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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內控標准

發布時間: 2020-12-29 22:32:46

Ⅰ 內部控制基本規范

你說的內部控制有點大,不好簡短說明。

首先你說的是什麼營運范圍的內控?公司、銀行還是其它行政事業單位,他們的基本規范都是不一樣的。

如果是公司的建議參照以下幾種:

  1. 大陸的,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

  2. 台灣的,內部稽核理論與實務(林炳滄著)

  3. 美國的,COSO內控架構。

Ⅱ 如何做好銀行內控工作

想要做好銀行內控工作,就要熟悉相應的銀行法律法規,然後嚴把內控條線

Ⅲ 簡述銀行內控的三道防線

由「自我約束」和「不相容職務分離」控製作業偏差的「第一道防線」
各職能部門的「自我約束」與「盡職監督」控制,是商業銀行的「第二道防線」
內控管理部門的協調監督,內部審計部門的再監督,連同監察部門、

Ⅳ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5項原則是哪幾項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遵循如下原則:
(1)全面原則,即內部控制應當滲透版到商業銀行的各項業權務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部門和崗位,並由全體人員參與,任何決策或操作均應當有案可查。
(2)審慎原則,即內部控制應當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尤其是設立新的機構或開辦新的業務,均應當體現「內控優先」的要求。
(3)有效原則,即內部控制應當具有高度的權威性,任何人不得擁有不受內部控制約束的權力,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應當能夠得到及時反饋和糾正。
(4)獨立原則,即內部控制的監督、評價部門應當獨立於內部控制的建設、執行部門,並有直接向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的渠道。

Ⅳ 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達到什麼目標

(一)促進商業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銀監會的監管要求和商業銀行審慎經營原則。
(二)促進商業銀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保證其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
(三)促進商業銀行增強業務、財務和管理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四)促進商業銀行各級管理者和員工強化內部控制意識,嚴格貫徹落實各項控制措施,確保內部控制體系得到有效運行。

Ⅵ 銀行金庫內部控制要求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金庫管理制度(試行)
(1992年5月3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銀行金庫管理,確保國家資金和財產安全,根據有關規定,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建設銀行金庫,是建設銀行為辦理現金業務設置的現金業務庫,是集中保管現金(包括外幣現鈔,下同)、有價證券(包括國庫券、債券、股票等各類有價證券,以下簡稱證券)的專用庫,是國家和銀行的重點保衛場所。金庫管理工作是建設銀行出納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行處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嚴格執行本制度,認真負責做好金庫管理工作,確保國家資金和財產安全。

第三條 金庫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認真執行國家金融法規、政策和建設銀行有關規章制度,保證出納和證券業務的順利開展。
二、保管現金、證券和辦理現金、證券的出庫、入庫,確保安全完整。
三、辦理轄屬辦事處、分理處、儲蓄所(以下簡稱處、所)現金、證券尾箱寄存。
四、按本制度規定,建立金庫管理規定,檢查安全設施,確保金庫安全。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四條 縣以上對外辦理現金出納業務的行(含縣級行),應設置業務金庫。在同一城市的分、支行,可集中設置中心金庫。縣以下對外辦理現金出納業務的處、所,原則上不設金庫。
辦理現金出納業務但不設金庫的處、所,應配置牢固的銀行專用保險櫃和收款尾箱、付款尾箱,保管當天辦理收付款業務的備用現金。每天營業終了,應將當天全部備用現金裝入尾箱,雙鎖加封,交管轄行金庫寄庫保管,不得留存在處、所。

第五條 金庫設金庫主任。金庫主任一般由主管出納工作的行長兼任。出納負責人根據主管行長的授權,負責管理金庫日常工作。

第六條 金庫實行雙人管庫制度。管庫工作是銀行極端重要的要害工作崗位,各行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考核,選配兩名忠誠可靠、事業心和責任感強的同志擔任管庫員。
管庫員要保持相對穩定。新配備的管庫員,要經過專業培訓或在崗帶訓。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應跟班作業一個月後才能正式頂崗;在崗帶訓的,要跟班作業三個月以上,並經考察合格,才能正式頂崗。

第七條 管庫員要嚴格遵守《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管庫員守則》,認真負責做好管庫工作。

第八條 兩名管庫員要有明確的分工。一名管庫員負責出庫現金、證券的初點、入庫的復點,復核「庫存現金登記簿」(附式一)、「庫存證券登記簿」(《重要單證管理辦法》)(附式二);一名管庫員負責出庫現金、證券的復點,入庫的初點,辦理現金,證券及尾箱出入庫交接手續,記載「庫存現金登記簿」、「庫存證券登記簿」。
金庫應配備專職管庫員。由於工作量較小,暫未配備專職管庫員的行,兼職管庫員要嚴格實行錢帳分管的原則,櫃台上管錢的(即收款復核員或付款配款員),庫內只管賬(庫存現金登記簿);櫃台上管帳(現金收入、付出日記簿)的(即收款初收員或付款復核員),庫內只管錢。

第九條 管庫員調動或因故請假,應按第六條規定配置管庫員(或臨時頂崗管庫員)辦理金庫管理交接。交接時,由出納負責人監交,根據「庫存現金登記簿」和「庫存證券登記簿」核點現金和證券,核對無誤後,連同金庫鑰匙辦理交接,登記「出納重要物品交接登記簿」(附式二),監交人及交接人簽章。未經清點現金、證券,辦妥交接手續,原管庫員不得離職,接任管庫員不得上崗。臨時頂崗人員只能固定頂某一管庫員的班,不能先後頂兩名管庫員的班。

第十條 管庫員必須堅持「五同」規定,即兩名管庫員要同開庫、同進庫、同在庫、同出庫、同鎖庫。對庫存現金、證券的安全,兩名管庫員負同等重要責任。嚴禁違反「五同」規定,一人進庫存放或提出現金,嚴禁一人在庫內清點票幣或干其他工作。其他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庫內,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入庫的,要由主管行長簽字批准,並登記「非管庫人員出入庫登記簿」(附式三),並在管庫員陪同下方可進入庫內。「非管庫人員出入庫登記簿」應由守庫員掌管。

第十一條 金庫不得直接對外辦理現金收付業務,一切現金收付都必須通過出納櫃台,嚴格按收付款程序辦理。所轄處、所交存或提取現金,應按現金業務核算規定和手續,通過會計和出納櫃台辦理。

第十二條 金庫存放保管的物品限於:
一、蓋有封包章的整捆主、輔幣現金;
二、收款尾箱、付款尾箱、證券尾箱;
三、損傷券;
四、票樣;
五、證券;
六、定額存單;
七、調款用的箱(袋),存放現金的貨架、箱(櫃),通風防潮用的吸濕器等器具,以及金庫必須的其他物品和設施。

第十三條 金庫內嚴禁存放槍支彈葯和各種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存放各種空白憑證以及與庫款無關的其他物品,嚴禁吸煙,使用火爐、電爐、油爐等。

第十四條 金庫保管的現金、證券、必須按照會計制度、出納制度規定,設置「庫存現金登記簿」、「庫存證券登記簿」等帳簿,並真實、准確、完整、及時記載。記載的事項必須經過相互復核。嚴禁白條抵庫。嚴禁挪用庫款。

