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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聽證會

發布時間: 2020-11-21 17:46:43

Ⅰ 為什麼治安拘留沒有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適用於對重大事情的決策,治安拘留處罰屬於最簡單的行政處罰,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解決爭端。

Ⅱ 為什麼行政拘留沒有納入聽證程序

行政拘留是行政強制手段,不是行政措施,何來聽證之說?

Ⅲ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的范圍是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專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屬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據此,應選A\BC

Ⅳ 執行異議聽證會 具體是怎麼樣的程序 不是案外人異議, 是被執行人異議。

執行異議聽證會主要包括三個部分內容:

第一部分是關於執行異議和復議程序的一般規定;

第二部分是關於執行行為異議和復議程序的規定;

第三部分是案外人異議程序的規定。具體規定了以下主要內容:

(一)執行異議原則上應當在三日內立案。立案是司法程序的入口,是當事人等利益主體尋求司法救濟的最初環節,《異議復議規定》嚴格貫徹「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精神,對執行異議的立案時限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符合條件的執行異議都能夠立案受理。

《異議復議規定》第二條規定,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同時,當執行法院存在消極不受理、不審查異議的情形時,《異議復議規定》還賦予異議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的權利。

(二)執行異議的事由應當一次性提出。為了解決實踐中有的異議人以不同的事由分開提出異議以拖延執行的問題,《異議復議規定》第十五條借鑒國外立法例,明確了異議事由一並提出的原則。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如果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並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後,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被限制出境的人有權申請復議。限制出境決定是對被執行人的人身進行限制從而促使其主動履行義務的間接執行措施,雖不屬於狹義意義上的執行行為,但同樣會對被執行人的權利造成重大影響,而法律又沒有規定相應的救濟渠道。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不服罰款、拘留決定時的救濟方式,《異議復議規定》第九條規定,被限制出境的人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復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四)第三人代為償債的無正當理由不得反悔。實踐中,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基於親情、友情或者與被執行人存在關聯關系等因素,向人民法院表示自願代被執行人償還債務,但事後又反悔並提出異議。

這種行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確立的誠實信用原則和處分原則。《異議復議規定》第十八條明確,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因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償還債務而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後,無正當理由反悔並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執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如果執行標的系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執行。但是,並非被執行人只要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執行。

按照前述司法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如果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范圍,人民法院可以執行。《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條對執行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請執行的債權種類是金錢債權還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六)司法拍賣違法時可以撤銷。人民法院的司法拍賣是公法上的拍賣,與平等主體之間的任意拍賣有顯著差別,合同法關於合同效力的規定並不適用於司法拍賣。除非拍賣程序具有嚴重瑕疵,受讓人經過司法拍賣程序依法取得執行標的財產權益應當得到保護。

但是,也應當看到,確有一些司法拍賣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損害了當事人和其他競買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撤銷。在深入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一條明確了司法拍賣應當撤銷的情形:

1、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機構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2、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競買資格的;

3、違法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或者對不同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的;

4、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拍賣標的物進行公告的;

5、其他嚴重違反拍賣程序且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情形。

(七)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擔保債務應當執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擔保債務能否執行,一直是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盡統一。

《異議復議規定》從擴大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范圍的理念出發,在第二十二條規定,公證機關依法賦予擔保債務強制執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執行。被執行人僅以擔保合同不屬於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范圍為由申請不予執行的,不予支持。

(八)執行標的權屬原則上根據登記和佔有情況判斷。案外人異議審查的主要目的,在於對案外人的實體權利異議成立與否迅速作出判斷。由於僅有十五日的審查期間,客觀上只能過濾掉一些明顯成立或者不成立的案外人異議,例如查封登記在案外人名下不動產的行為是否違法,而將實質審查的任務交給執行異議之訴承擔。

而且,案外人異議審查的結論並非終局結論,無論何種結果,當事人或者案外人不服的,皆可通過訴訟程序尋求救濟。所以,《異議復議規定》第二十五條,對執行標的權屬的判斷,確立了「形式審查為主,實質審查為輔」的原則。

即,如果執行標的是不動產、有登記的動產和其他財產權,根據登記來判斷權利人;對沒有登記的動產,根據佔有情況判斷權利人;如果是沒有登記的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或者是沒有佔有情況的動產和其他財產,則根據相關行政許可、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等證據來判斷權利人。

(九)人民法院不能執行買受人購買的符合法定保護條件的未過戶不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從法律上應當視為被執行人的財產,但是,由於我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還不夠完善,買受人如果購買了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由於種種因素未能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如果僅僅考慮申請執行人的金錢債權受償,完全不考慮買受人的利益,將會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也不符合公平原則。

正因如此,《異議復議規定》借鑒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保護買受人物權期待權的有益經驗,在第二十八條至三十條將不動產受讓人區分為一般買受人、消費者買受人、辦理了物權登記的受讓人三種情形,並規定了不同的保護要件,賦予符合法定條件的買受人對不動產的物權期待權以排除執行的效力。

(十)不動產承租人主張租賃權必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佔有不動產。按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關於「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不動產承租人的租賃權具有對抗受讓人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執行不動產時,應當依法保護不動產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異議復議規定》在平衡承租人和申請執行人利益的基礎上,對執行程序中保護不動產承租人的租賃權作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規定。根據《異議復議規定》第三十一條,承租人請求在租賃期內阻止向受讓人移交佔有被執行的不動產,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租賃合同並佔有使用該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同時,如果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承租被執行的不動產或者偽造交付租金證據的,對其提出的阻止移交佔有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拘留聽證會擴展閱讀:

執行異議和復議是執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在執行理論中屬於執行救濟的范疇。從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看,法治水平越高,執行救濟制度越完備。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開始注重執行救濟制度的建立,1991年施行的民事訴訟法中即有關於執行異議的規定,但存在異議范圍過窄、異議審查程序不明確、復議程序缺失等不足。

2000年以後,在立法相對滯後的情況下,部分地方法院利用人民法院執行體制改革的契機,在執行權劃分為執行實施權和執行裁決權的基礎上,推動執行異議制度的逐步健全,取得了一定成果。

2007年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執行異議程序進行了較大的改造,特別是增設了執行復議和執行異議之訴程序,作為不服異議裁定時的救濟途徑,搭建起執行救濟的基本框架。

為了切實保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和案外人行使異議權,滿足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的客觀需要,2009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開始起草《異議復議規定》,數易其稿。其間,反復聽取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庭室和地方法院的意見和建議,數次召開專家論證會,並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8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該規定。

Ⅳ 刑事拘留35天了,說要開什麼聽證會,開了還會判刑嗎

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已經涉嫌犯罪,如果到37天不能逮捕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Ⅵ 刑事拘留35天了,說要開什麼聽證會,開了還會判刑嗎

刑事拘留後,可能會面臨著被逮捕,極有可能會最後判刑的。

Ⅶ 上述處罰可以要求舉證聽證的是()。

中公解析:行政處罰中聽證程序於: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本題中對廠長的行政拘留的行為以及對企業員工的警告行為,都不可以適用聽證程序,而吊銷企業的排污許可證屬於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情形。所以ABD均排除,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

Ⅷ 對拘留不能要求舉行聽證 只能暫緩執行 又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提出聽證要求的時間,應該是行政機關對案件已經調查終結、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通知當事人到場,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等事項。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告知的事項有不同意見,並且與行政機關的認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當事人可以提出聽證要求,聽證要求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的3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

Ⅸ 治安管理聽證程序

當事人3日內要求聽證,行政機關7日前通知聽證時間與地點。
單處行政拘留不可申請聽證,聽證在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情況下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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