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機關扶貧 » 行政機關的行為

行政機關的行為

發布時間: 2020-12-27 00:24:36

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都是可訴的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起訴訟。這里的行政行為是指能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益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行政答復不具備這一特徵,即對舉報人的權益不產生任何實際的影響。行政答復是對申訴咨詢舉報內容逐項作了明確的說明,是告知行為。因此不能引起舉報人權利、義務的變更和滅失。
這種行政答復不具有任何實際意義。因此是不可訴的行政行為。

Ⅱ 行政行為是指國家機關的什麼行為

D.對其外部行使公共權力並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
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
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行為的特徵是: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Ⅲ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我們是不是可以理解為都可以由其上一級行政機關管轄呢

不完全是。

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法》

第十三條 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3)行政機關的行為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范圍

(依據:《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八條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Ⅳ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 ).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4)行政機關的行為擴展閱讀:

一是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三是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四是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Ⅳ 什麼是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

因為作為行政條例,行政規定等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據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本依專據,司屬法實踐中,雖然行政相對人不能就抽象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復議機關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肯定會對其依據進行相應合理性審查。
本案為《關於城市生活用水上游水質保護的若干規定》

Ⅵ 行政機關的以下哪些行為屬於濫用職權的行為

1-濫用職權,是指不法行使職務上的許可權的行為,即就形式上屬於國家機關專工作人員一般職務許可權的事屬項,以不當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實施違反職務行為宗旨的活動。首先,濫用職權應是濫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一般職務許可權,如果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與其一般的職務許可權沒有任何關系,則不展於濫用職權。其次,行為人或者是以不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實施職務行為;在出於不當目的實施職務行為的情況下,即使從行為的方法上看沒有超越職權,也屬於濫用職權。最後,濫用職權的行為違反了職務行為的宗旨,或者說與其職務行為的宗旨相悖。
2-濫用職權的行為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一是超越職權,擅自決定或處理沒有具體決定、處理許可權的事項;二是玩弄職權,隨心所欲地對事項作出決定或者處理;三是故意不履行應當履行的職責,或者說任意放棄職責;四是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不正確地履行職責。

Ⅶ 國家機關的所有行為都是行政行為嗎

d.對其外部行使公共權力並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是指行政主體實施的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
中國行政法上的具體行政行為概念最終確立於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頒布,該法亦將具體行政行為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前提條件。已廢止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定義是:「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這一定義雖遭到學界諸多詬病,但從中引申出的法律特徵卻與行政處分概念基本一致,即強調具體行政行為的「針對具體個案」、「對外發生效力」、「單方行為」、「產生法律效果」等要素。行政法學理論也視具體行政行為為行政法上的法律行為。
由此可見,具體行政行為概念在行政法學、行政訴訟制度中的地位和功能與行政處分概念相似。200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問題的解釋》)雖未直接涉及具體行政行為的定義[5],但通過對不具有強制性的行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以及行政機關內部獎懲、任免行為的排除,對具體行政行為概念作了擴大解釋,從而使其涵蓋的范圍「不僅包括法律行為,而且包括事實行為;不僅包括單方行為,而且包括雙方行為;不僅包括侵益性行為,而且包括賦權性行為;不僅包括剛性行為,而且包括柔性行為」。[6]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努力旨在擴大我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雖然尚未達致「廣泛地打開訴訟之門」的效果(抽象行政行為、內部行政行為均未納入受案范圍),但在客觀上反映了中國的行政訴訟制度以德國法為師的一貫立場。
1.行政行為以其對象是否特定為標准,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規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決定,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為.如具體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執行等.
2.行政行為以受法律規范拘束的程度為標准,分為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對其范圍,條件,標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詳細,具體,明確的行政行為.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僅對行為目的,行為范圍等做一些原則性規定,而具體的條件,標准,幅度,方式等留給行政機關自行選擇,決定的行政行為.
3.行政行為已有無法定形式要求為標准,分為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要式行政行為指法律規定必須以某種方式或形式進行的行政行為.非要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未規定一定具體方式,而允許行政機關自行選擇的行政行為.
4.行政行為以其啟動是否需要行政相對人先行申請為標准,分為依職權行政行為與應請求行政行為.
5.行政行為以有無限制條件為標准,分為附款行政行為與無附款行政行為.
6.行政行為以其對行政相對人利益的不同影響為標准,分為授益行政行為與不利行政行為.
7.
行政行為以是否改變現有法律狀態為標准,分為作為行政行為和不作為行政行為.
8.行政行為以是否需要其他行為作為補充為標准,分為獨立行政行為和需補充行政行為.
9.行政行為以其相對人的身份為標准,分為內部行政行為和外部行政行為.

Ⅷ 行政機關做出的所有行為都是行政行為這句話對還是錯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內效果的行為。行政容機關的行為,如果是行使行政職權,則屬於行政行為;如果不是行使職權,則不是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也可以有民事行為、內部管理行為等等。 因此,這句話不正確。

Ⅸ 下列哪些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司法行為多選題

行政主體是指有行政權的機關和個人以及依法取得行政的團體和個人。所以在上述四種機構中,可以成為行政主體的是a:行政機關和c:法律、法規授權機關。司法機關不能行政,立法機關是權力機關而不是行政機關。

Ⅹ 行政機關作為行政相對人是那種情況舉個例子

行政機關和其來企事業自單位一樣都要受到監督管理,一個行政機關受到另一個行政機關的監督管理時,這個行政機關就是另一個行政機關的行政相對人。

舉個例子,比如當審計機關對稅務機關進行審計時,稅務機關就是審計機關的行政相對人。或者稅務機關要蓋辦公樓,要到規劃局或房管局批地,這時,就有個行政許可行為,稅務機關就是行政相對人。

(10)行政機關的行為擴展閱讀

行政主體行政行為對相對人權益的影響有時是直接的,有時影響可能是間接的,作為個人、組織,無論其權益受到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直接影響還是間接影響,都是行政相對人。行政相對人進入行政訴訟後,其行政相對人的身份 自然 喪失,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行政主體成為被告,兩者在法律地位上趨於平等。

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影響其權益的個人或組織。這是行政法學上的概念,而非制定法上的概念。在制定法上「行政相對人」一般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