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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詢問時間

發布時間: 2020-12-26 18:28:37

Ⅰ 詢問證人是否有時間限制

1、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過程中 ,詢問證人是否有時限 ,認識不統一。有的認為 ,刑訴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訊問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2、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那麼 ,詢問證人更應該按這一規定辦。有的則認為 ,刑訴法沒有明確規定第九十二條的規定適用於詢問證人 ,所以 ,詢問證人持續的時間就不應受「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的限制。

3、請問後一種理解對嗎 ?湖南省江永縣人民檢察院姜永姜永同志 :證人是刑事訴訟的參與人 ,作證是其權利 ,亦是法律規定的義務。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訴訟中可能被追訴的當事人 ,其與證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大不一樣。依照刑訴法的規定 ,偵查人員訊問犯罪嫌疑人 ,可以採用拘傳的強制措施。

4、而詢問證人 ,不僅不能採用強制措施 ,相反 ,刑訴法還明確要求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刑訴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必須保障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 ,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 ,除特殊情況外 ,並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刑訴法第四十三條)。

(1)公安機關詢問時間擴展閱讀

詢問證人是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對證人就案件情況以言詞方式進行調查詢問的一種活動。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有關詢問證人地點、方式、程序、訊問證人筆錄作了規定,但是對詢問證人時間沒有明確規定,致法律規定不嚴密。

1、證人的人身權利得不到保障。在公安、檢察機關調查取證時,詢問證人所獲取的證人證言達不到偵查人員要求,偵查人員便反復詢問證人,不允許離開詢問地點,特別是在

公安、檢察機關,與外界隔離,證人有可能長時間得不到自由,特別是對污點證人和涉及案件重要情節的證人,被詢問幾天、十幾天不允許回家,證人的人身權利受到嚴重侵害。刑事訴訟法對詢問證人最長時間未作規定,人身權利無法保障,這與刑事立法精神相違背。

2、證人與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不平等。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的時間最長不得越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而對詢問證人持續時間沒有限制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證人詢問時間也沒有規定。

3、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這是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憲法原則在刑事訴訟法中的體現。不言而喻,證人被詢問時間最長時間也應有時間限制。

4、證人易出假證。偵查是刑事訴訟程序的一個重要階段。證人證言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重要證據,重證據、不輕信口供是刑事訴訟的一個重要原則。

5、詢問證人法律沒有規定時間限制,偵查人員對證人所證事項達不到滿意,長時間反復詢問,致使證人與外界隔離,對證人身體、精神造成極大壓力,易引起證人對法律、對偵查機關產生抵觸情緒。從而有可能為解脫干係不顧事實、不顧法律達到偵查人員滿意而出假證。

6、偵查人員易濫用職權。偵查機關調取證據,詢問證人是法律賦予的職責,但是詢問證人法律未規定詢問時間期限,在法律無明文規定不為過的思想支配下,偵查人員可以長時間地詢問,詢問時間長短由偵查人員決定,詢問達不到目的就不讓證人回家,證人長時間得不到休息,精神受到折磨,可能導致變相拘禁,甚至引證、誘證、逼證。

Ⅱ 公安機關詢問查證的時間有多長

公安機關對傳喚到公安機關接受查證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詢問查證的時間一般不超過12小時;情況復雜的,經批准可再延長24小時。有些常委會委員、內務司法委員會和一些地方、部門提出,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連續詢問36小時,時間過長,應當適當縮短;其中有犯罪嫌疑的,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司委、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建議將對被傳喚人的詢問查證時間修改為,一般不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的,經批准可以延長4小時。

按照草案規定,超過詢問的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將依法給予人民警察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規定,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或者不便閱讀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

草案同時規定,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人民警察詢問被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詢問聾啞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有通曉啞語的人提供幫助,並在筆錄上註明。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並在筆錄上註明。

參考文獻:網頁鏈接

Ⅲ 公安機關的每次訊問有時間限制嗎

沒有明確規定審訊的合理時間,但是對單次傳喚和刑拘有明確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把強制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的情形在刑事訴訟法上叫「拘傳」,這12小時不是從拘傳時開始,而是把人帶到指定地點後開始計算,因為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

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這說明在兩次拘傳之間要有一個間隔時間,這間隔時間—般為12小時。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公安機關詢問時間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的拘留對象是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具體范圍一共有7個,也就是說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具有法定7種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就有權拘留,這7種情形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61條中: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在實行犯罪後即時被發現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對於拘留期間的一次訊問時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唯一可查的就是拘留後24小時內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及關押處所通知其家屬或所在單位;另外應在24小時內對被拘留人進行訊問。對於拘留的總體時限為:公安機關、檢察院一次拘留最長期限是14天,如果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拘留期限最長可以達到37天。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對於別拘傳的犯罪嫌疑人,一次訊問最長12個小時;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一次訊問的時限沒有具體規定。

Ⅳ 公安機關的傳喚時間不超過多少小時

關於傳喚的時效問題,需要注意區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兩種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4)公安機關詢問時間擴展閱讀:

傳喚程序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布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Ⅳ 關於傳喚: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版理行為人,公安權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Ⅵ 最新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在傳喚詢問的最長的時間是多久啊

我國刑訴法對來公安機關訊問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持續時間沒有具體規定。第九十二條只是規定「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同時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需要說明的是,這一持續時間的規定只適用於 「不需要逮捕、拘留」沒有被羈押的的犯罪嫌疑人。

Ⅶ 刑事訴訟法訊問時間有哪些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當事人被執行逮捕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7)公安機關詢問時間擴展閱讀

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1、訊問的主體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為了提高訊問效率,保證訊問質量,防止違法亂紀,確保訊問安全,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少於2人。

2、訊問的地點

(1)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2)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

3、訊問的時間

(1)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高檢規則》第195條規定,兩次傳喚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於12小時。

(2)不得以連繼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對於已經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或者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

4、訊問的步驟和方法

(1)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

(2)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認有犯罪行為,即讓其陳述有罪的情節;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認有犯罪事實,則讓其陳述無罪的辯解,然後根據其陳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

(3)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

(4)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製作訊問筆錄。筆錄應當如實記載提問、回答和其他在場人的情況。

(5)訊問犯罪嫌疑人,嚴禁刑訊逼供,也不準誘供、騙供、指名問供。對於實行刑訊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權提出控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對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訊問

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並且將這種情況記入筆錄。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應當為其翻譯。

Ⅷ 公安做詢問筆錄一般不得超過多長時間必須放人

按照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進行詢問時,如果沒下拘留證,必須在二十四小時(一天)之內放人,否則就構成非法拘禁了。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公安機關訊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持續時間沒有具體規定。第九十二條只是規定「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

同時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需要說明的是,這一持續時間的規定只適用於 「不需要逮捕、拘留」沒有被羈押的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被詢問人未被羈押,只是「傳喚」或者「拘傳」,公安機關做刑事案件的詢問,辦案人員是不應該「48小時做不間斷詢問」的。

(8)公安機關詢問時間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五十七條規定「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七條第(二)項關於「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請的律師以外的其他人」的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請的律師」並不受任何限制。

因此除因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撤消監視居住,任何時候公安機關都不能以任何理由不讓被訊問人見律師。

Ⅸ 關於傳喚: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專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屬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Ⅹ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不對,應該是不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的,不超過24小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拓展資料: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參考資料:網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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