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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規范

發布時間: 2020-12-30 11:20:04

Ⅰ 110的來歷

最早的「110」來源於新中國成立後許多城市設置的匪警電話「00」。這是設在公安刑偵部門的一個專門接受刑事案件的報案電話。

110是中國大陸及台灣地區報警電話號碼。大陸地區的110電話除負責受理刑事、治安案件外,還接受群眾突遇的、個人無力解決的緊急危難求助等。該號碼屬於特殊號碼,不收取任何費用。

20世紀80年代中期,沿海和內地一些大城市的公安機關,為適應斗爭形勢發展的需要,提高公安機關接處警的快速反應能力,便利於解決群眾斗毆、求助和投訴,同時更好的打擊小偷劫匪犯罪行為,將原為群眾報警電話的110,逐步擴大職能,拓寬服務范圍,建立了110報警服務台,展開110報警服務工作。

1985年5月1日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安裝的110警用電話,至1990年一共接(出)警22起;由漳州市公安局巡邏中隊民警郭韶翔率先將110報警電話擴展報警求助警用范圍(即110報警服務台)。

1986年2月27日,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建立了我國第一個110報警服務台,正式開展110報警服務工作。1987年6月,公安部下發了《關於大中城市公安局普遍建立110報警服務台的通知》,要求各大中城市公安局在兩年內普遍建立110報警服務台。自此時起,110報警電話正式成為110報警服務台。

由於舊式的電話是那種轉盤撥號的,撥1時間是最短的,0 是最遠的,所以打完兩個1,要確定你的確要報警,所以打0,讓你不會打錯,且撥完還有時間掛斷;而新式電話是按的,所以不存在撥的時間長短問題。

(1)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規范擴展閱讀:

根據公安部《縣市級公安機關指揮中心工作規范》的規定,110報警服務台的職責范圍主要包括報警、求助、投訴三個方面,其具體服務內容為:

(一)110報警服務台受理報警的范圍:

(1)刑事案件;

(2)治安案(事)件;

(3)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4)火警、交通事故警情及其他治安災害事故、自然災害事故;

(5)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和公共安全有關的報警。

(二)110報警服務台受理求助的范圍:

(1)發生溺水、墜樓、自殺等狀況,需要公安機關緊急救助的;

(2)老人、兒童以及智障人員、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員走失,需要公安機關在一定范圍內幫助查找的;

(3)公眾遇到危難,處於孤立無援狀況,需要立即救助的;

(4)涉及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出現險情,威脅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和工作、學習、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機關先期緊急處置的;

(5)需要公安機關處理的其他緊急求助事項。

Ⅱ 求~求~求~派出所接處警工作規范及流程(注~是派出所的接處警不是110接處警)

如何詢問如何解答這不是隨便能說的,這是辦案技巧。
我只能告訴你是由市公安回局110接警中心打電話到答派出所值班室,由值班民警處理110接警中心報來的警,再在接處警登記本上登記何時何地處理了什麼案件! 有不懂的網路里問我

Ⅲ 如何評價《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

公安部出台該規定的主要目的就為了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以及更好的保障功能機關工作的順利開展。該規定的全部內容如下:

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范公安機關現場執法活動,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是指公安機關利用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對現場執法活動進行全過程視音頻同步記錄,並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進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單警執法記錄儀等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和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自動傳輸、存儲、管理等設備。

第四條 對於以下現場執法活動,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法客按:下列六種情形必須進行現場執法音視頻記錄!):

(一)接受群眾報警或者110指令後處警;
(二)當場盤問、檢查;
(三)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進行現場處置、當場處罰;
(四)辦理行政、刑事案件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搜查、扣押、辨認、扣留;
(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領域的排除妨害、恢復原狀和強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等行政強制執行;
(六)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

地方公安機關和各警種可以根據本地區、本警種實際情況,確定其他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的情形。

第五條 公安機關執法辦案部門負責本部門開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以及有關設備、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使用管理工作;警務督察部門負責對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活動進行督察;法制部門負責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的范圍和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管理、使用進行指導和監督;警務保障部門負責現場執法記錄設備的配備、維護升級和使用培訓;科信部門負責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系統的建設和相關技術標準的制定。

