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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會公證

發布時間: 2020-12-29 23:01:04

行政處罰聽證會是否公開,遵循的原則是( )。

1、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2、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㈡ 聽證應當按照哪些順序進行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本條是對聽證程序的規定。
1.關於聽證通知
聽證涉及當事人的重要權利,當事人必須了解聽證所涉及的事項,聽證如何進行,只有這樣才能進行充分的准備。因此,在合理的時間前得到通知是當事人的權利,也是程序公平的要求。通知一般採用書面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以公告。關於通知的時間,本法規定應當於舉行聽證的7日前通知。通知的內容除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外,一般還應包括聽證所要涉及的問題,行政機關擬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的內容以及當事人程序上的權利。
2.關於聽證公開原則
行政許可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這就要求在聽證的過程中,允許公眾,特別是新聞記者在場旁聽。對於當事人來說,公開聽證是行政決定獲得其認可的基礎。通過公開聽證,即使作出的行政決定不利於當事人,但由於該決定是通過公正的程序作出的,當事人也較容易接受並執行。對於公眾來說,參與聽證可以了解行政決策的過程,並加強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對於行政機關來說,公開聽證,可以增強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心,同時也是對公眾進行教育的機會。
如果聽證的事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不應公開舉行聽證。(參見第四十條)
3.關於聽證主持人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程序中的地位類似司法程序中的法官。他負責聽證程序的進行。聽證主持人是否具有獨立地位,對於聽證程序的公正性十分重要。為此,指定聽證主持人應當遵循職能分離的原則。根據本法的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也就是說,聽證主持人可以是同一行政許可機關的工作人員,但不能是負責行政許可審查的工作人員。職能分離原則,是為了有利於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的過程中能夠客觀公正,不將其調查時得到的印象帶到聽證程序中來,避免偏見。
為保障聽證主持人的獨立性,本法規定,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本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利害關系,主要指經濟上的利害關系,即個人對案件的裁決結果能直接得到利益或喪失利益。主持人與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主持人應當主動申請迴避,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有權申請迴避。
在聽證的過程中,聽證主持人享有指揮聽證的進行,訊問證人,安排證據的調查順序,對妨礙聽證的人採取必要的措施,對聽證中出現的程序問題作出決定等權力。
4.關於舉證和質證
(1)舉證責任。在聽證程序中,負責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行政機關,負有主要的舉證責任,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審查意見,包括擬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證據、理由和依據。這是因為,首先,聽證的內容不僅包括擬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事實和依據,還包括行政機關擬作出的決定本身。行政機關在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過程中,應當充分進行調查、收集證據,然後依據事實和有關法律提出審查意見。行政機關在行政許可程序中的職權,決定其在聽證中應當負主要的舉證責任。第二,只有行政機關對審查意見提供充分的證據、理由和依據,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才能了解行政機關的審查意見是否有事實和法律的依據,才能有針對性地進行申辯和質證。
對於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來說,提出自己的主張並提供相關的證據,既是當事人的權利,也是其義務。聽證程序就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聽證的性質決定了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在聽證過程中更多的是享有權利,而不是承擔義務。因此,舉證主要是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權利。另一方面,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實際上掌握和控制著有利於自己的一些證據,在某類案件中,由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往往困難較大,而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則比較容易。由其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不僅符合公平的要求,同時也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
聽證主持人不直接參加本案的調查取證,但應參與各方討論,促使當事人闡明不清楚的申請內容,完善不充分的陳述,並對有關事實進行解釋。
(2)質證。聽證程序中,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不僅有提供證據為自己辯護的權利,而且還享有知曉和駁斥行政機關提供的證據的權利。質證是辨別證據真偽的有效辦法,既是當事人的權利,又是聽證程序中的一項必要的手段。但質證不能濫用,否則就會導致拖延時間,降低效率。因此,在聽證程序,聽證主持人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限定質證的范圍。例如,對於重復的和與案件無關的證據,不需要質證;可以憑直接觀察、測驗或計算而確定的事實,不需質證;傳聞證據不需要質證;等等。

㈢ 執行異議聽證會 具體是怎麼樣的程序 不是案外人異議, 是被執行人異議。

執行異議聽證會主要包括三個部分內容:

第一部分是關於執行異議和復議程序的一般規定;

第二部分是關於執行行為異議和復議程序的規定;

第三部分是案外人異議程序的規定。具體規定了以下主要內容:

(一)執行異議原則上應當在三日內立案。立案是司法程序的入口,是當事人等利益主體尋求司法救濟的最初環節,《異議復議規定》嚴格貫徹「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精神,對執行異議的立案時限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符合條件的執行異議都能夠立案受理。

《異議復議規定》第二條規定,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同時,當執行法院存在消極不受理、不審查異議的情形時,《異議復議規定》還賦予異議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的權利。

(二)執行異議的事由應當一次性提出。為了解決實踐中有的異議人以不同的事由分開提出異議以拖延執行的問題,《異議復議規定》第十五條借鑒國外立法例,明確了異議事由一並提出的原則。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如果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並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權申請復議。限制出境決定是對被執行人的人身進行限制從而促使其主動履行義務的間接執行措施,雖不屬於狹義意義上的執行行為,但同樣會對被執行人的權利造成重大影響,而法律又沒有規定相應的救濟渠道。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不服罰款、拘留決定時的救濟方式,《異議復議規定》第九條規定,被限制出境的人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四)第三人代為償債的無正當理由不得反悔。實踐中,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基於親情、友情或者與被執行人存在關聯關系等因素,向人民法院表示自願代被執行人償還債務,但事後又反悔並提出異議。

這種行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確立的誠實信用原則和處分原則。《異議復議規定》第十八條明確,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因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償還債務而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後,無正當理由反悔並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執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如果執行標的系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執行。但是,並非被執行人只要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執行。

按照前述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范圍,人民法院可以執行。《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條對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請執行的債權種類是金錢債權還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六)司法拍賣違法時可以撤銷。人民法院的司法拍賣是公法上的拍賣,與平等主體之間的任意拍賣有顯著差別,合同法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並不適用於司法拍賣。除非拍賣程序具有嚴重瑕疵,受讓人經過司法拍賣程序依法取得執行標的財產權益應當得到保護。

但是,也應當看到,確有一些司法拍賣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損害了當事人和其他競買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撤銷。在深入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一條明確了司法拍賣應當撤銷的情形:

1、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機構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2、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競買資格的;

3、違法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或者對不同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的;

4、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拍賣標的物進行公告的;

5、其他嚴重違反拍賣程序且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情形。

(七)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擔保債務應當執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擔保債務能否執行,一直是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盡統一。

《異議復議規定》從擴大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范圍的理念出發,在第二十二條規定,公證機關依法賦予擔保債務強制執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執行。被執行人僅以擔保合同不屬於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范圍為由申請不予執行的,不予支持。

(八)執行標的權屬原則上根據登記和佔有情況判斷。案外人異議審查的主要目的,在於對案外人的實體權利異議成立與否迅速作出判斷。由於僅有十五日的審查期間,客觀上只能過濾掉一些明顯成立或者不成立的案外人異議,例如查封登記在案外人名下不動產的行為是否違法,而將實質審查的任務交給執行異議之訴承擔。

而且,案外人異議審查的結論並非終局結論,無論何種結果,當事人或者案外人不服的,皆可通過訴訟程序尋求救濟。所以,《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五條,對執行標的權屬的判斷,確立了「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輔」的原則。

即,如果執行標的是不動產、有登記的動產和其他財產權,根據登記來判斷權利人;對沒有登記的動產,根據佔有情況判斷權利人;如果是沒有登記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或者是沒有佔有情況的動產和其他財產,則根據相關行政許可、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等證據來判斷權利人。

(九)人民法院不能執行買受人購買的符合法定保護條件的未過戶不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從法律上應當視為被執行人的財產,但是,由於我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還不夠完善,買受人如果購買了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由於種種因素未能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如果僅僅考慮申請執行人的金錢債權受償,完全不考慮買受人的利益,將會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也不符合公平原則。

正因如此,《異議復議規定》借鑒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保護買受人物權期待權的有益經驗,在第二十八條至三十條將不動產受讓人區分為一般買受人、消費者買受人、辦理了物權登記的受讓人三種情形,並規定了不同的保護要件,賦予符合法定條件的買受人對不動產的物權期待權以排除執行的效力。

