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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選擇

發布時間: 2020-12-28 02:03:42

A. 多項選擇題: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 A.立案 B.說明處罰理由. C.聽取申辯與聽證 D.備案

B.說明處罰理由. C.聽取申辯與聽證

一般程序的具體內容:

1、調查取證

2、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

4、處罰決定

B. 宏觀調控是什麼意思

政府宏觀調控來也叫國家宏觀調控源。政府宏觀調控或國家宏觀調控是以政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通過行政手段與經濟手段(主要是財政手段),實現以經濟主體為主導、經濟主體與經濟客體的對稱關系為核心、經濟結構平衡與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行為。

(2)聽證選擇擴展閱讀

宏觀調控的意義

第一,按照宏觀調控的主要任務,完善宏觀調控目標體系。

第二,健全以國家發展戰略和規劃為導向、以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為主要手段的宏觀調控體系。要發揮財政政策在促進經濟增長、優化結構、調節收入方面的重要功能,發揮貨幣政策在保持幣值穩定和總量平衡方面的重要功能。

第三,推進宏觀調控目標制定和政策手段運用機制化。包括:建立健全宏觀經濟形勢分析研判機制和監測預測預警信息會商機制;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建立健全社會聽證、信息公開、公眾參與、專家咨詢等民主決策機制。

C. 為什麼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國家的那些法律法規有要求

我正好摘得有,你看一下行不
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限期整治法律法規摘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二號公布,自日起施行)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6頁
第二章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並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准後,計劃部門方可批准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
第四章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徵得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四章第二十九條 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四章三十一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防範。
第五章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五章第三十九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
(1998年5月29日經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8年月7日1日施行)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13頁。
第三章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以及區域開發等建設項目必須執行環境保護申報登記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和監督,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三同時」審查和環境保護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報告;計劃、經濟、規劃、土地、建設等部門不得批准立項、建設或投產使用。
第三章第二十一條 對排放污染物超過標准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分別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決定。
企業事業單位中超過標準的單個污染源的限期治理,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市屬以上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單個污染源,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二)其他單位的單個污染源,由區、縣(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作出限期治理決定。
跨區、縣(市)的區域性污染的限期治理由我市人民政府決定。
本條所規定的限期治理,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執行,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四章第二十五條 三峽庫區的開發建設必須保護水資源和植被,實施生態經濟區發展戰略。城鎮搬遷、企業遷建和居民點建設等。應制定環境保護規劃,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第七章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視其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經資質審查取得相應證書的專業單位,擅自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污染治理的由於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污染治理失誤造成環境污染的;
(三)不執行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制度或許可制度排放污染物的;
(四)不執行限期治理或取締、關閉、停業、轉產、搬遷決定的;
(五)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造成環境污染和破壞,不履行環境治理和補償責任的;
(六)違反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特殊保護區的管理規定,造成污染危害的;
(七)違反雜訊管理規定,危害周圍生活環境的;
(八)違反引進設備或項目的有關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
(九)違反國家或地方規定進口或轉移固體廢物的;
(十)向環境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以不正當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十一)向水體排放、傾倒固體廢物、垃圾和其他廢物或在河道管理區范圍內堆放、存貯、傾倒、棄置固體廢物和垃圾的;
(十二)不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超標排污費的;
(十三)挪用、擠占、拖欠環境保護資金的;
(十四)擅自拆除或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的;
(十五)從事國家明令禁止或控制生產經營的劇毒物、強致癌物、嚴重污染環境產品的生產和經營的;
(十六)將產生嚴重污染的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
(十七)生產、銷售或使用達不到環境保護技術標準的產品的;
(十八)造成環境污染事故或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後,不按規定報告和採取搶救措施的;
(十九)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十)其他違反國家或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以上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輻度的具體適用,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另行規定。
第七章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環境保護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作出處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原處罰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方《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正,1996年5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六號公布)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35頁
第三章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水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規定的程序經有關環境保護部門審查批准。在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利工程內設置排污口,應當經過有關水利工程管理部門同意。
建設項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部門的檢驗,達不到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準投入生產或使用。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第三章第二十四條 對造成水體嚴重污染的排污單位,限期治理。

