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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問題

發布時間: 2020-12-24 13:34:29

行政機關作為被告時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嗎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行政訴訟法》解釋第五條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託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應當出庭,不出庭應當說明理由。

② 行政訴訟俗稱民告官,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什麼出庭應訴

1、行政訴訟俗稱民告官,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在開庭審理案件時出庭應訴。

2、「民告官」近年來一直是熱詞,但「民告官」案件庭審中卻「難見官「,鮮有被告單位負責人出庭應訴。在過去的幾年中,隨著新的《行政訴訟法》的實施,對於被告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是否應當出庭,在老版的《行政訴訟法》中並無規定,而新的《行政訴訟法》是鼓勵性和倡導性為主,並不作硬性要求。

3、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行政訴訟法》進行了修訂,在第三條新增如下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對於行政機關負責人,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是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分管業務的副職。

4、要求負責人出庭應訴,首先體現對法律的尊重,對法院的尊重;體現對當事人的尊重,即對以前所謂的「告官不見官」現象的糾偏;對於行政首長來說,通過行政訴訟,讓其真正了解本單位依法行政的狀況,發現不足,及時糾正,同時提高其法律意識;還有利於直接化解糾紛。因為有些事情需要當庭表態,做決策。

③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應注意什麼

行政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出庭注意
1、認真做好答辯、舉證等准備工作。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既是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也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因此,必須認真對待、認真准備。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目的在於化解行政糾紛,對於化解行政糾紛應當准備若干化解方案,以備在庭審過程中根據相對人的請求,作出相應的應對。認真准備出庭應訴,是保證庭審成功的基本條件。
2、自覺遵守和維護法庭紀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時的身份是當事人,是被告,是被訴行政機關,與原告在訴訟程序中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因此,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時,應當自覺遵守法庭紀律,規范應訴行為,維護法庭秩序。行政機關負責人代表被告,應當服從法庭指揮,未經法庭准許,不得隨意發問。行政機關負責人回答問題應當有理有利有節,不能在法庭上以「管理者」自居,引發相對人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意圖的質疑。
3、敢於辯論、敢於化解矛盾。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代表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是代表公共利益,必須敢於「發聲」,善於「發聲」,對於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要理直氣壯地予以維護;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作為被訴行政機關的代表,必須敢於化解矛盾,善於化解矛盾,對於行政裁量權范圍內的事項,既要注意維護國家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也要注意化解矛盾。對屬於自由裁量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敢於表態,敢於拍板;對法律明確規定不屬於自由裁量權范圍內的事項,要謹慎表態,慎重處理。
4、自覺配合人民法院的審理、調解和裁判。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根本目的在於化解行政糾紛。因此,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做遵守法律的表率,自覺配合人民法院的審理和調解工作。對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應當自覺予以尊重;對人民法院提出的調解方案,應當依法、認真予以回應。要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確定的履行義務,應當依法及時履行,並引以為戒;行政機關必須認真對待,按時回復處理意見;對於人民法院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作出的公告,行政機關應當正確看待,正確理解其推進依法行政的積極意義。

④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應注意什麼

1、認真做好答辯、舉證等准備工作。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既是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也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因此,必須認真對待、認真准備。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目的在於化解行政糾紛,對於化解行政糾紛應當准備若干化解方案,以備在庭審過程中根據相對人的請求,作出相應的應對。認真准備出庭應訴,是保證庭審成功的基本條件。
2、自覺遵守和維護法庭紀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時的身份是當事人,是被告,是被訴行政機關,與原告在訴訟程序中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因此,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時,應當自覺遵守法庭紀律,規范應訴行為,維護法庭秩序。行政機關負責人代表被告,應當服從法庭指揮,未經法庭准許,不得隨意發問。行政機關負責人回答問題應當有理有利有節,不能在法庭上以「管理者」自居,引發相對人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意圖的質疑。
3、敢於辯論、敢於化解矛盾。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代表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是代表公共利益,必須敢於「發聲」,善於「發聲」,對於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要理直氣壯地予以維護;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作為被訴行政機關的代表,必須敢於化解矛盾,善於化解矛盾,對於行政裁量權范圍內的事項,既要注意維護國家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也要注意化解矛盾。對屬於自由裁量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敢於表態,敢於拍板;對法律明確規定不屬於自由裁量權范圍內的事項,要謹慎表態,慎重處理。
4、自覺配合人民法院的審理、調解和裁判。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根本目的在於化解行政糾紛。因此,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做遵守法律的表率,自覺配合人民法院的審理和調解工作。對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應當自覺予以尊重;對人民法院提出的調解方案,應當依法、認真予以回應。要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確定的履行義務,應當依法及時履行,並引以為戒;行政機關必須認真對待,按時回復處理意見;對於人民法院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作出的公告,行政機關應當正確看待,正確理解其推進依法行政的積極意義。

⑤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針對行政案件還是民事案件

行政訴訟案件。

⑥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可不可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出庭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委託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依法應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託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出庭應當說明理由。

