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錫盟扶貧案

發布時間: 2021-01-01 08:51:19

A. 錫林郭勒盟通報6起扶貧領域違規違紀問題典型案例有哪些

為深入推進扶貧領域監督執紀問責工作,以嚴明的紀律保障脫貧攻堅決策部署貫徹落實,現將近期各地查處的一批扶貧領域違規違紀問題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5.
正藍旗哈畢日嘎鎮大營子村村委會原主任周樹森違規使用退耕還林補貼款問題。2006年6月至2016年12月,周樹森任哈畢日嘎鎮大營子村村委會副主任、
主任期間,將大營子村集體退耕還林地358畝,以6戶村民名義套取退耕還林補貼款554900元,其中358407.8元入村財務賬,剩餘
196492.2元由周樹森直接坐支,用於種植、撫育林地費用及村委會日常開支。2017年9月,正藍旗紀委給予周樹森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
太僕寺旗千斤溝鎮臨潭村黨支部書記姚漢林截留挪用青苗補償款、佔地補償款問題。2013年至2017年,姚漢林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導致臨潭村
「兩委」截留剋扣太僕寺旗國土資源局撥付臨潭村村委會2011年、2012年基本農田整理項目碾壓青苗補償款83600元,用於村級開支;長期滯留太僕寺
旗浩華長江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補償佔地費9620元;放任村主任馬勇違規開具柴油票8995.45元下賬、違規處理村級拖拉機財務。2017年8月,太僕寺
旗紀委給予姚漢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有法必究,執法必嚴。

B. 套取扶貧資金多少錢夠檢察院立案

套取扶貧資金三千元以上檢察院立案

詐騙罪的立案標准各省市不同,在三千元至於一萬元以上。如果達不到詐騙罪立案標準的,像你說的這種情況一樣,可以按治安案件處理。
法律依據: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簡訊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理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2、《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 依照規定。
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C. 扶貧當案是保密文伴嗎

國家檔案並非完全保密,其中分為兩個部分,涉及隱私的部分應該專依法予以保密;
涉及屬收入、財產以及公信力的檔案部分不在保密范疇之內。 雖然不是保密文件,但也不是你想看就能看。
要看文件性質,文件上面會寫是否公開。