《重慶市長江三峽庫區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2001年11月30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2005年5月27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正)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56頁。
第二章第十四條 建設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污染防治設施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
環保行政部門在審批可以造成跨行政區域水環境污染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時,應徵求毗鄰下游區、縣(自治縣、市)環保行政部門的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上級環保行政部門栽定。

《重慶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第23號令)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103頁。
第三章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燃煤裝置,應按照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審查其對環境的影響,嚴格執行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1996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七號公布)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123頁。
第二章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雜訊污染的防治措施,並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第二章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重慶市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辦法》
(重慶市人民政府第126號令)《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133頁。
第二章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制度的要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必須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制定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措施,報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有關部門不得批准施工許可,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其中,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
第二章第十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243頁。
第二章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固全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01年5月8日國家環保總局第9號令公布)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238頁。
第六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必須按建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畜禽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中,應規定畜禽廢渣綜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7號發布)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243頁。
第三章第十六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1998年11月18日國務院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3號發布)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251頁。
第二章第七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行分類管理:
(一)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說細的評價;
(二)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者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都專項評價;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訂並公布。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14號,2003年1月1日施行。文章來源:《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影響評價工作手冊》2003年版第12頁。
第一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項目實行環境保護分類管理:
(一)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全面、說細的評價。
1、原料、產品或生產過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種類多、數量大或毒性大、難以在環境中降解的建設項目;
2、可能造成生態系統結構重大變化、重要生態功能改變、或生物多樣性明顯減少的建設項目;
3、可能對脆弱生態系統產生較大影響或可能引發和加劇自然災害的建設項目;
4、容易引起跨行政區環境影響糾紛的建設項目;
5、所有流域開發、開發區建設、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建等區域性開發活動或建設項目。
(二)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的,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1、污染因素單一,而且污染物種類少、產生量小或毒性較低的建設項目;
2、對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樣性等有一定影響的,但不改變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建設項目;
3、基本不對環境敏感區造成影響的小型建設項目。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1、基本不產生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惡臭、雜訊、震動、熱污染、放謝性、電磁波等不利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
2、基本不改變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樣性等,不改變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的建設項目;
3、不對環境敏感區造成影響的小型建設項目。
詳見15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13號令)文章來源:《環境保護執法手冊》2005年8月版,第265頁。
第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結果,並通過現場檢查等手段,考核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
第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規范,指導並監督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並負責對其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
第七條 建設項目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生產申請。
第九條 建設項目竣工手,建設單位應當向有關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十條 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環境影響評價法》對政府、公民意味著什麼
文章來源:
http://www.chaonet.net/summer/design/14/5/new_page_1.htm
無論是建設項目還是發展規劃,都要先環評、後審批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這是「預防為主」的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方針的具體體現,是避免「先污染、後治理;先破壞、後恢復」的有效武器。
197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只規定對單個的建設項目進行環評。近幾十年我國經濟發展的歷史表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的某些經濟發展規劃,相對於具體的建設項目來說,實施後對環境的影響更巨大,范圍更廣泛。歷史的教訓如果不認真汲取,不從政府的經濟發展規劃和開發建設活動的源頭預防環境問題的產生,我們將會繼續陷於防不勝防、治不勝治的嚴峻局面,我國的現代化進程中還將付出更大的環境代價和經濟代價。
環境影響評價法則將環評的范圍從建設項目擴大到政府規劃。政府規劃分為指導性規劃和專項規劃兩大類。該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該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該法還明確指出,「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國家環保總局政策法規司副司長李恆遠認為,環境影響評價法為落實環境保護參與政府綜合決策和防止因重大決策失誤而造成的環境破壞,提供了法律保障,將有效防止區域、布局性的污染失控和生態破壞。
「環境影響評價法最大的成功之處,是要求政府做環評。這對提高各級政府尤其是部長、省長、市長、縣長等各級領導幹部的環保意識,無疑將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國家環保總局監督管理司司長祝興祥從另外一個角度分析說,「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後,無論是國務院有關部門,還是設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如果不對所起草的規劃組織環評,都將是違法行為;無論是哪一級審批機關,如果審批了沒有組織環評的規劃,都要負法律責任--相信無論哪一級政府,哪一個政府部門,都不會對此視而不見。」
無論是專家還是普通居民,在環評中都有了發言權
國內外環境保護的經驗和教訓,都昭示了公眾參與的重要性。公眾參與是推進環境保護的巨大動力,其參與的廣度與深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環境保護的水平。在我國經濟建設高速發展、環境保護紛繁復雜的情勢下,公眾參與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就更加突出。而在發展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評階段就鼓勵公眾參與,其意義尤其重大。
令人可喜的是,環境影響評價法在歷史上首次對公眾參與環評做出了明確要求,並且對參與的方法、程序及參與意見的有效性,都做出了剛性規定。該法第十一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並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該法還明確規定,無論是規劃還是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都要「附具對意見採納或者不採納的說明」。
環保界人士指出,這充分體現了公正、公開、科學、民主的精神,對保障公民知情權、讓公眾參與決策提供了法律依據。隨著法律的進一步實施,將大大增加環保審批的透明度、提高決策的科學性,最大限度地減少決策的盲目性、隨意性,最大限度地消除污染和破壞隱患。
關鍵在於落實
眾所周知,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是我國法治建設中的通病。如何才能把環境影響評價法落到實處?
首先是要盡快出台法律的實施細則。無論是政府組織規劃環評,還是公眾參與規劃環評,在我國歷史上都是首次,均無前例可循。因此,制定可操作的、科學的實施細則至關重要。據了解,國家環保總局正在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相關的配套規章和程序,力爭在明年6月31日以前出台有關實施細則。
毫無疑問,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是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法的主體,他們對法律的認可、理解和掌握程度,決定著這部法律的落實情況。因此,有關機關要真正重視,認真學習、領會這部法律,提高認識,掌握相關知識,做好實施法律的准備工作。
與其他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同,環境影響評價法為公眾參與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因此,認真學習環境影響評價法,並進行相關的技術、知識儲備,也是有關技術服務機構、專家和每一位關心生存質量的普通公民的當務之急。

