貧困戶安置房圖片
⑴ 貧困戶住村上安置房拆老房,我不住了可以回家住老房嗎
為何不住了?危房改造的新房建成後,必須要拆掉舊房子的,希望能幫到您!
⑵ 貧困戶扶貧易地搬遷安置房合同都簽了,交房了,現在政府要收回怎麼辦
拆遷是政府徵收,依據國務院590號令精神徵收決定作出後徵收范圍內房屋產權被徵收,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所以產權證除證明被徵收人合法身份外已經沒有作用了。你可以將產權證保留到簽訂了《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後再交給徵收辦。因為徵收檔案中需要房產證存檔的所以要收回。
以岳陽為例子:
根據省扶貧辦頒布的《湖南省建檔立卡貧困戶易地扶貧搬遷對象確認辦法》(湘扶辦發[2016]1號),搬遷對象的確認,首先要將縣(市、區)政府正式確定的「十三五」期間實施易地扶貧搬遷的村民小組或自然村寨的名稱向社會公告,經過上述范圍內的貧困農戶申請、村委會初審及公示、鄉鎮政府審核及公示、縣級政府審批及公告、簽訂搬遷協議五個環節。每個環節都要有經辦人、負責人簽字並存檔備查,保證程序公開公平公正。
採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安置方式。集中安置主要包括行政村內就近集中安置、建設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託小城鎮或工業園區安置、依託鄉村旅遊區安置等。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親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我省根據實際情況,安置模式有統規統建、統規自建、分散自建和購房安置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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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遷安置房的產權如何界定,搬遷後農戶的土地林地承包經營權變化:
嚴格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處理安置房產權相關問題。搬遷戶在住房建設中投入了自籌資金,新房建成後,其產權歸農戶所有,原宅基地由政府統一收回,搬遷戶在遷出地的原有耕地、林地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等其他合法權益繼續有效。
鰥寡孤獨殘等特困戶自己不出錢,由政府根據家庭實際人口統一提供政府保障房免費居住,產權歸政府所有。同步搬遷的其他農戶,新宅基地和建房費用為農戶自籌,其產權歸農戶所有,在遷出地的原有耕地、林地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等其他合法權益繼續有效。
⑶ 貧困戶得安置房後,是否一定拆老房,宅基地也要收回嗎
是的,此類情況需要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准文件,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特殊情況除外);
(二)報批宅基地時向村集體承諾建新拆舊而又不自行拆除舊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經批准實施舊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遷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騙取批准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五)其他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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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區委辦《關於印發廣安區易地扶貧搬遷工程實施意見》(廣區委辦〔2016〕44號)和廣安區易地辦《關於下發廣安區易地扶貧搬遷政策答疑(一)》(廣區易領辦〔2016〕2號)明確規定了建房補助標准為:
不同戶型與搬遷家庭人口適配情況,安置住房建設成本實行差異化補助,家庭人口為1人的給予2.5萬元補助/戶,家庭人口為2人的給予4萬元補助/戶,家庭人口為3人的給予6萬元補助/戶,家庭人口為4人的給予7.2萬元補助/戶,家庭人口為5人的給予9萬元補助/戶,家庭人口為6人及以上的給予10.8萬元補助/戶。
拆除舊房騰退原宅基地按1.6萬元補助/戶,其餘部分由農戶自籌解決。同時按照廣安區統一規劃設計的房屋戶型標准,經區財政局財政評審結果為:一人戶型建房成本為4.51萬元,二人戶型建房成本為6.07萬元,三人戶型建房成本為8.59萬元,四人戶型建房成本為9.79萬元,五人戶型建房成本為11.55萬元,六人及以上戶型建房成本為13.31萬元。
根據建房成本及國家政策補助標准,農戶自籌標准為:一人戶自籌資金0.41萬元,二人戶自籌資金0.47萬元,三人戶自籌資金0.99萬元,四人戶自籌資金0.99萬元,五人戶自籌資金0.95萬元,六人戶及以上自籌資金0.91萬元。所以該網民提及農村一戶3人,建房時選擇的戶型為3人戶型,建房總成本為8.59萬元,其中:建房補助6萬元、拆除舊房騰退原宅基地補助1.6萬元、自籌資金0.99萬元。
⑷ 買了房之後還能享受國家的貧困戶安置房嗎
購買商品房之後,肯定不能再享有國家的安置房。
國家的安置房是為了解決低收入群體住房而設立的。如果有能力購買商品房,不符合享有安置房的條件,應當依法退出。
⑸ 進精準扶貧安置房條件
2009年以前實行整體搬遷與零星搬遷相結合,扶持標准為:搬遷每人補助1000元,每戶補助5000元,即所謂的「1+5」補助政策。
從2009年開始實施集中搬遷,不再安排零星搬遷,國家扶貧重點縣每年省上安排實施2個村,扶持標准為:搬遷每人補助3800元,每戶補助庄基費1000元,特困戶每戶再補助1萬元(控制在點上農戶的10%)。