第二章 記 錄

第六條 開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從現場帶回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記錄至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時停止。

第七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應當重點攝錄以下內容(法客按: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重點關注以下五個方面):

(一)執法現場環境;
(二)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證人等現場人員的體貌特徵和言行舉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徵,以及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
(四)執法人員現場開具、送達法律文書和對有關人員、財物採取措施情況;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過程中,因設備故障、損壞,天氣情況惡劣或者電量、存儲空間不足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所屬部門負責人報告,並在事後書面說明情況。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和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制度。執法辦案部門應當指定專門人員作為管理員,負責管理設備、資料。

第十條 公安機關執法辦案部門應當對現場執法記錄設備進行統一存放、分類管理。民警應當在開展執法活動前領取現場執法記錄設備,並對電量、存儲空間、日期時間設定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設備故障、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管理員。

對現場執法記錄設備應當妥善保管、定期維護。

第十一條 民警應當在當天執法活動結束後,將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導出保存。連續工作、異地執法辦案或者在偏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辦案,確實無法及時移交資料的,應當在返回單位後二十四小時內移交。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託警綜平台建立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系統,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進行集中統一管理和分案分類存儲,並與執法辦案、110接處警等系統關聯共享。

第十三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於六個月。

對於記錄以下情形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永久保存:
(一)作為行政、刑事案件證據使用的;
(二)當事人或者現場其他人員有阻礙執法、妨害公務行為的;
(三)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難、復雜的警情。

第十四條 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綜合考慮部門職責、崗位性質、工作職權等因素,嚴格限定使用許可權。

因工作需要,超出本人許可權調閱、復制本部門採集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應當經部門負責人批准;調閱、復制其他部門採集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應當經採集資料的部門負責人批准。

紀委、警務督察、法制、信訪等部門因案件審核、執法監督、核查信訪投訴等工作需要,可以要求採集資料的部門提供有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

因對社會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需要向公安機關以外的部門提供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對於內容復雜、敏感,易引發社會爭議的,應當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將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按照視聽資料審查與認定的有關要求,製作文字說明材料,註明製作人、提取人、提取時間等信息,並將其復制為光碟後附卷。

第十六條 調閱、復制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由管理員統一辦理。管理員應當詳細登記調閱人、復制人、審批人、時間、事由等事項。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剪接、刪改原始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互聯網及其他傳播渠道發布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

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以下工作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按一定比例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進行抽查,並納入執法質量考評:

(一)對規定事項是否進行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
(二)對執法過程是否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
(三)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移交、管理、使用情況。

現場執法記錄設備的配備、維護、管理情況,以及對民警使用現場執法記錄設備的培訓、檢查、考核情況,應當記入單位或者民警執法檔案。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法客按:大家最關心的應該是追究什麼樣的責任,怎麼追究責任?):

(一)對應當進行現場記錄的執法活動未予記錄,影響案事件處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
(二)剪接、刪改、損毀、丟失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
(三)擅自對外提供或者公開發布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公安機關和各警種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部門備案。

