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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名詞

發布時間: 2020-12-24 14:20:44

① 嚴格檢查,名詞解釋

法律文書是司法行政機關及當事人、律師等在解決訴訟和非訟案件時使專用的文書,也包屬括司法機關的非規范性文件。包括規范性和非規范性兩種。法律文書是指中國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機關以及公證機關、仲裁機關依法製作的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和案件當事人、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自書或代書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亦即指規范性法律文書(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所有非規范性的法律文書的總稱。.

② 迴避名詞解釋

迴避指司法人員由於對本案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而不參加該案的偵察、審專判等活動。
司法人員屬因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某種特殊關系而不得辦理該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發生偏見,以有利於案件的公正審理。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察人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參加與本人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的案件的審判、檢察或偵察。
適用人員
(一)審判人員: 《高法解釋》第三十二條 本章所稱的審判人員,包括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
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二)檢察人員:《高檢規則》第三十二條 本章所稱檢察人員,包括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
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
(三)偵查人員: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據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採取的有關強制措施,進行案件偵察的工作人員。
(四)相關人員:參加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記錄人、書記員、翻譯員、鑒定人、司法警察。

③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界定

認定該罪的構成要件。與其他犯罪一樣,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也應當具備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的四個要件。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主要特徵是:

(1)犯罪客體是公民的居住自由。犯罪對象是他人居住的住宅。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3)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誤入他人住宅,以及有正當理由雖未經住宅主人允許而進入他人住宅的,不構成本罪。

(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3)檢察機關名詞擴展閱讀: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未經法定機關批准或住宅主人同意,強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中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

非法侵入指未經住宅主人的同意而又沒有法律根據,或者雖有法律根據,但不依照法定程序而強行侵入。

非法侵入可以是積極作為的形式,也可以是消極不作為的形式。國家工作人員依法逮捕、拘留人犯,或者依法搜査進入他人住宅的,以及得到住宅主人同意進入住宅的等,都是合法進入,不構成犯罪。

④ 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和負責人的區別

區別在於:主要負責人是指一把手,負責人就是主管領導,是上下級的關系。

主要負責人:內具有領導職務的一把容手,比如局長等。

負責人:主管某一方面的領導職務的人,比如科長、主管財務的局長等。

(4)檢察機關名詞擴展閱讀:

在中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指以下幾類人員:

1、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國家各級權力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全國與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行政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國務院及其所屬部、委、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管理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4、審判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5、檢察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6、軍隊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7、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機關中專職從事公務的人員。在行政機構改革中,一些原為國家行政部門的機關被撤銷或改變體制而組成的「公司」,若靠國家行政撥款,主要擔負行政管理工作的,亦應納入國家行政機關的范圍。在這些「公司」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亦應視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⑤ 電視劇《人民檢察官》里有個地名叫「燕都」。請問「燕都」是指中國哪個城市的代名詞

燕都是指中國北京。

燕都或稱燕京。原為燕國都城,後為元明清三代都城,即今日北京之別稱。在燕國八百多年的歷史中,有五座城市曾作為其都城,分別為燕城(今北京市房山區琉璃河)、臨易(今河北容城縣)、薊(今北京)、易(今河北易縣)、襄平(今遼寧遼陽縣)。

其中以初都燕城最為知名,至今已有約3000年的歷史。燕國是中國歷史上從西周到春秋戰國時期在中國北方的一個諸侯國。戰國時為七雄之一,前222年被秦國滅亡。據《史記》記載,周武王滅商以後,封宗室召公於燕,在今北京及河北中、北部(周武王之滅紂,封召公於北燕)。

燕國的都城在「薊」(位於今北京房山區琉璃河)。周的貴族和當地舊商的貴族以及當地土著建立了聯合政權。最終使該地區原來的東胡民族逐漸融入華夏族。

(5)檢察機關名詞擴展閱讀:

人民檢察官原型案件介紹:

電視劇《人民檢察官》是浙江永樂影視製作有限公司出品的反腐涉案劇,由英寧執導,於震、殷桃、於榮光等主演的以真實案例為基礎,講述了燕州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公訴處與犯罪分子鬥智斗勇的故事。

據悉,觀眾在劇中所看到的案件原型都取自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真實卷宗,並且聚焦了最能引起社會關注的話題性案件,其中不僅包括熱度不減的涉毒、騙婚、反腐等一系列案件,還有近年內屢次成為民眾關注中心的冤錯案糾正、涉眾型經濟犯罪和海外追逃。