D. 什麼叫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制度,是行政機關內部自我糾正錯誤的一種監督機制,是我國民主政治制度的一項重要制度。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就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請求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以維護自己享有的合法權益。

政府或者行政機關與公民、組織之間發生糾紛和爭議,即行政爭議。糾紛和爭議是不可避免的,重要的是要有公正而有效的解決爭議的渠道和方式,使社會和諧穩定。對於行政爭議,由於爭議者一方是掌握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就多了作為行政爭議一方的行政機關依法設置解決爭議的組織和途徑,直接解決行政爭議。這是世界各國都有的制度,在我國稱為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我國一種正式解決行政爭議的途徑。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4)聽證選擇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1999年4月29日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當前版本為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正。

行政復議其特徵主要有:

1、行政復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處理對象;

2、行政復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3、行政復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審查標准;

4、行政復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

5、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

6、行政復議以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

行政復議的優勢:

1、專業性。行政復議機關仍是行政機關,本身擁有各行各業的專家,具有解決相關行政爭議的專業性和技術性的經驗和條件;

2、便捷性。程序相對簡便快速;

3、低廉性。行政復議不收費;

4、范圍較寬。行政訴訟的司法審查以合法性審查為限。行政復議的審查既可以審查合法性,也可以審查合理性,對當事人保護的范圍更寬。

E. 什麼是「破窗理論」如何在政策執行中加以運用呢

中國公共政策執行 二戰以後,西方國家尤其是在美國,公共政策研究取得了豐碩成果,為經濟的繁榮和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提供了良好的決策工具。我國開展這方面的研究是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從最初的引進和介紹西方公共政策研究的框架、理論和方法,到在此基礎上結合中國公共政策實踐展開研究,初步形成了一個中西合璧的政策理論體系。 一、公共政策概述 公共政策涵義與特徵:公共政策是政府用來解決和處理公共問題,達成公共目標或滿足公共需要,經過政治決策過程所形成的一系列原則、方法、策略、措施和方法。公共政策是政府、執政黨及其他政治團體在特定時期為實現一定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目標所採取的政治行動或所規定的行為准則,它是一系列謀略、法令、措施、辦法、方法、條例等的總稱。 公共政策具有以下四個基本特徵:一是公共政策主體,是由政府、執政黨及其他政治團體所制定及執行。二是公共政策價值取向,是一項由意識的行動,要實現特定的目標或目的,政策主體尤其是執政黨和政府總是試圖通過制定和執行政策來實行自己的價值目標。三是公共政策問題導向,是政府為解決特定社會問題以及調整相關利益關系而採取的政治行動。