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指
⑴ 稅務登記證上的主管稅務機關指的是什麼
稅務登記證上的主管稅務機關指的是縣以上(含本級,下同)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正常戶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
⑵ 稅務登記證上的主管稅務機關指的是什麼
1、主管稅務機關就是指公司完成稅務登記後,稅務系統會根據你的注冊地址及行業等相關信息,指定某個特定的稅務機關為你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並會相應指派某個具體稅務人員為企業的稅務專管員。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五條發票的領購規定: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製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
3、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4、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5、主管稅務機關是指辦理具體涉稅事項的稅務機關,依照設置許可權的規定,具體涉稅事項應由那級辦理的,那級稅務機關就是主管稅務機關。
拓展資料
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按照國務院部署,自2016年12月1日起將在全國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兩證整合
⑶ 主管稅務機關指什麼
關於主管稅務機關,我國法律法規有以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中所稱「主管稅務機關、徵收機關」,指國家稅務總局所屬的縣級以上國家稅務局,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四款中所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也包括享有省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城市的國家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五條中的「主管稅務機關」,指國家稅務總局所屬的縣級以上國家稅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中「國家稅務總局所屬稅務分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也包括享有省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城市的國家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六條中所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指國家稅務總局所屬的縣級以上國家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和享有省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城市的地方稅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十二、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所說的「主管稅務機關」或「稅務機關」,指縣級以上的地方稅務局。
⑷ 稅務九條規定指的什麼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穩就業保就業稅務工作的通知(粵稅發〔2020〕75號)被稱作「稅務九條」。具體內容如下:
一、更加註重在「六穩」「六保」大局中落實減稅降費
減稅降費直接惠企惠民、公平高效。落實減稅降費,是稅務部門做到「兩個維護」、服務「六穩」「六保」大局的集中體現。全省各級稅務機關應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更加積極主動在「六穩」「六保」大局中謀劃推進稅務工作,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展現擔當作為。按照《政府工作報告》關於「要堅決把減稅降費政策落到企業,留得青山,贏得未來」的部署要求,即使眼前困難再大,也要堅決全面落實落細中央和地方出台的各項減稅降費政策措施。要准確把握經濟形勢變化,增強緊迫感,聚焦「四力」加大落實力度,使各類市場主體切實享受到減稅降費政策紅利,著力穩企業保就業,扎實有效服務「六穩」「六保」大局。
二、加強穩就業保就業工作組織領導
就業是最大的民生,是「六穩」「六保」優先事項。各級稅務機關要聚力支持穩就業,加強組織領導,確保給予吸納就業重點行業企業、創業就業重點群體最大稅務支持。主要負責同志應靠前指揮,分管負責同志牽頭組織加強工作謀劃、部署落實。政策法規、稅費政策、征管科技、納稅服務、稅收宣傳等相關職能部門應進一步細化分工協作,壓實工作責任,形成工作合力。要積極通過政府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就業形勢研判會商等工作機制,主動提出稅務支持建議,參與地方黨政保就業重點工作部署。要通過工作專班,加強研究新情況新問題,有效解決納稅人和一線稅務人員反映的問題建議,堅決打通「中梗阻」,暢通政策落實「最後一公里」。
三、加強落實普惠性減稅降費政策
各級稅務機關應集中加強對重點行業就業支持,積極助力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吸納就業主力軍紓困發展。要加大力度貫徹執行下調增值稅稅率、階段性減免社保費、小微企業普惠性減免等重點普惠性減稅降費政策。及時組織落實2020年前期出台6月前到期、已明確延長到年底的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減免等政策,以及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延緩到2021年繳納等新增減稅降費政策。通過貫徹落實階段性政策與制度性安排,積極營造良好稅務環境。
四、優化落實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
各級稅務機關要優化加強對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支持。加強落實促進退役士兵、高校畢業生、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登記失業人員、零就業家庭和城市低保家庭人員等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定額稅收扣減政策。落實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隨軍家屬創業就業3年內免徵增值稅、個人所得稅政策。落實殘疾人創業減免增值稅、個人所得稅政策以及安置殘疾人增值稅即征即退、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落實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政策。加強落實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等創業就業平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充分發揮創業投資促進「雙創」和增加就業的獨特作用。
