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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撤銷案件規定

發布時間: 2020-12-28 20:58:20

1. 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能否撤銷案件

可以撤銷案件。

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的發展需要及相關要求並案件進行撤回,如果訴訟案件的犯罪事實輕微,不需要進行立案偵查的情況下,則應當由公安機關進行撤銷,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案件的立案偵查需要由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同意後方可以正式取消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1)公安機關撤銷案件規定擴展閱讀:

審查起訴包括程序性審查和實體性審查。主要審查程序包括;

1、由案件承辦人負責審查案件的管轄、審查隨案移送的文書和證據材料,並作出適當處理。

2、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法律的使用。應當認真審閱案件材料,包括訴訟文書和各種證據材料,仔細審查案件中的疑點和難點,得出正確的結論。

3、復核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證據。審查起訴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直接訊問證人、或者重新進行鑒定、堪驗和檢查。

4、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須的證據材料,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5、承辦人審查後,應提出起訴或不起訴意見,報刑事檢察部門負責審核,刑檢部門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後,應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2. 公安機關定性為刑事案件還能撤案嗎

派出所的立案只是立案偵查,在偵查的過程中如果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派出所就會版停止偵查。權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是國家行為,而不是私人行為,並不是私人想調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預。對於自訴刑事案件,我國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則不適用調解。而對於公訴案件,撤案的決定權在檢察機關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接受調解。根據法律規定,公訴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

3.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第七章 立案、撤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七章 立案、撤案

第二節 立 案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三節 撤 案

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3)公安機關撤銷案件規定擴展閱讀

1、刑事案件立案後的撤案,不是受害人或當事人申請就可以撤案的,須辦案機關依法、按程序作出撤案決定才能撤案。

2、對於自訴刑事案件,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則不適用調解。而對於公訴案件,撤案的決定權在檢察機關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接受調解。

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第127令)第185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後,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機關。公安機關作出終止偵查決定後,應當在三日以內告知原犯罪嫌疑人。根據刑訴法的有關規定,具有立案權利的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4. 什麼條件下公安機關可以撤案

可以。傷害案件中,經鑒定為輕傷的,如果雙方自願達成協議,可以不追究對方的刑事回責任。前提條件是,答雙方自願,公安機關不會主持輕傷害案件的調解工作。受害人需要向公安機關提供雙方自行簽訂的協議書及書面寫出撤案申請。如果嫌疑人已經被上網追逃,那麼撤銷的時間需要一定過程。
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毆打他人等案情,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傷情鑒定結果為輕傷以下的,【傷害共分為:不構成傷、輕微傷、輕傷、重傷、死亡】可以主持調解工作。輕傷的案件,公安機關不主持調解,但如果雙方可以自願達成賠償協議的,公安機關可以不追究嫌疑人的法律責任。輕傷以上的案件,不論雙方是否達成協議,一律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5.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發現具有哪些情形的,應當撤銷案件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公安機關撤銷案件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6. 公安機關何時作出撤銷案件決定

撤銷案件是指公安抄機關對立案偵查的案件,發現具有某種法定情形,或者經過偵查否定了原來立案根據所採取的訴訟行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准,然後寫出撤銷案件報告。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製作撤銷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寫出「撤銷案件通知書」,報送檢察機關。

7. 對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有疑義可以提出復議嗎

對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有疑義可以提出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2、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7)公安機關撤銷案件規定擴展閱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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