第十五條 每日營業終了,金庫保管的庫存現金必須進行盤庫清點。盤庫清點庫存必須由兩名管庫員按照庫內實有的現金共同進行。盤庫清點完畢要與會計部門對帳碰庫,對帳碰庫時,只准「錢碰帳」,不能「帳碰錢」,即管庫員報數,會計部門核對。

第十六條 金庫要保持干凈整潔,庫內保管的整捆現金、證券,應按種類、分類別上架依次擺放,擺放要整齊有序,並掛置標簽,註明種類、券別。標簽註明的內容,要與實物以及登記簿記載完全一致。拆捆的零散現金、證券以及損傷券,必須放入金庫里的櫃(箱)內保管。
所轄處、所寄庫保管的現金、證券,要裝入尾箱並封簽才能辦理。寄庫時登記「寄庫保管登記簿」(附式四)。在發行、兌付證券期間,尾箱不夠使用時,寄庫保存的證券要封包寄庫,封包號碼和數量要與登記簿記載一致。未經封包的證券,一律不得寄庫代保管。

第十七條 金庫實行雙人守庫制度。營業時間和非營業時間均要有兩名或兩名以上守庫員晝夜不間斷專職守庫。夜間守庫必須實行坐班制。守庫員要嚴格遵守總行(88)建總人字第31號文制發的《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守庫員守則》,認真負責做好守庫工作。

第十八條 現金、證券運送實行雙人押運制度。每次運送必須有兩名或兩名以上押運員(不包括司機和出納人員)負責武裝押運。押運員必須嚴格遵守總行(88)建總人字第31號文制發的《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押運員守則》,認真負責做好押運工作。
第三章 庫房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行設置金庫,需徵求當地公安部門意見,並報分行出納管理部門和保衛部門審批。金庫的建設,要符合總行(89)建總人字第69號文制發的《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安全防護設施規范》。金庫建設前,應就庫房面積、結構、內部設施等徵求同級出納部門意見。金庫竣工交付使用,須經分行出納管理部門和保衛部門共同驗收合格後方可啟用。未經分行審批、驗收的金庫一律不得使用。已建成使用但未經分行審批、驗收的金庫,分行要組織人員逐個重新復查驗收,不符合規范的要限期改正。
金庫庫門、庫門鎖和保險櫃,必須使用總、分行指定的工廠(分行指定的工廠應報經總行同意)生產的銀行專用金庫門、庫門鎖和保險櫃。
分行出納管理部門要建立金庫管理檔案,詳細記載所轄金庫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金庫維修,應報上級行出納管理部門批准,維修必須實行空庫作業。維修前,庫存現金、證券要轉移到安全可靠的地方,並由兩名守庫員共同守衛,確保安全。維修庫房人員應經保衛部門審查,經審查合格後方可進入庫房進行維修。維修時,由保衛部門派員監督,並做好維修現場記錄。

第二十一條 守庫室(即守庫員值班室)必須緊靠庫房單獨設置。守庫室的建設要確保安全,窗戶要安裝鐵欄桿、鐵紗窗和防護板,守庫室門應是鐵門或包鐵門,門栓要堅固牢靠,門上要設瞭望孔。守庫室內應設置聯防報警、通訊、消防器材,應配備交直流兩用電源和照明設備。

第二十二條 業務量大的行應單獨設置票幣整點間,用於整點票幣。票幣整點間的安全防範要求同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庫房鑰匙的使用與保管
一、金庫庫門(包括保險櫃,下同)應安裝兩把不同鑰匙的銀行專用櫃門鎖(或兩把銀行專用櫃門鎖和一把轉字密碼暗鎖)。每把鎖應配有正、副鑰匙各一套。
二、正鑰匙的使用與保管。金庫庫門兩把正鑰匙的領用,應由兩名管庫員在「出納重要物品交接登記簿」上簽收,並分別妥善掌管、使用。管庫員不得將庫房鑰匙交他人代管、代開、代關,兩名管庫員分管的鑰匙不得互借、互換、互用。開庫工作期間,管庫員應將鑰匙隨身攜帶。每天營業終了,兩把正鑰匙應放進守庫室(或行內其他安全可靠的地方)專用保險櫃的小箱內分別保存。專用保險櫃的兩把正鑰匙,應由兩名管庫員分別妥善掌管,隨身攜帶,不得隨意放置或委託他人保管。
三、副鑰匙的保管。金庫庫門的兩把副鑰匙以及上述「二」的專用保險櫃的兩把副鑰匙,應由管庫員會同出納負責人和主管行長,在「金庫、保險櫃副鑰匙(密碼)保管登記簿」(《出納制度》附式十二)上登記後,當場共同裝袋密封,加蓋騎縫章,由主管行長或行領導指定的人員妥善保管。
在同一城市的金庫庫門副鑰匙和上述「二」的專用保險櫃副鑰匙,可採取統一交管轄行,由管轄行集中管理的辦法。
四、副鑰匙的啟用。密封保管的副鑰匙,除正鑰匙丟失、損壞的特殊情況外,平時不得啟封動用。啟封動用時,必須經主管行長批准,由管庫員會同出納負責人、主管行長共同啟封。啟封前,應先檢驗封包有無異常,無誤後方可啟封。啟封後,要在「金庫、保險櫃副鑰匙(密碼)登記簿」上登記啟封動用原因、時間等情況。
五、金庫庫門(或保險櫃)裝有轉字密碼暗鎖的,密碼的使用與保管也應按上述正、副鑰匙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掌管密碼的管庫員不得將密碼和開啟方法告訴他人。在密碼記錄上,寫好密碼數字和所轉圈數後,按副鑰匙密封、保管規定,將密碼記錄裝袋密封。登記「金庫、保險櫃副鑰匙、(密碼)保管登記簿」,登記時,應只登記件數,不得將密碼登記在登記簿上。使用保管密碼的人員如有變動,密碼應隨即更換,不得使用原密碼。
六、金庫庫門正、副鑰匙如有丟失、損壞或金庫密碼失密的,要立即報告分行,經分行批准同意後,將整套庫門鑰匙或密碼更換。

第二十四條 開、關庫要求
一、開、關庫時,必須由兩名管庫員在場共同進行,嚴禁一人持兩把不同庫房鑰匙開、關庫。
二、開庫前,要檢查庫門有無異常現象,如無異常,方可關閉報警裝置,接通庫內照明電路,打開庫門。
三、關庫後,管庫員要確定庫門已關,開通報警裝置,關閉庫內照明電路後方可離開。
四、開密碼鎖時,應禁止任何人旁觀(包括非管密碼的另一管庫員)。關庫後,應隨即將密碼鎖號碼撥亂。

第二十五條 庫房安全防範要求
一、庫房必須備有滅火器、沙箱、安全防火等設備。如庫內發生火災,要立即組織搶救,並監控現金、證券。如庫外發生火災,必須立即關閉庫門,嚴禁人員入內。
二、庫房必須裝備防盜報警裝置,並建立和加強治安聯防工作。遇有案情,要注意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公安部門抓緊破案。
第四章 庫款管理