如果一個社會沒有任何問題,公共政策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公共政策所處理的問題可能是單一的,也可能是一系列相互關聯的社會問題。四是公共政策是一種行為准則或行為規范。它總是有具體的作用對象或客體,規定作用對象應該做什麼或不應該做什麼,鼓勵做什麼或限製做什麼。公共政策作為一種規范或准則,帶有權威性和強制性。 公共政策的功能:公共政策的功能就是公共政策在實施過程中所能發揮的功效和作用。一般說來公共政策有以下功能:一是制約性功能。就是制約、禁止政策制定者所不希望的行為發生。二是導向性功能。即引導整個社會朝著政策制定者所希望的方向發展。三是管理性功能。包括行政管理、國民經濟管理、文化教育管理、科學技術管理、思想意識形態管理和社會管理等。 公共政策的內容:主要劃分為政治政策、經濟政策、社會政策和文化政策四大類。主要選取若干經濟、社會政策概括介紹。 經濟政策:(一)財政政策。主要分為稅收政策、國有資本收益政策、政府收費政策、公共支出政策、轉移支付政策、國債政策、贏余或赤字政策、財政管理和財政體制政策等。當前實施的積極財政政策的特徵:綜合運用財政各種調節手段,以增發國債、轉移支付、財政補貼等方式來加大投資力度、擴大消費和促進出口,保證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實施積極財政政策已經六年,取得了顯著的效果。今後的方向:一是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強化財政政策的公共職能;二是要採取有效措施,激活民間投資;三是要以財政資金支持改革深化和結構調整。(二)貨幣政策。1984年由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以來,我國的貨幣政策過程可分為兩個階段:1984年至1997年為第一階段,1998年至今為第二階段。劃分標准為:兩個時期的貨幣政策的主要任務和貨幣政策調控方式的不同。頭五年我國貨幣政策的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穩定,並以此促進經濟增長」。我國的貨幣政策要求既要防止通貨緊縮,又要防止通貨膨脹。要特別注意正確處理金融風險和促進經濟增長的關系;既要保持貨幣供應量適度增長,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增長又要提高貸款質量,保證金融穩健運行。(三)產業政策。產業政策是指政府為改變產業間的資源分配和各種產業中企業的某種經營活動而採取的政策。我國制定產業政策始於1989年。在產業政策的指導下,我國90年年代產業結構調整取得了顯著成效。表現在:一是農業、農村經濟和農民收入得到了顯著提高;二是基礎產業「瓶頸」制約有了很大改善;三是支柱產業迅速發展、產業結構進一步深化;四是第三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大幅提高。根據我國新世紀經濟發展戰略,2001——2010年我國產業政策的基本目標:一是進一步加快我國農業現代化和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步伐;二是進一步提供更加完善的基礎設施;三是進一步加快產業結構調整的步伐;四是要進一步提高我國科技自主開發的能力。 社會政策:(一)科教政策。1985年 「科教興國」戰略,此後7年,我國成功實施了重點基礎研究規劃、科技攻關計劃、863計劃、火炬計劃、星火計劃、燎原計劃、以及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計劃、國家重點工業實驗計劃等一系列重大科技行動,取得了一大批重大科技成功,特別是在基因測序、載人航天等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在教育方面,全國已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基本掃除壯年文盲。新世紀科技政策取向:一是適應市場需求,強化技術開發和產品開放,加速科技成果商品化、產業化進程;二要積極發展高技術及其產業;三要加強基礎性科學研究,瞄準世界科學前沿,重點攻關,力爭在我國具有優勢的領域中有重大突破。