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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聽證

發布時間: 2020-12-25 12:15:56

治安管理聽證程序

當事人3日內要求聽證,行政機關7日前通知聽證時間與地點。
單處行政拘留不可申請聽證,聽證在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情況下可申請。

㈡ 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在什麼情況下應當舉行聽證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8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據此,如果公安機關准備作出吊銷許可證或者2000元以上的罰款時,應當事先通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並且告訴他們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果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舉行聽證。

㈢ 為什麼行政強製法、治安管理處罰法 沒有規定聽證程序

行政強抄製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都是行政法,即行政法里的特別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了聽證程序,行政強製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同樣適用。

《治安管理處罰法》九十八條有對聽證作出相關規定:

第九十八條: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3)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聽證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頒行和修正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12年10月26日通過,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3)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聽證擴展閱讀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㈣ 甲因兩種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擬對其分別處以1000元和1500元的罰款,合並執行,則其享有聽證的權利。

答案是錯的 。甲不享有聽證的權利。

㈤ 行政處罰聽證的條件中較大數額是多少

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聽證暫行規則》第六條第一款對「較大數額罰款」作出了具體規定,即對公民處以5000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的罰款。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聽證擴展閱讀:

聽證制度

聽證制度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聽證是一個帶有現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1946年美國制定《聯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規定聽證程序為行政程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證結果的公正。

中國最早引進聽證制度的是深圳市。真正在全國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處罰法》將聽證制度納入行政執法程序。



㈥ 公安機關在做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舉行聽證。 3.這種說法是否正確 4.

這種說法不完全正確。公安機關在作出治安管理處罰前是要有告知程序,上面記錄擬對違法嫌疑人作出的處罰及依據,但聽證告知不是這種告知,它有一定限制,只有在對被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准備處罰個人2000元以上罰款、單位10000元以上罰款,或責令停止營業時才專門告知是否要求聽證。

㈦ 對拘留不能要求舉行聽證 只能暫緩執行 又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提出聽證要求的時間,應該是行政機關對案件已經調查終結、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通知當事人到場,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等事項。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告知的事項有不同意見,並且與行政機關的認定不能一致,亦即有重大分歧的,當事人可以提出聽證要求,聽證要求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的3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

㈧ 治安管理行為處罰決定書的行政復議如果放棄聽證,復議單位怎樣行政執行

雖然《行政復議法》對於行政復議過程中行政機關主動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後將如何處理沒有具體規定,但是2007年8月1日起實施的《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但是,申請人依法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除外。」由此可知,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若發現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合法或者不合理,可以改變具體行政行為。這里的「改變」包括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或者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等。被申請人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後,除了申請人依法撤回復議申請外,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即行政復議機關仍可以對原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審查。
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行為不影響復議案件的審理,復議機關仍需對原行政處罰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的復議決定。如果行政復議機關經審理後發現該行為不合法應當撤銷,考慮到被申請人已經將該行為撤銷,則其不宜再作出撤銷決定。
在這種情況下,作出確認違法的行政復議決定更為適宜。

從法律上來講,雖然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期間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具體行政行為實際上就不存在了,但是該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還有可能存在,例如申請人已遭受損失,需要進行國家賠償等,此時行政復議機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繼續審理並確認違法,將有利於對申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同時,公民具有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在申請人不撤回復議請求、堅持要求復議的情況下,行政復議機關的繼續審理是對申請人救濟權的保障。再者,行政復議機關的繼續審理有助於發現被申請人在執法中的問題,進而提出意見和建議,這樣更有助於發揮行政復議的層級監督功能。

(來自xqb1058 的網友提供)望採納!

㈨ 公安機關在做出處罰決定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問聽證適用的條件

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㈩ 公安機關在做出處罰決定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問聽證適用的條件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決定作出前,要告知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以及申請聽證的權利,其中對公民罰款1千、個體工商戶罰款2千、企業罰款1萬元以上或者其他重大處罰的要告知聽證的權利。
你如果將被處罰的是不足1千元治安管理處罰,是沒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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