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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前聽證會

發布時間: 2020-12-30 04:51:13

行政再審申訴的聽證會申訴人應注意的事

人民法院再審申請案件審查聽證會須知 :
一、聽證當事人收到聽證會通知書後,應當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會的,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二、聽證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1至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聽證當事人委託他人代理參加聽證的,應當向聽證法官提交有效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裁明委託事項及許可權。
三、根據一定的事實和理由,聽證各方當事人均有權要求出席聽證的法官迴避,但是否同意,由庭長決定。
四、再審申請人在聽證會上有權陳述再審申請的理由和請求,其他當事人有權進行抗辯。
五、聽證當事人經聽證法官允許,可以就案件有關問題進行說明和答辯,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但未經聽證法官允許,不得發言、提問。
六、聽證須圍繞再審申請的內容進行,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涉及案件的物證攔鏈野、書證和其他證據簡喊材料,應當在聽證會上出示。對於新證據應當特別提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當事人提出的相關證據,應按照聽證法官的要求和規定的期限提喚蔽交,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或者沒有按規定的舉證期限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七、聽證會結束時,聽證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應當核對聽證筆錄,並予簽名或者蓋章。
八、聽證期間不得喧嘩、吵鬧、吸煙和隨意走動,不得開啟或者使用行動電話和尋呼機。未經聽證法官允許,不得錄音、錄相和攝影。對違反法庭規則的行為,聽證法官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規定予以處罰。
九、聽證當事人對案件的意見和請求,必須在聽證會上提出。聽證會結束後,非經聽證法官要求,法庭不接受任當事人的材料、說明或者來訪。

② 政府根據《行政許可法》不舉行聽證會,我們有什麼救濟方式這種不舉行聽證會的行為屬於行政訴訟范圍嗎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也就是說對於政府實施的行政許可,應該聽證而恣意的沒有聽證,這明顯是程序違法.如果政府在做出許可或不許可的時候(具體行政行為),你通過法律法規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而政府未依照程序舉行聽證會,你可以作為一個抗辯的理由來提出.

③ 民事案件申訴立案後招開聽證會是什麼意思

是聽取雙方的意見,到底能不能進入再審程序。

④ 新民事訴訟法實施後,再審案件一定會舉行聽證會嗎

有些事情不能完全按規定來執行,再審案子太多,法院忙不過來,自然就要延期,院長簽個字就延期了,很正常。新民訴法實行後,我們這高院一個月200多件申請,3個月絕對不夠處理。你安心等吧,最長半年,這期間法院會給你一個交代的。

你當然有權利要求開聽證會,但是開不開還是法院說了算。你現在是復查階段,還沒確定立案,你要把證據盡量提出來,否則立案不成的話,你留著證據也沒有。

能說的就這么多了,祝你好運

⑤ 法院通知開聽證會,不去有什麼後果

當事人不出席法院召集的庭前會議,將無法及時了解對方提供的證據,並進行相應的再准內備,也錯容失了一次調解的機會,可能對本方產生不利的影響。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1、第二百二十四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屆滿後,通過組織證據交換、召集庭前會議等方式,作好審理前的准備。

2、第二百二十五條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庭前會議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一)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意見;

(二)審查處理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和提出的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

(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託鑒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勘驗,進行證據保全;

(四)組織交換證據;

(五)歸納爭議焦點;