在教育領域,基本的政策取向是重點普及義務教育,積極發展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適度發展高等教育,優化教育結構,堅持依法治教,增加教育投入。(二)人口政策。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資源相對不足,是我國的基本國情。全面推行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經過30年的努力已經成功探索並形成了適應生產經濟要求的人口調控體系和計劃生育工作管理體制。全社會對人口問題的認識不斷深化,人們對人口問題已形成共識,越來越多的人自覺實行計劃生育。未來幾十年,解決中國人口與發展問題的基本原則有:人口與發展綜合決策;綜合治理人口問題;國家指導與群眾自願相結合;整體推進與分類指導;以人的全面發展為中心。(三)社會保障政策。自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尤其是1998年以來,採取了「兩個確保」措施及與之相銜接的「三條保障線」政策。21世紀初,我國社會保障事業的主要任務是:加快城鎮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改進籌資凡是和運營機制,推進社會保障公里和富翁的社會化,在農村,以多種形式的農民養老保障和健康保障為先導,積極探索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基本保障體系,建立幫助弱勢群體生活和工作的制度。(四)環境政策。中國環境政策的主要內容包括環境污染控制政策、生態保護政策與國際環境政策。其中污染控制政策是中國環境政策的主體。特點:一是政府主導型。二是經濟兼顧型而非環境優先型。三是環境政策的實施機制比較健全但實施效果欠佳。四是環境政策中的強制性政策占據了主要地位,而具有激勵作用的環境經濟政策的作用則很有限。 二、公共政策的制定與執行過程 公共政策系統的運行是由政策制定、政策執行、政策評估監控和終結等三大環節所組成。公共政策的制定即公共決策:政策制定是從發現問題到政策方案的出台的一系列的功能性活動過程,包括建立議程、方案規劃和方案的合法化等環節。 (一)政策議程:社會向政府提出了大量的採取行動的要求,而在這成千上萬的要求中,只有少量受到政策制定者的注意,那些被制定者所關注並感到必須加以處理的問題便被提上議事日程。這是解決該問題的關鍵一步。政策議程分為兩個主要階段:第一個階段是系統議程。系統議程由成員普遍認為值得公眾注意,並且屬於政府許可權范圍內的問題組成。系統議程本質上屬於議論議程,表現為眾說紛紜的情形。一個問題要成為系統議程必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該問題必須具有一定的影響廣度和深度,引起公眾的關注;二是公眾認為必須對該問題採取行動;三是該問題屬於政府管轄范圍內的事務。第二個階段是政府議程。政府議程由受到政府注意並可能對之採取行動的一些事項構成。本質上是一種行動議程,是決策機關和人員對有關問題依照特定程序予以解決的實際活動過程。社會問題進入政策議程可以通過以下途徑:政治領導人、研究人員、專家學者、行政人員、政治組織、代議制、利益集團、大眾傳播媒介、人民群眾。 (二)方案規劃:政策問題一旦被提上議事日程,接著就進入分析研究並提出解決辦法的階段,即方案規劃階段。包括問題界定、目標確立、方案設計、後果預測、方案抉擇五個環節。1、問題界定。制定政策的目的在於解決問題,問題界定上方案規劃的起點和首要環節。一般來說,只有政策問題才是政府要解決的問題。只有在紛繁復雜的問題群中抓住主要問題,判斷問題的性質及症結所在挖掘其產生的背景和原因,才能真正解決問題。2、目標確立。政策目標來自政策問題,政策的目的就是要消除產生政策問題的根本原因。因此界定問題後就要進行方案的規劃即目標的確定。為保證政策目標的正確性,確立目標時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目標的針對性;可行性;系統性;具體性。3、方案設計。政策知道作為一種決策過程,時對各種解決問題的可能性途徑和方法的選擇過程。政策方案設計的目的就在於提供各種可供選擇的可行性方案或備選方案。方案設計是方案的中心環節,是影響決策效能的關鍵環節,一般分為輪廓勾畫和細節設計。4、後果預測。為了正確地評估方案,必須對方案的後果進行科學預測,這是方案規劃過程的一個重要環節。預測應包括兩個方面:對客觀條件變化的預測和對方案在各種可能的客觀條件下預期效果的預測。