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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機關改革

發布時間: 2020-12-25 18:18:05

A. 檢察院反貪局改革後,人員怎麼處理

兩者並行不悖,當然還有反貪局,也有局長的職位。

1、主任檢察官,專因為業務上的改屬革而設置;

2、反貪局長,因為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設置。

從業務上講,反貪局長仍然是統籌安排工作的角色,事實上,主任檢察官相當於科長的職能,本人就是檢察機關的,改來改去,換湯不換葯,財權、人事權在地方,司法不獨立,必然受地方行政的壓力,辦案前的黨內匯報制度,決定了檢察機關想查辦誰,並不是自己說了算的,這就是中國特色的檢察制度,改成什麼都是不徹底的。

B. 檢察院改革工勤編制

如想進入公務員編制,需要通過公務員考試進入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四章錄用
第二十一條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第二十二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第二十三條報考公務員,除應當具備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條錄用公務員,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內,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二十六條錄用公務員,應當發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應當載明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資格條件、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其他報考須知事項。
招錄機關應當採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第二十七條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報考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准確。
第二十八條公務員錄用考試採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置。
第二十九條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確定考察人選,並對其進行報考資格復審、考察和體檢。
體檢的項目和標准根據職位要求確定。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條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並予以公示。
公示期滿,中央一級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十一條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簡化程序或者採用其他測評辦法。
第三十二條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C. 檢察院改革把事業單位劃出,合理嗎

我不知道會計怎麼做,但檢察院的性質是法律監督機關,絕對不是行政機關。或者說是司法機關也是可以的。一府兩院,檢察院和政府是評級單位,而普通行政機關是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職權的部門,級別不同。

D. 檢察院改革事業編怎麼辦

科學劃分抄事業單位類別襲
1.清理規范現有事業單位。對未按規定設立或原承擔特定任務已完成的,予以撤銷。對布局結構不合理、設置過於分散、工作任務嚴重不足或職責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2.劃分現有事業單位類別。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3.細分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細分為兩類: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二類。具體由各地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E. 最新司法體制改革後,檢察院自偵權會不會被廢除

中央司法體制改革意見已經於2008年11月28日通過:在職權調整方面的第二項調整就是提出應該內將職容務犯罪偵查權力從檢察院剝離開,改由公安機關或者別的機關來實施。

司法體制改革意見政治局已通過,雖然什麼時候能落實到位還不確定,但偵查權從檢察院剝離是大勢所趨,這個問題已反映了多年,估計這次是真的要改了。
因為這樣的話,公安部門的職務犯罪同樣會沒有監管,違背了偵查權從檢察院剝離的初衷,如果單獨成立一個負責職務犯罪的部門更可行些,或是把偵查權交給剛剛成立的國家反腐敗局。

F. 法院檢察院改革中,事業編制人員怎麼處理

法院抄檢察院改革中,事業編制人員的襲處理方法:

由於法院檢察人員分類管理規定只限於政法專項編制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員,事業人員和工勤人員應該是採取分流安置的處理方法:

1.一般是檢查系統內部消化。

2.如果有可能,則就政府在所有事業單位內部統一調劑消化。

_PS: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深化檢察改革的意見》(2013—2017年工作規劃)第三大條規定;

第1小點意見:「推動省以下地方檢察院人員統一管理改革。配合中央有關部門,建立省以下地方檢察院檢察官統一由省提名、管理並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機制,建立省以下地方檢察院政法專項編制統一管理制度。」

第3小點意見「探索實行檢察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檢察權相分離」。按照高檢的這項改革意見,改革後的檢察官任命由省級有權機關提名,按法定程序任免,如果實行員額制,那麼部分現任檢察官可能會被劃為檢察院的檢察輔助人員或其他行政人員而出列檢察官序列。

G. 檢察機關「大部制」改革怎麼改

關於務院機構改革案議主要議程:聽取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審查批准2007民經回濟社發展計劃執行答情況與2008民經濟社發展計劃草案報告批准2008民經濟社發展計劃;審查批准2007央預算執行情況與2008央預算草案報告批准2008央預算;聽取審議全民代表務委員工作報告;聽取審議高民院工作報告;聽取審議高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審議務院機構改革案;選舉第十屆全民代表務委員委員、副委員、秘書、委員;選舉華民共主席、副主席;決定務院總理選;決定務院副總理、務委員、各部部、各委員主任、民銀行行、審計、秘書選;選舉華民共央軍事委員主席;決定華民共央軍事委員其組員選;選舉高民院院;選舉高民檢察院檢察;決定第十屆全民代表各專門委員設立及其組員選

H. 請問哪位大神知道最高人民檢察院機構改革後原來的廳局業務是怎麼重新劃分的。

在原先的機來構名稱中,各地檢察自機關內設機構有部、局、處、科多種稱法。改革後,地方檢察機關主要業務機構統一為「部」,實現三級院統稱為「部」。

在業務對接方面,下級檢察院與上級檢察院主要業務機構設置原則上要對應。最高檢有關負責人介紹說:「這種對應不是絕對的一一對應,畢竟上級檢察院人員較多,下級檢察院特別是基層院檢察人員較少,不可能設那麼多機構。但是總體上要求機構設置理念和思路對應,上級有機構,下級沒有相應機構,但是可以設檢察官專業化辦案組或者獨任檢察官,與上級檢察院的業務對應起來,從而保證上下一致。」

I. 司法體制改革檢察院事業編制人員何去何從

根據檢察人員分類管理規定只限於政法專項編制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員,事業人員和工勤人員應該是分流安置。一般是檢查系統內部消化。如果有可能,就是就政府在所有事業單位內部統一調劑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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