。最初的規定是可以適用所有涉及違紀案件的當事人(包括非黨員),但隨著紀檢部門在反腐敗中扮演的角色日趨重要,「雙規」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

中紀委對「雙規」適用范圍的要求也日益嚴格。規定是只能適用黨員,同時還特別要求被採取「雙規」的黨員必須立案。也就是說「雙規」只適用於違紀且需要立案查處的黨員。

紀檢監察機關不會也不能夠隨意對調查對象採取「兩規」措施:

一是只能對已掌握一些違紀事實及證據,具備給予紀律處分的涉嫌違紀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使用;

二是限制適用階段,只能在案件調查階段使用;

三是限制使用主體,只有一定級別的紀檢監察機關才能批准或使用; 四是限制使用時限,從沒有統一規定到從嚴掌握,並在申請使用時報批具體時限; 五是限制使用地點,從無硬性要求到有具體規定。

隨著體制改革和措施改進的穩步推進,紀檢監察機關行使「兩規」、「兩指」措施不僅會越來越規范,越來越嚴格,適用范圍對象也會越來越小,適用頻率會越來越低。

雙規程序

「雙規」的一般程序是由承辦黨員違紀案件的紀委調查組在通過案件初查掌握調查對象的一個或數個足以立案的違紀事實後向紀委常委提出「雙規」建議,在經紀委常委同意後才能採取「雙規」。

但特殊人員須任命機關同意,如直屬部門一把手、政府組成局一把手的「雙規」必須報請同級黨委同意。

如果涉及同級黨委的組成人員必須報請上級紀檢部門,並移送上級紀檢部門管轄。中央委員必須報請中央同意。有些地方的紀檢部門就「雙規」的報批程序還作了更為嚴格的調整,比如湖南就已經把「雙規」的審批權收到了市一級紀檢部門。

❺ 哪些情形下,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5)隔離機關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三十五條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並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六條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

設置戒毒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戒毒治療應當遵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范,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戒毒治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戒毒治療的葯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做廣告。戒毒治療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准執行。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可以對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進行身體和所攜帶物品的檢查;對在治療期間有人身危險的,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

發現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在治療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❻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的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
第127號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已經2013年3月22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長吳愛英
二○一三年四月三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關懷救助的原則,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癮人員。
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對經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在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三個月至六個月後,或者依據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執行方案送交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以下簡稱「戒毒人員」),依法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第四條 從事強制隔離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應當嚴格、公正、廉潔、文明執法,尊重戒毒人員人格,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納入當地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章 場所設置
第六條 設置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符合司法部的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司法部備案。
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單獨設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
第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以其所在地地名加「強制隔離戒毒所」命名,同一地域有多個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可以採取其他方式命名。
專門收治女性戒毒人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名稱,為地名後加「女子強制隔離戒毒所」;專門收治未成年人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名稱,為地名後加「未成年人強制隔離戒毒所」。
第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設所長一人、政治委員一人、副所長若幹人,設置職能機構和戒毒大隊,根據收治規模配備從事管教、醫療和後勤保障的工作人員。
第九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設置醫療機構,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及保險。