第二十六條 金庫現金庫存量,由管轄行出納管理部門根據其現金周轉三至五天的正常需要量核定限額。確有需要的可適當放寬。超過庫存限額的,要及時交存人民銀行發行庫。不足支付時,要及時到人民銀行發行庫提取。

第二十七條 向人民銀行發行庫提取現金,應根據每月向人民銀行發行部門報送的用款計劃,由管庫員提出需提取的現金數額,出納人員據以填寫「現金支票」,出納負責人和主管行長共同審核批准,送會計部門審核,加蓋預留人民銀行印章,交提款人到人民銀行發行庫提取現金。提款時,提款人必須當場查看券別,驗捆卡把,點清總數。
提回現金後,提款人應填寫「現金入庫票」一式兩聯,連同現金點交管庫員。管庫員要當場查看券別,驗捆卡把,核對總數,無誤後現金入庫,一聯入庫票交出納櫃台,作「現金支票」存根聯附件,憑以登記「現金收入日記簿」和「現金收付結數表」。另一聯入庫票管庫員留存。

第二十八條 庫存現金超過核定的庫存限額時,要及時交存人民銀行。交存前,交存的現金必須經過整點與挑殘,貼建設銀行封簽。交存時,由出納員根據交存現金數額填制「現金出庫票」和「現金交款單」各一式兩聯,經出納負責人和主管行長共同審核批准後交管庫員。管庫員審查無誤後,一聯「現金出庫票」憑以辦理現金出庫。出庫時,應將交存的現金按券別驗捆卡把,檢查每捆現金印章是否齊全,封包標簽標明的金額與實際數額是否相符,無誤後一次裝箱(袋),連同兩聯「現金交款單」一並交送款人。送款人憑以到人民銀行辦理交款。交款後,送款人應立即將「現金交款單」回單聯交管庫員,管庫員核對無誤後簽章,一聯「現金出庫票」作「現金交款單」回單聯的附件,一並交出納櫃台,憑以登記「現金付出日記簿」和「現金收付結數表」。另一聯出庫票管庫員留存。

第二十九條 出庫手續。出納櫃台需要辦理現金出庫時,應由付款配款員填寫「現金出庫票」一式兩聯,經出納負責人審核簽章後,交管庫員辦理現金出庫。管庫員接到「現金出庫票」,應認真審查下列內容:
一、出庫票券別、捆數與金額是否相符,各種券別、金額相加是否等於合計數;
二、出納負責人、付款配款員簽章是否齊全,日期填寫是否准確。
審查無誤後,兩名管庫員共同按出庫票所需現金券別、金額、驗捆卡把,點清總數後,一次配足現金出庫,並在出庫票上簽章,退一聯給付款配款員,另一聯管庫員留存。

第三十條 入庫手續。出納櫃台需要辦理現金入庫時,應由收款復核員填寫「現金入庫票」一式兩聯,經出納負責人審核簽章後,連同需入庫現金,一並交管庫員辦理現金入庫。管庫員應按第二十九條要求審查入庫票,並按下列要求審查錢捆:
一、是否按規定封包,封包標簽是否按規定蓋有帶日期的封包章和封包員、復核員名章;
二、封簽現金數與捆內現金把數是否相符;
三、每把現金是否蓋有出納員名章。
經審查無誤,方可將現金入庫。

第三十一條 金庫保管的現金必須堅持每天盤庫結帳。盤庫清點庫存現金時,必須由兩名管庫員按照庫內實有現金共同進行。一名管庫員根據當日現金出、入庫票,結出當日應有庫存現金各券別明細數,加計本行尾箱封簽金額,結出本日庫存合計,另一名管庫員根據當日出納櫃台「現金收付結數表」和現金收入、付出日記簿,結出本日庫存金額,兩人結帳數字相符後,據以登記「庫存現金登記簿」,共同按照「庫存現金登記簿」進行盤庫和核查本行尾箱封簽金額。盤庫與核查無誤後,管庫員在「庫存現金登記簿」上簽章,送會計部門對帳碰庫。會計部門核對無誤後簽章確認。嚴禁不盤點庫存現金只根據出、入庫票結計庫存。
盤庫清點和結帳如有誤,應立即查明原因並及時報告出納負責人和主管行長。

第三十二條 辦理現金出納業務配置的銀行專用收款尾箱、付款尾箱。要設雙鎖,兩把尾箱鑰匙由兩名出納員分別掌管,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條 每天營業終了,本行和所轄處、所裝有現金的尾箱要實行寄庫管理。寄庫前,要由掌管尾箱的兩名出納員共同清點箱內現金明細數,核對無誤後,登記「尾箱庫存現金登記簿」一式二份(附式五),兩名出納員共同簽章,尾箱加雙鎖加封,一份「尾箱庫存現金登記簿」貼在尾箱箱口處代封簽,另一份「尾箱庫存現金登記簿」出納員留存。寄庫時,管庫員登記「尾箱出入庫登記簿」(附式六),並由出納員和管庫員共同驗箱驗封簽章。管庫員只清點尾箱個數,不清點箱內現金數。
尾箱出庫時,亦要登記「尾箱出入庫登記簿」,並共同驗箱驗封簽章。
第五章 查庫

第三十四條 要堅持查庫制度。基層行領導及出納負責人應經常不定期檢查金庫。主管行長每月要查一次,出納負責人每旬要查一次。管轄行對下級行的金庫也應進行經常性檢查,分行出納管理部門每年要組織一次金庫全面檢查,以確保金庫安全。

第三十五條 查庫時,查庫人要親自動手核點庫存,不得監而不查,敷衍馬虎。

第三十六條 本行主管行長和出納負責人查庫,管庫員必須始終陪同在場。
管轄行出納管理部門查庫,查庫人應出示查庫介紹信(各分行可印製專用查庫介紹信)和查庫人身份證,由被查行主管行長(或指定的負責人,下同)負責接待,並在查庫介紹信上簽字。查庫時,被查行主管行長、出納負責人和管庫員應始終陪同在場,自覺接受檢查,回答提出的問題。被查行對管轄行的查庫,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人民銀行稽核查庫,被查行應按上述規定,辦理查庫手續,接受查庫。
對管轄行無查庫介紹信和查庫人身份證的查庫,基層行應予以拒絕。對其他單位或本系統其他部門的查庫,一律不予接待。管轄行保衛部門的安全保衛檢查,一般不得進入庫內檢查。確需入庫檢查庫內安全設施的,則要按照出納管理部門查庫手續辦理,並由被查行主管行長、保衛負責人、管庫員始終陪同在場。檢查時,只檢查庫內安全設施,不得清點現金、證券等庫存實物。
當地公安部門對金庫及守衛的安全保衛檢查,必須出示公安部門的安全檢查介紹信和本人身份證,被查行要向檢查單位核實,並由主管行長及保衛人員陪同檢查,但禁止進入庫內檢查。對公安部門的夜間金庫安全檢查,各行一律不予接待。