5、方案選擇。在對後備方案進行後果預測後,要對各方案進行評選,以抉擇出或綜合出一個最佳方案。這是政策制定的關鍵階段。方案的評估是擇優的前提。評估中通常採用的標准有:有利於總政策的實現;能最大限度地實現政策目標;消耗的政策資源盡可能少;實現政策目標的風險盡可能小;實施中的副作用盡可能小。但在實際工作中,要達到最優目標是困難的比較適宜採用「滿意方案」,即遵循著「有限理性」原則,選擇一種在現實條件下比較可行的方案。 (三)政策合法化:在對政策方案做出抉擇之後,必須將該方案合法化成為真正具有權威性的政策,使之得到有效地執行,這就是政策合法化問題。這是政策制定的一個必要環節,又是政策執行的前提。要保證決策科學化和民主化的實現,使政府的行政決策更加合理或避免重大失誤,就必須要有一套較為完善的法律制度。制度化、法律化是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根本保證。西方公共選擇理論的奠基人布坎南認為,要改進政府的憲政過程(公共決策和公共選擇過程),就必須改革相關的規則,改革政治游戲的框架,因為一切游戲都由它的規則所限制,一場較佳的游戲只產生於改變了的規則。他著重從立憲的角度分析政府決策的規則及約束經濟的、政治的行動者的規則和限制條件。這有一定的合理性。當前,我們的當務之中國是要把已經取得的改革成果用法律和制度的形式確立下來,並最終將決策行為完整地納入法治軌道。程序的合法化可以最大程度地維護人的尊嚴、保障人的人格與自由權利。從法律上比方說,實體錯誤只是把一個東西稱錯了,而程序錯誤則是把稱桿上的定盤星定錯了,稱什麼東西都不準。因此,決策不僅要求科學,而且要求合法。決策合法性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決策內容的合法,即一項決策是否在法律允許的許可權范圍內,是否違反法律的規定;二是決策程序的合法,即決策過程中是否履行了公示(廣大公眾評議或由他們的代表審議)、聽證(允許利害關系人作合法性反對)、審查和批准程序。地方政府對重大事項的決策,既應當向上級政府和中央政府報批,又應當向本級人大報告,由其討論決定。有的還需交給廣大民眾討論,聽取民眾的意見。但是,現在的狀況是對上報告的多,報本級人大討論的少,拿出來交給老百姓議論的就更少了。譬如各級政府的決策對上級政府和本級人大會議報告並請求批准和監督的情況,調查得知,政府決策在對同級人大會議報告請求批准和監督方面是令人不能樂觀的,而這恰恰是決策合法與否的重要標志。由於少了這樣一些程序,「交學費」的現象就會不斷地出現,給人民給社會帶來一些不必要的損失。在對現如今地方政府決策機制的合理性調查中得知,有15.9%的認為很合理,有35.2%的認為比較合理,有36.4%的認為一般,有11.4%的認為不是很合理,1.1%的認為很不合理。在對現如今地方政府決策程序的合法性調查中得知,有11.4%的認為很合法,有35.2%的認為比較合法,40.9%的認為一般,11.4%的認為不是很合法,1.1%的認為很不合法。 可採取的措施有:一是依法確定決策權力的合理結構,理順決斷子系統中各種決策主體的關系。要明確黨政系統(中國共產黨)、人大、政府三者各自的決策許可權、職責和范圍,實現合理分權。既要保證黨對決策工作的領導,又要保證人大的最高決策權,保證和發揮政府作為一個決策主體的地位和作用。二是依法確定科學合理的決策程序,即以法律的形式將這種科學合理的決策程序固定下來。三是規定政策參與者的資格、權利和義務,保障廣大人民群眾參與決策的民主權利,並使決策咨詢特別是專家咨詢制度化。決策的公開和透明,包括人員選拔的公開化、機構設置及職能公開化、決策公開化、決策機構行使權力公開化等。四是建立健全政府決策失誤的法律責任追究制度。現代政治學、憲法學理論認為,今天的政府應當是責任政府,一個政府對它的施政方針、政策和決定以及它的具體施政措施承擔不承擔法律責任,是民主政府同專制政府的分水嶺。 公共政策的執行(如何依法行政)政策執行是政策執行者通過建立組織機構,運用各種政策資源,採取解釋、宣傳、實驗、實施、協調與監控等各種行動,將政策觀念形態的內容轉化為實際效果,從而實現既定政策目標的活動過程。它是實現政策目標的基本途徑,是檢驗政策正確與否的唯一標准,是政策過程的中介性環節。政策執行過程主要包括政策宣傳、政策分解、物質准備、組織准備、政策實驗、全面實施、協調和監督等環節。 依法行政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與以人為本的社會價值原則。 本回答由科學教育分類達人 包建英推薦