D. 國家扶貧款是什麼情況怎麼得到的,有假嗎

第一條 為了管好用好國家和省扶貧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國辦發[199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和扶貧資金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安排使用,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地區對規劃和項目進行審定,分級負責組織項目的具體實施,並分級負責檢查、督促各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第三條 扶貧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 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財政扶貧資金和信貸扶貧資金。 財政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支援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省農業發展基金扶貧專項。 信貸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和省扶貧專項貸款。 第四條 財政扶貧資金設民委、老區、以工代賑、扶貧專項: 民委專項重點用於全省16個少數民族貧困縣,主要由民委和財政部門負責。 老區專項重點用於17個老區貧困縣和重點老區縣,主要由老區辦和財政部門負責。 以工代賑專項重點用於10個國家貧困縣以及城步、桂東、汝城3個延伸縣,主要由計委 和財政部門負責。 扶貧專項(包括特困鄉村專項、培訓費、農業發展基金扶貧專項)重點用於全省31個貧困縣,主要由扶貧開發辦公室和財政部門負責。 第五條 扶貧貸款扶持范圍。中央扶貧專項貸款重點用於10個國定貧困縣,主要由農業發展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 省扶貧專項貸款重點用於21個省定貧困縣,適當照顧面上扶貧任務重的地方,主要由農 業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負責。 第六條 扶貧資金分配堅持「穩定基數,適當調整,突出效益」的原則。即年度資金總 量的80%,按各地貧困人口數量及貧困程度確定,20%的資金根據各地效益和地方配套資金 情況安排。具體由有關資金管理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經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匯總平衡,提出統 一分配方案,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下達到各地區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貧投入。省各級投向貧困縣 的扶貧資金要達到國家扶貧資金投入量的40%以上,其中有關地州市貧困縣兩級扶貧投入應達到國家投入資金的10%以上。 貧困地區幹部群眾要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的精神,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並且積極投工投勞。 第九條 各項扶貧資金的安排必須堅持到村到戶。新增財政扶貧資金要全部安排到特困 村,優先落實到特困戶。重點用於基礎設施建設,扶持集體經濟,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 以工代賑資金要安排70%以上用於鄉、村水利和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中央扶貧貸款要安排70%以上的資金用於解決與群眾溫飽密切相關的種養業項目,其總額的50%以上要安排到特困 村;省扶貧貼息貸款要重點支持貧困農民增產增收的項目。對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地方,相應 核減下一年度的扶貧資金,其核減的資金安排到其他地方。 第十條 扶貧資金的使用實行項目管理,建立扶貧項目庫。扶貧項目應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組織有關資金管理部門規劃、論證和篩選。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評估,一次批准,分年實施,分期投入」的原則,經縣地兩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列入項目庫。使用扶貧專項貸款的項目,要先經有關銀行評估論證。 第十條 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扶貧項目,主要審核整體項目的投向和重點是否准確,產業布局是否合理,扶貧資金是否落實到村到戶,貧困戶是否真正受益。項目實施的具體組 織形式和方式要根據各地特別是鄉村和農戶的情況,因地制宜確定。 第十一條 扶貧項目的申報與審批 (一)財政扶貧資金、民委專項、老區專項,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經項目主管部門初審,上報省民委、老區辦審核,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分別與省財政廳聯合批復,並抄送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二)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由縣(市、區)計委會同交通、水利等部門,編制項目計劃, 經地州市計委初審,報省計委,並經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由省計委與省財政廳聯合 下達項目計劃,並抄送省扶貧開發辦公室。 (三)中央扶貧貸款項目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在項目庫中擬定當年項目計劃,經縣(市、區)農業發展銀行論證、評估,報縣(市、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查,由縣(市、區)扶貧辦公室、縣農業發展銀行聯合報地州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和農業發展銀行,經篩選、審查後,聯合報省扶貧開發膘公室和省農業發展銀行。