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聽證會
㈠ 開聽證會中的主持人需要什麼條件
常識類: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程序中的地位類似司法程序中的法官。他負責聽證程序的進行。聽證主持人是否具有獨立地位,對於聽證程序的公正性十分重要。為此,指定聽證主持人應當遵循職能分離的原則。根據本法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也就是說,聽證主持人可以是同一行政許可機關的工作人員,但不能是負責行政許可審查的工作人員。職能分離原則,是為了有利於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的過程中能夠客觀公正,不將其調查時得到的印象帶到聽證程序中來,避免偏見。
為保障聽證主持人的獨立性,依據法律規定,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本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利害關系,主要指經濟上的利害關系,即個人對案件的裁決結果能直接得到利益或喪失利益。主持人與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主持人應當主動申請迴避,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有權申請迴避。
在聽證的過程中,聽證主持人享有指揮聽證的進行,訊問證人,安排證據的調查順序,對妨礙聽證的人採取必要的措施,對聽證中出現的程序問題作出決定等權力。
聽證會起源於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在中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
㈡ 怎樣才可以參加中國聽證會,美國聽證會和中國的有什麼區別
在正常程序下,向所在社區申請即可,但是如果有貓膩,那就不好說了
美國如果要參加類似於法院陪審團形式的聽證會,是要從當地的選民登記手冊中隨機抽出候選人名單,然後通知參加的
㈢ 社區居委會徵求居民意見的問題
談點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1)社區居委會要在社區內的一塊空地上建房,做為轄區居民的活動室。這是一件好事,首先應予肯定,但在已建成的居民樓中間建設活動室,低層用戶採光受到影響,他們不同意建房也是維護物權法規定的正當權益。《物權法》規定(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准,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2)這種情況下,在全社區范圍內進行表決是否合理?我同意你的觀點:「單純進行表決我認為並不公平」,不僅是不公平,還侵害了部分居民的合法權益,也容易造成社區居民之間的矛盾,形成不和諧、不安定的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的規定,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可以興辦有關的服務事業。 居民委員會管理本居民委員會的財產,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員會的財產所有權。
3)探求解決辦法:
更改建設方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居民委員會的辦公用房,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本來,社區居委會的辦公用房就應該在社區建設規劃和設計中體現出來,社區居民的活動場地和用房也應一並考慮。現在看來沒有事先考慮或有所忽略,造成現在的麻煩。因此政府有責任在社區其他較合適位置另行選址建設活動室,如果一定要在目前選的位置建房,應該更改設計,如降低高度,甚至下沉部分高度進入地下,變成地下或半地下結構,借鑒環保節能國外先進建築設計理念,在平頂屋面進行合理綠化或增加居民室外活動場地等功能化設計;若採用斜頂屋面,應進行屋頂坡度計算,以保證受影響住戶每天採光光照時間在現行有關標准之內。同時注意,一方面繼續征詢社區居民意見和建議,還要把建設方案申報以取得建設和房屋管理機關的批准,獲得法定認可。
協商補償辦法:在現有方案基礎上,或者再度公示征詢社區居民意見,用聽證會形式進行,商量給予受影響用戶的經濟補償,當然還得主要由政府埋單,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物權法》對居民的通風、採光和日照進行了明確保護,也就是說,相鄰雙方應以不妨礙為建設的先期條件。現階段一般以民法通則的相鄰權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為准。在協調、調解的情況下,協商補償辦法也是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或相鄰關系矛盾的選項之一。
其他辦法:包括調劑住房,也可以綜合考慮補償和調劑多種綜合措施,以及社區居民的其他優秀建議,對這些建議可以進行投票表決,獲得決策依據。居委會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自主決定社區各項事務。興辦有關的社會福利事業,指導、管理社區服務站、就業服務中心、老年活動室等社區服務機構都是居委會的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居民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公益事業所需的費用,經居民會議討論決定,可以根據自願原則向居民籌集,也可以向本居住地區的受益單位籌集,但是必須經受益單位同意;收支帳目應當及時公布,接受居民監督。任何難題,如果資金足夠,合法、合規、合理,經過耐心細致的工作,做到合情,那就不是太大的難題,都能夠獲得解決。
㈣ 社會聽證制度的作用以及目的是什麼
一,對社會一般公眾或具體利害關系人而言,聽證制度的實施是公民參政權在行政領域的體現,使其意志在行政領域得到充分地表達、體現,這樣會進一步激發他們的民主權利意識,弱化對行政權的疏遠、恐懼的情感,從而也會提高他們的參與能力和參與水平。
二,從經濟學角度講,有助於行政主體提高行使行政權的效率。雖然有人提出讓社會一般公眾或具體利害關系人參與行政行為進行聽證會影響到效率的提高,但據成本分析、最終結果看,聽證反而從程序上保障了行政決定的易被接受性,易完成行政事務,最終提高行政效率。
三,從政治學角度講,聽證制度符合公共行政的民主取向。根據人民授權理論,人民對政府直接式或間接式的授權,不僅是現代政府及公共行政合法性的唯一來源,而且是公共行政運作前提,就從根本上決定了政府行使公共權力必須要遵行、體現民主原則、憲政原則。讓相對人參與行政行為體現了這樣的本原宗旨。
四,聽證制度有利於樹立「公開行政」的理念,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與國際化接軌的需要。世貿組織是高度透明的國際組織,其規則主要就是行政法規則,其基本原則之一就是透明度原則,需要建立公正、透明的市場制度,排除政府對市場的不當干預,保證自由競爭。讓公眾通過聽證參與行政過程有利於構建這樣的公開透明政府,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五,從整個社會角度講,社會一般公眾或具體利害關系人通過聽證程序參與行政行為,使其直接與行政主體對話、協商解決利益沖突,使行政行為公開化,有助於實現社會公正,促進社會的進步、和諧。
㈤ 低保聽證會必須全部同意才能過會嗎
不需要。在民主評議的環節,在充分醞釀的基礎上,評議採取無記名的方式進行票決,當場公布評議結果,通常情況下,達到事先規定的比例的,即可通過。(通常是所有投票權人的半數以上),同時自當日起公示(公示期一般為7天),社區或村委應及時將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審核意見(含民主評議結果)一並上報街道或鄉鎮民政辦。