Ⅳ 110接處警怎麼才能更規范

110接處警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城市和縣(旗)公安局指揮中心應當設立110報警服務台,負責全天24小時受理公眾緊急電話報警、求助和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現時發生的違法違紀或者失職行為的投訴。 第三條110接處警工作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提供安全服務。 第四條110報警服務台在接到緊急報警時,應當進行先期處置,對公安機關各單位和擔負處警任務的民警直接指揮,並可調用裝備,對處警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公安機關各警種和各實戰單位應當建立與110接處警工作相銜接的工作機制,確保及時執行指令。 第五條110報警服務台應當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內部管理、考核考評、通報檢查、獎懲等各項制度。 第六條110報警服務台應當建立監督制約機制,接受上級公安機關和社會各界的檢查監督,及時改進工作。 公安部指揮中心負責對全國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和監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指揮中心負責對本行政區劃內的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條110報警服務台工作人員應當掌握和使用普通話,在受理報警、求助、投訴時應當做到: (一)警容嚴整,行為規范,態度熱情; (二)接聽電話時主動說:「您好,××(市、縣)110,××號接警員」; (三)向當事人問明案(事)件的主要情況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四)按照統一的表格認真登記、存儲,做好接報、指揮、處警工作記錄,並立卷備查。 第八條在外國人來往較多的城市,110報警服務台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開通外語接警服務。在少數民族聚居較多的城市,開通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接警服務。 第九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布置警力,確保案(事)件發生時,處警民警能夠及時趕到現場。 第十條110報警服務台應當及時下達處警指令,公安機關各業務部門、基層單位和人員必須服從110報警服務台發出的處警指令,不得推諉、拖延出警,影響警情的處置。 第十一條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迫切需要處置的緊急報警、求助和對正在發生的民警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處警民警接到110報警服務台處警指令後,應當迅速前往現場開展處置工作。對其他非緊急報警、求助和投訴,處警民警應當視情盡快處理。 第十二條對緊急和非緊急報警、求助的出警時限,由城市和縣級公安機關根據市區或者城鎮規模、警力資源和道路交通狀況等情況決定並予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章受理報警 第十三條110接警工作實行「一級接警」,即統一由城市或者縣(旗)公安局110報警服務台接警。 第十四條110報警服務台受理報警的范圍: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四)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第十五條110報警服務台接到報警後,根據警情調派警力進行處置。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緊急案(事)件,應當在派警處置的同時,立即向分管負責人報告,並向業務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六條對接報的符合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范圍中的重大案(事)件,應當根據警情的性質、事態規模、緊急程度,及時報告分管負責人,並按照工作預案和分管負責人的指示,迅速派警處置。 第十七條對接報的規模較小、影響不大的一般性群體性事件,應當迅速將情況通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時酌情派警維持現場秩序,協助有關部門進行疏導勸阻,防止事態擴大。 第十八條對接報的規模較大、行為方式激烈的群體性事件,應當立即報告分管負責人,並按照工作預案和分管負責人的指示,派警趕赴現場,控制事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緩解、化解矛盾的工作,盡快平息事態。 第十九條對接報的自然災害事故,應當根據災害的種類、程度派警處置,同時報告分管負責人。 第二十條對接報的管轄暫不明確的地區發生的案(事)件,應當先指定處警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必要時再移交屬地公安機關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

Ⅳ 110接處警怎麼才能更規范

110接處警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城市和縣(旗)公安局指揮中心應當設立110報警服務台,負責全天24小時受理公眾緊急電話報警、求助和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現時發生的違法違紀或者失職行為的投訴。
第三條110接處警工作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提供安全服務。
第四條110報警服務台在接到緊急報警時,應當進行先期處置,對公安機關各單位和擔負處警任務的民警直接指揮,並可調用裝備,對處警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公安機關各警種和各實戰單位應當建立與110接處警工作相銜接的工作機制,確保及時執行指令。
第五條110報警服務台應當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內部管理、考核考評、通報檢查、獎懲等各項制度。
第六條110報警服務台應當建立監督制約機制,接受上級公安機關和社會各界的檢查監督,及時改進工作。
公安部指揮中心負責對全國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和監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指揮中心負責對本行政區劃內的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條110報警服務台工作人員應當掌握和使用普通話,在受理報警、求助、投訴時應當做到:
(一)警容嚴整,行為規范,態度熱情;
(二)接聽電話時主動說:「您好,××(市、縣)110,××號接警員」;
(三)向當事人問明案(事)件的主要情況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四)按照統一的表格認真登記、存儲,做好接報、指揮、處警工作記錄,並立卷備查。
第八條在外國人來往較多的城市,110報警服務台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開通外語接警服務。在少數民族聚居較多的城市,開通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接警服務。
第九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布置警力,確保案(事)件發生時,處警民警能夠及時趕到現場。
第十條110報警服務台應當及時下達處警指令,公安機關各業務部門、基層單位和人員必須服從110報警服務台發出的處警指令,不得推諉、拖延出警,影響警情的處置。
第十一條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迫切需要處置的緊急報警、求助和對正在發生的民警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處警民警接到110報警服務台處警指令後,應當迅速前往現場開展處置工作。對其他非緊急報警、求助和投訴,處警民警應當視情盡快處理。
第十二條對緊急和非緊急報警、求助的出警時限,由城市和縣級公安機關根據市區或者城鎮規模、警力資源和道路交通狀況等情況決定並予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章受理報警