省農業發展銀行應在與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共同協商的項目內選擇嘗批復項目。收回再貸項目由縣(市、區)農業發展銀行和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報省農業發展銀行批復後實施。 (四)省扶貧專項貸款項目,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在本地扶貧項目庫中擬定 當年支持項目向縣(市、區)農業銀行推薦。縣(市、區)農業銀行對項目進行評估、論證 並簽署意見後,報地州市農業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經地州市篩選、審查後,由地州市農 業銀行審批,縣(市、區)農業銀行組織實施,項目報省備案;貸款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項目報省農業銀行、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審批。 各有關資金管理部門應在每年10月底前,按當年各項扶貧資金計劃的150%提出下一年 度項目意向。 第十二條 扶貧項目計劃一經下達,要嚴格按要求組織實施。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項 目,須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同意後方可調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項目計劃。 第十三條 財政扶貧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貧困縣財政部門應建立專帳,設 立專戶,核算各類財政扶貧資金。財政扶貧資金實行專戶直撥。省、地州市財政部門要保證國家扶貧資金到省後1個月內將有關資金(含省財政扶貧資金)下達到貧困縣。縣財政局要配合有關部門,根據項目進度,及時、足額將資金安排到項目。 中央和省扶貧專項貸款要按照有關規定保證項目資金及時到位。 第十四條 技術培訓費從財政扶貧資金中專項安排,實行專帳、專戶、專人管理。培 訓要本著「誰貸款、培訓誰、干什麼、學什麼」的原則,注重實際、實用、實效,重在提高貧困農民綜合素質,保證扶貧項目效益。 第十五條 省財政對使用省扶貧專項貸款項目和國定貧困縣商業銀行扶貧貸款項目予 以,貼息。貼息要重點保證種養業項目以及特困村的相關項目。貼息資金實行定額包干,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專帳管理,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各級扶貧開發辦公室、資金管理部門、鄉村一級經濟組織對現有扶貧項目 要建檔立卡,實行跟蹤管理。建立、健全扶貧項目崗位責任制。項目執行單位要明確項目負責人並與資金管理部門簽訂責任狀。項目批准單位要明確審批許可權,做到誰審批,誰負責。 第十七條 建立綜合考核指標,實行目標管理。對扶貧資金的投放、使用、效益和回 收實行綜合評價,主要考核指標包括:資金利稅率、資金回收率、貨款逾期率、解決溫飽人數、農民人均純收入等。通過對指標的考核,努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 財政扶貧資金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1)行政事業機構開支和人員經費;(2)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3)彌補企業虧損;(4)修建樓、堂、館、所;(5)各種周轉金;(6)彌補預算支出缺口;(7)大中型基建項目;(8)購買小汽車等。 第十九條 嚴格執行中央扶貧專項貸款優惠貸款利率政策,不抬高利率,不加息和罰息,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不準以貸扣息、預收風險保證金、以新貸抵舊貸;不準將扶貧貸款用於行政經費開支、炒買炒賣股票、債券。對貧困戶貸款主要實行信用放款形式,對種養業項目實行按年收息;對以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貸款,適當放寬擔保條件和降低自有資金比例。 第二十條 根據有關規定,可從財政扶貧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項目准備費,由同級扶貧開發辦公室掌握,用於扶貧項目的篩選、考察、跟蹤檢查、專項審計及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等開支。扶貧基金的收取和管理仍按有關文件執行。各地有關部門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從扶貧項目上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 各級審計部門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 審計,特別是貧困縣審計機關要把對扶貧資金的審計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列入日常工作並形 成制度。凡挪用、拖欠和擠占扶貧資金的,必須如數追回,並依法追究有關部門的經濟責任 和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凡貪污扶貧資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扶貧開發辦公室和資 金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審計部門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要組織各級扶貧資金管理部門,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加強監督,把行政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結合起來,以確保拊貧資金按政策專款專用,及時、足額落實到位。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細則,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

