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訴執行聽證案件
發布時間: 2021-01-01 02:25:34
實踐中,聽證當事人在聽證過程中,主要承擔下列義務。
1、按照指定時間和地點版到場參加聽證。權
這一義務是基於司法效率和司法權威的要求,也是基於基本當事人應該對自己的合法權益予以充分重視的要求。倘若當事人無故於指定時間拒不到場參加聽證,勢必影響人民法院調查案件事實真相,進而影響是否予以強制執行裁定的作出;另一方面,當事人無故遲延參加聽證,表明相對人對於自己的權益未能給與充分重視,也是對司法權威的蔑視。如果當事人有此情形,可以直接依據行政機關提供的有關事實材料和證據作出決定;也可採取拘傳措施,強制其到場參加聽證,而無需另行指定聽證時間。
2、遵守聽證程序,服從聽證主持人的指揮。
聽證應當有秩序進行,聽證參加人和旁聽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聽證紀律:第一,不喧嘩、不吵鬧,不得有其他妨礙聽證活動的行為;第二,不中途退會,不隨意走動;第三,未經允許,不得錄音、錄像或拍照;第四,發言、提問應當獲得聽證主持人的同意;第五,不得進行人身攻擊。
對於聽證主持人、書記員在聽證過程中獲取的有關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秘密,當事人有權請求相關人員予以保密。因此,錄音一般需經過允許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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