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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醫療期

發布時間: 2020-12-29 05:26:02

『壹』 戒毒醫療機構發現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在治療期間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如何處罰

根據《禁抄毒法》第67條的襲規定,戒毒醫療機構發現接受戒毒治療的戒毒人員在治療期間吸食、注射毒品,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這里規定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戒毒醫療機構多次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於戒毒醫療機構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而造成嚴重後果的等情況。

『貳』 檢察機關辦理有關精神病人案件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申請有時間規定嗎

第二百八十四條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於強制醫療的適用范圍的規定。
【本條釋義】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本條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強制醫療的適用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這里的「暴力行為」是指以人身、財產等為侵害目標,採取暴力手段,對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極大的損害,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健康及公共安全的行為如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廣大群眾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傷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人身安全」有廣義狹義之說,廣義的人身安全一般包括人的生命、健康、自由、住宅、人格、名譽等安全,狹義的人身安全,一般僅指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這里所說的「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一般是指殺人、傷害、強奸、綁架等嚴重侵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行為。
二是行為人必須屬於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這里的「法定程序鑒定」,是根據刑事訴訟法和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規定,對精神病人的鑒定應當由符合條件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鑒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且簽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是指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屬於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對於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不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三是行為人必須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對於實施了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過法定程序鑒定確認屬於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必須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才能對其進行強制醫療。行為人雖然實施了暴力行為,但不再具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如已經嚴重殘疾等,喪失了繼續危害社會的能力,則不需要再對其進行強制醫療。但在這種情況下,也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而不能放任不管。
行為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上三個條件,才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第二百八十五條 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於強制醫療的決定權、申請程序及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的規定。
【本條釋義】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本條規定。
本條共分三款。第一款是關於強制醫療決定權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在決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時,首先應當判斷行為人是否符合本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即行為人是否實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為,是否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如果行為人具備上述三個條件,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這里的「決定」是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某些程序性問題或者依法由人民法院依職權對某些問題進行處理的一種形式。人民法院的決定在作出後,一般都是立即生效,不能上訴或抗訴,但法律對有些決定也作了特別規定,如駁回申請迴避的決定、對證人不出庭的拘留處罰決定、違反法庭秩序的罰款、拘留處罰決定和強制醫療決定等,有關人員可以申請復議。
第二款是關於強制醫療的申請程序的規定。本款規定了三方面的內容:一是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可能是精神病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鑒定,如果鑒定結果確認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且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應當撤銷刑事案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然後移送人民檢察院。「強制醫療意見書」,是指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而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的法律文書,應當寫明需要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的基本情況、案件認定的犯罪事實、鑒定情況、處理的意見和理由以及所依據的法律條款等。
二是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這里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公安機關在移送案件時提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的,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對於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另一種是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公安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是精神病人,經過審查,發現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也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
三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如果發現被告人可能是精神病人,需要鑒定的,可以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對被告人進行精神病鑒定。如果經過法定程序鑒定,確認被告人是精神病人,且屬於依法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對該判決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上訴,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抗訴。在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如果認為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直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而不需要將該案再退回人民檢察院,由人民檢察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
第三款是關於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這樣規定,一方面考慮到對精神病人的鑒定需要很長時間,且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也需要一定的時間,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本身是非常危險的,如果不採取措施予以控制,放任其在社會上,可能會給社會和他人造成更大的危害,也可能危及其自身安全;另一方面考慮到對精神病人採取的措施應當以治療和改善其精神狀況為目的,不適合採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避免給精神病人帶來更大的精神傷害和痛苦。因此,本款規定了一種特殊的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採用這種措施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必須是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暴力行為,且應當是精神病人,當然既可以是經鑒定確認的,也可以是正在進行鑒定之中的。二是必須在人民法院作出強制醫療決定前採取這種保護性約束措施。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強制醫療決定,就不能再採取這種保護性約束措施,而應當將其送交強制醫療機構執行;如果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強制醫療的決定,也不能採取這種保護性約束措施,而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採取強制措施或立即釋放。三是由公安機關執行。這里規定的「保護性約束措施」,並不是一種處罰措施,而是為了保障精神病人和社會公眾安全而採取的一種帶有保護性的約束措施,既要對行為人實施控制,又要對其進行保護,在必要的時候還應當進行一定的治療。「臨時的」,是指非正式的、較短時間的。