(6)下列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問題擴展閱讀

相關案件:

2018年10月29日上午,副市長田揚暢代表市政府,就寧國市曾某等三原告訴宣城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一案,在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庭應訴。寧國市政府負責人及承擔具體組織實施征地工作的國土部門相關人員參加庭審旁聽。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在合議庭的主持下,依據各自掌握的證據,展開了激烈的舉證、質證和辯論。市政府法制辦主要負責人作為該案中市政府的代理人充分詮釋了市政府作為復議機關當初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決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依據,並就雙方爭議的核心焦點從案涉行政復議決定的合法性、合理性等多角度作了補充說明。

對原告方依法尋求法律救濟最直接最高效的途徑予以了明確的引導。

田揚暢代表市政府綜合闡述了意見。他指出,一直以來,宣城市政府高度重視各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工作,市政府負責人依法出庭應訴,定期對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實施督查考核問責,並將督查情況作為依法行政目標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據。

他表示,對原告方通過復議、訴訟等法律途徑尋求權利救濟,完全理解並積極支持,同時也真誠地歡迎社會各界對我市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工作持續予以關注和監督。他指出,就本案而言,我們認為原告方提起的行政復議申請確實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宣城市政府依法受理的范圍。

原告方已經就征地批復不服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同時,原告方若對寧國市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後續征地實施行為不服,仍然可以繼續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定渠道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庭審結束後,田揚暢帶領寧國市政府負責人與原告方及其委託代理人進行了深入溝通,寧國市政府負責人進一步了解了原告方的案件訴求和要求,表明了進一步溝通協商、協調處理的明確態度,對原告方提出的正當訴求寧國市政府高度重視並將在後續工作中認真研究、妥善處理。

市政府負責人此次出庭應訴,在全市行政機關中形成了領導幹部帶頭出庭應訴,依法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的典型示範作用,營造了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濃厚氛圍。

⑦ 關於行政應訴中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的情形

認真做好答辯復、舉證制等准備工作。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既是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也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因此,必須認真對待、認真准備。實踐中,有些行政機關負責人為了「面子」好看,為了「正面宣傳」,專挑一些勝訴把握比較大的案件。在准備應訴答辯過程中,不認真對待,甚至完全依賴具體執法人員和律師,結果導致在庭審過程中,對於法院的提問,無法准確回答,臨陣慌亂,進退失據。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目的在於化解行政糾紛,對於化解行政糾紛應當准備若干化解方案,以備在庭審過程中根據相對人的請求,作出相應的應對。認真准備出庭應訴,是保證庭審成功的基本條件。

⑧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 有哪些積極作用

(一)有利於增強行政機關領導人的法律意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我國現行的行政首長負責制,決定了行政首長對本部門的依法行政工作負總責。「一把手」出庭應訴,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對本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事實、法律和程序方面進行全面的掌握和考量。通過出庭應訴,可以促使其認真學習法律知識,深化依法行政意識,強化依法行政的責任感,從而進一步提高決策水平。

(二)有利於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樹立執法典範,推動行政機關工作作風的改進。實踐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時,通常本機關工作人員參加旁聽的比例較高,對執法人員規范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提高執法水平都會產生積極的影響。行政機關負責人在法庭上直面行政相對人,平等地據理力爭,據法力辯,也能更直接、更有力地促動工作人員改進工作,進而加快本機關工作作風的好轉。

(三)有利於化解官民矛盾,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體現了對行政相對人法律地位的尊重和對其合法權益的重視。在訴訟中,許多行政相對人覺得自己與行政機關「一把手」平起平坐,實現了訴訟地位的平等性,在心理上得到極大的滿足,從而大大緩和了與行政機關的對立情緒,有利於行政糾紛的解決。另外,行政機關負責人親自出庭,對行政相對人存有異議之處耐心解釋,對機關本身存在問題之處虛心改正,真正地從源頭上化解了官民矛盾,能更好地促進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四)有利於法治政府形象的展示。以積極的態度出庭應訴,既是對群眾和法律的尊重,也是法治政府良好形象的展示。行政首長作為被告出庭在社會上會造成震撼,產生一種效應, 表率作用明顯。隨著依法行政的推進,行政機關尊重法律、尊重公眾的做法會越來越多地贏得民心。

(五)有利於提高群眾的法治意識,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

「民告官卻不見官」現象的存在,客觀上給老百姓造成行政機關拒絕接受司法監督的印象,容易使行政相對人對司法公正失去信心,從而產生尋求上訪等途徑解決問題的想法。行政機關負責人積極主動地出庭應訴,不僅有利於誠信政府的打造,而且對群眾也是一種法制文明的宣傳,有助於全社會法治意識的提高,加快推進法治進程。

⑨ 新行訟法規定哪些情況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

以下來八類案件,沒有特殊情況,被自訴行政機關的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原告人數在十人以上的;對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對徵收農民集體土地的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或者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補償方案不服的;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提出行政賠償的;因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出行政賠償的;因吊銷行政許可證件導致停產停業,造成重大影響的;上級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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