由英寧、馬紅路、李立卓、三幺共同組成的編劇團隊僅在劇情討論階段就花費了大量精力,將原型素材融入當下社會背景,力圖使最終的故事呈現更加貼近人民群眾。講述了燕州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反貪局副局長方大慶、公訴處處長夏靜茹等人面對復雜而棘手的案件。

沉著斷案、抽絲剝繭,與犯罪分子鬥智斗勇。方、夏二人帶領的年輕檢察官陳晨、於躍龍、周雯雯等人在辦案過程中,經歷了戀愛、收入、住房等現實問題,經受了生活對他們的磨礪。在辦理周祥殺人案中,夏靜茹、陳晨發現諸多疑點。

最終,公訴釋放了已經服刑17年的」兇手「李浩,而真正的殺人兇手周祥一審被判處死刑。在「獵狐2014」專項行動中,方、夏等人成立專案組,他們查到燕州集團董事長金銘山涉嫌劉凱明犯罪一案,金銘山則處處給專案組設置障礙。

當得知待自己如親生女兒的叔叔金銘山正是此案的首腦,夏靜茹毅然選擇了將其繩之於法。

⑥ 找不同的詞語,觀望,觀看,觀察,察看,檢察

在這些詞語中找到不同類的詞語嗎?
觀望、觀看、觀察、察看都是用肉專眼屬看的;檢察則是指檢舉核查,考察情況,它包含了用眼睛看現場情況、和審閱文字材料、分析思考案情的內在邏輯等內容。因此檢察是與前面四個詞語為不同類別的。

⑦ 取保候審的名詞解釋以及條件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內,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容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適用的對象:(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實行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
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⑧ 取保候審 名詞解釋

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一)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行。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的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據此,取保候審有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保證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為其擔保的人。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處

和收入。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嚴格審查保證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符合保證人條件的,應當告知其必須履行的義務,並由其出具保證書。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監督被保證人履行法律規定的被取保候審期間的義務;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後,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如果保證人與被保證人串通,協助被取保候審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有關規定對保證人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取保候審保證人是否履行了保證義務,由公安機關認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也由公安機關作出。

(三)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了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的義務,有以下幾項: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有正當理由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應當經執行機關批准。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執行機關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只是手段,候審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義務在接到傳訊後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執行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上述規定,以及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後果。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的,已經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區別情形,還可以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對其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四)取保候審的程序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並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同意,並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地平線律師事務所)

⑨ 學法學是不是壓力很大

如果有哪個留學黨告訴我他在美國讀法律,合合菌一定是先膜拜膜拜再膜拜,這貨絕壁學神!而且是個很有耐心,對學術研究具有奉獻精神的學神!第二,我會向他表示深深的同情,因為在美國讀法律,實在是……太辛苦了!沒日沒夜的讀書背法律,人都要傻了。真的是心疼他們!

3. 對任何法律都抱有一種「神經質」的敏感

不知道你看過律師相關的美劇沒?裡面的那些律師好像真的是百事通,對什麼細節都能信手拈來。

美國的法學院相當重視學生們對細節觀察的培養。對法律一知半解的學生們是拿不到律師資格證的,只有那些對無論是憲法,州法,地方法都了如指掌的人才有望成為優秀的律師。

所以,法學院的學生們經常天數天地在圖書館里研究一個案子。

一名資深的法學院學者說,優秀的法學院學生們能對歷史上記載的所有重大案件倒背如流!法學院學生們,你們可以嗎?

