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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是偵查機關嗎

發布時間: 2020-12-27 03:27:23

⑴ 請告訴我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的立案偵查范圍分別是什麼

一、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圍
1.貪污賄賂犯罪,注意:(1) 貪污賄賂犯罪中的行賄罪與介紹賄賂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其他罪均為特殊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因此,盡管行賄罪與介紹賄賂罪的犯罪主體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也應當由檢察機關直接受理。(2)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 、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刑法》第164條)、銀行或金融機構人員受賄案(《刑法》第184條)等商業賄賂犯罪案件除非法律規定按照刑法分則第八章定罪處刑,否則不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而是由公安機關管轄。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修訂後的《刑法》已將瀆職罪的主體由「國家工作人員」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體指《刑法》分則第9章規定的瀆職罪,共34個罪名。注意:(1)《刑法》第398條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與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犯罪主體雖然包括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也應當由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2)下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有瀆職性質的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①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刑法》第165條);②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條);③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法》第 167條);④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刑法修正案》第2條);⑤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刑法修正案》第2條);⑥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刑法》第169條)。這六個罪名均規定在刑法分則第3章第3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中,不屬於刑法分則第9章規定的瀆職罪,因此應由公安機關管轄。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
具體包括:①非法拘禁案;②非法搜查案;③刑訊逼供案;④暴力取證案;⑤報復陷害案;⑥虐待被監管人案;⑦破壞選舉案。注意: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這類案件對犯罪主體有特殊要求,即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事這些犯罪,那麼就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不是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根據刑法的規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破壞選舉罪的犯罪主體都是一般主體,並不限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的犯罪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虐待被監管人罪的犯罪主體是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報復陷害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四個罪名的犯罪主體范圍都小於或等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范圍。由此可以得出結論:所有的刑訊逼供案、暴力取證案、報復陷害案、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案都是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但並非所有的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和破壞選舉案都是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這三類犯罪才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其他人實施的這三類犯罪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⑵下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由公安機關管轄:①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條);②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刑法》第251條);③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刑法》第255條)。

4.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這類案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②在犯罪程度上必須是重大犯罪;③在犯罪手段上必須是利用職權實施的,對於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不屬於利用職權實施的案件,例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強奸罪,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或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不能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而直接立案偵查,只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87條規定的程序對公安機關的不立案進行監督。④在審批程序上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審批程序是:基層人民檢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檢察院需要直接立案偵查時,應當層報所在的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基層人民檢察院層報省級人民檢察院的案件,應當進行審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偵查的意見,報送省級人民檢察院。報請省級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製作提請批準直接受理書,寫明已經查明的案件情況以及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理由,並附有關材料。省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批準直接受理書後的十日以內,由檢察委員會討論作出是否立案偵查的決定。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也可以決定直接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0條)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圍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具體包括:①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尚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件;③虐待家庭成員,尚未致人重傷、死亡的案件;④侵佔案。
注意:⑴這幾類案件的起訴權,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告訴或告訴後又撤回告訴的,人民法院就不予追究。被害人不起訴必須是他本人真實意思的體現,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或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刑法》第98條) 。如果是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刑訴解釋」第187條)。⑵對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和虐待案有結果要求。如果侮辱誹謗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則是公訴案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虐待家庭成員致人重傷、死亡,則不由人民法院受理,而應由公安機關受理。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具體包括:①故意傷害案(輕傷);②重婚案;③遺棄案;④侵犯通信自由案;⑤非法侵入住宅案;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除外);⑧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侵害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注意:⑴這類案件有兩個條件:一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二是屬於輕微刑事案件。⑵這類案件並不是只能自訴不能公訴,如果被害人沒有證據證明,要求按公訴案件處理,就應由公安機關受理進行立案偵查。⑶如果被害人不向法院起訴,而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就意味著被害人要求採取公訴的方式,公安機關應當受理。⑷法院受理此類案件之後,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這類自訴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條件:⑴被害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⑵對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是依刑事實體法對被告人行為衡量的結果,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是指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⑶被告人的行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⑷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做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這類自訴案件實際上是原本應當公訴的案件轉化為自訴案件,其目的是保障被害人的控告權,維護被害人的訴訟權利,解決被害人告狀無門的問題。

