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稅務機關
1. 經營范圍業務,是自開票還是稅務機關代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專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屬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開具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專用章。單位和個人在開具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列印,內容完全一致。
因此,收款方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及企業實際經營業務的內容如實向付款方開具。即開具的是實際發生的應稅項目。
超范圍經營開具分以下兩種情況:
(1)臨時性業務,建議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後,增加相應徵收品目,自行開具。需要專用的建議攜帶代開所需資料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向主管稅務機關說明情況,由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代開事宜。
(2)經常性業務:建議先聯系工商部門變更經營范圍,再由主管稅務機關增加相應的徵收品目及徵收率,自行開具。需要專票的建議先聯系工商部門變更經營范圍,再攜帶代開所需資料至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辦理代開事宜。
2. 發生超經營范圍業務,是自開票還是稅務機關代開
1,增值稅一來般納稅人實際經營業自務超出經營范圍的,應予依法向主管工商機構申請擴大營業范圍,經審批後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種核定,經稅務機關核定後才可自行開具相應發票。2,如題所述,應予經上述審批後自行開票,向稅務機關申請的,通常情況下稅務機關不予受理。3,以上僅供參考,請予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核實,依法操作。
3. 自然人該怎麼去稅務機關合法開勞務費用發票
需攜帶以下資料去地方稅局開:
1、攜帶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2、合同或協議證明。回
3、填寫代開發票申報表
4、辦答稅服務廳均可開具。
拓展內容:
營改增後,代開勞務費發票屬於國稅業務,涉及到的稅種是三個附加稅:分別是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計稅依據是根據增值稅稅額。個人所得稅,根據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計征,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
4. 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如何確定本人自行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我是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年度終了回後納稅申報地點的答?
專業解答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年度終了後的納稅申報地點應區別不同情況按以下順序來確定,具體為:第一,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第二,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第三,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下統稱生產、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第四,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經常居住地,是指納稅人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5. 一般納稅人發生超出稅務登記范圍業務,是自開票還是由稅務機關代開票
一般納稅人一律自開增值稅發票。(除不動產)
6. ()應該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企業,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答案:ABCD
7. 公司用的辦公地方是自購房,怎麼向稅務機關做情況說明
工時用的辦公地方是自購房,怎麼向稅務機關做情況說明說明就可以了?
8. 納稅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多少年內發現多繳納稅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餘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條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回,稅務機關發現答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七十八條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並辦理退還手續。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繳稅款退稅,不包括依法預繳稅款形成的結算退稅、出口退稅和各種減免退稅。
退稅利息按照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當天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9.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幾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
國務抄院令第36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經法定的審批機關批准減稅、免稅的納稅人,應當持有關文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納稅人,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