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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物機關

發布時間: 2020-12-24 03:53:20

① 合同法中有個「提存」的概念,提存部門又是指什麼單位

您好!

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專標的物交給提存機屬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是使債務關系消滅的一項重要民法制度。

根據司法部發布的《提存公正規則》第四條提存公證由債務履行地的公證處管轄。 因此我國目前的提存部門指債務履行地的公證處。

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幫助到您。

② 提存機關都有哪些

1、提存,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回提存機關答而消滅債務的制度。提存是使債務關系消滅的一項重要民法制度,我國《合同法》對此作出了規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於債務糾紛的及時解決,更好地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沖突。
2、提存機關是國家設立的接受提存物而進行保管,並應債務人請求將提存物發還債權人的機關。我國未明確規定提存機關。依我國現行法的規定,拾得遺失物的,可向公安機關提存;定作為變賣留置物受償後,可將餘款向債權人所在地的銀行辦理提存;公證提存的,由公證處為提存機關。法院也可為提存機關。
3、提存公證規則中有規定:提存公證由債務履行地的公證處管轄。

③ 合同法規定的「提存」具體到哪個部門辦理提存的程序是怎樣的提存的方式

我國目前提存機關為公證處。它們都為國家所設立的專門機構。


在中國,公證機關是有權辦理提存的機關,但不能因此認為公證機關是辦理提存的唯一機關,人民法院也應作為提存機關,這是因為盡管提存未必與訴訟必然關聯,但提存是一項法律專業性很強的工作,人民法院一直處理大量的債權債務糾紛,更有能力勝任該工作,且提存在許多情況下是由於債權人的拒絕履行而發生的,債權人出於種種原因會對提存提出異議,債權人也擁有程序法上的訴權,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涉及提存的債的關系引起訴訟也就在所難免。

另外,在雙務合同中,由於雙方互為對待給付,在一方債務人由於對方的原因而難以履行義務時,進行提存可以使其債務歸於消滅,但實施提存的債務人在要求對方履行相應給付義務時,若遭對方拒絕,也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如果提存和雙方的爭訟均由人民法院進行處理,就便於查明事實,節約時間、精力和費用,有利於糾紛的妥善解決。

從司法實踐的情況看,有的人民法院已開始辦理提存事務,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提存應經以下程序:首先由提存人提出申請,申請書中應載明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標的物、標的物的受領人。其次,經提存機關同意。提存機關受理提存申請後應予以審查,以決定是否同提存。提存機關同意提存的,指定提存人將提存物交有拳的保管人保管。


提存人應在交付提存標的物的同時,提交提存申請書。提存書上應載明提存人的姓名(名稱),提存物的名稱、種類、數量以及債權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內容。

此外,提存人應提交債務證據,以證明其所提存之物確系所負債務的標的物;提存人還應提交債權人受領遲延或者下落不明的等致使債務人無法履行的證據。如有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裁決書,也應一並提出。其目的在於證明其債務已符合提存要件,以便提存部門判定是否准予提存。

提存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公證處應當告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不服的復議程序(《提存公正規則》第10條第2款)。

提存部門通過審查確定提存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提存之債真實、合法(《提存公正規則》第13條第1款)。具備提存的原因,提存標的於合同標的物相符,符合管轄規則時,應當准予提存。提存部門應當驗收提存標的物並登記存檔。

對不能提交提存部門的標的物,提存部門應當派人到現場實地驗收。驗收時,提存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場,提存部門的工作人員應製作驗收筆錄。

驗收筆錄應當記錄驗收的時間、地點、方式、參加人員,物品的數量、種類、規格、價值以及存放地點、保管環境等內容。驗收筆錄應當提交提存人核對。

提存部門的工作人員、提存人等有關人員應當在驗收筆錄上簽字。對難以驗收的提存標的物,提存部門可予以保全證據,並在筆錄和證書中註明。

對經驗收的提存標的物應採用封存、委託代管等必要的保管措施。對易腐爛、易燃、易爆等物品,提存部門應在保全證據後,由債務人拍賣或者變賣,提存其價款(《提存公正規則》第14條)。

④ 乙能否請求提存為什麼法定機關會將這批貨物提存嗎為什麼

債權人拒絕受領的,可以請求提存,但是這個標的物屬於不適合提存的鮮活產品,不版適宜直接提存,應當是權變賣或者拍賣,然後提存所得價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⑤ 提存的法律性質