(六)進行調解。

3、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⑥ 請詳細解釋一下什麼叫「訴訟聽證會」

聽證會/聆訊(Hearing)是指初審法院的法官在對案件進行公開審訊前進行的各項中途聆聽與訟各方的申請或陳述、審核相關證據的法定程序。通常只有在當事人一方要求法官裁決某些特定事項時,法官才會在公開審訊前舉行聽證會/聆訊,如當事人一方要求法官下達臨時禁止令或要求授予臨時性子女監護權或撫養費等。
聽證會起源於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後的處理有拘束力。具體來說,凡是在聽證會上提出的意見,決策者必須在最後裁決中作出回應,否則相關行為可能因此而無效。在美國行政法上,正式的聽證通常會有抽簽選定的對立雙方,由行政機關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聽證完全克隆法庭辯論,雙方不僅發表意見,還會提出自己的證人和文件來支持自己的觀點。最後行政法官必須像法院審判一樣做出最後的裁決,裁決必須詳盡地回應雙方的觀點,否則在司法審查中該裁決可能因程序問題而被判無效。在國外,立法程序中也經常使用聽證會。立法中的聽證會相對要隨意一些,通過抽簽產生的聽證代表就某個法案發表自己的觀點,這些觀點將成為議員們投票時的重要參考。由於議員的言論、表決免責權,立法程序中的聽證會不像行政程序中的聽證會那樣有拘束力,換言之,從理論上說議員可以完全無視聽證會上的意見,但是在一個民主體制下,議員不能不為選票著想,聽證會畢竟反映了選民的意見,很少有哪個議員敢無視這些意見的存在。
在我國,除了行政程序中有聽證制度外,立法中也有聽證制度,已經有多個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進行了聽證,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改個人所得稅法時也進行了聽證。但是目前我國的聽證制度缺陷是顯著的,行政程序中的聽證沒有拘束力,導致聽了也白聽;立法程序中的聽證由於透明度不夠,聽證代表很難充分恰當的表述意見,另外缺少民主機制,也使得聽證結果對立法機關的成員形不成事實上的約束。
在我國,當政府組織聽證會時,表示政府將要施行的法律、法規、辦法等已經定稿,並且馬上就要執行,聽證會就是起到通知民眾的作用。
聽證會這個問題涉及規范性行政公文制發程序問題。國務院的《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36條規定:「依法不具有規章制定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參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執行。」而規章制定程序一般包括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等環節,其中在起草環節上,條例第35條規定:「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應當向社會公布,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起草單位也可以舉行聽證會。」該市城建局發布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卻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未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也未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其實是剝奪了公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只按一般行政公文制發程序在內部醞釀好,爾後直接向社會發布實施,無法徵得有關民眾的理解和支持。(以上內容節選自《應用寫作》雜志2005年第8期《行政公文如何體現依法行政》)
關於聽證會的含義
聽證會是一個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明確它的含義。聽證會有幾層意思,第一,立法聽證是由誰來聽?示範稿規定是由立法機關的主體來聽證,不是工作人員來聽證。第二,聽證會聽什麼?既包括對與立法有關的客觀事實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聽證陳述人從自身出發提出的包含個人價值取向的主觀意見;第三,聽證會與其他聽取意見的方式,如座談會、論證會相比,最大的區別在於公開性,聽證陳述人是從報名的公眾中產生的,而不是由會議的舉辦者在小范圍內邀請的,會議的舉行也是公開的,允許公眾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和報道;第三,強調聽證會的作用,聽證會中獲取的信息和公眾意見,應當作為立法的重要依據。對聽證會中公眾反映強烈的、重要的意見,法案沒有採納的應當作出說明。

(二)聽證機構和聽證參加人

1、聽證機構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聽證機構是統一審議的專門委員會、其他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的工作機構。沒有規定常委會作為聽證機構。美國的立法聽證多在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中舉行。日本規定了在院會和委員會舉行聽證會。許多地方的聽證規則規定了常委會作為聽證機構。我們認為常委會可以就審議中爭議較大、需要進一步聽取意見的事項舉行聽證會。聽證人可以由常委會組成人員若幹人擔任,不必由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擔任。常委會還可以指定專門委員會或工作機構舉行聽證會。

為節省立法資源,示範稿規定聽證機構可以由若干機構聯合組成。

2、聽證參加人

目前各地對聽證參加人的稱謂不統一,示範稿進行了規范。

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人和聽證陳述人,除此以外的其他人,如為會議的進行做有關的服務工作的人員不是聽證參加人,不享有聽證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聽取意見的人稱為聽證人。其中主持聽證會的聽證人為聽證主持人。在國外,聽證主持人一般為委員會的主席。根據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我們規定了擔任聽證主持人的人選。

被聽取意見的人稱為聽證陳述人。使用「陳述人」,意在強調其任務主要是陳述、發表意見。對聽證陳述人,許多地方規定不一致。國外稱為證人。為避免使用「證人」的稱謂不易為我國公眾接受的情況(如刑事訴訟中找證人難),示範稿規定為聽證陳述人。

3、關於聽證的范圍

立法法沒有規定聽證的范圍。考慮到目前聽證活動開展的現狀,示範稿對聽證的范圍作出規定。聽證的范圍,示範稿區分兩種情況作出規定:即應當舉行聽證會和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情況。對於法律法規案內容涉及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事項(如徵收利息稅,關於婚姻法的修改,幾乎是所有公民關注的問題)或者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益有較重大影響(如房屋拆遷方面的法規,可能不是對多數個人或組織有影響,但對於某個群體有較重大影響),都應當舉行聽證會。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情況,是指在這些情況下,可能需要舉行聽證會,也有可能通過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的方式徵求意見更合理(示範稿第五條)。如合同法中爭議比較大的問題,可能召開由法學家參加的專家論證會更合適。

4、關於聽證的原則

示範稿規定了進行聽證活動應當遵循的幾個原則。這實際上是對聽證參加人(主要是聽證機構)的要求。一是不重復聽證原則,二是公開原則,三是公正原則,四是客觀原則,如實提供情況和如實報道原則。這是對聽證陳述人和媒體的要求。

二、關於聽證准備

聽證准備是開好聽證好的最重要的環節,是示範稿中條文最多的一章。

1、關於作出舉行聽證會的決定

關於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舉行聽證會是否要報委員長會議或主任會議批准,是示範稿起草過程中曾考慮的一個問題,現在示範稿沒有規定,是否可行,請大家考慮。日本規定需由議長批准。美國的情況需要請教這里的專家。