第三章 接 收
第十一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接收戒毒人員。
第十二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員時,應當核對戒毒人員身份,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填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入所健康狀況檢查表。
戒毒人員身體有傷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予以記錄,由移送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和戒毒人員本人簽字確認。
對女性戒毒人員應當進行妊娠檢測。對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不予接收。
第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接收的戒毒人員的身體和攜帶物品進行檢查,依法處理違禁品,對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進行登記並由戒毒人員本人簽字,由其指定的近親屬領回或者由強制隔離戒毒所代為保管。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場。
女性戒毒人員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第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員,應當填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入所登記表,查收戒毒人員在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期間的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戒毒人員入所後,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書面通知其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戒毒人員入所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根據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根據戒毒治療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期管理;根據戒毒人員表現,實行逐步適應社會的分級管理。
第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人民警察對戒毒人員實行直接管理,嚴禁由其他人員代行管理職權。
女性戒毒人員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十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
第十九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安裝監控、應急報警、門禁檢查和違禁品檢測等安全技防系統,按照規定保存監控錄像和有關信息資料。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安排專門人民警察負責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安全警戒工作。
第二十條 對強制隔離戒毒所以外的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的物品和郵件,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進行檢查,防止夾帶毒品及其他違禁品。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場。
檢查郵件時,應當依法保護戒毒人員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一條 經強制隔離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員可以使用指定的固定電話與其親屬、監護人或者所在單位、就讀學校有關人員通話。
戒毒人員在所內不得持有、使用移動通訊設備。
第二十二條 戒毒人員的親屬和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強制隔離戒毒所探訪規定探訪戒毒人員。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檢查探訪人員身份證件,對身份不明或者無法核實的不允許探訪。
對正被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或者正處於單獨管理期間的戒毒人員,不予安排探訪。
第二十三條 探訪應當在探訪室進行。探訪人員應當遵守探訪規定;探訪人員違反規定經勸阻無效的,可以終止其探訪。
探訪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物品須經批准,並由人民警察當面檢查;交給戒毒人員現金的,應當存入戒毒人員所內個人賬戶;發現探訪人員利用探訪傳遞毒品的,應當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發現探訪人員利用探訪傳遞其他違禁品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戒毒人員因配偶、直系親屬病危、死亡或者家庭有其他重大變故,可以申請外出探視。申請外出探視須有醫療單位、戒毒人員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原單位或者街道(鄉、鎮)的證明材料。
除前款規定外,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批准戒治效果好的戒毒人員外出探視其配偶、直系親屬。
第二十五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批准戒毒人員外出探視的,應當發給戒毒人員外出探視證明。戒毒人員外出探視及在途時間不得超過十日。對非因不可抗力逾期不歸的戒毒人員,視作脫逃處理。
第二十六條 戒毒人員外出探視回所後,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其進行檢測。發現重新吸毒的,不得報請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
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員,應當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
(一)違反戒毒人員行為規范、不遵守強制隔離戒毒所紀律,經教育不改正的;
(二)欺侮、毆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員的;
(三)隱匿違禁品的;
(四)交流吸毒信息、傳授犯罪方法的。
對戒毒人員處以警告、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由戒毒大隊決定並執行。
第二十八條 對有嚴重擾亂所內秩序、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預謀或者實施脫逃、行凶、自殺、自傷、自殘等行為以及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其實行單獨管理。
單獨管理應當經強制隔離戒毒所負責人批准。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採取單獨管理措施,並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審批手續。
對單獨管理的戒毒人員,應當安排人民警察專門管理。一次單獨管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五日。單獨管理不得連續使用。
第二十九條 對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的戒毒人員,不得報請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並應當在期滿前診斷評估時,作為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依據;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遇有戒毒人員脫逃、暴力襲擊他人等危險行為,強制隔離戒毒所人民警察可以依法使用警械予以制止。警械使用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十一條 戒毒人員脫逃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立即通知當地公安機關,並配合公安機關追回脫逃人員。被追回的戒毒人員應當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脫逃期間不計入強制隔離戒毒期限。對被追回的戒毒人員不得報請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
第三十二條 戒毒人員提出申訴、檢舉、揭發、控告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強制隔離戒毒決定不服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將有關材料登記後及時轉送有關部門。
第三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工作人員因工作失職致使毒品等違禁品進入強制隔離戒毒所,違反規定允許戒毒人員攜帶、使用或者為其傳遞毒品等違禁品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進入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其他人員為戒毒人員傳遞毒品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治療康復
第三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吸食、注射毒品的種類、成癮程度和戒斷症狀等進行有針對性的生理治療、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
對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移送的戒毒人員,應當做好戒毒治療的銜接工作。
第三十五條 對戒毒人員進行戒毒治療,應當採用科學、規范的診療技術和方法,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葯物、醫療器械。戒毒治療使用的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購買並嚴格管理,使用時須由具有麻醉葯品、精神葯品處方權的醫師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開具處方。
禁止以戒毒人員為對象進行戒毒葯物試驗。
第三十六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定期對戒毒人員進行身體檢查。對患有疾病的戒毒人員,應當及時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戒毒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
第三十七條 戒毒人員患有嚴重疾病,不出所治療可能危及生命的,憑所內醫療機構或者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經強制隔離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戒毒管理部門批准,報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備案,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允許其所外就醫,並發給所外就醫證明。
第三十八條 戒毒人員所外就醫期間,強制隔離戒毒期限連續計算。對於健康狀況不再適宜回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向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提出變更為社區戒毒的建議,同時報強制隔離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戒毒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戒毒人員心理健康檔案,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詢,對戒毒人員進行心理治療;對心理狀態嚴重異常或者有行凶、自傷、自殘等危險傾向的戒毒人員應當實施心理危機干預。
第四十條 對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的戒毒人員使用保護性約束措施應當經強制隔離戒毒所負責人批准。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應當遵守有關醫療規范。
對被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的戒毒人員,人民警察和醫護人員應當密切觀察;可能發生自傷、自殘等情形消除後,應當及時解除保護性約束措施。
第四十一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與社會醫療機構開展醫療合作,提高戒毒治療水平和醫療質量。
第四十二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通過組織體育鍛煉、娛樂活動、生活技能培訓等方式對戒毒人員進行身體康復訓練,幫助戒毒人員恢復身體機能、增強體能。
第四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根據戒毒的需要,可以組織有勞動能力的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
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戒毒人員勞動時間每周不超過五天,每天不超過六小時。法定節假日不得安排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
第四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對參加生產勞動的戒毒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勞動場地和勞動項目應當符合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引進易燃、易爆等危險生產項目,不得組織戒毒人員從事有礙身體康復的勞動。