關於提存的性質,理論界眾說紛紜,歸納起來,主要是針鋒相對的兩種觀點:第一種認為提存為公法上關系,至少為特殊的公法關系。又可以細分為兩類:1、公法上之關系說。此說認為,提存機關是由國家設立的,受領提存物而進行保管,是履行公法上的義務。2、國家處理非訟事件的公法上關系說。這兩類觀點沒有實質性的差別。第二種認為提存為民事合同關系。又可以細分為三類:1、寄託契約關系說。2、向第三人給付之契約關系說。3、提存為私法上的寄託契約,並有為第三人利益契約的性質。
持第一種觀點的人認為 :1、提存是出於對債務人因債權人遲延受領給付而不能解脫債務的一項法律救濟,是提存機關對提存人提存行為的認可。這種認可顯然是公法性質的。提存的主體包括債務人和提存機關。債務人為了消滅債務,無須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就可將標的物寄存在提存機關,從而在法律上就可以產生清償債務的後果,因此,對於債務人來說,提存無疑是一種單方面法律行為。但是,提存並非僅是債務人單方面的行為,債務人必須到提存機關申請提存,經提存機關審查並出具有關證明文件後,才產生法律效力。因此,提存實際上是提存部門依法定原因對債務人受債務的不合理拘束之救濟,是國家以非訴訟方式干預民事活動、調整民事關系的具體體現。2、提存機關為國家所設,其參與提存的行為系履行公法義務。
在我國台灣地區學者中,第二種觀點中的第3類,即認為提存為私法上的寄託契約,並有為第三人利益契約的性質為通說。 他們認為,債權人依「民法」規定可隨時受領提存物,提存人將標的物提存後,不論債權人受領與否,均產生清償之效力,債之關系即告消滅,故提存人與提存所之間的關系,應解為具有向第三人為給付的契約。又根據「提存法」第11條規定,提存人在一定條件下可取回提存物,其性質屬於自己取回;就提存所而言,屬於返還,其與寄託性質無異,故應解為寄託契約關系。所以,提存兼備寄託與為第三人利益契約關系。 我國大陸地區不少學者也持此觀點。
提存的性質應該表述為提存機關和提存人(債務人)共同參與的、涉及第三人(提存受領人)的行政行為,而不是民事行為,由此產生的提存關系是一種公法上的保管關系。
一、提存機關是公法上的主體。提存機關一般是國家設立的辦理提存事務的專門機關。在我國台灣,是以地方法院所設立的提存所辦理提存事務(台灣地區提存法第1條);在日本,則由法務局或者地方法務局,或者法務大臣指定的辦事機構作為提存所;而德國提存事務由初級法院和司法機關出納處主管(1937年3月10日《提存條例》第1條)。我國目前提存機關為公證處。它們都為國家所設立的專門機構。
二、提存機關辦理提存事務是履行法定職權的行為。提存機關為國家所設立的專門機關,這還不足以說明提存的性質。確定一個法律行為為公法或者私法行為,取決於主體之間的地位是否平等。私法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如提存機關對外簽定民事合同的時候,其與合同相對方當事人之間的地位即是平等的。公法關系是不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辦理提存事務是提存機關法定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職責,且其辦理提存事務所利用的辦公資源也為國家提供,因此為職權行為,其目的在於及時消滅債權債務關系,加速民事流轉,體現了國家對社會事務的管理。提存法律關系既為提存機關履行職權的管理行為,提存機關的地位顯然在提存人之上,而不是與之平等。
三、提存不是提存機關與提存人意思自治的結果。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行為的基本特徵。而提存法律關系的成立顯然不是提存機關與提存人出於私法上之合意的結果,而是由他們共同參與的行政行為,他們之間的糾紛也依公法(如行政法)程序解決,而不是依照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提存機關受理提存人提出的申請、收取提存物並做出相應的處分,因此建立了提存法律關系。這個行政行為包括提存人申請和提存機關核准申請兩個方面。對提存人而言,提存機關的選擇並不依其自由意志,而是根據法律規定,必須符合法律關於受理和管轄等方面的規定。而且申請材料和相關證明文件的提交也必須由法律規定。不在法定提存機關進行提存不發生提存的消滅債務的效力,而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合格也會承擔提存機關拒絕受理的後果。由此可知,提存人不能依自由意思表示而為提存行為。對提存機關而言,在收到提存人的提存申請後,應在法定的時間內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其決定受理與否的依據不是其自由意志,而是法律規定的提存條件。對不符合提存條件的申請,提存機關應當拒絕受理。而對符合法定提存條件的申請,提存機關則不得拒絕。也就是說,提存機關也不得依自由意思表示而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提存申請。而保管合同中,合同依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保管人得依自己意願訂立或者不訂立保管合同。提存機關的行為是被動行政行為,必須以提存人提出申請為條件,從這個意義上講,該行為與企業法人設立登記、不動產抵押登記等行政行為相似。
在建立提存法律關系中發生的糾紛,法律一般規定依照諸如申請、復議等公法程序予以解決,而不是遵循民事訴訟程序。這也突出地反映了提存法律關系的公法性質。
四、提存人將提存物向提存機關提交後,提存人與提存機關之間形成公法上的保管關系。認為提存為公法行為和私法行為的學者都認為提存是一種保管關系。但保管關系並不必然是私法關系,更不一定是合同關系。在公法上,保管關系也普遍存在,如司法機關對贓物、犯罪工具等的保管。提存關系完全符合公法上的保管關系應有的特徵。
五、提存機關與提存人之間建立提存保管關系之後,不僅在他們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系,也產生了債權人對提存機關的提存物返還請求權。這點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極為相似。但這個特徵顯然不為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所獨有,行政行為為行政相對人和相對人以外的厲害關系人設定權利和義務之情形,可謂司空見慣,不足異也。所以,提存法律關系是具有涉他效力的公法行為。
六、提存機關辦理提存事務,雖然收取提存費,但提存機關並不以贏利為目的,而在於利用國家公信力預防和減少債務糾紛,穩定社會經濟秩序。其提存費的確定也不完全依照市場確定,而是根據防止提存物損毀滅失和有效利用提存物所必需而定,一般應低於市場保管價格。如台灣地區「提存法」第13條明確規定,金錢或有價證券以外之提存物,保管人得收取保管費。台灣地區「提存法實施細則」 第36條進一步規定:「保管機關保管金錢或有價證券以外之物品,得徵收保管費,但不得超過同類物品保管業所收取保管費用。」
七、提存保管關系與保管合同關系的差別還突出地表現在前者有法定最長期限,後者則為當事人約定保管期限。作為一種公法上的保管關系,法律為提存受領人領取提存物設立了最長期限,如德國民法典規定為30年,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規定為10年。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作為公法上的提存保管關系和保管合同關系在保管關系因某種原因終止後,標的物的歸屬上有明顯不同。一般來講,合同由於未履行而終止後,當事人雙方應該向對方當事人返還所得利益,使其回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但提存受領人若逾期不來領取,各國法律一般都將提存物視為無主財產,扣除提存費用後,收歸國有,而不是返還給提存人。這也突出地體現了提存的公法性質,盡管筆者認為此類規定並不科學,並將在下文提存的效力部分詳細闡述。
八、提存機關因自身原因而導致提存物損毀滅失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如《規則》第27條第2款規定:「提存期間,提存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由提存受領人負擔;但因公證處過錯造成毀損、滅失的,公證處負有賠償責任。」該條第4款還規定:「公證處未按法定或當事人約定條件給付提存標的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公證處負有連帶賠償責任。」對這里的「賠償責任」、「連帶賠償責任」的性質,學者大多認為是民事責任,而不是行政責任,也不是國家賠償責任,因此反過來推定提存是民事行為而不是公法行為。其實不然。在這里,提存機關承擔的責任應該是侵權責任,而不是違約責任。而因公法行為侵權而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也非提存保管關系中獨有,而是大量存在。因此不能從承擔的責任的性質反過來推定其行為的性質。
綜上所述,考察提存的目的、提存機關的性質和任務、提存發生的原因、提存糾紛適用的程序等後,不難發現,提存是具有涉他效力的公法上的保管關系,而不是民事保管合同。