2、關於聽證公告

關於聽證公告的內容,示範稿除規定了時間、地點、目的等等外,強調了應對聽證事項和與了之有關的必要的背景資料介紹,且介紹所包含的信息應當足以使公眾判斷聽證事項是否會對其產生影響。也就是說對聽證事項的介紹應當較為詳細。否則公眾不知道聽證事項的問題所在,不知道是否會對自己產生影響,就不會去關心,不會參加聽證人,那麼聽證會就無法收集到公眾的真實意見。

關於聽證公告的發布方式,示範稿規定的用意就是盡可能讓最多的人知道或讓盡可能多的相關人知道聽證會召開的有關情況。

3、關於聽證陳述人的確定

示範稿規定了確定的原則,即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則。同時具體規定了在四種確定的方法。一是聽證陳述人的報名人數不足聽證會公告所列人數,聽證機構認為可以舉行聽證會的,所有符合條件的報名人均應列為聽證陳述人。二是按照報名時間的先後順序確定聽證陳述人。三是對於一些人可以有優先權,主要是某一群體推選出的代表。四是聽證機構的工作人員經約見認為該人持有重要意見、確有必要參加聽證會的聽證陳述候選人或利害關系人。

4、關於聽證義務

示範稿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因其擔負的職責而了解某些情況,聽證機構要求其向立法機關提供信息,而拒絕提供信息的。需要注意的是,對這類陳述人不應具有特權,不僅應當要求其提供書面材料,還應當要求其出席聽證會,以接受聽證人和其他聽證陳述人的質證。

5、關於聽證陳述人保密和費用

這一規定是對聽證機構規定的責任。一是保密的責任。聽證陳述人簡歷中的個人情況,有一些可能涉及其個人隱私,未經本人同意,聽證機構不得公開,這是在現代社會公民個人的權利。二是聽證陳述人生活確有困難的,聽證機構可以為其提供因出席聽證會所支出的合理費用。聽證機構不需對所有的聽證陳述人支付因聽證所支出的費用,因為出席聽證會為立法機關提供信息,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但對於一些生活特別困難的人,如城市中處於最低生活線下的居民、生活困難的殘疾人、邊遠山區的農牧民等,可以給以為其支付合理的費用。

6、旁聽

旁聽人員的確定,應參照人民法院旁聽的辦法,按到會場的先後順序確定。此外,聽證機構應當保證媒體參加聽證會,並進行報道。

三、關於聽證會的舉行

1、關於聽證陳述人發言的順序

聽證會舉行的目的,聽證人通過聽取聽證陳述人提供信息和發表的意見和看法,對聽證事項有比較全面的了解。為達到這一目的,示範稿規定了聽證陳述人發言的順序。一是聽證陳述人對聽證事項有不同意見的,先由提出法律法規案及其支持方的陳述人發言,然後由反方或持有其他意見的聽證陳述人依次發言。二是持有相同意見的聽證陳述人按照一定的順序發言。如果同一意見的陳述人數量較多,主持人可以要求各方推選代表發言,或者提交書面陳述材料。示範稿強調各種不同意見的陳述人都應有平等的發言機會。

2、聽證辯論

「真理愈辯愈明」,本著這一精神,示範稿規定了聽證辯論的程序。各方聽證陳述人發言並回答聽證人所提問題後,經主持人同意,一方陳述人可以再次發言反駁對方陳述人的觀點。陳述人之間還可以互相提問。

3、關於聽證記錄

關於聽證記錄,是對聽證會進程所作的原始的、未經歸納、整理的記錄。聽證記錄作為立法程序中的相關材料,應存檔保存。鑒於聽證會是公開舉行的,因此,聽證記錄也應可以在政府刊物上公布,供公眾、學者查閱、研究之用。

4、關於聽證會上的言論保護

示範稿第三十六條規定,聽證人和陳述人在聽證會上的言論受憲法保護,不應受到任何追究。這一規定是為保障聽證人和陳述人,尤其是陳述人可以充分反映情況。陳述人由於客觀條件或自身認識能力所限,可能對某些問題的理解不夠全面或有偏差。只要不是故意隱瞞、歪曲事實真相,便不應受到追究。

四、關於聽證報告

1、關於聽證報告的內容

示範稿第三十八條規定了聽證報告的內容。示範稿強調,聽證報告應當將聽證陳述人提的主要事實、觀點意見及其依據作出充分的、客觀的報告。(我認為第一章中的客觀原則應當是對聽證報告的要求。對陳述人和媒體的要求應當是真實,且這種真實只能限於信息來源或渠道的真實,而不可能是客觀真實,因為什麼是客觀真實在某種情況下在一段時間內是不可知的。新聞報道的客觀性,也只能是媒體的自律性要求,有的媒體的生存目的就是要為某一方搖旗吶喊。因此,客觀原則不應當是聽證的基本原則。)