E. 精準扶貧房子垮了開裂政府有什麼解決法案嗎

可以去你們當地政府問一下有沒有解決的方案,

我覺得扶貧的房子如果是開裂的,裂縫的,質量的問題,

自己可以修補一下的,估計他們不會給你們免費修理的。

F. 2014年內蒙古三支一扶考試96分能考上嗎我報的是錫盟扶貧

今年的都一百多,名單都出來了你自己查查吧。

G. 國家實施《生態扶貧工作法案》有何意義

其實國家實施這個生態扶貧的工作方案,11意深遠的他可以保護我們的居住環境。

H. 關於依法揭露」民族大業」精準扶貧」微信傳銷案件信息

建議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工商管理機關進行舉報
《禁止傳銷條例》
第內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容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舉報傳銷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調查核實,依法查處,並為舉報人保密;經調查屬實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傳銷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傳銷案件,對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

I. 扶貧領域涉嫌違紀問題的原因是什麼

一、發生在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的表現形式 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打虎」的同時,還重點查處了在扶貧、低保、新農合、征地拆遷、村級工程建設等涉農領域的腐敗問題。在基層工作中,與群眾直接接觸最多的要數村組幹部,村組幹部的工作和生活作風直接影響著黨在群眾中的形象和地位,所以狠殺村組幹部「四風」,樹立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提高黨在群眾中的威信是當前作風建設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打老虎固然形勢所迫,但蒼蠅也時刻在影響著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所以當前「拍蒼蠅」也顯得尤為重要。 「村官」雖然沒有列入正式的職務序列,但卻是廣大農村最基層的管理者,村民的大事小情要靠「村官」去解決,黨和政府的聲音要靠「村官」去傳達,他們是「富一地百姓,保一方平安」的帶頭人。被稱為「村官」的村幹部擁有廣泛的權力,管理農村的公共事務,並在一定范圍內代替政府行使國家的管理職權。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村委會成員在從事法律規定的受委託的七種工作過程中屬於「准國家工作人員」,「准國家工作人員」在一定意義上可以成為犯罪的主體。當前「村官」涉嫌職務犯罪案件日益增多,並且呈逐年上升趨勢,已成為影響農村地區社會穩定,制約農村經濟發展的主要因素。本人認為,當前發生在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以權謀私型。一是徇私舞弊。個別村組幹部不能秉公辦事,而是憑關系、憑感情、要好處,在項目招投標、質量驗收等環節借機斂財;有的在貧困戶申報,農村低保評選,困難戶資金補助,物資發放等工作中收受賄賂。二是吃拿卡要。一些幹部衙門作風盛行、效率低下、辦事拖拉,利用掌握的職權「吃、拿、卡、要」,刁難群眾,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損失,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三是不正確履行職責。侵害群眾合法權益,導致信訪事件頻發,或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敷衍塞責、推諉扯皮導致矛盾激化,造成嚴重後果。 (二)利益侵佔型。一是借拆遷漁利。有的村組幹部借城市擴建、新農村建設之機,強拆民宅、強占農地,補償安置政策不落實,補償費不及時到位,從中漁利。例如,團街鎮人大代表、治安村委會原總支書記張文榮,鐵廠外村組長王成軍等人在協助鎮政府核實徵佔土地,登記製作兌現花名冊及兌現補償款工作中,以虛報被徵佔土地面積的方式,套取土地補償款183307.25元私分。張文榮還單獨領取村委會及村組補償款19萬元,未按要求兌現,被其全部用於償還個人借款。張文榮和王成軍的犯罪事實就是屬於這種類型。 (三)侵佔集體資金型。近年來,為保證基層運轉正常,各級政府下撥了一定的工作經費,有的扶貧掛鉤單位也擠出一定的資金給村委會作為工作經費。有的基層組織及幹部隨意開支、白條支出現象還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單位及村組幹部收入不記賬、隱匿集體收入,財務不透明,致使財管理混亂,領導幹部從中謀利等等。 (四)挪用專款型。有的基層幹部採取對上虛報冒領、對下隱瞞實情等手段,直接或變相騙取各項補助資金;有的截留專項補償款,將專項資金挪作其他用途。 (五)違反「八項規定」消費型。在公務接待方面,公款吃喝、公款送禮現象屢禁不止,公務接待標准越來越高。會議舉辦方除了承擔會務開支、人員食宿費用,還要准備紀念品,組織公費旅遊,超出經費預算等現象時有發生。 二、發生在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存在的原因分析 「水可載舟,亦可覆舟,」群眾是黨的根基,「四風」問題在群眾身邊泛濫那是非常危險的事。然而,「山高皇帝遠」「地頭蛇」「土皇帝」的作風在村組甚至在基層有些單位也屢見不鮮。近幾年來,隨著作風建設的進一步加強,「四風」問題在機關部門有所改觀,但在最基層(村組)幹部中,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三難」問題依然存在。從自身素質來看,鄉村幹部文化素質偏低、思想政治素質不過硬等是造成村幹部職務犯罪的個人因素。