F. 簡述納稅人的權利

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知情權

納稅人有權向我們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包括: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

辦理稅收事項的時間、方式、步驟以及需要提交的資料;應納稅額核定及其他稅務行政處理決定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和計算方法;與我們在納稅、處罰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納稅人可以採取的法律救濟途徑及需要滿足的條件。

二、保密權

納稅人有權要求我們為納稅人的情況保密。我們將依法為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主要包括納稅人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納稅人、主要投資人以及經營者不願公開的個人事項。

上述事項,如無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或者納稅人的許可,我們將不會對外部門、社會公眾和其他個人提供。但根據法律規定,稅收違法行為信息不屬於保密范圍。

三、稅收監督權

納稅人對我們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如稅務人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等,可以進行檢舉和控告。同時,納稅人對其他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也有權進行檢舉。

四、納稅申報方式選擇權

納稅人可以直接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採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但採取郵寄或數據電文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的,需經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批准。

五、申請延期申報權

納稅人如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我們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核准,可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

經核准延期辦理申報、報送事項的,應當在稅法規定的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者我們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並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六、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

如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省級稅務機關的批准許可權,審批納稅人的延期繳納稅款申請。

納稅人滿足以下任何一個條件,均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二是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後,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七、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

對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我們發現後,將自發現之日起10日內辦理退還手續;如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我們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我們將自接到納稅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並辦理退還手續,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八、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權

納稅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書面申請減稅、免稅。減稅、免稅的申請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稅、免稅審查批准機關審批。減稅、免稅期滿,應當自期滿次日起恢復納稅。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我們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如納稅人享受的稅收優惠需要備案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及時辦理事前或事後備案。

九、委託稅務代理權

納稅人有權就以下事項委託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稅款繳納和申請退稅、製作涉稅文書、審查納稅情況、建賬建制、辦理財務、稅務咨詢、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提起稅務行政訴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十、陳述與申辯權

納稅人對我們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如果納稅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我們就不得對納稅人實施行政處罰;即使納稅人的陳述或申辯不充分合理,我們也會向納稅人解釋實施行政處罰的原因。我們不會因納稅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十一、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拒絕檢查權

我們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向納稅人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對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納稅人有權拒絕檢查。

十二、稅收法律救濟權

納稅人對我們作出的決定,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納稅人、納稅擔保人同我們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我們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納稅人對我們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我們的職務違法行為給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時,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可以要求稅務行政賠償。

主要包括:一是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我們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二是我們濫用職權違法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不當,使納稅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

十三、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

對納稅人作出規定金額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我們會向納稅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納稅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對此,納稅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我們將應納稅人的要求組織聽證。

如納稅人認為我們指定的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納稅人有權申請主持人迴避。

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我們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但納稅人放棄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