(十)不動產承租人主張租賃權必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佔有不動產。按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關於「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不動產承租人的租賃權具有對抗受讓人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執行不動產時,應當依法保護不動產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異議復議規定》在平衡承租人和申請執行人利益的基礎上,對執行程序中保護不動產承租人的租賃權作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規定。根據《異議復議規定》第三十一條,承租人請求在租賃期內阻止向受讓人移交佔有被執行的不動產,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租賃合同並佔有使用該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同時,如果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承租被執行的不動產或者偽造交付租金證據的,對其提出的阻止移交佔有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聽證會公證擴展閱讀:

執行異議和復議是執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在執行理論中屬於執行救濟的范疇。從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看,法治水平越高,執行救濟制度越完備。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開始注重執行救濟制度的建立,1991年施行的民事訴訟法中即有關於執行異議的規定,但存在異議范圍過窄、異議審查程序不明確、復議程序缺失等不足。

2000年以後,在立法相對滯後的情況下,部分地方法院利用人民法院執行體制改革的契機,在執行權劃分為執行實施權和執行裁決權的基礎上,推動執行異議制度的逐步健全,取得了一定成果。

2007年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執行異議程序進行了較大的改造,特別是增設了執行復議和執行異議之訴程序,作為不服異議裁定時的救濟途徑,搭建起執行救濟的基本框架。

為了切實保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行使異議權,滿足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的客觀需要,200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開始起草《異議復議規定》,數易其稿。其間,反復聽取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庭室和地方法院的意見和建議,數次召開專家論證會,並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8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該規定。

㈣ 公證處公正遺囑有問題去司法局投訴可以開聽證會嗎

公證處公證遺囑有問抄題襲可以直接到該公證處公證處辦理,可以到法院起訴。
《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公證法》第四十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㈤ 舉行聽證會的費用由誰承擔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舉行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回費用。當事人不承答擔聽證費用,是指行政機關為組織聽證所支付的費用,如租用場地等費用。不包括當事人聘請律師、取得證據等個人所應支付的費用。因此聽證費用應由行政機關承擔。

聽證會又稱公證會,是在初步研擬立法政策時收集與分析各界意見資料的一種正式而主要的方法。同意權聽證會(一種參議院特有的聽證會)、立法聽證會、監督聽證會、調查聽證會或者由前者合並舉行的聯合聽證會,皆有相同的准備流程與規則。聽證會通常包含證人的口述證詞及國會議員對證人的質詢。

㈥ 聽證會中公證人員的發言怎麼寫

發言稿寫比較靈結構來形式要求像演講自稿嚴格根據議內容、件事事想、需要等情況所區別見形式:
①門見山提本要談問題及問題看說明理由照應全文做簡明總結
②直接寫要講問題或意見用序號1、2、3等表示問題講完即告結束寫結尾
③匯報經驗、情況發言

㈦ 請問:房屋拆遷聽證會的法定程序如何

房屋拆遷聽證會的法定程序應當按照《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進行。
國家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規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聽證是指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當事人未能就補償安置有關事宜達成協議,且未達成協議戶數占拆遷總戶數40%以上的,
經拆遷當事人一方申請行政裁決,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行政裁決前組織拆遷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參加聽證,聽取雙方就拆遷補償安置問題陳述、申辯和質證的行為。
具體工作程序:
1、拆遷過程中,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超過拆遷總戶數40%的,裁決前必須舉行聽證;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聽證會召開前7日就聽證時間、地點、方式等向社會公告,同時向聽證相關人員送達《房屋拆遷裁決聽證會通知書》;
3、聽證參加人包括聽證主持人、記錄員、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聽證主持人與本拆遷活動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4、聽證會的召開:
(1)聽證記錄員宣布聽證紀律;
(2)聽證主持人宣布事由,詢問、核實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聽證參加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宣布聽證開始;
(3)拆遷人就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作介紹說明;
(4)當事人雙方進行申辯;
(5)聽證主持人就有關問題進行詢問、調查;
(6)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7)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5、房屋拆遷筆錄由當事人核對無誤後簽名認可。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記明;
6、主持人在聽證會結束後,填寫《房屋拆遷裁決聽證意見書》,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聽證結束。

㈧ 為何規定被聽證人員,不得錄音,錄像,視頻這公平嗎公正嗎

這樣很好呀,這涉及到隱私和案例准確判決。以防有人片面之說在社會上流傳,影響案情的准確判決。

㈨ 聽證會不公正怎麼辦

聽證會不公正可以這樣辦:
首先可以上訴
繼續為當事人討公道
讓其查明事實真相
其次要互相傾聽
爭取平等協商
找到解決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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