2、關於聽證報告的公開

聽證報告應當公開,這也是對聽證機構的一種監督。聽證報告是立法過程中的重要資料,公布後可供公民查閱或學者研究之用。

3、關於聽證報告的作用

示範稿最後對聽證報告的作用作出規定。對聽證會中公眾反映強烈的、重要的意見,法案沒有採納的應當作出說明。這一規定是立法民主化的體現。

⑦ 案外人執行異議聽證會勝訴有法律意義嗎

案外人異議是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主張自己享有權利(所有權、抵押權、租賃權等),在案外人異議中,法院的執行行為一般是不違法的,案外人通過提交證據證明表面上是被執行人的財產實際是案外人的財產。這兩種異議的救濟渠道大不一樣。

執行異議通過向上級法院復議的方式救濟,案外人異議裁決後,不管是申請執行人還是案外人,要在裁決後10日內提起訴訟解決。現在回到你題目的本身,就目前來看,最好在異議程序中聽證,不聽證書面審查也沒有大的問題。如果不服裁決結論,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⑧ 刑事申訴案件法院受理後多久能開聽證會

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您所述的聽證會不是法定的必經程序,當然有的地方法院有類似的規定,不盡相同。

⑨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前的聽證會是什麼意思如果協商未果就要強拆了嗎請律師幫忙解答如何維護權利

首先,商業拆遷是無權強拆的,只能協商協商再協商,尤其是大部分住戶都不同意的情況下,強拆一般是不被允許的,但要防備拆遷方搗鬼。必須堅持一點,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拆遷必須要保證被拆遷人的居住條件,怎麼理解呢,簡單的說,就是拆遷以後,被拆遷人不論是置換產權也好,還是貨幣補償也好,必須要比拆遷以前更好,而不能是更差,達不到這個標準的,就是侵犯了被拆遷戶的合法權利,就堅決不簽協議。
然後,要特別注意的是拆遷方與開放商一般不是同一個單位,開放商聘請拆遷方負責拆遷事務,給拆遷方開出一個價格,拆遷方會再給被拆遷戶開出更低一個價格,從中賺取差價,而一般拆遷方主要就是流氓構成,如果打算和他們對抗,那大家就一定要齊心,同時做好取證工作,千萬不要先動手,但如果他們敢亂來,就用燃燒瓶恐嚇,擺出同歸於盡的架勢,你們的命是命、流氓的命更是命,不過,不到萬不得已,不要真的扔出去.....不過這種方法很累,危險性大,收益不保險
在網上寫大字報.告到法院.投訴新聞媒體.耍賴都沒用!這種情緒很正常.但是很可笑!解決不了問題.現在新聞媒體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算報出來了.也沒用.因為你被拆遷,是服從政府規劃安排.是服從大局!怎麼可能為你一個人影響整體形勢,都要你這樣鬧了.那國家還怎麼建設!!就算你再硬氣.撐到人家打地基了你還沒搬.也沒用.你有命拿錢,還有命花嗎?你要撐到那一步要經歷多少次打打砸砸啊?要面對多少次的警察+聯防+流氓+農民工的輪番轟炸?你要能堅持下來,人在房在.那你可以上伊拉克阿富汗南聯盟當烈士了.一點都不誇大!!絕對萬里挑一的人才!!!
穩當一點的,當然就是軟磨了,千萬不要搬走!也不要耍橫!裝可憐就好了.越可憐越好!家裡有老人的,就把老人接來看房子,老得不能動的最好,就等著拿錢吧!!!! 不管怎麼威脅利誘,只要協議沒簽就還有救.當然.你人走了房子拆掉了.錢也拿不到那麼多了.只能領個安慰獎.但好歹也是萬把塊啊!
以上是簡單的方法,還有復雜的,就是通過法律途徑搞他們,
聽證會很重要, 在聽證會上,要尋找拆遷方的法律漏洞,從拆遷計劃、規劃條件、產權調換房屋的房源證明是否都完善 及《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不得代替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等方面對拆遷行為的不合法進行了環環入口的剖析。一共有五項文件和拆遷許可證,必須對照一下相互間有沒有矛盾。記住!這是你的權利!也是阻擊非法拆遷的合法手段
五項文件為:(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計劃委員會批准立項。(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紅線圖);一般由地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是指拆遷人對將來准備實施的拆遷活動所制定的計劃和方案。(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由拆遷人開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帳戶,一般由拆遷人、金融機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三方監管
地方政府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以政府會議紀要或文件代替法規確定的拆遷許可要件及規劃變更,擅自擴大拆遷規模。詳見(國辦發〔2004〕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
不要以為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就一定五項文件齊全。現在好多項目證件不齊全照發拆遷許可證。膽好大的!