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需履行「申請、審核、評議、審批、公示、發放」等六個程序。
二、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民主評議程序:
入戶調查結束後,街道或鄉鎮組織村民或居民代表以及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以及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民主評議。評議委員會由鄉鎮或街道工作人員、社區黨組織或村支部、村委會或居委會成員、熟悉村民或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居民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參加評議總人數的三分之二,在充分醞釀的基礎上,評議採取無記名的方式進行票決,當場公布評議結果,當日起公示(公示期為7天),社區或村委應及時將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審核意見(含民主評議結果)一並上報鄉鎮或街道民政辦。
㈥ 社區基本設施建設協調會議制度
關於規范社區居民議事協商會的意見
為進一步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保障居民民主權利,擴大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建議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和《關於進一步推進朝陽區社區居民自治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等有關文件精神,現就做好朝陽區社區居民議事協商會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社區議事協商會議以「暢通渠道、匯集民意、促進參與」為原則,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由社區居委會和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召開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有序進行,並自覺接受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主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
二、議事協商范圍
議事協商會議主要涉及社區居民普遍關心,與社區建設與管理的相關的社會事務。研究、討論社區建設中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為社區管理提供有關意見和建議;積極化解社區內各類不和諧的因素,維護居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資源共享,營造和諧的社會環境;加強社區居委會與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等社區單位及社區居民的聯系。
應由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由社區居委會提請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以決策為主要內容的相關會議,建議召開社區民主聽證會進行決策。
三、議事協商作用
社區議事協商會是社區居民參與社區建設與管理的重要平台,是徵集居民意見,匯集居民智慧,加強社區居民、單位溝通的重要途徑。居民在議事協商過程中的意見建議是街道、社區決策的重要依據,社區應將議事協商事項處理結果向居民及時反饋。
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社區聽證會主要偏重於社區事務決策,社區議事協商會議偏重於對社區事務進行協商討論。
四、會議程序
會議由社區居委會、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應在會議召開前對社區居民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摸底,掌握基本情況,征詢群眾意見。
1. 社區議事協商會議由社區居委會(社區議事協商會)主任召集和主持,社區整體層面會議以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為組織平台召開,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重點對社區內居民普遍關注的事項進行協商、研究,對涉及社區重大公共事務的有關決策進行前期論證。會議主要由社區內知名人士、社會單位負責人、業主委員會代表、物業公司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居民代表等構成,政府職能部門及街道辦事處可參與會議。涉及部分居民或處理非社區全局性事務的會議,社區居委會可根據需要隨時召開,參加人員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2. 凡社區居委會開展社區建設的重大決議、決策、年度工作計劃、公共福利事業分配、居民公約等,原則上先由社區議事協商會組織民主議事會議討論,提交社區居民(常務)代表會通過。
3. 社區居委會、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要廣泛聽取和徵求社區居民、社會單位的意見和建議,設立居民意見箱,隨時聽取居民群眾心聲,促進社區建設人人參與,人人獻策。
4. 議事協商會主持程序:
(一)由主持人報告議題;
(二)由社區居委會(社區議事協商委員會會)通報議題的相關情況;
(三)參加人員充分討論;
(四)社區居委會詳細記錄參與人員意見、建議
(五)社區居委會將會議意見向政府及有關部門通報。
五、會議事項落實
社區居委會應採取措施,保證會議各項意見、建議的落實,需街道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辦理的,應做好督促、監督,並做好與居民意見的對接;需社區直接辦理的,應盡快加以落實。
㈦ 社區居委會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委會組織法》和《北京市實施<居委會組織法>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社區居委會的基本職責是:
1、 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2、 協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民事調解,社會治安、勞動就業、衛生醫療、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外來人口管理等工作,確保政府各項工作在社區的順利開展;
3、 向社區居民會議或社區成員代表會議負責,並定期匯報工作,努力完成其提出的各項任務;
4、 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公共事業,開展共駐共建,開發社區資源,籌措本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管理和維護集體資產;
5、 動員和組織居民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督促本居住地區的社會單位做好門前三包,搞好環境衛生;
