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內控
A. 財政局、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國家稅務總局,()沒有參與《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制定
國家稅務總局沒有參與《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的制定。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由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制定,於2008年6月28日發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B. 什麼情況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消費者個人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或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
2.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支付機構銷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幣資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資金,不繳納增值稅。
3.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的納稅人,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託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納稅人購進或者自製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5.鑽石出口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6.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7.一般納稅人向其他個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提供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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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發生應稅行為的;
2.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免稅規定的,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3.部分適用增值稅簡易徵收政策規定的:
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選擇簡易計稅的。
②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的。
③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稅,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④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C. 國家稅務總局 兩覆蓋兩優化兩提升是什麼意思
全面推進內控機制信息化升級版建設的工作目標是:實現「兩覆蓋、兩優化、兩提升」內。「兩覆蓋」即內容控機制既覆蓋稅務總局、省稅務局,又覆蓋市、縣稅務局;既覆蓋稅收執法全過程,又覆蓋行政管理各領域。「兩優化」即優化流程制度,優化稅收業務軟體內控功能。「兩提升」即提升內控監管能力,提升內控整體效能,促進廉潔從稅和依法治稅,助力稅收現代化早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