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的機關
㈠ 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故意打人怎麼處理
如構成輕傷以上,可能是涉嫌故意傷害罪;如構不成輕傷,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專處罰。
《中華屬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打人屬於違法行為,如構成輕傷的還會涉嫌故意傷害罪的刑事犯罪
〈回中華人民答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㈢ 法院人員執行公務打人公安機關能否處理
執行不是做護理,誰闖槍口誰倒霉,就是公安局願意管,最後的審判權在法院,法院說了算數!
㈣ 政府機關部門的工作人員 故意動手打人 辱罵 威脅等 該如何處理
如果政府機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動手打人,最主要看他打人是出於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
如屬於個人行為,可向公安機關控告他,輕者應給與治安管理處罰,重者應負刑事責任。
如屬於職務行為,可依政府做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四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於憲法,模範遵守、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
(二)忠於國家,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四)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守法治,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一條公務員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違紀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㈤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毆打他人,可否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毆打他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內為,不應當給予治容安管理處罰。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秘書行政司《對〈關於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能否給予治安處罰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256號)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侵犯公民合法權益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但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㈥ 公安機關如何處置打人工具
工具肯定沒來收了,而且還會對源當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一、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二、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三、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2012修正)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㈦ 機關工作人員上班時間內打人致輕微傷,報警後公安應怎樣處理
公安機關認為情節較輕的話就先調解,調解不成依法處罰。認為情節不較專輕就直接依法處罰屬。民事責任調解不成法院起訴。至於什麼文不清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㈧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毆打他人,可否予以治安
行政抄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襲務中毆打他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秘書行政司《對〈關於對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能否給予治安處罰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256號)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侵犯公民合法權益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但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㈨ 打架致人輕傷,而後打人者逃跑了該怎麼辦,公安機關能用什麼辦法
成立故意傷害罪。
犯罪嫌疑人逃跑的,公安機關可以採取通緝等偵查措施,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9)打人的機關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