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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證據6

發布時間: 2020-11-20 16:20:22

A. 視聽資料什麼時候加到證據里的


視聽資料屬於法定證據范圍之一。《民訴法》對證據的規定如下: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B. 視聽證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剪掉不利於我的!這樣做合法嗎?法律支持嗎!

一,不合法,不會得到法律支持,法院經審查也不會採信。
二,法律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1,證據的審查:
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復印件、復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
2,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C. 現在什麼樣的視聽資料可以作為法律有效證據有沒有正式的法律條文規定

新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六十九條【視聽資料作為證據】
第六十九條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員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栽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製件。提供復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製作經過。
本條為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視聽資料的程序性規定。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圖像、音響及電腦等貯存的數據資料等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形式。視聽資料不同於書證和物證的證據,具有下列特徵:
(1)信息量大,象電腦軟盤可以貯存的大量信息,能夠通過音像的連續播放以再現案件的真實情況。
(2)便於保存。像錄像帶、光碟、錄音帶、電腦軟盤等體積小、重量輕、便於保存。
(3)反映案件事實直觀、生動、形象,其中技術含量高,反映案件事實准確率高。
原始載體」是指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視聽資料。像交通事故發生時的現場錄像,修訂合同內容的談話錄音等等都屬於「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一般指原件遺失壞,通過翻錄、復制、拷貝等方式取得復製件。
視聽資料雖然有許多優點,但視聽資料也可以通過一定的操作方式或技術手段將視聽資料予以剪接、偽造、修改等,法官很難識別。認定視聽資料作為證據使用,應嚴格遵守法律及本《若干規定》,履行法定程序,辨別真偽,體現程序公正原則,追求案件事實的法律真實。

D. 刑事訴訟中的視聽資料證據指哪些如何區分

刑事訴訟中的視聽資料證據包括:錄音資料、錄像資料、計算機貯存資料和運用專門技術設備得到的信息資料它既不同物證、書證,也不同於計算機證據。物證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如犯罪使用的工具、犯罪嫌疑人的指紋、腳印、血跡等等,它是以存在的情況、形態、質量、規格和特徵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視聽資料則是以聲音、圖像、信息、儲存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起證明作用的是其內容。所以,視聽資料不屬物證范疇,是獨立於物證之外的一種證據。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畫等所記載的內容和涵義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文件。而視聽資料並非運用文字、符號來表達思想內容,而是以語言、聲音、形象、儲存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它具有「望之有形、聽之有聲、查之有據」的特殊性能,就其表現形式和證明作用來說,都是書證無法比擬的。可見,視聽資料不屬書證范疇。計算機證據(一種證據形式的說法),是指在計算機或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以其記錄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磁記錄物。它是通過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證明案件事實的一種工具。盡管兩者有共同之處,即起證明作用的並非是科技設備(磁帶、錄像帶、電子計算機等)本身,而是其內容即聲音、圖像、貯存的資料和信息。但是二者之間仍有區別,從傳播媒體來看,視聽資料既可以通過單一媒體來表現(如錄取的聲音證據、照取的照片),也可以通過復合媒體形式(攝像機攝影取的圖片、影像),還可以通過由單一媒體和多種復合媒體共同來表現(如計算機儲存的資料、文字、數據、信息、圖像及其他科技設備提供的信息),而計算機證據傳播媒體范圍要比視聽資料小,傳播媒體只是視聽資料的一部分,由此看來,視聽資料也不屬計算機證據。

E. 視聽資料證據的規定,法律上規定的證據有哪些

視聽資料屬於法定證據范圍之一。《民訴法》對證據的規定如下: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F. 錄音證據怎麼才算是有效的

應滿足以下要求:
1,錄音的各方當事人身份在錄音中應有所體現,因為只有主體先確定下來,才能談得上能夠通過錄音證明雙方存在著什麼關系。

2,錄音的時間在錄音中也要有所體現,不一定必須在錄音中說得非常清楚,但至少應該能夠聽出大約的時間,或者是能夠通過邏輯推斷出時間,或者能夠根據錄音的內容排出事件發生的先後順序。

3,要引導對方說有用的話。不要在錄音中拉家常,說一些無關緊要的事情,如果話題扯的遠了,要馬上拉回來。錄音的目的就是為了補正你欠缺的證據或者事實,所以你錄音前應該整理好應該要對方說些什麼,承認什麼,答辯什麼,根據這樣的目標制定適當的問題向對方發問,引對方入正題,從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4,錄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輯和移動存儲,音頻文件在移動過程中經過了剪切,粘貼後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變回原件。錄音原件一旦剪切修改將無法作為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八種形式的證據,其中第四項是「視聽資料」也就是錄音錄像證據。在《繼承法》中,也有「錄音遺囑」的規定。所以,視聽資料是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

(6)視聽證據6擴展閱讀:

按法律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是不可以作有效證據的,錄音證據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製件;該條款對視聽資料作了明確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那麼,在對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況下,偷錄是合法手段還是非法手段呢?在司法實踐中,這要看具體情況分析:

1、如果是與對方當面或電話溝通過程中,偷偷錄制雙方溝通的過程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屬於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採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場所等安置偷錄設備,或者是採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不屬於合法取得,無效。

G. 如何獲取合法有效的視聽證據

獲取合法有效的視聽證據,應當遵守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要使錄音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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