第三十七條 查庫時,應認真檢查下列內容:
一、庫存現金是否建立帳簿,是否堅持每天記載;
二、清點庫存現金、證券,帳實是否相符,有無白條抵庫或挪用庫款情況;
三、人民幣票樣、證券票樣是否入櫃保管,是否做到帳實相符;
四、整捆庫存現金、證券是否按規定分類整齊擺放,拆捆、拆把的零散現金、證券是否入櫃保管,有無發生鼠咬、蟲蛀、霉爛等事故,庫房是否整潔,有無存放私人物品或其他物品現象;
五、現金、證券出入庫是否按規定辦理出入庫手續,出入庫票是否有出納負責人簽章,是否專夾保管並按月裝訂;
六、寄庫保管的尾箱以及殘損券箱是否加雙鎖加封;
七、庫房防火、防盜、防水、防潮以及聯防治安等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八、金庫正副鑰匙、密碼的使用以及保管是否符合規定;
九、雙人管庫、雙人守庫的執行情況;
十、查庫是否進行記載,記載的問題是否進行了整改

第三十八條 每次查庫結束,查庫人均應將查庫情況和問題在「查庫登記簿」(附式七)上詳細記載,由查庫人和管庫員共同簽章。
對查庫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立即查明原因,分別性質,嚴肅處理,並及時報告上級行。對庫房安全設施不健全和違反規章制度的問題,要限期整改,並按期驗收。
第六章 獎懲

第三十九條 金庫管理工作應定期進行考核。對嚴格執行規章制度,長期安全無差錯事故,庫房管理好的行和管庫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章不循,違章操作,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造成重大差錯事故,使國家和銀行資金受到嚴重損失的管庫員,要根據事實和情節,追究經濟、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因不重視金庫管理工作,用人不當,檢查不嚴,監督不力,違章不究,釀成重大事故案件的行,應追究領導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由中國人民建設銀行總行負責修改和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可根據本制度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金庫管理制度實施細則,並報總行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自1992年7月1日起實行。自實行之日起,過去有關金庫管理工作規定,如有與本制度相抵觸的,均以本制度為准。
附式(略)。

發布部門: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發布日期:1992年05月30日 實施日期:1992年07月01日 (中央法規)

Ⅶ 中國農業銀行內部控制基本規定

中國農業銀行關於印發《中國農業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內部控制的決定》的通知
農銀發[1998]12號
1998-1-1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各直屬分行,各直屬院校: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總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和《關於進一步完善和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建設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要求,結合中國農業銀行的實際,擬定了《中國農業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內部控制的決定》,經全國分行行長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

中國農業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內部控制的決定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有效遏制大案要案,確保中國農業銀行改革與發展的順利進行,現就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內部控制決定如下:

一、強化法人授權管理

中國農業銀行內部法人授權管理,是總行一級法人對全行實施系統管理和控制的基本前提。各級行特別是各級行領導幹部,必須牢固樹立一級法人觀念,自覺維護中國農業銀行整體利益和形象,嚴格在授權范圍內依法合規地進行經營管理活動。要不斷完善法人授權管理辦法,授權內容要進一步細化和量化,對融資業務、債券買賣、中介代理、外匯交易、票據結算等方面也要授權。要提高法人授權管理的透明度,加強對授權工作的檢查和監督。上級行要把對下屬機構行使授權許可權的情況作為稽核和檢查內容,發現越權行為,一律從嚴處理。

二、完善組織控制

一是組織規模要適度。按照經濟區劃和效益原則,控制分支機構的總量,調整分支機構的結構和布局。

二是實行部門制約。按照決策系統、執行系統、監督系統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原則,科學地設置各級行內部職能機構。

三是實行崗位制約,科學地設置各職能部門內部的工作崗位。對那些相容或相同的職能、崗位進行歸並;對那些不相容或不相同的職能、崗位實行分離;對重要業務崗位,必須實行崗位輪換、強制休假和現場稽核等制度。

四是實行程序制約。各級行要有明確成文的決策程序和議事規則,議事要有書面記錄。每項業務操作要依次在各崗位之間傳遞,不允許逆程序或省略程序運作。

五是實行許可權制約。對各級機構、各職能部門、各操作崗位,都要明確權責,制定製約措施。要建立完善的崗位責任制和規范的崗位管理措施。崗位責任制要體現出同責同罰,不論哪個部門、哪個環節、哪個層次、哪個崗位,只要在內部控制中負有相同的責任,就應承擔相同的處罰。

三、完善制度控制

要在近兩年對中國農業銀行基本制度進行清理和修訂的基礎上,按照「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和補充中國農業銀行的內部控制制度新設立分支機構和新業務品種開辦之前,要先建章立制。要維護內部控制制度的嚴肅性,制度一旦制定就要堅決執行,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不執行或另搞一套,如執行中確實有困難,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但不能隨意更改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的綜合管理,由稽核部門負責。各職能部門的內控制度要報稽核部門備案,稽核部門有權對各職能部門制定的內控制度提出質疑有權建議其補充和修改。

四、完善綜合控制

要研究制定對全行系統進行綜合控制的具體辦法和措施,以增強整體控制能力,防止系統失控。要進行經營管理的綜合考評,考評指標的設置要突出信貸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考評辦法要包括激勵和約束機制,並用綜合考核辦法統一和代替各部門的考核辦法,上級行要依據綜合考評結果對下級行進行資源配置。要抓緊建立重要業務風險評價制度,對每筆貸款、拆借、投資、外匯交易等業務活動所涉及的交易對象、部門、行業、地區和國家,在開展業務之前,都應當先測定風險指標,業務發生後對風險狀況要進行跟蹤監測。各級行管理層要能夠及時清楚地掌握自己所面臨的風險狀況,並適時調整政策,採取相應措施,規避或控制可能出現的風險損失。綜合控制由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稽核監督部門負責評價和監督綜合控制的有效性。

五、加強業務部門的自律管理

一要加強業務操作層的自律管理。業務操作層必須不折不扣地按基本制度和業務操作規程行事,不允許逆程序運作或省略程序運作,不允許任何人獨立地完成一項業務活動的全過程而不受到監控。對違規操作上級行有權部門要依據《中國農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處理的暫行規定》及有關業務的違規處理辦法嚴肅查處。

二要加強業務管理層的自律管理。業務管理層要完善業務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同時要加強對所管業務的指導、檢查和監督,上級行要把業務部門自律管理是否到位作為考核的重要內容。支行的業務部門要設置監督檢查崗,配備監督檢查員。凡業務操作層出現違規經營、弄虛作假、大案要案,在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同時,要視情節追究業務部門的連帶責任。業務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監督檢查工作:

首先,監督檢查工作要有量的要求。支行對所屬機構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程序的情況,每季度至少要檢查一次;二級分行對支行業務部門每半年至少要檢查一次;一級分行對二級分行每年至少要檢查一次;總行對一級分行每年要組織抽查或行際間互查,兩年對所有一級分行至少檢查一次。