第十三條110接警工作實行「一級接警」,即統一由城市或者縣(旗)公安局110報警服務台接警。
第十四條110報警服務台受理報警的范圍: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四)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第十五條110報警服務台接到報警後,根據警情調派警力進行處置。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緊急案(事)件,應當在派警處置的同時,立即向分管負責人報告,並向業務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六條對接報的符合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范圍中的重大案(事)件,應當根據警情的性質、事態規模、緊急程度,及時報告分管負責人,並按照工作預案和分管負責人的指示,迅速派警處置。
第十七條對接報的規模較小、影響不大的一般性群體性事件,應當迅速將情況通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時酌情派警維持現場秩序,協助有關部門進行疏導勸阻,防止事態擴大。
第十八條對接報的規模較大、行為方式激烈的群體性事件,應當立即報告分管負責人,並按照工作預案和分管負責人的指示,派警趕赴現場,控制事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緩解、化解矛盾的工作,盡快平息事態。
第十九條對接報的自然災害事故,應當根據災害的種類、程度派警處置,同時報告分管負責人。
第二十條對接報的管轄暫不明確的地區發生的案(事)件,應當先指定處警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必要時再移交屬地公安機關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

Ⅵ 國家公務員司長輔警優秀的標准

輔警工作性質屬於「非領導腦力勞動」工作!
一、輔警是指由政府出資,公安機關統一通過筆試、面試、政審、體檢招錄並與其建立勞動關系,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人員。為規范輔警隊員著裝行為,樹立輔警隊伍的良好形象,著裝規定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按照相應崗位輔助履行下列職責:
1、治安巡邏檢查、卡口值守、接處警、維持大型公共活動以及突發案(事)件現場秩序、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糾紛調解、治安宣傳教育等警務活動;
2、疏導交通,勸阻、查糾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警務活動;
3、社區管理、特種行業管理、養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動;
4、信息採集、數據統計、文字記錄等警務活動;
5、專業技術、後勤等警務保障活動;
6、公安機關確認的其他輔助性警務活動。
二、工作性質分類:
1、按照腦力和體力標准:
①腦力勞動:
主要是運用智力完成工作內容的工作,包括組織管理性工作和業務實施性工作。組織管理性工作具體包含組織、領導、管理單位人事、財務等內容,一般都是具有職權性質的工作;業務實施性工作則是不負責組織管理而是根據崗位職責要求,憑借專業技能或智力完成其崗位工作任務的工作。如科研人員的研究工作、教學人員的教學工作、醫務工作人員的醫療診斷和治療工作等都屬於業務實施性的腦力工作。
②體力工作是以體力勞動為主:
運用體力來完成工作內容的工作。在實踐中主要是那些直接從事生產勞動和服務的工作。如從事生產線上的裝配工等。當然,有些工作的特點可能表現的沒有這么明顯,而是腦力和體力兼具。
2、是否擔任領導職務:
工作可分為領導工作和非領導工作。前者主要是指擔任一定的官銜、官職的人員,在其領導職務的范圍內享有管理、調配、處理、處置財產等職權。包括組織、管理、協調、指揮、決策以及主管等領導工作。後者是指沒有領導職位或不處於領導崗位上的工作人員,由於其工作性質而享有對財產的管理、處理或處置權,包括具體保管、支取、領取和經手財產的工作。
3、其它:
按是否以財產或者主要涉及財產作為工作內容為標准進行分類,可分為直接以財產作為內容或對象的工作和不直接以財產為工作內容或對象的工作。通常,單位主管領導、財務人員等所從事的工作為前者;後者是指其工作本身不是以財產的經營、管理或者保管等為內容,但是由於履行工作職責而臨時對財產予以保管、使用、處置等。