第二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於強制醫療審理程序的規定。
【本條釋義】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本條規定。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是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的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通常有兩種組織形式:一種是獨任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另一種是合議制,除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的案件以外,其他案件都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主要有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第一審案件,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第二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等。這次修改刑事訴訟法又增加了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的兩類案件:一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沒收違法所得案件;另一類是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案件。
第二款是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有關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法定代理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訴訟代理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由於本章規定的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他們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自己無法委託訴訟代理人,其法定代理人應當有權代為委託。「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第二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於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於強制醫療決定期限及對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規定。
【本條釋義】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本條規定。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是關於強制醫療決定期限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於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這里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強制醫療申請。人民檢察院在提出強制醫療申請時,應當提供被申請人實施暴力行為的證據,以及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鑒定意見等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人民檢察院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在受理人民檢察院申請一個月以內作出是否予以強制醫療的決定。對於被申請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對於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強制醫療的決定。另一種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也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如果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需要對被告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的,可以依法對被告人進行精神病鑒定,對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第二款是關於對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根據本款規定,有權申請復議的人員包括:一是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這里所說的「被強制醫療的人」,是指根據本章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予以強制醫療的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強制醫療的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是指被強制醫療的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二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這里所說的「被害人」,是指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被強制醫療的人實施的暴力行為直接侵害的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害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是指被害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如果認為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未患精神病或者雖患精神病但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這里所說的「復議」,是指對司法機關做出的具體決定不服向上級機關提起的重新審查的程序。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於申請復議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百八十八條 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於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於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診斷評估及有關解除強制醫療的
規定。
【本條釋義】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本條規定。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是關於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診斷評估及解除強制醫療的規定。本款規定了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強制醫療機構在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必要治療的同時,還應當根據被強制醫療的人病情,定期組織專業醫師對其進行檢查評估,確認其精神狀況。二是對於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准。強制醫療機構在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時,如果發現被強制醫療的人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提出解除強制醫療的意見,報請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准,解除對其的強制醫療。這里所說的「不具有人身危險性」,是指被強制醫療的人已經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會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人民法院收到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的意見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作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二款是關於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也就是說被強制醫療的人認為自己不應當被強制醫療,或者經過強制醫療的治療已經痊癒,符合解除強制醫療的條件,有權向強制醫療機構提出申請,要求強制醫療機構作出診斷評估,提出解除意見,報請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准;也有權直接向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強制醫療的申請。被強制醫療的人的近親屬如果認為被強制醫療的人不應當被強制醫療或者已經治癒,也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第二百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本條主旨】
本條是關於對強制醫療實行監督的規定。
【本條釋義】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本條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監督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實行監督。在強制醫療的決定程序中,既包括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也包括人民法院的審理活動。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的監督,是其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體現,是通過審查公安機關提出的強制醫療意見及日常偵查工作來實現監督的,包括偵查機關在收集精神病人實施暴力行為的證據材料,對精神病人進行鑒定的程序,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等是否合法等。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在審理階段的監督,主要通過審查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對強制醫療的決定是否正確、合法等來實現的。
二是對強制醫療的執行實行監督。在強制醫療的執行程序中,既包括強制醫療機構的執行活動,也包括人民法院解除批准活動。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機構的執行活動進行監督,主要有審查強制醫療機構是否對被強制醫療的人實施必要的治療,是否按照要求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是否按照要求提出解除強制醫療的申請,是否保障被強制醫療的人合法權利等。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批准解除強制醫療的監督,主要體現在人民法院解除強制醫療的批准程序和批准決定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徇私舞弊行為等。
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如果發現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強制醫療機構有違法行為,可以提出糾正意見,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有關機關應當接受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及時糾正自己的違法行為。同時,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活動,也必須依照本法以及有關法律的規定進行,不得違背或者超越法律的規定,濫用法律監督職能,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強制醫療的正確適用和執行。

『叄』 機關事業單位哪些病可申請長期病休

機關事業單位哪些病可申請長期病休,並沒有相關的規定,但是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可以長期休病假,但是最高時效是在二十四個月,並且要符合以下的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3、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3)機關醫療期擴展閱讀

勞動法關於職工休假相關規定: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參考資料:攸縣人社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的規定(勞動法)

『肆』 機關工作人員長期請抑鬱症病假怎麼處理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機關工作人員長期請抑鬱症病假,合法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予以准許的,超過醫療期仍不能上班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

2、《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4)機關醫療期擴展閱讀:

《病假限定》僅適用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可參照本限定執行。

公務員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限定的傷殘待遇。公務員因公犧牲、因公喪命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限定的撫恤和優待。能夠到單位具體詢問一下。

對於改變管理體制,一套組織兩個牌子的單位,應按組織性質主次區分,只能確定執行國家機關或公司勞保一種福利待遇規則。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規則,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得到幫助和賠償。

『伍』 事業單位病假,長期病假是怎麼規定的工資怎麼核發有何依據規定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規定,機關、事業單位等單位長期病假各情形如下: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按天計發,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4、上述工作人員中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其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其病假期間工資可在相應工作年限計發病假工資基礎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數額。

(5)機關醫療期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第514號令《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相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保證職工年休假,職工在休假期間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單位無特殊原因,應強制安排幹部職工年休假。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陸』 事業單位 長期病假可以最多請多少時間的

24個月,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受傷醫療期根據職工在公司的在職時間,可以享有三到二十四個月的病假醫療期,所以職工病假最長可以請24個月,但是必須由醫院出具病假條。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試用期需提前3天跟公司提出,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6)機關醫療期擴展閱讀

具體內容有:

(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

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柒』 機關事業單位長休病假應具備什麼條件,那些病可以長休

機關事業單位的員工,需要達到一定工作年限,並且屬於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的情況下,可以休比較長的病假。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 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7)機關醫療期擴展閱讀: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

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捌』 事業單位職工長期病休有什麼規定

事業單位病假規定

病假在兩個月以內(不含,公休節假日)的,原工資照發。

病假超過兩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

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8)機關醫療期擴展閱讀:

為了適當解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困難問題,有利於病休人員早日恢復健康,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

1、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以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2、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生活待遇,應有醫療機構證明,並經主管領導機關批准。

3、工作人員工作年限的計算,按照國務院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4、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5、本規定由國家人事局負責解釋。

6、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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