⑥ 如何將質物提存

質物提存: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提存,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一、關於提存法律關系主體。
提存法律關系主體,就是在提存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具體說來,包括提存人、提存機關和提存受領人。
交付合同標的物的債務人為提存人;債權人為提存領受人;交付的標的物為提存物;由國家設立並保管提存物的機關為提存機關。
二、提存的前提。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具體如下: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5、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定,致使債務人一時難以履行債務。
當然,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存人;債權人為提存領受人;交付的標的物為提存物;由國家設立並保管提存物的機關為提存機關。
三、提存的程序及步驟。
1、債務人應向清償地提存機關提交提存申請。
2、債務人提交提存物。
3、提存機關授予債務人提存證書。
4、通知債權人受領提存物。
四、提存的效力。
提存證書與清償受領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提存涉及債務人、提存機關和債權人三方之間的關系,也就必然會在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債務人與提存機關之間以及提存機關與債權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

⑦ 提存是什麼意思求舉例子~~~

提存,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交付合同標的物的債務人為提存人;債權人為提存領受人;交付的標的物為提存物;由國家設立並保管提存物的機關為提存機關。

提存制度的建立,使債務人及時了結債務關系,避免產生延遲履行的新債務,有利於保護債務人的利益。

例如:A企業與B企業簽訂合同,由A企業向B企業提供貨物一批,當A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將該批貨物移交B企業時,卻由於B企業的原因而無法交付,這時A企業就將該批貨物交給提存機關,而自己不再承擔交付貨物的責任。

(7)提存物機關擴展閱讀:

提存中的法律關系主體:

提存法律關系主體,就是在提存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具體說來,包括提存人、提存機關和提存受領人。

一、提存人

提存人即為解除債務束縛而將給付物提交提存機關的人,也即債務人。

二、受領人

提存受領人即提存之債的債權人。

三、提存機關

我國學術界在提存機關的確定上主要有四種觀點:

第一,提存機關應為有關主管機關;

第二,應為人民法院;

第三,應為公證機關;

第四,可以為銀行等部門。

⑧ 債權人五年未領取提存物,領取提存物的權利消滅,那麼提存物歸國家所有之前的提存費用歸提存機關所有嗎

提存費當然歸提存機關,否則人家干嗎保管提存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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