作為一個合格釘子戶的步驟:
拆遷組內部人員談判技巧
古人雲:「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動遷工作無疑是和平年代的「戰爭」。戰役的雙方是不對等的,一方是散兵游勇,一方是機械化軍隊。一般情況,動遷人員熟知法律法規,熟知每一戶情況,而對於每一戶該具體如何說,如何做,每一句話都會進行認真安排,如同戰爭前的部署。常規做法先易後難,選擇突破口,突破口的選擇原則是該戶人家位置關鍵,最好能夠起到割斷分裂房屋的作用,其次該戶在當地有些影響,面積亦不宜過大,便於操作,能起到「以點帶面」的作用。被拆遷戶要想在這場「戰爭」中立於不敗,就要知道什麼是拆遷?對拆遷的程序、動遷人員的手段及戰術要有基本的了解。抓住每一環節,找其漏洞。
首先我們來分析拆遷過程中被拆遷戶的心理狀態,說實在話,當拆遷公告出來時,相信每個人心裡都發毛,不知道怎麼辦好,比較典型的有下列四種心理狀態:
一、如意心理 這是被拆遷戶獲悉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房屋要進行拆遷時表現出一種愉快和興奮的行為特徵。形成這種心理的原因是被拆遷戶對舊居的厭煩和對新居的嚮往。當拆遷實施單位進入現場時,被拆遷戶一般都是態度和藹、熱情主動、積極配合。拆遷工作人員與其相處也比較和諧。
二、恐懼心理 當房屋拆遷工作進入實質性階段時,部分被拆遷戶懷有一種恐懼心理狀態。他們在不同程度上關心自己利益的實現,主要特徵是表現出憂慮和慌張,在這種情況下,被拆遷戶對拆遷工作人員一般缺乏信任感,生怕工作人員剋扣面積、貶低價格及折舊率等。凡事總是斤斤計較、舉棋不定。
三、消極心理 有些被拆遷戶當遇上房屋拆遷的規定、標准、和原則與自己所要求的條件不一致時,就處於一種消極心理狀態,通常表現出一種不卑不亢、行動遲緩的行為特徵。
四、橫纏心理 當房屋拆遷工作進入實施階段時,部分被拆遷戶認為這是實現個人利益的關鍵時刻,力求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最大化,以拒不拆遷為籌碼,表現為橫扯和要挾行為。上述消極心理和橫纏心理就是通常所說的「釘子戶」,前者表現軟拖,後者表現硬抗。但二者對房屋拆遷工作的影響基本一致,也是本文論述重點。下面從7個方面分別說明如何做一個「合格」的釘子戶。
一、釘子戶的分類:
1、漫天要價型:漫不講理,把動拆遷視為撈一票的機會,撒無賴。翻手為雲,覆手為雨,自以為老子天下第一,這一類人,一般沒有後台,沒有關系,但有三四個狐群狗黨,給他當狗頭軍師,自己並沒有多少文化,也不懂多少政策、法規,這類人中,地痞、流氓,無業人員、刑滿分子居多。一般武來!
2、後台撐腰型:有一定的社會關系,自持無恐,有文化、懂政策,喜歡鑽政策的空子,其背後往往有高人的指點。他們以利潤為目標。當他們的目標沒有達到的時候,高層的電話、條子紛紛涌來。他們會見好就收,只要達到目的。一般文來!
3、自我保護型:他們是社會的弱勢群體,收入較低。以下崗工人、回城知青、幫困人員為主。他們的生活磨練太多了,以至不信任任何人,他們的信念是堅持到底就是勝利,他們對今後的生活顧慮太多了,對生活沒有多少信心,他們計算補償能不能買套房以後,還節餘一點生活費。他們會耍無賴,會點小聰明,他們懼怕權威,對政府不信任,喜歡聽小道,他們信奉只有自己才能保護自己。動遷中,最會漠視他們的利益,因為動遷人員喜歡豆腐挑嫩的吃,柿子撿軟的捏。
二、產生釘子戶的原因:
釘子戶除了主觀原因以外,客觀上,當事人雙方沒有完全體現平等、自願、等價的交易原則。其次,工作方式簡單、粗暴,在政策面前不能人人平等,都是釘子戶產生的原因。
三、釘子戶的目的:
要知道絕對正確的拆遷之上還有一個絕對正確的人道主義。要給對方壓力以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不過見好就收,戲不能演過頭。
四、釘子戶的條件:
其一:吃透各種法律法規 。其二、皮要厚、嘴要凶、脾氣要大、會耍賴。其三、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質,大風面前不彎腰,天塌下來撐得住,遇事不慌亂,釘子戶的成功與否,在於最後一分鍾。如果家中有見風即倒的老人,則是王牌,因為誰也不敢動。所以不是每個人都可以當釘子戶的。
五、釘子戶的手段:
要文斗,不要武鬥;要鬥法,不要鬥狠;要智斗,不要力斗!
老百姓和拆遷利益集團的斗爭一直血光不斷。跳樓、自焚、服毒、斗毆、上訪、攔車、示威、靜坐、絕食、阻斷路橋、沖擊國家機關……不一而足!自殺壯烈,但代價太大,效果不大。暴力反抗,拆遷集團人多勢眾,且有黑白(所謂「白道」更可惡)協助,明擺著是吃虧。尤其不可以採取阻斷路橋、沖擊國家機關等手段。因為這是卑鄙的利益集團最希望出現的情況。一旦如此,他們即可將簡單的拆遷經濟事件上綱到治安事件,甚至政治事件,順理成章地通過他們掌握的一部分國家機關輕而易舉地將被拆遷戶「名正言順」「合法」解決。
大量的案件證明:1.掌握證據,抓住拆遷集團違法違紀把柄這實在簡單,一抓一大把),2.吃透各種法律法規(這最要緊),一定可以打垮利益集團!調查發現:在拆遷官司中,知識分子幾乎沒吃虧的,而吃虧的大多是文化不高的勞苦大眾。只要被拆遷戶掌握以上兩條,在加上緊扣《憲法》以及黨和國家領導人對拆遷的言論,就勝券在握……
記住:要達到目的有時不可以用直接手段,間接手法更有效,這就是有的象36計中的「圍魏救趙」。
六、釘子戶的措施:
1 拖:生病住院,離家出走,找不到人,都可以。在拆遷的每一個環節上盡可能拉長時間,給他反反復復。時間就是勝利。
2撤:面對官府和暴力機關、醫院120-殯儀館,單個被拆遷戶是弱小的無力的,注意:要文斗不要武鬥。和他們去拼是一定吃虧的。拿好所有的房產文件,拒絕在任何文件上簽字(當然,寫上他們反對《憲法》,批判他們是法西斯之類的譴責文字還是可以的。),拒絕任何所謂」安排「。收集好一切證據。
3 抓:你的拆遷對手們一定有大量的弱點,抓住它們不放。尤其是他們大量違反的「公開公平公正」的拆遷原則:比如說:給某些有背景的被拆遷戶巨額補償費用,你可以要求同等待遇呀!
4 訪:一去上級機關或者直接北京去上訪。 二找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也是一支不可小瞧的力量,要想取得滿意的結果就需要人大代表的支持,給鄰居每個人分配一項任務,就是找人大代表,並且讓他們在你寫的上訪材料上簽字,這就意味著政府的有關機構必須以某種姿態來回復,這種回復有時可以作為有利證據;希望大家想辦法能夠說服他們。三找律師咨詢, 在接觸過程中,律師有時會陷於矛盾之中,為了代理案件就要展示自己的風采,他如果將案件的全部解決方法都說出來,可能你們就不請他了,如果不說呢你們可能不信任他,所以最好想出一個辦法來解決這些矛盾,具體的方法我也在探索之中。
