廳機關會議
主要是接待機關會議。會前布置會場,檢查好麥克,茶水,會議紙張等。會議中為領導倒水及毛巾等。會後清理會場衛生
Ⅱ 機關會議是什麼意思
會議紀要與會議記錄的區別
會議紀要有別於會議記錄。二者的主要區別是:第一,性質不同:會議記錄是討論發言的實錄,屬事務文書。會議紀要只記要點,是法定行政公文。第二,功能不同:會議記錄一般不公開,無須傳達或傳閱,只作資料存檔;會議紀要通常要在一定范圍內傳達或傳閱,要求貫徹執行。
Ⅲ 什麼是三類會議
三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
三類會議: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議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年度會議計劃(包括會議數量、會議名稱、召開的理由、主要內容、時間地點、代表人數、工作人員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領導辦公會或黨組(黨委)會審批後執行。
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分為4類。
一類會議:是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中央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二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召開的,要求本系統、各直屬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三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
四類會議:是指除上述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規定,一類會議會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二、三、四類會議會期均不得超過2天;傳達、布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1天。
(3)廳機關會議擴展閱讀: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規定,一類會議會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二、三、四類會議會期均不得超過2天;傳達、布置類會議會期不得超過1天。
《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明確,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分為4類。各單位召開的會議應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嚴格控制會議審批和會期。
Ⅳ 機關會議記錄格式
—、概說
會議過程中,由專門記錄人員把會議的組織情況和具體內容如實地記錄下來,就形成了會議記錄。
會議記錄有「記」與「錄」之分。「記」又有詳記與略記之別。略記是記會議大要,會議上的重要或主要言論。詳記則要求記錄的項目必須完備,記錄的言論必須詳細完整。若需要留下包括上述內容的會議記錄則要靠「錄」。「 錄」有筆錄、音錄和影像錄幾種,對會議記錄而言,音錄、像錄通常只是手段,最終還要將錄下的內容還原成文字。筆錄也常常要藉助音錄、像錄,以之作為記錄內容最大限度地再現會議情境的保證。
二、格式
會議記錄的格式分為記錄頭、記錄主體、審閱簽名三個部分。
記錄頭的內容有:1.會議名稱;2.會議時間;3.會議地點;4.會議主席(主持人)5.會議出席、列席和缺席情況;6.會議記錄人員簽名。
三、要求
會議記錄的要求歸納起來主要有兩個方面,一個是速度要求,一個是真實性要求。
(一)速度要求。快速是對記錄的基本要求。
(二)真實性要求。紀實性是會議記錄的重要特徵,因此確保真實就成了對記錄稿的必然要求。
真實性要求的具體含義是:1.准確。不添加,不遺漏,依實而記。2.清楚。首先是書寫要清楚,其次,記錄要有條理。3.突出重點。
會議記錄應該突出的重點有:
(1)會議中心議題以及圍繞中心議題展開的有關活動;
(2)會議討論、爭論的焦點及其各方的主要見解;
(3)權威人士或代表人物的言論;
(4)會議開始時的定調性言論和結束前的總結性言論;
(5)會議已議決的或議而未決的事項;
(6)對會議產生較大影響的其他言論或活動。
會議記錄的寫作格式
會議記錄是當事人記錄會議情況以供備查的一種文體。一般會議記錄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會議的組織情況,要求寫明會議名稱、時間、地點、出席人數、缺席人數、列席人數、主持人、記錄人等。另一部分是會議的內容,要求寫明發言、決議、問題。這是會議記錄的核心部分。對於發言的內容,一是詳細具體地記錄,盡量記錄原話,主要用於比較重要的會議和重要的發言。二是摘要性記錄,只記錄會議要點和中心內容,多用於一般性會議。會議結束,記錄完畢,要另起一行寫"散會"二字,如中途休會,要寫明"休會"字樣。
會議記錄的寫作範例
例文一:
會議名稱 會議時間
會議地點 記錄人
出席與列席會議人員
缺席人員
會議主持人 審閱 簽字
主要議題
發言記錄:
例文二:××公司辦公會議記錄
時間:一九××年×月×日×時
地點:公司辦公樓五樓大會議室
出席人:××× ××× ××× ××× ××× ……
缺席人:××× ××× ××× ……
主持人:公司總經理
記錄人:辦公室主任劉××
主持人發言:(略)
與會者發言:××× ………………………………………………………………
××× ………………………………………………………………
散會
主持人:×××(簽名)
記錄人:×××(簽名)
(本會議記錄共×頁)
Ⅳ 會議費管理辦法 中央和國家機關包括哪些單位
2013年9月抄13日,財政部、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財行〔2013〕286號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會議分類和審批,會議費開支范圍、標准和報銷支付,會議費公示和年度報告制度,管理職責,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附則7章31條,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會議分類和審批
第六條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分類如下:
一類會議。是以黨中央和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中央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二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召開的,要求本系統、各直屬機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三類會議。是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
四類會議。是指除上述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Ⅵ 中國政府一共有哪幾種會議
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分為4類:專
一類會議是以黨中央屬和國務院名義召開的,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中央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
二類會議是由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召開的。
三類會議是由黨中央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及其所屬內設機構召開的。
四類會議是除上述一、二、三類會議以外的其他業務性會議,包括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等。
(6)廳機關會議擴展閱讀:
會議的規模及特點:
一類會議參會人員按照批准文件,根據會議性質和主要內容確定,嚴格限定會議代表和工作人員數量。
二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30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5%以內;不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分管負責同志出席。
三類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15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以內。
四類會議參會人員視內容而定,一般不得超過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