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機關
工勤人員就是在政府部門工作,但不是國家在編人員,屬於政府內部任職,國家不負責管理,不撥付工資的人員。
傳統的工勤人員佔用編制,為工人身份,但現在各地執行政策好象有所不同,有些地方招收的是臨時工勤人員,所以待遇會有很大差別.而我這里指的是有正式編制的工勤人員,一般分為行政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勤人員,前者服務於公務員系統,但不能轉任為公務員,後者服務於事業單位,可以通過競爭上崗獲取幹部身份。
工勤考核
《暫行規定》將非在編僱用人員定義為「機關事業單位在核定的非在編人員僱用指標內,根據工作需要,以合同形式僱用的,不行使行政權力的人員。」非在編僱用人員根據崗位不同,分為專業技術崗位非在編人員、輔助崗位非在編人員和工勤崗位非在編人員。根據《暫行規定》要求,非在編人員僱用指標由機構編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各單位的工作需要及現有編制使用情況核定下達。指標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期滿後自動失效,如工作需要可由機構編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重新核定。非在編人員的僱用由僱用單位在下達的指標內按照「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自行組織、確定,一般應經過考試、體檢和考核程序。《暫行規定》還特別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僱用非在編人員應當優先面向本市戶籍畢業生和下崗失業人員。[2]
所以,
第一,工勤人員不是公務員。
第二,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緻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第三,行政機關工勤人員應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②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1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二)發展規劃處。
提出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及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與評估;提出推進城鎮化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統籌協調及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
(三)國民經濟綜合處(省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
擬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包括年度計劃的總量平衡、發展速度、結構調整的目標。研究分析和預測預警全省宏觀經濟,組織委機關年度經濟社會發展重要課題研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承擔省國防動員委員會國民經濟動員具體工作。
(四)經濟體制綜合改革處(政策法規處)
研究全省經濟體制改革問題,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擬訂綜合性經濟及體制改革方案;參與研究和銜接委內擬訂的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推進專項經濟體制改革;協調解決經濟體制改革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按分工指導和協調招投標工作。起草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五)固定資產投資處。
監測分析固定資產投資狀況,擬訂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措施;研究提出安排中央和省財政性建設資金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重大建設項目;指導全省工程咨詢業發展。
(六)利用外資處(財經貿易處)。
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承擔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擬訂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規劃並提出重大備選項目,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按規定許可權,提出外商重大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重大投資項目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擬訂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執行;擬定現代物流發展規劃。 (七)地區經濟處(西部開發處)
擬訂全省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政策,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與節約規劃、生態建設與環境整治規劃;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指導地區經濟協作;編制扶貧開發計劃和以工代賑計劃,安排以工代賑資金並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推進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規劃,提出重點在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建設、重大項目布局等建議並協調實施。承擔全省退耕還林工作的綜合協調;承擔省西部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農村牧區經濟處。
提出農村牧區經濟發展規劃、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農牧業和農牧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銜接平衡和編制農業、畜牧業、林業和生態、水利、氣象等發展規劃、計劃。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承擔省生態保護與建設領導小組具體工作。
(九)能源局。
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政策建議;擬定並組織實施能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承擔煤炭、電力等預測預警工作,提出對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的管理意見;研究提出能源節約、能源綜合利用、發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十)基礎產業處。
統籌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組織編制交通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指導計劃;承擔核報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工作;參與指導交通運輸相關產業體制改革工作;綜合分析交通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
(十一)產業協調處
綜合分析工業和服務業發展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研究提出綜合性政策建議;統籌工業、服務業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和重大產業基地建設;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服務業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協調服務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處
組織擬訂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地方性規劃、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能減排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組織編制並實施生態立省建設規劃。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協調開展應對氣候變化對策工作。
(十三)高技術產業處
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規劃;做好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組織重大產業化示範工程;統籌全省信息化的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組織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聯合。 (十四)社會發展處(就業和收入分配處)
綜合提出全省社會發展戰略,組織擬訂和協調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人口和計劃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電視、旅遊、政法、民政等社會發展政策;綜合分析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
(十五)價格處(收費管理處)
監測預測全省價格總水品變動,提出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政策和價格改革的建議;組織起草有關價格、收費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出政府價格管理的范圍、原則、辦法和修訂政府定價目錄的建議;擬訂重要商品價格、收費政策和調整省政府管理的商品價格及收費標准。
擬訂和調整全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性收費和中介服務收費的相關辦法;擬訂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經營性收費和中介服務收費等項目的作價原則和管理辦法;指導州縣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收費管理工作。
(十六)價格監測處
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省價格監測工作,對重要商品、服務價格與市場供求情況和非常時期市場價格的變動情況進行調查、預報和分析;負責對國家重要經濟政策在價格領域影響進行跟蹤和反饋;負責對商品和服務價格實施預測、預警和協調,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及時發布價格信息,正確引導生產和消費;儲備信息資源,為研究改進價格調控和管理提供條件。
(十七)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