5 談:告訴他們,你們支持拆遷,但反對違法拆遷,一定要把違法問題理順才可以進行。記住,永遠不談補償問題,決不可以。只談他們的違法亂紀問題,告訴他們,名不正則言不順。一定要他們解決所有違法亂紀(不違法亂紀,怎麼搞拆遷)後才談拆遷。一定要逼他們主動和你談條件,不滿意永遠和違法拆遷做斗爭,絕對自己不先談條件。以上5字訣應當貫穿整個拆遷過程,適時合理利用。
七 釘子戶的步驟:(關鍵哦)
要做一個「合格」的釘子戶,在拆遷的每一時段要要有不同的對策。
當一個人可以給你一種感動,讓你想和他手牽手走一輩子的路,那就該堅定的抓緊這只手!
第1階段 公告階段
當拆遷公告出來時,看清楚拆遷公告內容並最好進行拍照加以證據保全。作為拆遷公告它是拆遷的法律依據,出了公告也表明了它已具備拆遷的條件並領出了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一般內容寫著建設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實施單位、拆遷安置補償標准、拆遷期限、拆遷范圍、立項和立項文號,規劃和規劃文號,土地定點和土地批准文號。你可去對照一下公告是否缺少這些要素,特別是缺少拆遷許可證五要素中的三要素:立項,規劃,土地批准書。缺的話你就要小心了。拆遷公告的日子和有效期你也得看清楚,過了有效期還沒拆的話,他必須去補辦。此階段對策要點是裝聾作啞;背後鼓動。
第2階段 商談、協議階段
房屋拆遷都以土地為中心而進行拆遷,所以必須對拆遷後所建設的項目要了解,是作為公用事業還是以經營性的商業開發,土地性質是劃撥土地還是出讓土地,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的必須符合國土資源部頒布的第9號令《劃撥用地目錄》,不符合此目錄取得劃撥土地,將追究國土資源局領導責任。國土資源部第11號令(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中的第四條明確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未經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取得的土地,此項目不合法,追究國土資源局領導責任,拆遷行為不成立屬違法。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另外還應該了解拆遷實施單位資質情況,是否超資質拆遷,(3級資質為3萬平方米以下)是否持證上崗,拆遷資金是否到位。
此亦為拆遷雙方互相試探、互相摸底階段。動遷補償彈性也很大,被拆遷戶要忍耐,示弱,採用「拖」字訣,逼迫對方主動抬高補償水準。別急~,你急他們就開心~;要沉住氣~,讓他們急~!!!!!不能隨便簽字,因為一旦你簽了字,就視為認可,一定要盯住自己的心理價位,不到萬不得已不降價;你沒偷沒搶,只是在爭取自己的合理要求,一定要心平氣穩……心理素質一定要好噢~,千萬不能怕他們的恐嚇~~。要知道拆遷就是一種心理戰,就看你有多大的忍耐度, 拆遷工作人員手段不外就是以關心騙人、拿文件壓人、以小利哄人、以強制嚇人等等,採用輪翻轟炸,甚至有時間動用流氓、涉黑分子,很多被拆遷戶經不起這樣心理上折磨。投降了!能挺過這一關的人就是基本「合格」的釘子戶。要堅信,大鬧多給;小鬧小給;不鬧不給的方針。團結就是力量!這里要注意鬧事情不能有頭頭,因為最出挑頭的人往往是對方收買的對象,如果被買通了,大家就象散沙一樣團結不起來了。有事情就私下集體討論,單獨去談,談完後再進行集體討論,團結加互通信息很重要。有想法以掛號信的形式最好,因為你跟對方說過的話都可賴的,。寄出去的信對方不理你,你可告知他,不是你不要和他們商量,是你們不跟我談,把皮球踢給對方。掛號寄給哪些地方呢?拆遷辦,建設局,對方當事人,,信要留底,和寄出去的信一起敲上騎縫章,信封和信件也要騎縫章。此階段對策要點是漫天要價;滿足就簽。
第3階段 聽證調解、行政裁決階段
1、了解是否拆管理分離。現在好多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實施單位為兩塊牌子,一套班子。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沒有做到政事、政企分開。這個是違規的!
2、對方一發裁決通知就寄掛號信給拆遷辦,建設局,對方當事人,並將裁決通知復印留底後一並連掛號信退給裁決機關,要求查看五項文件和拆遷許可證,並且對照一下相互間有沒有矛盾。記住!這是你的權利!拿不出就有問題,不能拆!五項文件為:(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計劃委員會批准立項。(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紅線圖);一般由地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是指拆遷人對將來准備實施的拆遷活動所制定的計劃和方案。(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由拆遷人開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帳戶,一般由拆遷人、金融機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三方監管。
地方政府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以政府會議紀要或文件代替法規確定的拆遷許可要件及規劃變更,擅自擴大拆遷規模。詳見(國辦發〔2004〕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
不要以為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就一定五項文件齊全。現在好多項目證件不齊全照發拆遷許可證。膽好大的!
好,聽證會完了,如果法院沒有吃黑,一般是不會通過強拆協議的,但萬一風向不對,確定地方政府可能會偏袒拆遷方的話,可以釜底抽薪,但一定要在法院下達強拆協議之前才有效,具體方法如下:
使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權益的方法