Ⅶ 110中心的出警標准如何界定如何在群眾發生危急的時候做到及時出警

110接處警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安機關接處警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城市和縣(旗)公安局指揮中心應當設立110報警服務台,負責全天24小時受理公眾緊急電話報警、求助和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現時發生的違法違紀或者失職行為的投訴。
第三條110接處警工作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提供安全服務。
第四條110報警服務台在接到緊急報警時,應當進行先期處置,對公安機關各單位和擔負處警任務的民警直接指揮,並可調用裝備,對處警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公安機關各警種和各實戰單位應當建立與110接處警工作相銜接的工作機制,確保及時執行指令。
第五條110報警服務台應當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內部管理、考核考評、通報檢查、獎懲等各項制度。
第六條110報警服務台應當建立監督制約機制,接受上級公安機關和社會各界的檢查監督,及時改進工作。
公安部指揮中心負責對全國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和監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指揮中心負責對本行政區劃內的公安機關110接處警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條110報警服務台工作人員應當掌握和使用普通話,在受理報警、求助、投訴時應當做到:
(一)警容嚴整,行為規范,態度熱情;
(二)接聽電話時主動說:「您好,××(市、縣)110,××號接警員」;
(三)向當事人問明案(事)件的主要情況及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四)按照統一的表格認真登記、存儲,做好接報、指揮、處警工作記錄,並立卷備查。
第八條在外國人來往較多的城市,110報警服務台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開通外語接警服務。在少數民族聚居較多的城市,開通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接警服務。
第九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布置警力,確保案(事)件發生時,處警民警能夠及時趕到現場。
第十條110報警服務台應當及時下達處警指令,公安機關各業務部門、基層單位和人員必須服從110報警服務台發出的處警指令,不得推諉、拖延出警,影響警情的處置。
第十一條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迫切需要處置的緊急報警、求助和對正在發生的民警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處警民警接到110報警服務台處警指令後,應當迅速前往現場開展處置工作。對其他非緊急報警、求助和投訴,處警民警應當視情盡快處理。
第十二條對緊急和非緊急報警、求助的出警時限,由城市和縣級公安機關根據市區或者城鎮規模、警力資源和道路交通狀況等情況決定並予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章受理報警

第十三條110接警工作實行「一級接警」,即統一由城市或者縣(旗)公安局110報警服務台接警。
第十四條110報警服務台受理報警的范圍: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四)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機關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第十五條110報警服務台接到報警後,根據警情調派警力進行處置。對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緊急案(事)件,應當在派警處置的同時,立即向分管負責人報告,並向業務主管部門通報。
第十六條對接報的符合本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范圍中的重大案(事)件,應當根據警情的性質、事態規模、緊急程度,及時報告分管負責人,並按照工作預案和分管負責人的指示,迅速派警處置。
第十七條對接報的規模較小、影響不大的一般性群體性事件,應當迅速將情況通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時酌情派警維持現場秩序,協助有關部門進行疏導勸阻,防止事態擴大。
第十八條對接報的規模較大、行為方式激烈的群體性事件,應當立即報告分管負責人,並按照工作預案和分管負責人的指示,派警趕赴現場,控制事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緩解、化解矛盾的工作,盡快平息事態。
第十九條對接報的自然災害事故,應當根據災害的種類、程度派警處置,同時報告分管負責人。
第二十條對接報的管轄暫不明確的地區發生的案(事)件,應當先指定處警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必要時再移交屬地公安機關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對謊報警情或者撥打騷擾電話的,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110處警工作實行「一級處警」和「就近處警」、「分類處警」相結合的處警原則;特大城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適當的處警機制。
第二十三條處警民警應當按規定著裝,警容嚴整,攜帶必要的警械、通訊工具等處警裝備;專職處警民警應當掌握基本的救人、救災及醫療救護技能。
第二十四條處警民警到達現場後,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警情妥善處置。處警結束後,應當及時將處警情況向110報警服務台反饋,並做好處警記錄。處警結果需要製作法律文書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對正在發生的案(事)件,最先到達現場的處警民警不足以制止或者控制局面的,應當立即將案(事)件情況報告110報警服務台。110報警服務台應當按照工作預案,迅速調集、指揮有關警種、部門趕赴現場增援或者進行布控查緝。
第二十六條對接報的跨區域的重大案件,需要進行布控查緝的,110報警服務台在指揮本地警力處置的同時,可視情將情況報告上級公安機關或者通報有關地區公安機關。
有關地區公安機關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指令或者案發地公安機關的通報後,應當迅速按照工作預案,落實有關查緝措施,提供必要的協助,並隨時與案發地公安機關或者本地公安機關110報警服務台保持聯系。
第二十七條對涉及外籍人員的警情,處警人員除按規定進行處置外,應當及時報告110報警服務台,由110報警服務台及時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外國人管理部門派人協助開展處置工作。
第二十八條處警民警使用武器、警械時,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等有關規定。