4.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5條的規定,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這種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也屬於自訴案件。

三、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
除了以上的,其他的都由公安機關管轄。

⑵ 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是怎麼規定的

您好,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進行補充收集證據的一種偵查活動。補充偵查並不是每個案件都必須進行的活動,它只適用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補充偵查由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實施。
補充偵查,並不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訴訟程序,它只適用於沒有完成原有偵查任務,部分事實、情節尚未查明的某些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7條規定,對公訴人在庭審過程中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而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一該建議以兩次為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9條規定,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根據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5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並作出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⑶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范圍

司法人員濫用職權和發現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3)人民檢察院是偵查機關嗎擴展閱讀:

不立案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⑷ 補充偵查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還是人民檢察院自行補充偵查呢

退回公安機關!

⑸ 檢察院屬於司法機關嗎

屬於司法機關
司法機關(judicial
branch)是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機關,是國家機構的基本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相關國家職權的司法組織。包括法院、檢察院及有關功能部門。
在中國,司法機關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兩大類。
另外,公安機關可以被認為是司法機關的一部分,在行使行政職能時則不屬於司法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偵查部門、軍隊保衛部門等其他負有刑事偵查權的機關在進行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其角色同公安機關。
(5)人民檢察院是偵查機關嗎擴展閱讀
公檢法三機關相互關系: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1、分工負責。人民法院行使獨立審判權,人民檢察院行使獨立檢察權,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安全機關行使特別偵查權,司法行政機關行使刑法執行權。
各政法機關在處理刑事案件工作中按照法律規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既不能相互推諉,也不互相替代。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刑事案件,經檢察院批准或法院決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拘留、執行逮捕;人民檢察院負責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訴;人民法院負責檢察院提起公訴和被害人提起自訴案件的審判。
2、互相配合。各政法機關在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基礎上,要相互支持、協調,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司法工作任務。
3、互相制約。各政法機關之間應相互監督、相互約束,防止執法錯誤,以便及時糾正錯誤。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司法機關

⑹ 什麼是人民檢察院的自偵案件

人民檢察院的自偵案件是指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査的刑事案件。

根據我國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的范圍主要是:

1、貪污、賄賂犯罪。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主要見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規定了瀆職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具體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訊逼供案、暴力取證案、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案、報復陷害案、破壞選舉案。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6)人民檢察院是偵查機關嗎擴展閱讀:

自偵案件立案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査的刑事案件立案」的簡稱。檢察院對法律規定以及認為需要由自己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經審査後決定列為訴訟案件予以偵査的一種程序。檢察機關依法進行偵査活動,對被告採取必要的強制性措施的前提。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了檢察機關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管轄范圍。檢察機關立案材料的來源主要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的控告、檢舉,犯罪人的自首,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自己發現的犯罪事實。

參考資料:自偵案件網路

⑺ 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是怎麼規定的

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原偵查部門應當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和定性專處理意見進行認真屬、全面地審查,分析研究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意見,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在補充證據後,應當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有些證據無法補充的,應當作出說明;
(二)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製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三)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四)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⑻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監督有哪些

偵查活動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所進行的專門的法律監督。偵查活動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對偵查機關專門的調查活動以及採取的強制性偵查措施包括強制措施是否合法所進行的監督。

1.審查批准延長羈押期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查批准延長羈押期限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或者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進行審查,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延長羈押期限的訴訟活動。這是人民檢察院偵查活動監督的重要手段之一。

2.對看守所監管未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動的監督。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是否合法。即對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羈押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二是看守所監管人員的監管活動是否合法。

3.對偵查行為是否合法進行監督。重點是發現和糾正以下違法行為:(1)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誘供的;(2)對被害人、證人以體罰、威脅、誘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3)偽造、隱匿、銷毀、調換,或者私自塗改證據的;(4)徇私舞弊、放縱、包庇犯罪分子的;(5)有意製造冤、假、錯案的;(6)在偵查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7)在偵查過程中不應當撤案而撤案的;(8)貪污、挪用、調換所扣押、凍結的款物及其孳息的;(9)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規定的;(10)違反羈押和辦案期限規定的;(11)有其他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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