我們如果是不服拆遷裁決提起訴訟的話,訴訟期間是不能停止拆遷的執行;而在裁決為做出之前,就對拆遷單位提起撤銷拆遷許可證的訴訟,也必須中止拆遷裁決的,這樣,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裁決未作出,是無權執行拆遷的。

首先,一般拆遷單位解釋上面的條例會說,達不成協議就可以強拆。其實,這只是哄騙老百姓的伎倆,希望老百姓能在最後還是老老實實簽訂不平等的補償協議,達到不戰而屈人的目的已實現合法拆遷。而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之前,首先應當進行聽證會,而在聽證會上,我們可以就拆遷方是否有違法的地方提出問題,比如拆遷計劃、規劃條件、產權調換房屋(期房)的相關文件、拆遷補償資金證明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等方面判斷拆遷行為是否合法,畢竟,法律是保護人民的,雖然有地方保護不到,但千萬不要被拆遷方誤導,從而主動放棄法律的保護。法律並不希望損害老百姓的利益……

第二步、起訴撤銷拆遷許可證中止裁決
在拆遷人聲稱要裁決或剛剛通知被拆遷戶參加裁決會時(提出裁決申請到裁決書下達一般為一個月),被拆遷戶一人或數人可到基層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般而言,不宜過早提起該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拆遷主管部門頒發的××號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三步、訴訟期間無權裁決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12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被拆遷人提起告拆遷許可證的訴訟,拆遷行政裁決應當中止進行,這樣就不會發生其後的合法的行政強拆或司法強拆了,這種狀況就是法律對被拆遷戶的保護了,所以要相信法律,政府不是也大力開展普法宣傳活動么,大家都懂法了,就不會有人想鑽老百姓不懂法的空子。