其次,監督檢查工作要實行責任制,檢查要有書面記錄,並建立檢查檔案。因沒有按規定要求進行檢查或檢查走過場的,發生違規問題,要視情節追究有關領導和檢查人員的責任。

再次,要授予檢查人員一定的許可權,檢查中發現的違規問題,檢查人員有權要求限期整改,事後有權追蹤整改情況,有權提出對違規人員的處理建議。

六、加強稽核工作

一是按照實現稽核工作獨立性、超脫性、權威性的要求,繼續深化稽核體制改革。1997年稽體制改革沒有到位的分行,要在上半年全部到位。要正確理解和貫徹執行雙重負責制,處理好派駐稽核室與駐地行的關系。要建立一級分行總稽核對總行一級法人的述職制度。各行要認真解決好體改後稽核人員的編制、幹部管理和福利待遇等實際問題。

二是強化對業務部門自律管理到位情況的再監督。要監督業務操作崗位落實基本制度和崗位制約制度的情況,監督業務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情況,監督各業務部門之間相互制約制度的落實情況。

三是切實抓好重點單位和重點項目的專項稽核工作。突出對重點單位、重要業務、要害部位、關鍵人員以及薄弱環節的稽核,稽核面要達到100%,對稽核中發現的失控點,尤其是著急控制點失控的,要組織專項稽核,跟蹤追索,清除隱患。要盡快開展電腦稽核,確保計算機業務處理系統中潛在的風險能夠被及時發現和有效控制。

四是要建立稽核工作質量考核和責任事故處罰制度要建立稽核工作質量考核體系,作為評價和檢查稽核工作的依據。同時,要嚴格稽核工作人員責任事故處罰制度,對不認真履行職責,該查沒查的、走過場的、作虛假稽核評語的,要嚴肅追究稽核人員的責任。

七、加強紀檢監察工作

一要繼續認真貫徹黨中央、中央紀委及總行關於廉潔自律、反腐倡廉、制止奢侈浪費的各項規定。要以貫徹中央制止奢侈浪費八條規定為重點,結合落實總行十條規定,推動黨風廉政建設;繼續抓好中央各項廉政規定的落實,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不斷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增強各級行領導班子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各級行紀檢組要按照黨章的規定和中紀委、監察部及總行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同級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的監督,對違反黨紀國法和金融規章制度以及超越授權范圍的行為,必須及時向上級黨組和紀檢組報告。

二要狠抓案件的防範和查處工作,真正落實大案報告制度、隔級核批制度和行長負責制,努力降低大案要案發案率;規范案件上報制度,對有案不報,報而不查,查而不處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進一步加大執紀力度,嚴肅處理違法違紀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

三要強化監督檢查,認真開展執法星空要加強對各級行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強化各級領導幹部的職責意識;要抓好廉潔規定的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全面落實;要對落實總行有關規章制度的情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切實解決有章不循等問題。

八、加強安全保衛工作

首先,要堅持綜合治理,全面推行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以層簽訂安全防範責任書,把安全防範案件責任目標量化分解到各個單位、各個業務部門和崗位,把安全目標管理貫穿於業務經營的每個環節。

其次,要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以預防詐騙、搶劫案件為重點,以營業、守庫、押送款為主要環節,定期對一線人員進行防騙識假教育和防範暴力犯罪演練,提高職工的防範意識和防範技能。要加強專職保衛隊伍建設,加強槍支管理,加強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提高物防、技防水平。

第三,要加強安全檢查,包括綜合檢查和專項檢查。安全檢查以支行的日常檢查為主,每月不少於一次,檢查面50%以上。檢查要有記錄,發現問題要發「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並做出相應處罰。

第四,要嚴格案件管理。要按照《中國農業銀行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對有案不報,報而不查,查而不糾的,嚴肅追究責任。對違反規章制度造成隱患、漏洞以及發生案件、事故的有關單位領導和責任人,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處理規定。

九、加強對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監督

對分支機構負責人要明確任期和任期責任,在任職期內,不僅要對本單位的經營管理負全責,還要對本單位依法合規經營、業務報表真實完整負全責。對分支機構負責人要建立責任稽核制度,稽核意見要進人事檔案,並作為幹部任務或調配的重要依據。分支機構負責人離任前,稽核部門要對其全面稽核,發現有嚴重問題的,在問題表之前不得調離。基層營業機構負責人要嚴格按照總行頒發的《基層營業機構負責人辦事規則》行事。

十、嚴格責任追究制度

各級行要嚴格執行總行制定的《中國農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處理的暫行規定》以及有關業務的違規處理辦法,以政紀處分為主,經濟處罰為輔,堅持從嚴執紀,違規必究,不但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而且要追究有關領導的連帶責任,不搞下不為例。對違規違紀行為,即使沒有造成損失,也必須視情節進行處理,決不能姑息遷就。要建立永久責任制度,每個員工對自己的工作負永久性責任,無論問題何時暴露,原當事人走到哪裡,都要按規定嚴肅追究原當事人的責任。

十一、開展內部控制綜合評級工作

總行稽核監督委員會負責全行內部控制的綜合評級工作。要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要求,結合中國農業銀行的實際,制定出全行內部控制綜合評級的實施辦法。各級行每年要進行一次內部控制綜合評級,通過內部控制綜合評級,要發現內控建設中的問題,對內控制度不健全的,要責成有關部門建章立制;對內控制度執行不力,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要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違規違紀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要把內部控制綜合評級與等級行管理結合起來,並與獎懲掛鉤。

十二、加強內控建設的組織領導,努力實現三年奮斗目標

要堅持在黨組(委)統一領導下,業務部門衙後監督部門通力協作,上下齊抓共管。各級行領導要高度重視內控工作,把防範金融風險和大案要案工作真正擺上各級行的重要議事日程,堅持內控優先、標本兼治、預防為主的方針,以抓基礎、抓基層、抓薄弱環節為重點,不斷完善內控建設。力爭用三年時間,使全行整章建製成效顯著,行風行紀明顯改善,資產質量逐年提高,新發案件逐年下降,初步實現全行內部控制制度化、程序化、規范化、系統化,形成鐵賬本、鐵算盤和鐵規章的「三鐵」局面。

Ⅷ 跪求銀行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工商銀行內部控制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全行業務經營管理活動安全、有效、穩健運行,切實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原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本行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商銀行內部控制是一種自律行為,是為實現經營目標、防範風險,對內部機構、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的經營活動及業務行為進行規范、牽制和控制的方法、措施、程序的總稱。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工商銀行所轄各級經營機構、管理部門及全體員工,所稱業務包括本、外幣業務。

第二章 內部控制的目標、原則、結構和要求

第四條 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是:在全行建立一個運作規范化、管理科學化、監控制度化的內控體系。具體如下:

一、保證法律法規、金融規章的貫徹落實;

二、保證全行發展規劃和經營目標的全面實現;

三、預防各類違法、違規及違章行為,將各種風險控制在規定的范圍之內;

四、保證會計記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保證及時提供可靠的財務會計報告;

五、保障內部授權、授信責任的全面落實及相關責任人員履行其職責。

第五條 全行要按照依法合規、穩健經營的要求,制定明確的經營方針,完善「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經營機制,堅持「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相統一的經營原則。在內部控制建設方面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並貫穿於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始終。

二、完整性原則。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有相應的規范程序和監督制約;監督制約應滲透到所有業務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部門、崗位和人員。