動員和組織居民維護本居住地區的綠地,積極舉報並協助有關部門制止損壞、侵佔綠地的行為;
6、 發展社區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7、 積極開展便民利民、下崗人員和無業人員就業服務等社區服務工作;維護婦女、兒童、青少年、老人、殘疾人合法權益,積極開展尊老愛幼、助殘幫困活動;
興辦有關的社會福利事業,指導、管理社區服務站、就業服務中心、老年活動室等社區服務機構。
8、 協助政府部門做好社區內失業人員及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與服務工作;
9、 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本居住區的出租房屋進行管理,積極舉報違法建設。
加強對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指導,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協調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居民之間的關系。
搞好社區環境整治和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10、 向政府部門反映社區居民的意願、要求和提出建議;
11、 組織社區居民對政府部門的各項政務進行民主評議和民主監督;
12、 依法積極培育和發展社區民間組織,協助政府部門加強對社區民間組織的指導和幫助;
13、 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自主決定社區各項事務。
㈧ 社區民主聽證會工作規則急求
為進一步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保障廣大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建議權和監督權,社區應建立健全社區民主聽證制度,切實提高基層工作決策的公開性、民主性和科學性,促進社區全面發展。
社區聽證會要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黨和政府關於社區建設的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有序的進行,並自覺接受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主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的指導。
1、社區聽證會的議事范圍。聽證會議事議主要是涉及社區居民普遍關心、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區有關社會事務。議事范圍為:社區治安防範、保潔與綠化、違法建築整治、環境衛生整治、基礎設施建設、救濟救災款物的發放、低保戶的確定、公益事業建設經費的籌措以及其它需要社區居民聽證的事項。
應由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由社區居委會提請社區居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2、聽證會成員的確定。民主聽證會的參加對象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會議人數根據社區規模由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確定,人數一般為30—50人,聽證會成員一般由社區黨組織成員、社區居委會成員、社區協商議事會成員、社區居民代表大會成員、涉及事項的居民小組長和居民代表等組成。社區居民經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同意可旁聽會議,經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邀請,有關政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會單位的代表應列席會議。聽證會成員的聽證表決權,由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確定。
3、聽證事項的提出形式。聽證會聽證事項由五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聯名提議或十分之一以上滿18周歲的社區居民聯名提議,由社區黨組織受理,經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商量決定召開社區聽證會。
4、聽證事項的確定。聽證會議題由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委會共同提出,由社區居委會主任召集和主持。民主聽證會召開前應當廣泛徵求意見,通過召開黨員會議、上門走訪、公開欄公布等形式廣泛徵集對聽證事項的建議和意見,對聽證方案作進一步完善,並同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聯系溝通。對政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由社區居委會徵求街道辦事處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意見後,列入社區聽證會議題。聽證會一般在提出議題起15日內召開。
5、聽證會的組織召開。社區聽證會由社區黨組織召集和主持,召集人應在聽證會前3天,將會議的時間、地點、主要議題向社會公示並通知會議人員。聽證會有應到人數的過半數出席,方可舉行;聽證會採取不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由出席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形成聽證會的集中意見。表決的形式,由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根據聽證事項的實際情況確定。
6、聽證會的會議程序。社區居民聽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①、由主持人報告議題:
②、由社區居委會通報所聽證議題的相關情況;
③、由聽證會成員充分討論;
④、涉及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問題,請政府有關部門或街道辦事處的代表回答聽證會的咨詢;
⑤、由聽證會成員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表決意見。
召集人落實專人做好會議的完整記錄。
7、聽證會會後事頂。對聽證對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匯總梳理,並以公示、會議等形式向群眾反饋。社區居委會應於聽證會後3日內,將聽證會的表決結果採取適當方式公示,並及時將會議情況通報街道辦事處,凡涉及街道辦事處和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的事項應及時同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對形成一致意見的事項,在聽證結束後及時提交決策;對多數群眾反對或不同意見較多、較集中的事項,應重新論證或暫緩提交決策;對條件尚未成熟的事項應推遲決策;對群眾思想認識未到位的事項,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再提交決策或進行二次聽證。
㈨ 社區里都舉行過哪些活動
消夏來晚會,小型運動會,演講比賽等等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