四、訴訟期間作出裁決的後果
如果在訴拆遷許可證一案二審未結案的情況下,拆遷主管部門仍然違法作出裁決,被拆遷人申訴到北京最高法,該裁決肯定會被判決違法無效!依該違法無效的裁決而形成的後續司法或行政強拆裁判或決定統統違法無效,受害人有權請求國家賠償。
五、告拆遷許可證的訴狀
這要針對各種綜合情況來定,拆遷人提交的不合法的申請資料只有在案件受理後才能看見,寫訴狀時只能針對已發生的且看得見的(以證據說話,廣為搜集拆遷人散發的各種拆遷宣傳資料)一樣或兩樣不合法的事實(含實體或程序違法)即可,案件受理後,見到被告提交的證據再補充撤銷拆遷許可證的理由也不遲(訴訟的目的就是要拆遷人提交拆遷許可證的申請資料)。

六、法院受理
法院受理告拆遷許可證一案後,訴訟中既便是原告指出第三人提交的五份拆遷申請資料全部都不合法,絕大多數法院也會在最短時間內判決原告敗訴。
附:法院拒不受理,那法院就是該受理而不受理的行為,屬嚴重違反審判紀律的行為,我們可依法向上一級法院的紀檢監察部門反映和申訴

七、提起第二個行政訴訟合法延長告拆遷許可證一案的時間
(一)被拆遷人可在此案一審判決下達的前或後時間內(不可超過二審判決書下達的時間),針對閱卷時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證據所存在的問題,又提起第二個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第三人提交的以下文件之一即可:
1、建設項目批准文件(2004年後改為建設項目核准或備案文件);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二)法院受理了第二個案件後,原告應持第二個案件的受理通知書,主動向第一個案件的法庭提交書面的中止訴訟申請書,請求法庭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1條第6項的規定,中止第一案的訴訟,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決,將該判決申訴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銷!第一個案件中止的時間越長對被拆遷戶越有利。

八、暴力拆遷「強迫交易」的法律後果
筆者曾代理過一件眾多被拆遷戶提起的第三個訴訟(打三個官司共用了約一年的時間),狀告開發商的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不合法(此證書是取得建設項目批准文件的必要條件),開發商拖不起時間,在告拆遷許可證一案的二審判決未下達之前,自己就強行拆除了幾十戶被拆遷人的商鋪房,被拆遷戶將報案材料和強拆的錄像資料一齊交到公安局,強烈要求追究強拆者和幕後指揮者的「強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條)的刑事責任、並要求附帶民事賠償(而不是補償),開發商無法只好答應賠商鋪房和經營損失。

九、案件辦理與訴訟費用
當然如何辦理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請內行人或律師代理,這要視被拆遷戶的各方面綜合情況而定,如果被拆遷戶提起訴訟的人數少、經濟比較困難、多跑跑書店(或上網看看拆遷信息)不請律師也行。以上訴訟一人提起是一案,幾十人或上百人由於訴訟請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一個案件法院只收訴訟費50元。但不服拆遷裁決的案件,一戶是一案,不能並案審理。(我們提出的訴訟請求是撤銷拆遷許可證,可以大家一起起訴,只交50元訴訟費)

十、遭強拆的事後補救
(一)如果有的被拆遷戶的房屋在訴拆遷裁決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執行強拆了,並且訴拆遷裁決一案的二審判決已經生效,事後補救的方法是:
1、如果以前未告過拆遷許可證,仍然可提起該訴訟,其作用是:如果萬一碰到個清官將違法的拆遷許可證給撤銷了,依拆遷許可證而發生的拆遷裁決和法院的強拆統統要被撤銷,實行執行回轉。
2、同時可將訴訟中了解到的拆遷人提交的有關拆遷申請資料的違法性,通過信訪途徑進行投訴。
3、將拆遷裁決一案申訴到北京最高法。
(二)如果訴拆遷裁決一案還未結案,建議盡快提起告拆遷許可證一案,一旦法院受理了該案,被拆遷人(原告)應持告拆遷許可證一案的受理通知書,主動向第一個案件(即告拆遷裁決一案)的法庭提交書面的中止訴訟申請書,請求法庭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執行行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1條第6項的規定,中止第一案的訴訟。

十一、依靠物權法,堅決要求合理公正的補償
先予執行拆除了房屋,只是判前保障日後執行的一種措施,並不意味著被拆遷人已敗訴,在該案未結案之前,告拆遷許可證一案的提起,大大增強了被拆遷人推翻(即撤銷)拆遷裁決書的力度,因為法院如果要認定拆遷裁決合法,必然要求拆遷裁決的基礎條件――拆遷許可證也要合法,如果出現拆遷許可證被撤銷的結果,拆遷裁決必然會被撤銷;
如果告拆遷許可證一案的時間拖得很長,久久不能結案,依照高法以上司法解釋,告拆遷裁決一案也依法不能結案,這種結果對被拆遷人來說也是很有利的,依據物權法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七條 「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徵收…個人的房屋…,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另:我們這里現在也在拆遷,不過可能還要一年以後才會有動靜,你們那裡的結果出來以後,給俺也說一聲吧,俺也不曉得那種方法有效,呵呵,最後祝願你們順利拿到自己應得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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