三、及時性原則。各項業務經營活動必須在發生時進行及時准確的記錄,並遵循效率性原則,外簡內繁;新設分支機構或新開業務種類時,必須按照「內控優先」的原則,建立並完善相關的規章制度。

四、審慎性原則。各項業務經營活動必須防範風險,審慎經營,保證資金、財產的安全與完整。

五、有效性原則。內控制度應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全行經營管理的需要適時修改完善,並保證得到全面落實執行,不得有任何空間、時限及人員的例外。

六、獨立性原則。直接操作人員和控制人員應相對獨立,適當分離;內控制度的檢查、評價部門必須獨立於內控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部門。

第六條 內部控制系統的結構。全行內部控制縱向結構由決策控制、執行控制、監督控制組成。橫向結構由組織結構控制、計劃財務控制、資金營運控制、會計管理控制、電子化系統控制等組成。縱橫結構相互交叉,相互依賴,相互制約,共同構成對全行經營活動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綜合網路體系。

第七條 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一、各行要結合本單位經營管理及業務特點,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要求,建立明確、具體、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形成責權分明、平衡制約、規章健全、運作有序的內部控制機制。在各項業務經營中,堅持「授權有限,相互制約,事後復核」原則,完善授權審批制度,切實加強對管理人員和一般從業人員的約束和監督。各項業務的開展要制定相應的崗位工作手冊和業務指導書,明確操作規則、程序和各項具體要求,各職能部門、各業務崗位和人員都必須嚴格照章操作業務,不允許違反程序或省略程序操作。

二、各行必須建立三道控制防線:

(一)自控防線。一線崗位要實行雙人、雙職、雙責,單人單崗處理業務的,要有相應的前台監控和後續監督機制;各業務部門應根據防範本部門所轄業務范圍內各類經營風險的需要,組織開展管轄業務內控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和控制,並對控制效果承擔控制責任。

(二)互控防線。應建立相關部門、相關崗位之間相互監督制約的工作機制,建立業務文件在相關部門和相關崗位之間傳遞的工作程序,明確簽字責任。

(三)監控防線。應建立以內部監督部門對各機構、部門及崗位各項業務實施全面監督反饋的監控防線。內部監督部門必須認真履行監督職能,加強業務監督,並及時將檢查、評價結果向有關部門進行反饋。

三、各行在業務經營過程中對以下業務及人員應實行恰當的責任分離制度(櫃員制機構例外,但必須有恰當的現場及後續監督控制保障機制):

(一)部門責任分離。

1.資金計劃業務的管理和其會計的核算;資金調撥、授權和賬戶調劑;前台交易和後台結算。

2.貸款調查、貸款審查、貸款管理和貸款業務會計核算。

3.會計核算和現金出納。

4.電子化系統的軟體開發與業務經辦及應用軟體操作。

5.固定資產及內部財產的登記、保管、領發與賬務核算。

6.現金、有價證券的保管與核算。

7.各項資金(含信貸、財務)及財產損失的確認與核銷。

8.開證申請人資信狀況和償付能力的審查與開證。

9.其他有必要實行責任分離的部門。

(二)崗位責任分離。

1.各項交易業務的授權審批與具體經辦。

2.資信調查、風險評估與貸款審批發放。

3.同城票據交換與清算票據的核算。

4.儲蓄、會計前台業務核算與其事後監督。

5.會計印章、密押、憑證及儲蓄印章、憑證的保管使用。

6.電子數據處理系統的維護管理與業務操作。

7.國際貿易結算業務中融資業務與結算業務。

8.市場開拓與業務處理。

9.負責賬務處理的人員與負責資金劃轉(含審批)人員。

10.國際結算部門內電傳(訊)人員與密押(控制文件管理)人員。

11.牡丹卡業務中資信審查與發卡、審批與打卡、打卡與建檔、卡片管理與打卡、密碼發放與已打未發卡管理、密鑰A、B參數管理使用人員。

12.其他有必要實行責任分離的崗位。

四、各行要嚴格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健全信息資料(包括各類存儲媒體形式的業務數據和技術文檔資料)保全系統:

(一)完整性。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總行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信息資料管理制度,按部門分類積累、整理和管理全面完整的信息資料。

(二)真實性。各類信息資料應真實准確。

(三)保密性。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對信息資料實行嚴格的密級管理,並嚴格執行收發、列印、交接、歸檔、修改、保管、使用、調閱、登記、銷毀制度。對重要的信息資料必須雙重以上備份和異地存放,調閱需取得相應授權。凡屬「秘密」級以上、涉及資金財產的文件、計劃、報告,通訊密碼、密碼協議、密碼演算法及密鑰,決算報表、法律文書、人事檔案等重要信息資料,必須由專人保管和立卷。切實加強保密控制,防止信息資料被非法修改、泄露或竊取。

(四)安全性。務必保證各類信息資料在採集、錄入、加工、處理、網路傳輸、輸出過程中的安全、准確和完整;重要信息資料必須妥善存放在有保密設施和安全措施的庫房內,備份資料應異地保存,防毀防盜。對信息資料的存取、復制、更正、調閱、使用,必須實施嚴格的操作、授權及責任制度,保證信息資料安全。

五、各行要對營業機構及各重要部位和崗位建立實施完備有效的應急應變計劃。

(一)對意外災害及人為原因可能出現的各類突發事件或故障,須制訂嚴格的、可操作的、責任落實的、公開的應急預案。加強災害性事故防範和應對演練,確保資金和人員安全,並建立實體保護的保險制度。

(二)對重要及關鍵崗位人員必須具備適當的人員備份。

六、各行要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督系統,建立各項業務風險評價、內部控制的檢查評價機制和對違規違章行為的責任追究機制,及時發現問題並堵塞漏洞,有效防止內部侵吞、挪用和外部盜竊、詐騙。凡違反規章制度的,必須做出嚴肅處理,包括:批評教育、經濟處罰、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各級經營機構及部分負責人應牢固樹立內控風險意識,對管轄行處及分管業務的內部控制狀況負責,對由於內控不嚴所形成的風險損失承擔領導責任。

第三章 組織結構內部控制

第八條 組織決策控制。

一、制衡系統。建立完備的決策系統、執行系統和監督反饋系統,並按照相互制衡的原則設置內部機構及部門。

二、決策程序。制定明確、成文的決策程序,全部經營管理決策要按照規定程序進行,並保留可核實的記錄。切實保證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防止個人獨斷專行、超越或違反決策程序。

三、法人授權。完善統一法人體制,堅持授權、轉授權制度,認真執行上級行的經營方針和決策,並嚴格在職責和許可權范圍內開展業務、行使職權。

四、機構設置。按照集約化經營的要求,合理設置分支機構及營業網點。設置機構和網點應認真進行可行性研究,並按規定程序報批。

五、關系協調。

(一)縱向協調。應保證指標指令自上而下地完整執行和經營責任自下而上逐級負責,在系統內部形成有效的命令鏈和報告鏈。

(二)橫向協調。建立健全標準的協調程序,明確各部門的協調職能、義務及協調方法和措施,並建立健全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制度,及時消除各種不協調因素。