第六章 教 育
第四十五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新接收的戒毒人員進行時間不少於一個月的入所教育,教育內容包括強制隔離戒毒有關法律法規、所規所紀、戒毒人員權利義務等。
第四十六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採取課堂教學的方式,對戒毒人員集中進行衛生、法制、道德和形勢政策等教育。
第四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戒毒人員開展有針對性的個別教育。戒毒大隊人民警察應當熟悉分管戒毒人員的基本情況,掌握思想動態,對分管的每名戒毒人員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個別談話。戒毒人員有嚴重思想、情緒波動的,應當及時進行談話疏導。
第四十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開展戒毒文化建設,運用影視、廣播、展覽、文藝演出、圖書、報刊、宣傳欄和所內區域網等文化載體,活躍戒毒人員文化生活,豐富教育形式。
第四十九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加強同當地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聯系,通過簽訂幫教協議、來所開展幫教等形式,做好戒毒人員的教育工作。
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學者、社會工作者、志願人員以及戒毒成功人員協助開展教育工作。對協助教育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十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協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職業技能鑒定合格的,頒發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五十一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在戒毒人員出所前進行回歸社會教育,教育時間不少於一周。
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安排戒毒人員到戒毒康復場所及戒毒葯物維持治療場所參觀、體驗,開展戒毒康復、戒毒葯物維持治療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為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後自願進入戒毒康復場所康復或者參加戒毒葯物維持治療的戒毒人員提供便利。

第七章 生活衛生
第五十二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按規定設置戒毒人員生活設施。戒毒人員宿舍應當堅固安全、通風明亮,配備必要的生活用品。戒毒人員的生活環境應當綠化美化。
第五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保持戒毒人員生活區整潔,定期組織戒毒人員理發、洗澡、晾曬被褥,保持其個人衛生。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統一戒毒人員的著裝。
第五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保證戒毒人員的伙食供應不低於規定標准。戒毒人員伙食經費不得挪作他用。戒毒人員食堂應當按月公布伙食賬目。
對正在進行脫毒治療和患病的戒毒人員在伙食上應當給予適當照顧。對少數民族戒毒人員,應當尊重其飲食習慣。
第五十五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保證戒毒人員的飲食安全。食堂管理人員和炊事人員應當取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健康證明,每半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健康檢查不合格的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戒毒人員食堂實行四十八小時食品留樣制度。
第五十六條 戒毒人員可以在所內商店購買日常用品。所內商店出售商品應當價格合理,明碼標價,禁止出售過期、變質商品。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所內商店采購的商品進行檢查,防止違禁品流入。
第五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做好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發生傳染病疫情,應當按規定及時報告主管機關和當地疾病預防控制部門,並採取相應的防治措施。

第八章 解 除
第五十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戒毒人員進行診斷評估。對強制隔離戒毒期限屆滿且經診斷評估達到規定標準的戒毒人員,應當解除強制隔離戒毒。
經診斷評估,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意見,並按規定程序報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批准。強制隔離戒毒所收到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出具的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決定書的,應當及時送達戒毒人員。
第五十九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在解除強制隔離戒毒三日前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同時通知戒毒人員家屬、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將其按期領回。戒毒人員出所時無人領回,自行離所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及時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
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所外就醫人員,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及時通知其來所辦理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手續。
第六十條 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向戒毒人員出具解除強制隔離戒毒證明書,同時發還代管財物。
第六十一條 戒毒人員被依法收監執行刑罰或者依法拘留、逮捕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文書,與相關部門辦理移交手續,並通知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戒毒人員被依法釋放時強制隔離戒毒尚未期滿的,繼續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第六十二條 戒毒人員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內死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立即報告所屬主管機關,通知其家屬、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和當地人民檢察院。戒毒人員家屬對死亡原因有疑義的,可以委託有關部門作出鑒定。其他善後事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妥善保管戒毒人員檔案。檔案內容包括: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入所登記表、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入所健康狀況檢查表、財物保管登記表、病歷、心理健康檔案、診斷評估結果、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決定書、解除強制隔離戒毒證明書以及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產生的重要文書、視聽資料。
除法律明確規定外,強制隔離戒毒所不得對外提供戒毒人員檔案信息。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應當憑強制隔離戒毒所所在地公安機關的書面同意意見,向強制隔離戒毒所提出申請。強制隔離戒毒所同意接收的,應當與其就戒毒治療期限、戒毒治療措施、權利義務等事項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未約定的,參照本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❼ 政府機關的電腦隔離卡的用處

1,不會監控你的電腦,放心的做你的事情吧
2,隔離卡安裝了之後,你的電腦相當專於變成了2台,私密的文件都是屬放在內網的,主要防止你在外網上網的時候,文件被盜走。
3,至於你們的那個同事,主要是不小心,最好給自己的電腦設置一個密碼
4,隔離卡沒有硬碟還原功能

❽ 對被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由什麼機關送什麼場所執行

是公安機關決定的,也是公安民警公安機關的戒毒所民警,送司法機關的強戒所執行。

❾ 對被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由什麼機關送什麼場所執行

對被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強制隔離戒毒場內所執行。

《中華容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四十一條對被決定予以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設置、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由國務院規定。

(9)隔離機關擴展閱讀

2007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