但農村基層組織渙散、外部監督制約機制缺失等卻是導致村幹部職務犯罪的關鍵所在。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權力集中,監督薄弱,給腐敗分子以可乘之機。在基層農村,大權仍集中在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等少數人手中,因此,村委會的一切事務及財務收支由黨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一人說了算,權力的過度集中使他們作案時有恃無恐。有權力的地方就會滋生腐敗,沒有制約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基層農村組織管理的許可權也不斷增大。如:土地、森林等開發利用權,相當一部分掌握在村幹部手中,尤其是鄉鎮主要領導的權力過大,又缺乏有效監督,使腐敗分子乘機濫用職權,大搞權錢交易。 (二)監督制約不力。村務不夠公開是造成不正之風和和腐敗問題的根本原因。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務公開仍未落到實處,只是將一些無關緊要的內容寫進村務公開欄,只公開一些不疼不癢的政務,而對反映權力運作的重點內容卻巧妙迴避,對群眾關心的事不公開,讓群眾有避重就輕的感覺。「村官」為謀取私利方便,害怕群眾知道多了不利於工作,不想讓群眾了解村務、政務和財務,使應該讓群眾明白的事情卻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夠。 (三)財務管理制度不規范。健全、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是防止村幹部職務犯罪的重要屏障。村幹部直接經手財務,賬目不健全,村收入、支出不按規定建賬,村幹部亂花錢,自收自支,以白條、虛假發票沖賬、隱瞞收入等手段進行貪污、侵佔公款;會計人員缺乏法紀觀念,業務水平低,賬務處理隨意性大。有的村裡村務監督職能機構對賬目審查力度不到位,即使發現問題也不及時糾正,導致個別村幹部膽大妄為。 (四)道德素質差,法律意識不強,享樂主義濃厚。從涉嫌犯罪的村幹部來看,他們普遍接受教育程度較低,加之大多數村委會地處遠離城市的山區,思想道德教育相對落後,導致他們對唯利是圖、不勞而獲等腐朽思想缺乏應有的抵制能力,特別是「一切向錢看」和拜金主義思想嚴重。許多人對法律知識知之甚少,法律意識談薄,以致在其觸犯刑律時,尚不知其所以然。這些人貪圖享受,為了能夠實現自己惡性膨脹的私慾便不擇手段,鋌而走險,步入違法犯罪的歧途。 (五)在基層幹部的選舉任用上還存在一些根深蹄固的問題。比如在農村幹部的換屆選舉中,還常常會受到家族勢力、經濟實力等多方面的影響。導致想幹事、能幹事的選不上,而選上來的村組幹部中有部分人的品行和工作能力是有欠缺的,在工作中往往帶有私心,不能做到公平、公正的為民辦事,這種行為帶來的後果也是非常嚴重和深遠的,往往難以解決,嚴重影響了幹部在群眾中的公信力。 (六)村組幹部難管理。根據村民自治管理辦法選舉的村組幹部在任免過程中程序復雜,難以管理,對於撤職免職來說有相當一部分村組幹部完全可能不當一回事,「轉作風」在他們身上就會成為一句空話。 四、有效防治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的幾點建議 (一)嚴查與「三農」密切相關的職務犯罪。積極開展對涉及「三農」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努力營造農村良好的社會管理環境和服務環境。 (二)加強宣傳教育。有針對性地加強法紀教育、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和道德教育,特別要積極運用典型案例,宣傳保障農民群眾權益的法律法規,引導廣大農村幹部群眾學法、懂法、守法、用法,使農民群眾增強法制觀念、提高依法行使權利的能力和履行義務的自覺性。 (三)加強對「村官」的權力進行監督制約,加大對「村官」的違法犯罪的懲罰力度。權力需要制約,失職當然應受處罰。為更好的進行權力監督,要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在基層農村的責任制,一旦發生腐敗,應追究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對於「村官」違法犯罪一定要嚴厲懲處,讓其不敢犯罪。 (四)不斷探索預防職務犯罪的新途徑、新方法。加強對發案原因、特點、規律以及預防對策等方面的調查研究,檢察機關要加大對村幹部職務犯罪案件的查處力度,有力地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使鄉村幹部做到「不敢犯罪」,同時加強管理,制定打擊和預防社會主義新農村職務犯罪的對策措施,查漏補缺,使鄉村幹部做到「不能犯罪」。要開展經常性的預防工作,主動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參與,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營造一個良好的執法環境,從源頭上最大限度地減少涉及「三農」職務犯罪案件的發生。 因此,清除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要從根本上解決,穩定村組幹部隊伍,讓其形成有決心干好的目標,想法子干好的動力,害怕干不好的預警力,從而提高村組幹部的整體素質,有效清除群眾身邊的「四風」和腐敗問題。

J. 冒充扶貧幹部盜取貧困戶錢財的盜竊團伙被緝拿歸案了嗎

近日,安徽鳳陽警方成功偵破系列冒充扶貧幹部盜竊貧困戶錢財案件,抓獲團伙成員內程某,其餘2名團伙成員正容在追捕中。

警方提醒,目前此類案件已在多個地方出現,村民應提高警惕,對自稱上級扶貧幹部直接上門的,一定要及時向社區或村委會反映核實其身份,同時,盡量不要把改造款等大額現金放在家中,一旦被騙、被盜、被搶,應及時撥打110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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