第四章受理求助

第二十九條110報警服務台受理求助的范圍:
(一)發生溺水、墜樓、自殺等狀況,需要公安機關緊急救助的;
(二)老人、兒童以及智障人員、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員走失,需要公安機關在一定范圍內幫助查找的;
(三)公眾遇到危難,處於孤立無援狀況,需要立即救助的;
(四)涉及水、電、氣、熱等公共設施出現險情,威脅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和工作、學習、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機關先期緊急處置的;
(五)需要公安機關處理的其他緊急求助事項。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參加政府統一領導的城市應急處置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充分履行職責,為社會提供服務。
第三十一條對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緊急求助,110報警服務台應當派警進行先期處置,同時通報相關部門或者單位派員到現場處置。在相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處置時,公安機關處警人員可以予以必要的協助。
第三十二條對於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非緊急求助,110報警服務台接警工作人員應當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項的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求助,並視情予以必要的解釋。
第三十三條承擔城市應急處置主叫號碼任務的110報警服務台接警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將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報警求助電話轉到相關單位處置。

第五章受理投訴

第三十四條110報警服務台受理投訴的范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正在發生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人民警察各項紀律規定,違法行使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不遵守各項執法、服務、組織、管理制度和職業道德的各種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也可設立110接訴台,直接負責接受和處理投訴。
第三十六條110報警服務台受理投訴應當如實登記,秉公查處,及時反饋。
第三十七條110報警服務台在受理投訴時,應當向投訴人問明被投訴對象的基本情況、投訴的具體內容和投訴人姓名、工作單位或者家庭住址、聯系方式等主要情況。
第三十八條110報警服務台對投訴內容及投訴人情況應當嚴格保密,嚴禁將投訴情況泄露給被投訴對象或者其他人員。
第三十九條110報警服務台對投訴應當視情採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一)對正在發生的公安機關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紀守法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投訴,應當指令就近警力先期處置,同時通知警務督察部門進行現場調查和處理。
(二)對既往發生的公安機關和民警在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遵紀守法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公安機關紀檢、監察、信訪、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部門投訴,同時視具體情況移交本級紀檢、監察、信訪、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對110報警服務台移交的投訴,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
(三)對已通過其他渠道進行投訴或者信訪問題,交由原受理部門處理。
(四)外地公安機關的民警或者其他無隸屬關系的公安機關的民警在當地被投訴的,應當指令就近警力先期處置,再移送被投訴人的所屬單位處理。
(五)對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以外的投訴,可以告知投訴人向有關職能部門進行投訴,並作出必要的解釋。
第四十條具體承辦投訴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迅速開展調查工作,及時做出處理,並在受理投訴的3日內將查處情況告知投訴人,同時抄送110報警服務台備查;如3日內未能辦結的,應當及時告知投訴人辦理情況。投訴人姓名、工作單位或者家庭住址、聯系方式不實,致使無法告知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110報警服務台及具體承辦投訴的有關部門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處理,防止利用投訴對民警進行誣告陷害。
第四十二條對已辦結的投訴,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並立卷備查。對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投訴,應當及時上報查處結果。
第四十三條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上報的對投訴的處理情況進行審查。如發現在事實認定、辦理程序、處理結果等方面存在錯誤的,應當限期予以糾正。