第九條 人事制度控制。

一、崗位職責。按照目標管理要求,制定規范的崗位責任制度、嚴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標准;明確不同崗位的工作任務,並賦予相應的責任和職權,建立相互配合、相互督促、相互制約的工作關系;對重點崗位、重點業務、重點憑證及財物要加強監控和管理。任何一項交易業務,必須有兩人以上簽字或授權。

二、調配任用。

(一)錄用調配。嚴格執行國家及總行有關錄用調配工作的政策及規定,制定明確的人員招聘錄用條件,充分體現「公開、公平、競爭」原則。堅持近親迴避制度、幹部交流制度、重要管理崗位和重要業務崗位輪換制度。

(二)選拔任用。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和方針政策,堅持幹部隊伍建設「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的用人原則,制定明確的用人標准,堅持任職資格審查。建立嚴格的組織程序。明確幹部管理許可權,嚴禁任何越權行為。建立選拔任用工作逐級負責制度及用人失察責任追究制度。

三、用工管理。堅持國家及總行制定的用工政策、用工計劃和報批制度,不得擅自或越權行事。實施和完善勞動合同制度,建立規范的用人單位和員工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嚴格執行機構及工資報批制度。

四、培訓開發。應制定職工教育與培訓計劃,並認真組織實施。堅持入行教育、崗前培訓、各類專業培訓和定期離崗培訓制度。堅持每年對從業人員進行一定期限的離崗業務培訓和內控知識培訓,增強員工的風險意識、法紀意識和責任意識,確保員工熟悉崗位工作要求,了解和掌握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

五、考核機制。建立並完善員工考評制度,促進員工積極進取。
第十條 領導職權控制。

一、授權授信。嚴格遵循中國人民銀行和總行有關授權、授信管理辦法及要求,制定並落實授權授信執行、控制、檢查及考核辦法,堅持逐級有限授權、分類區別授權、適時調整授權。

二、權力監督。加強對行政領導權力的監督制約,增加權力透明度。在不涉及失泄密的條件下,公開辦事規則。公開的內容應包括辦事職責、紀律、程序、時限及結果等。

三、定期輪崗。對在同一崗位上連續任職一定年限的分支機構及業務部門負責人應實行定期輪崗,對因特殊情況不能輪崗的,應實行指定離任稽核或強制休假制度。

四、任期責任。在行政領導的任期內,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任期目標責任考核和檢查,必要時進行任期內責任稽核。對任期中演變為不符合任職資格和條件的人員,必須及時調整。

五、崗位離任。各級行負責人員離任應嚴格按規定組織離任稽核。離任稽核應堅持先停職、後稽核、有結論、再安排的基本程序。

第四章 計劃財務內部控制

第十一條 計劃目標控制。

一、目標設計。計劃目標應根據全行統一的經營思想及原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計劃目標應具有預見性、先進性、經濟性和可操作性。

二、運作程序。充分調查研究,預測發展趨勢,評價、選定方案,擬定經營計劃,編制報告。

三、組織執行。按部門、單位有機分解目標和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目標考核責任制度,對目標實行系統監測。

四、目標調整。計劃目標與實際情況差距較大時應及時進行調整,目標調整必須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從實際出發,以國家和總行政策規定為依據,糾正偏差,使計劃目標切實可行。

第十二條 資產負債比例控制。

一、組織決策。各行應成立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委員會,制定工作規則,並對決議事項建立系統、完整的書面記錄和執行反饋的內控制度。

二、計劃監測。嚴格執行上級行下達的資產負債比例或限額,並定期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測和分析。

三、利率執行。認真執行國家各項利率政策、制度及規定。合理制定內部資金利率。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利率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並予以糾正。

第十三條 財務核算管理控制。

一、組織決策。各核算行均應成立財務審查委員會,作為財務開支審查機構,負責審議、分析、監督全行重要財務事項,決議事項應保留系統、完整的書面記錄。

二、管理及授權。

(一)必須真實、准確、及時、完整地進行財務核算,依法建賬,嚴禁搞「兩本賬」或弄虛作假。

(二)財務管理尤其是對各項支出的管理必須實行嚴格的授權控制和管理,根據授權授信制定合理的財務審批許可權,對大額支出必須嚴格實行授權控制。未經批准超限額審批及越權審批的,要追究簽批人的責任。

(三)財務指標的分配、所有財務資金的上劃與下、籌集與使用等,必須歸口財務審查委員會和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門開口子、下指標的,財務部門均有權拒絕執行;財務賬戶必須統一管理,嚴禁私設「小金庫」。

三、各項收入應及時、足額、完整入賬。嚴防跑、冒、滴、漏,任何機構、部門及個人都不得少計、少收、轉移甚至截留任何收入。

四、成本費用。

(一)嚴格執行國家利率政策,改善負債結構,降低負債成本。

(二)加強對各項成本支出的管理。嚴禁亂劃、亂擠、亂沖、亂攤、亂支及虛列支出,各項准備金應按規定提取、使用。

(三)制定並嚴格遵循費用支出控制辦法,加強對費用支出的監督,增加透明度,禁止任何部門及個人濫用職權亂用多支。各項費用支出不得以撥代支。

五、損益核算。確保損益核算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准確性,所有應計、應提、應列、應攤、應並的各項財務收支必須按制度規定進行,嚴防損益失實,嚴禁隱瞞或編造損益,嚴禁截留利潤。

六、分析預測。建立健全財務分析制度,完善財務考核和激勵機制;依據管理會計理論,建立成本、利潤責任中心,強化成本控制,推行部門成本核算,建立預決算分析模型,加強對本單位及各項業務的本、量、利分析。

第十四條 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管理控制。

一、嚴格控制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嚴格遵守總行核定的固定資產控制標准,加強對基建項目預決算審查及基建過程中的財務監督;嚴格固定資產增加、減少、折舊等賬務核算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資產購建、領用、改造、維修、報廢及實物管理、殘值入賬等各項內控管理制度;購建的固定資產必須登記造冊、納入賬內核算;租賃性資產要視同本行資產納入表外科目登記管理;加強固定資產實物管理,確保賬卡齊全、賬實相符;實行年度檢查制度。

二、對儲蓄網點裝修、基建工程項目建設要通過招投標選擇承建單位,對工程項目的預決算要組織力量或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審計,嚴把工程質量關。有條件的地區(城市分行)對辦公用品及批量耗用的低值易耗品要推行集團購買制度,通過招投標選擇供應廠商。

第五章 資金營運內部控制

第十五條 計劃管理控制。各行要按照總行的統一部署和要求,按月編制資金營運計劃,做好資金頭寸預測工作,加強資金頭寸管理;嚴格執行上級行下達的系統內借款、現金、有價證券發行等計劃,並定期進行檢查監測。

第十六條 資金調度及系統內借款控制。

一、資金的調出調入應嚴格按照授權范圍進行審批,並及時劃撥資金,登記相應台賬。對大額資金調撥,資金匯出行必須做好跟蹤監測工作,確保匯出資金及時匯達指定行,以減少在途損失;對當天未入賬的在途資金,應查明原因,並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採取補救措施。