精準扶貧異地搬遷,建設面積嚴格執行國家五部委規定,無論是集中安置還是分散安置(包括自主購房),人均住房建設面積均不得超過25平方米。
發改委、扶貧辦等五部門聯合印發《「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工作方案》三、建設內容與補助標准
建設內容
圍繞改善搬遷對象生產生活條件和發展環境,建設住房和必要的附屬設施,以及水、電、路、氣、網等基本生產生活設施,配套建設教育、衛生、文化等公共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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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買賣的風險
第一、政策因素。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於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 (與市場價比較而言)。該類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沒有什麼區別,屬於被安置人的私有財產,沒有轉讓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第二、價格因素。
拆遷安置房的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於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第三、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拆遷安置房買賣風險的最大製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
共有人會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第4項「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及第6項「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對此筆者認為,根據人大常委會對《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共有財產的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其行為應該視為無效,但該意見同時規定,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財產,其取得財產的行為應該受到保護。而由此給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損失,應該由擅自處置財產的共有人進行賠償。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禁止轉讓尚未確權發證的房地產,其立法目的就是為制止來源不明、權屬不清的房地產轉讓。
而當事人之間的拆遷房買賣合同在訂立合同時就來源明確、權屬清楚,拆遷戶主張合同無效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為保護交易安全,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賣房人應當交付房屋,並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⑹ 特困戶國家有安置房,但家裡正房屋拆遷,補償歸誰
拆遷款當然是給房屋戶主也就是拆遷戶了。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為內了公共利益的需容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⑺ 貧困戶安置房一定要拆嗎,村幹部這樣做是否合理
村幹部的做法確實欠妥,你們可以向上級政府反映,或者向縣信訪局投訴,也可以直接向紀檢委舉報。
⑻ 貧困戶安置房有房產證嘛!
貧困戶安置房也有房產證。
⑼ 貧困戶易地搬遷房有房產證嗎
異地搬遷房可能是產權房也可能是小產權房。如果是產權房就有房產證,如果是小產權房就沒有房產證,但是目前來說大多數搬遷房都是小產權房。
目前全國「十三五」易地扶貧搬遷規劃以及相關政策文件、法律法規,並未提及易地扶貧搬遷房屋的產權問題。
但是根據事實和處理結果來看,大多數易地扶貧搬遷房屋建在集體土地上。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是沒有產權證的,建造易地扶貧搬遷房屋的土地並沒有經過徵收變成國有土地,也就沒辦法取得產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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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進行異地搬遷的人群
1、已經不具備發展,基礎設施薄弱的農村
現在還是有很多村莊是坐落在深山、荒漠地區,這些地區生存環境差,基礎設施薄弱以及不具備發展條件,因此,這些地區的村莊也將是這次搬遷計劃的優先對象。規劃參與的農民約160萬人左右。
2、地質災害多發,環境惡劣的農村
現在有些農村經常有些地質災害發生。還有些農村由於工業污染、環境污染等自然因素,導致疾病患病幾率較高,這些地區都是不利於農民生活居住,因此,在這些地區居住的農民和村莊也在這次搬遷之列。計劃約有80萬人參與搬遷。
3、國家禁止開發區域的農村
迫於發展需求,國家會對一些區域進行保護和規劃。那麼居住在這些區域的村民和村莊也將成為這次搬遷計劃的優先對象。這次搬遷的人數越60萬人。
參考資料:網路-易地扶貧
參考資料:網路-小產權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