4. 總有些親朋好友咨詢法律建議

但,法學院學生們並不樂意……

在法學院有一個奇怪的現象:好像懂得越多,反倒還越不自信了。

法學院的學生,因為長期學習一些很復雜,爭議很大的案子,在面臨一些小問題的時候反倒是有點兒措手不及,容易想很多。

而且,法學院的學生會學習到這么一件事:你給別人法律建議,你就得承擔相應責任。

了解到這一點的學生們,對於給親戚朋友們相關建議的這一事兒,就變得更猶豫了!不是不想給,是給錯了負不起責…

⑩ 逮捕的法學名詞

依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逮捕的實施程序:
1.在我國只有檢察院享有批捕權:對於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或者檢察院對自偵案件的決定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准。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4.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逮捕時,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從而保證逮捕任務的順利完成。
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的補充規定: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經審查不同意下級人民檢察院報請逮捕意見的,分管偵查監督工作的副檢察長應當徵求分管偵查工作的副檢察長的意見,意見一致的,作出不予逮捕決定;意見不一致的,提請檢察長作出決定。 (一)提請、批准逮捕
1.公安機關提請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可見,公安機關需要逮捕時,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報批逮捕,並移送提請批准逮捕書和案卷材料、證據。提請批准逮捕書應當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民族、住址、簡歷、所犯罪行和主要證據,認定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這樣可以提前了解案情,為審查批捕作一定準備。
2.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由審查批捕部門辦理。審查批捕部門應當指定辦案人員審查。辦案人員審查後,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批捕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兩種處理: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的逮捕條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並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並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連同案卷材料等送達公安機關。對需要補充偵查的,也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103條、第104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如果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期限審查處理,即對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之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99條規定:對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公安機關如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必須將已拘留的人釋放。人民檢察院應當另行指派審查批捕部門的辦案人員進行復議,並將復議結果通知公安機關。如果復議不被接受,公安機關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復核,復核後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上級人民檢察機關的復核決定,是最終決定,公安機關或下級人民檢察院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必須執行。
審查批准逮捕的過程,也是人民檢察院履行偵查監督職能的過程。《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決定逮捕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作出逮捕決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時,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部門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一並送交本院審查批捕部門審查。審查批捕部門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後,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意見,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決定逮捕的,應當製作逮捕決定書,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執行。決定不逮捕的,應當製作不予逮捕決定書,並將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釋放,需要繼續偵查的,可以採取其他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對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只要符合逮捕條件,認為應當逮捕時,都有權決定逮捕。決定逮捕應製作決定逮捕書,並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三)逮捕的特別程序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規定,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無論是批准逮捕,還是決定逮捕,都應辦理相關手續,即應當報請該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鄉、鎮一級人大代表時,應當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四)逮捕的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論是批准逮捕,還是決定逮捕,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證必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執行逮捕必須由兩名以上的公安人員進行。在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宣布對其依法逮捕。然後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或蓋章。被逮捕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執行逮捕的人員應當予以說明。被逮捕人如果拒捕,執行人員必要時可以使用械具、武器。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如果因被逮捕人死亡、逃跑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逮捕或逮捕未獲的,應當立即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以便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款規定,如果是公安機關經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由公安機關通知。
《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如犯罪行為沒有發生或者被逮捕的人不構成犯罪的;雖有犯罪行為,但罪行輕微,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雖然是被逮捕人所為,但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足以防止社會危害性,因而沒有逮捕必要的,等等。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73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變更。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在下列情況下,應當撤銷或變更逮捕:被逮捕人患有嚴重疾病的;被逮捕人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方法對社會沒有危害性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他判處的刑期的,等等。對上述情形需要繼續查證或審判的,可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公安機關解除或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自己決定逮捕的,決定撤銷或變更的,也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刑事訴訟法》第7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逮捕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逮捕。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備了解除或變更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或變更逮捕,以切實維護被逮捕人的合法權益。 (1)在偵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有權依法決定或批准逮捕;
(2)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決定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
注1:《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注2:《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公檢法機關對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另外,如果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還須得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大會閉會期間)的許可,方能決定或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經過審查後,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決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所製作的答復公安機關的文書。
批准逮捕決定書屬填寫式文書,共分三聯。第一聯是存根;第二聯是副本(入檢察卷);第三聯是正本,送公安機關。各聯內容由首部、正文、尾部組成,製作要求基本相同。
(一)首部
1.標題
在文書頂端正中分兩行寫明檢察機關名稱和文書種類。
2.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寫明文書案號。
如:「×檢刑捕字[年度]第×號。」
3.文書送達機關的名稱
在文書案號下行頂格寫:「×××公安局:」
(二)正文
這部分內容是文書的中心,主要寫明案件來源、審查意見、法律根據和決定事項四項內容。
(三)尾部
在文書尾部右下角註明製作文書的年月日,並加蓋院印。在左下角寫明附項,包括卷宗的冊數、頁數,贓物及物證移送回交的件數。
相關法規
批准逮捕決定書,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逮捕條件而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決定時製作和使用的憑證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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