二、申請辦理系統內借款,不得超越授權范圍並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系統內借款的投向應符合總行有關規定,對不予安排的系統內借款申請,主管部門應說明原因。

第十七條 市場融資控制。

一、公開市場操作。總行資金營運部參與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應制定並嚴格遵循統一的操作規程;交易的策略、品種、數額應嚴格按照授權范圍辦理。

二、向中國人民銀行再貸款。由資金營運部門統一向中國人民銀行辦理再貸款申請、歸還手續;要嚴格按照授權范圍辦理再貸款申請,努力降低利率風險損失。

三、同業拆借。嚴格執行總行對資金拆借交易對手、拆借范圍、拆借期限和拆借數量的授權及拆借程序的規定,加強風險管理與控制,積極、穩妥地開展同業拆借業務,並及時、真實地報告業務開展情況;建立健全資金拆借考核檢查制度。

四、證券交易。總行資金營運部及被授權的一級分行可參與銀行間證券買賣與回購交易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證券二級市場交易。證券交易應制訂並嚴格遵循統一的操作規程,切實做到指令、交易與賬務相分離,認真落實事前控制、事後監督等風險控制手段;交易的策略、品種、總額和單筆交易金額應嚴格按照授權范圍辦理;所有證券交易只限於場內交易,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場外交易的,須報經總行批准;證券交易部門要及時、真實地報告交易情況。

五、票據轉貼現與再貼現。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和總行關於票據轉貼現與再貼現的政策、制度及規定,積極、穩妥地開辦轉貼現與再貼現業務,調劑資金餘缺。@18>第十八條 證券及現金管理控制。

一、證券管理。嚴格執行總行關於發行和代理發行有價證券的有關規定,不得為企業代理發行債券,不得為企業墊款兌付債券;未經總行批准,不得為其他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證券經營機構分銷國債或其他債券。在代理國債發行業務中,要嚴格執行總行分配計劃,分配計劃不足或難以完成時,要及時向總行申請調劑,嚴禁超計劃發行國債;各級行要如實上報國債發行情況,並將國債發行款全額劃至總行。

二、現金管理。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和總行關於現金管理的政策、制度及規定,加強現金管理,重點控制大額現金支付;建立健全現金管理考核機制。

第十九條 支付風險控制。各級行要對轄內支付負責,根據本行的支付情況,保持適度的備付金比例,確保對外支付;在轄內平衡的基礎上資金頭寸仍然不足時,應及時向上級行請調資金,確保對外支付。

第六章 存款業務內部控制

第二十條 政策控制。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不得超范圍吸收存款;不得公款私存;不得提高或變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開辦新的存款業務種類必須事先報經同級人民銀行和上級行批准。

第二十一條 紀律控制。強化賬戶管理,嚴禁濫設及編造存款賬戶;嚴格各類存款核算管理,嚴禁濫用科目或通過調整賬務及報表等手段轉移、虛增、虛減、瞞報存款;嚴禁任何形式的賬外經營;建立健全以計劃完成情況為考核內容的存款考核制度,對考核結果加強檢查監督,對弄虛作假的機構和人員要嚴肅查處。

第二十二條 核算程序控制。制定統一的存款業務核算管理制度及具體的業務操作規程;開辦新的業務品種要事先制定核算制度及業務操作規程。

第二十三條 要害部位、關鍵環節控制。堅持「制約審核」與「重點監控」相結合原則,加大對業務處理過程的管理控制及監督檢查的力度和頻度。

一、對大額轉賬及現金存取、通存通兌及各項特殊業務,以及對內部往來資金、現金領繳調撥及庫款箱的出入庫、保管等要建立嚴格有效的控制制度。

二、有價單證和重要空白憑證的印製、保管、領發、使用、交換及過期作廢單(憑)證的上繳、銷毀等應制訂專門制度,嚴格傳遞過程中簽字等責任確認手續。

三、公私印章的制發、使用、保管、移交、銷毀,終端密鑰(操作員代碼)的批准、登記、簽發、更換、查詢、擁有和使用及檢查監督等要嚴格按制度規定執行。

四、櫃員制儲蓄所必須實行嚴格有效的電子監控,按規定配備人員。對現金、有價單證和重要空白憑證,必須堅持「自管自用,每日一清,換人清點,雙人封存」原則。

五、通存通兌、特殊業務要嚴格按制度辦理,並加強定期、不定期檢查。

第二十四條 監督保障控制。各級存款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輔導、檢查、控制體系,配足、配齊檢查輔導員和事後監督員,明確儲蓄科長、主任、檢查輔導員、事後監督員等各級管理人員責任。

一、檢查輔導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易發案部位及特殊業務的檢查輔導,發現問題立即查詢查清,並建立重大問題報告制度。

二、事後監督部門應對業務過程、有價單證和重要空白憑證實行全面監督檢查,對要害部位、關鍵環節進行重點監督,發現問題應立即查詢、反饋並及時糾正。

三、檢查輔導員和事後監督員應有完整的工作日誌並建立嚴格的考核制度。

第七章 貸款業務內部控制

第二十五條 組織控制。各級貸款審批機構必須建立貸款審查委員會和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委員會,負責貸款的審查和貸款企業的資信評估。上述兩個委員會都要制定工作規則,並對決議事項保留完整的書面記錄。

第二十六條 政策控制。

一、貸款投向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經濟、金融政策和全行總體發展戰略及信貸制度規定。

二、貸款投量要遵循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在授權授信范圍以內。

三、必須按照《貸款通則》有關規定,堅持貸款基本條件,堅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

第二十七條 貸款程序控制。

一、責任分離。建立健全審貸分離責任制度,嚴禁由單人或單個部門單獨完成貸款全過程。任何人不得超越職權或違反程序發放貸款。縣支行貸款可提交上級行信貸部門審查。

二、操作程序。應針對貸款業務調查、(項目貸款)評估、審查、審批、簽約、發放、檢查、監測、收回、不良貸款催收、核銷等各環節制定明確具體的操作規程。堅持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制度。

三、分級審批。應根據信貸政策、貸款種類、借款人的信用等級和抵(質)押物、保證人及貸款風險度等情況,在授權審批許可權內確定是否貸款,超過審批許可權的貸款必須報上級行審批。

第二十八條 安全保障控制。

一、各級行長在授權范圍內對貸款的發放和收回負全部責任。

二、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製度,貸款五級分類制度,合法有效的擔保制度,不良貸款的監管、清收和核銷補償制度,信貸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三、加強信貸風險考核指標體系以及預警預報系統建設,建立並完善信貸管理台賬電子系統,對信貸風險和借款企業經營風險進行監測,對每筆貸款明確責任人員,落實清收責任。

四、信貸部門對貸款的分析、考核、檢查必須保留完整的書面記錄。

五、發放貸款應使用總行統一的借款合同文本,特殊情況需要修改的,必須經

過法律事務部門審查。

六、住房信貸業務應抓好以下控制部位及環節:住房開發貸款的建設項目評定、項目工程保險、有效抵押和第三者保證;個人住房貸款期房和現房的價值評估、有效抵(質)押、房屋財產保險、履約信用保險或第三者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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