第六章警務保障

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110報警服務工作人員的宗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做到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
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對110報警服務台接處警工作正常運轉所需編制及人員、裝備、經費給予必要的保障。
第四十六條110報警服務台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安機關各類緊急突發案(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的處置工作預案,並報上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組織有關警種、部門開展處置各種案(事)件的預案演習,增強各警種之間的協調配合能力,提高公安機關快速反應能力和整體協同作戰能力。
第四十八條110報警服務台工作人員必須具備較強的政治、業務素質,身體健康,熟悉公安工作基本法律法規和公安業務常識,有較強的分析判斷、綜合歸納和指揮協調能力,熟悉處警區域自然情況和警力分布情況,熟悉各類案(事)件的處置工作預案,能夠熟練操作110報警服務台相關設備。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110報警服務台工作人員的政治、法律學習和業務技能培訓,經常開展崗位練兵和業務考核,提高接處警民警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服務水平。
第五十條110報警服務台工作人員屬於在編民警的,應當在公安機關內部定期輪崗。
第五十一條110報警服務台應當裝備接警、錄音系統,有線、無線指揮調動系統,公安地理信息系統(電子地圖),相應的信息查詢終端和必要的辦公設備、交通工具,並配備專業技術人員,保證設備處於良好運行狀態。
第五十二條110處警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交通、通訊工具、槍支、警械、防彈背心及繩索、急救包等警用裝備和救援器材。110專用警車應當統一噴塗標志,並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五十三條110報警服務台、處警單位和接處警民警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的,根據有關規定按程序予以獎勵。
第五十四條110接處警民警違反本規則情節輕微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工作重大失誤或者產生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則實施細則,並報公安部備案。
第五十六條本規則由公安部負責解釋。

Ⅷ 如何做好案件防控工作

案件防控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重在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貴在工作措施的精細化、成在長期不懈的堅持,構築牢不可破的、真正具有內部控制力的案件和風險防範屏障,著力打造銀行強基固本、科學發展的基礎。 一、堅持合規文化教育,把道德風險防範作為案件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 要以上級行各項經營理念、管理要求為重點,堅定不移地強化理念教育,持之以恆地強化規章制度教育和警示反思教育,使廣大員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明白「能為、不能為」的界限,在辦理每一筆業務、營銷每一個客戶時,都能首先想到「制度要求我怎樣做」,真正讓「指示服從制度、信任不忘制度、習慣讓位制度」入口、入腦、入心、入手,在全行形成「程序至上、合規為本、效益為重」的內控文化和「時時遵章、事事合規、自覺糾錯」的合規文化。 二、堅持「五重」管理,抓住案件防控工作的重點。 一是高度關注對重要環節的管理。將上級行各項管理措施和要求,精細化落實到每一個部門、每一個層面、每一個環節。二是高度關注重要崗位的管理。不折不扣地落實重要崗位輪換、離崗審計、近親「迴避」制度,通過制度化、日常化的員工行為排查,管好一線櫃員、會計主管、信貸人員、網點負責人等重要崗位人員。三是高度關注重要時段的管理。要充分發揮櫃台實時監控系統、遠程監控系統、等「監控體系」的功能,實現對重要時段、重要環節的「跨時空、全天候、零距離、無盲點」監控。對節假日、年末歲尾等易發生案件的時間和時段,及時提示風險,並加大值班、報告等管理力度。四是高度關注對自助機具的管理。定期不定期地加大巡查、檢查,防控金融工具衍生風險。五是高度關注對重大交易的管理。利用反洗錢客戶風險系統,加大對重大交易的實時監督,對提示的風險,及時跟蹤,排除風險隱患。 三、堅持制度落實,作為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要手段 一是要認真抓好各項規章制度和管理要求的學習,提高執行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的主動性、自覺性和有效性。二是要建立落實各項規章制度的責任制,通過建立「崗位明晰、權責分明、管理有序、操作有規」的崗位責任體系,精細化地落實好各項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三是要制訂精細化的落實措施,使制度和管理要求的制訂、分解、落實、檢查、整改、反饋、評價等形成一個完整的、清晰的鏈條,使規章制度和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始終處於完全的掌控之中。 四、堅持「思」、「行」結合,提高案件防控工作的敏銳力和執行力 一是著力提高職業敏銳力,不僅對本行發生的風險或案件,認真查找原因,彌補漏洞,對其他行出現的案件,也要組織學習,分析討論,舉一反三,引以為戒,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避免同質同類案件的發生。二是開展對制度執行力的評價。要通過強化監督檢查,從規范檢查形式、規范檢查內容、規范檢查流程、規范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規范對整改結果的督導等「五個規范」抓起,建立基礎管理突擊檢查和常規檢查、綜合檢查和專項檢查相結合的長效機制,把各類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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