五、繼續依法有效協助緩解資金壓力
各級稅務機關對生產經營困難、納稅信用良好的吸納就業重點行業企業、創業就業重點群體,要積極研究針對性、操作性強的稅收幫扶措施,推動納入地方政府的統籌安排中,幫助其實現更好發展。對符合條件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社保費的納稅人、繳費人,依法落實延期繳納政策措施。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加快辦理增值稅留抵退稅、出口退(免)稅。進一步拓展「銀稅互動」,推動相關合作銀行機構上線以社保費數據為核心的自然人「銀稅互動」信貸產品,積極幫助納稅人緩解融資難題。
六、堅持包容審慎監管助力新就業形態發展
各級稅務機關要堅持「三個有利於」的原則,積極支持基於平台經濟、共享經濟等新經濟、新模式的新就業形態發展。按照國家和我省的部署安排,及時落實對低收入人員實行社保費自願緩繳政策,以及取消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省內城鄉戶籍限制。加強調查研究,探索改進適應新就業形態發展要求的稅收管理和服務措施,研究提出政策優化建議。堅持包容審慎監管,「無風險不檢查、無批准不進戶、無違法不停票」,對正常經營納稅人少打擾、不打擾,不在發票領用中設置不合理限制。通過大力支持企業做大做優做強,充分發揮新就業形態在保就業促就業中的重要作用。
七、積極推進部門協作與信息共享
加強部門協作、獲取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信息,是精準落實稅費支持政策的重要努力方向。各級稅務機關應主動向地方黨政匯報請示,推動加強部門協作。要基於現行稅費政策執行口徑,積極推進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扶貧、教育等部門數據共享,及時有效獲取有關吸納就業重點行業企業、就業重點群體基礎信息,避免政策落實「找不到人、找不準人」,推動政策量化、精細化管理。對相關部門在就業重點群體分類口徑上的差異問題,應與相關部門充分溝通對接,加強數據分析篩選;對政策執行中發現的人員身份疑點,視情提請有關部門協查,形成穩企業保就業政策落實工作合力。
八、持續開展就業政策宣傳輔導行動
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運用多種渠道多種方式,加強組織開展就業政策宣傳輔導。對普遍適用的政策要進行系統輔導,對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政策要進行專題輔導。尤其是抓住「畢業季」「退伍季」等關鍵時間節點,利用政府職業培訓、就業服務中心、招聘會等既有平台,集中開展創業就業政策專題宣導行動。通過多部門聯動、新媒體和傳統媒體聯動,擴展宣傳覆蓋面,增強政策知曉度。分門別類梳理有關政策指引、操作手冊和熱點問答,針對不同就業重點群體和吸納就業企業,開展有針對性的宣貫輔導,助力相關人員和企業懂政策、會操作、快享受。
九、注重加強工作統籌落實
落實減稅降費、穩企業保就業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系重大,不容有失。各級稅務機關應更加註重加強綜合協調,統籌落實好加大減稅降費力度、貫徹依法組織收入原則、優化稅務營商環境、優化稅務執法方式,切實發揮保居民就業、保市場主體政策措施綜合效應;統籌落實好支持脫貧攻堅、助力構建「一核一帶一區」區域發展新格局等重點工作,服務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要更加註重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實效導向,鼓勵擔當作為,鼓勵實干盡責,加強工作任務統籌安排,在確保任務落實的同時繼續為基層有效減負。要更加註重改進方式方法,結合城鄉區域不同實際、納稅群體不同實際,加強宣傳輔導事項統籌,提高政策宣傳輔導落實精準度,不斷提升納稅人繳費人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⑸ 稅務機關指的業務發生地定義是什麼意思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建築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當先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再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在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提供以下資料:《增值稅預繳稅款表》、與發包方簽訂的建築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從分包方取得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余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⑹ 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所稱的稅務機關指的是
第十四條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
⑺ 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是指哪一個部門
簡單來講,就是找你繳稅的稅務機關,1般是分局、所。
⑻ 課稅主體是指各級稅務機關是否正確
稅務機關不是征稅的唯百一行政主體。因為除稅務機關外,海關、財政機關也是征稅主體,分別承擔關稅、契稅等稅種的徵收工作度。
海關是對出入國境的一切商品和物品進行監督、檢查並照章徵收關稅的國家機關。
行政主體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職權,能以自己名義獨版立進行行政管理活動,作出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的行政組權織。
⑼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因稅務機關責任是指什麼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對什麼是稅務機關的責任作了進一步明確:「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稅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
⑽ 主管稅務機關指什麼
主管稅務機關指企業所在地的所屬地稅、國稅的直接管理稅務機關,如果企業是屬於市的就是市級地稅、國稅主管稅務機關;如果是縣鄉級的就是縣鄉級地稅、國稅主管稅務機關。
主管稅務機關是指辦理具體涉稅事項的稅務機關,依照設置許可權的規定,具體涉稅事項應由那級辦理的,那級稅務機關就是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