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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證後不予處罰

發布時間: 2020-12-29 16:31:33

行政處罰聽證後改判,可以改判嗎

可以減輕,但不得加重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專不得屬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被稱為申辯不加重處罰原則。該原則有兩層含義: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前應當傾聽被處罰人的意見,不得因被處罰人對擬議中的處罰事實和依據有異議而加重處罰;行政機關作出一個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後,因當事人的申辯,在被復議機關撤銷原處罰決定責令重作,或者被人民法院判令重作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不得基於原處罰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加重對當事人的處罰,包括處罰種類的加重和處罰幅度的加重。申辯不加重處罰原則的目的是保護當事人向行政機關、復議機關以及人民法院提出申辯、訴訟的權利。如果允許行政機關在當事人申辯後加重處罰,將限制甚至剝奪當事人的申辯權利。因此,所謂申辯加重處罰主要針對的是行政機關單純就當事人的申辯行為而加重處罰的情形。

㈡ 行政處罰以後,受處罰企業要求聽證,遭到拒絕,法院應該怎麼判

1、聽證是行政處罰之前的一個法律程序,《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回政機關作出責令答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2、《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如果你沒有在上述日期內提出聽證的請求,則視為你已經放棄了聽證的權利。
3、如果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告知你聽證的權利就作出了處罰決定,則你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以行政處罰程序違法為由要求判決撤銷該處罰決定。
4、如果你已經放棄了聽證的要求,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你已經無權要求聽證。對處罰不服時,你可以在訴訟時效內提起行政訴訟。

㈢ 行政處罰聽證後多長時間沒下處罰決定,行政處罰失效

行政處罰法對處罰的時效做出了明確的限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時效的計算,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則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行政處罰追究時效的期限是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日。

行政處罰的時效是指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人追究行政責任,予以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有權進行申辯和質證。

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3)行政處罰聽證後不予處罰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㈣ 行政處罰該不該進行聽證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是指行政處罰決定在被作出之前,在以案件承辦人員為一方、以當事人為另一方的參加下,由行政機關專門人員(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和質證,進一步核實證據和查清事實,以保證處理結果的合法與公正的一道程序。聽證程序是一般程序的一個中間程序,在特殊情況下才採用。依照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可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是:(1)責令停產停業的處罰;(2)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處罰;(3)較大數額罰款的處罰等。——————————————————————————————舉行聽證無論是對當事人還是行政機關,都有很大的好處:
(1)通過聽證程序,當事人可以更好地行使陳述、申辯、質證的權利;
(2)通過聽證,可以讓行政機關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實,獲取證據並准確地適用法律,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出客觀、公正的處罰;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之,聽證必須公開舉行,因此有助於人民群眾對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4)由於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下達處罰決定之前進行,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損害還未造成,更加有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5)很大程序上,減省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給當事人帶來的麻煩。

㈤ 行政處罰聽證後多長時間沒下處罰決定,行政處罰失效

樓主沒弄明白,行政處罰進行的聽證程序,實際上屬於案件調查階段,根據調查結果才決定是否需要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也就是說,在這個階段,行政處罰實際上尚未生效執行,既然未生效,也就沒有失效的說法了。如果行政機關在舉行行政處罰聽證會之後沒有下達處罰決定,那就是當事人不必遭受行政處罰,不存在行政處罰失效的說法。具體法條可參見下列兩條: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由以上法條就可知,聽證結束並不是說行政處罰就生效了,這其實只是案件調查的一個階段,尚須根據調查結果做出不同的決定。決定未下,則沒有生效的行政處罰。
樓主真正想問的,應該是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會舉辦之後多長時間之內下達處罰決定吧。這個沒有具體的法條約束,所以就是由行政機關自己掌握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滿意的話還請採納。

㈥ 行政處罰聽證後 多長時間沒下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失效

樓主沒弄明白,行政處罰進行的聽證程序,實際上屬於案件調查階段,根據調查結果才決定是否需要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也就是說,在這個階段,行政處罰實際上尚未生效執行,既然未生效,也就沒有失效的說法了。如果行政機關在舉行行政處罰聽證會之後沒有下達處罰決定,那就是當事人不必遭受行政處罰,不存在行政處罰失效的說法。具體法條可參見下列兩條: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由以上法條就可知,聽證結束並不是說行政處罰就生效了,這其實只是案件調查的一個階段,尚須根據調查結果做出不同的決定。決定未下,則沒有生效的行政處罰。
樓主真正想問的,應該是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會舉辦之後多長時間之內下達處罰決定吧。這個沒有具體的法條約束,所以就是由行政機關自己掌握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滿意的話還請採納。

㈦ 行政處罰聽證會有時間限制嗎


行政處罰聽證會有時間限制,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版後三日內提出;行政機權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㈧ 行政處罰前不需要履行聽證程序的,在告知後多就能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律法規都只是明確地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沒有具體地明確規定當事人行使陳述和申辯權利的期限。但是在行業文件里,有的做出了規定,例如:在國家局《關於印發煙草專賣執法文書格式的通知》(國煙法[2003]239號)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格式文本中,十分明確地告知當事人「如要求陳述、申辯,應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本局提出。
一般的,告知期限一般是3天,這3天內可以提出陳述和申辯。期滿後,可以履行內部處罰審批程序,負責人同意後,即可下達處罰決定書。
但是,有這樣一種特殊情況:當事人已經陳述和申辯的,或者說當事人沒有陳述和申辯的,又要求當天給予處罰的,可由當事人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回執上註明:「本人已(無)陳述和申辯,要求當天處理」的意見和簽名後,方可在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當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因此,除特殊情況外,最少是在告知後滿3天。

㈨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有什麼規定

除了《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外,有的地方還有關於有關聽證的地方規范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有權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㈩ 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註明不要求聽證時可以立即下達處罰決定書嗎

不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節聽證程序,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版定「當事人要求權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只要是三日內都可以提出聽證,法律沒有取消聽證權的規定。個人認為當事人現場註明不聽證,如果三日內再提出聽證,在法律上是符合要求的,就像其有權推翻自己所有的筆錄口供一樣。倒是處罰機關沒滿三日就下發處罰決定書則必然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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