十四、索取有關稅收憑證的權利

我們徵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時,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我們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收據;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時,必須開付清單。

(6)聽證選擇擴展閱讀:

納稅人義務

依照憲法、稅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負有以下義務:

一、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的義務

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我們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主要包括領取營業執照後的設立登記、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後的變更登記、依法申請停業、復業登記、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注銷登記等。

在各類稅務登記管理中,納稅人應該根據我們的規定分別提交相關資料,及時辦理。同時,納稅人應當按照我們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二、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

納稅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從事生產、經營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

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此外,納稅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

三、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體備案的義務

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應當報送我們備案。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應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四、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

國家根據稅收徵收管理的需要,積極推廣使用稅控裝置。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不得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如納稅人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我們將責令納稅人限期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規定數額內的罰款。

五、按時、如實申報的義務

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我們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我們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作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我們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我們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即使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六、按時繳納稅款的義務

納稅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我們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我們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七、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如納稅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納稅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報告我們處理。

八、接受依法檢查的義務

納稅人有接受我們依法進行稅務檢查的義務,應主動配合我們按法定程序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地向我們反映自己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執行財務制度的情況,並按有關規定提供報表和資料,不得隱瞞和弄虛作假,不能阻撓、刁難我們的檢查和監督。

九、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

納稅人除通過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向我們提供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外,還應及時提供其他信息。如納稅人有歇業、經營情況變化、遭受各種災害等特殊情況的,應及時向我們說明,以便我們依法妥善處理。

十、報告其他涉稅信息的義務

為了保障國家稅收能夠及時、足額徵收入庫,稅收法律還規定了納稅人有義務向我們報告如下涉稅信息:

1、納稅人有義務就納稅人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准等資料。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納稅人的欠稅情況。

2、企業合並、分立的報告義務。納稅人有合並、分立情形的,應當向我們報告,並依法繳清稅款。合並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並後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後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報告全部賬號的義務。如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並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全部賬號;

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納稅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4、處分大額財產報告的義務。如納稅人的欠繳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納稅人在處分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我們報告。

G. 李老師想向上海市政府提出自己在學前教育方面的一些意見,但不知道通過什麼途徑或方式。你可以建議他選擇

這應該是高中政治題!社會聽證制度明顯不對嘛,看課本定義你就明白了。
社會聽證專制度,我國公民參與民屬主決策的四個主要方式之一(另外三個為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專家咨詢制度、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主要以舉辦聽證會為方式,讓公民積極參與決策機關的決策方案的擬定和修改。一次聽證會的舉行,通常由舉行的機關部門事先通知,並常邀請媒體等參與以確保聽證會的公正。
聽證會參與的人員或機構有:主持人、申請人、證人等。其中申請人和主持人一般不重復,申請人是舉辦聽證會的主要部門;證人常由公民代表組成,有時也有媒體參與。

H. 拆遷戶有哪些合法權益

拆遷可能涉及到的權益包括:1、土地使用權、2、房產權、3、居住權、4、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回、5、交答通補貼、6、經濟作物方面的權益。
1、土地使用權:主要適用於企業和農民。
2、房產權:適用於擁有合法建築的人和單位。對於個人來說,一般情況下,房產權指的就是有房產證。
3、居住權:適用於擁有住宅的居民。擁有住宅的居民如果與拆遷管理部門或開發商達成「回遷協議」,在拆遷之後回遷之前的這段時間里,拆遷管理部門或開發商有義務妥善解決居民的居住問題,可以提供臨時住所,也可以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另外,如果達成的不是「回遷協議」,而是「房屋賠償協議」,那麼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居民購買到新的住所之前,拆遷管理部門或開發商同樣也有義務妥善解決居民的居住問題,可以提供臨時住所,也可以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
4、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如果拆遷管理部門或開發商提供的臨時住所距離孩子學校太遠,應該同時提供交通補貼。
5、交通補貼:如果拆遷管理部門或開發商提供的臨時住所距離有固定工作單位和工作場所的成年人的工作地點太遠,應該同時提供交通補貼。
6、經濟作物方面的權益:主要適用於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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