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機關
㈠ 稅務登記流程
一、辦理程序:
(一) 申請
企業及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到行政審批中心國稅登記窗口提供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的相關資料,在申請人資料提供正確齊全的前提下,由窗口工作人員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錄入列印《稅務登記表》,並經納稅人確認簽字後留存。
(二)受理審核
1、審核納稅人是否屬於本轄區管理,對於不屬於本轄區管理的不予受理,並告知納稅人到管轄地稅務機關辦理登記;
2、審核納稅人附報資料是否齊全,《稅務登記表》(不含個體工商)填寫是否完整准確,印章是否齊全;
3、審核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註明「與原件相符」字樣並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後原件返還納稅人;
4、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三)核准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准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並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二、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單位納稅人登記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3、注冊地址和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需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的,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4、公司章程復印件;
5、有權機關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復印件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上;
7、納稅人跨區(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辦理稅務登記時,應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8、改組改制企業應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復印件。
(二)個體工商戶登記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2、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個體工商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3、業主身份證原件及其復印件,復印件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上;
4、注冊地址和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需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實際生產、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的,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5、個體工商戶跨區(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辦理稅務登記時,應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1)稅務登記機關擴展閱讀:
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徵收管理的起點。
稅務登記范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
2、非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
3、扣繳義務人: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辦理扣繳稅款登記。享受減免稅待遇的納稅人需要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證件及使用:
(1)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提供稅務登記證件:
1、開立銀行賬戶;
2、領購發票。
(2)納稅人辦理其他稅務事項時,應當出示稅務登記證件:
1、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2、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
3、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4、辦理停業、歇業;
5、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參考資料:稅務登記-網路
㈡ 稅務登記表如何填寫
稅務登記表中有關欄目的填寫說明:
1.「納稅人名稱」欄:指《企業法人營業執版照》或權《營業執照》或有關核准執業證書上的「名稱」;
2.「身份證件名稱」欄:一般填寫「居民身份證」,如無身份證,則填寫「軍官證」、「士兵證」、「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
3.「注冊地址」欄:指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有關核准開業證照上的地址。
4.「生產經營地址」欄:填辦理稅務登記的機構生產經營地地址。
5.「國籍或地址」欄:外國投資者填國籍,中國投資者填地址。
6.「登記注冊類型」欄:即經濟類型,按營業執照的內容填寫;不需要領取營業執照的,選擇「非企業單位」或者「港、澳、台商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及其他」、「外國企業」;如為分支機構,按總機構的經濟類型填寫。
7.「投資方經濟性質」欄:單位投資的,按其登記注冊類型填寫;個人投資的,填寫自然人。
8.「證件種類」欄:單位投資的,填寫其組織機構代碼證;個人投資的,填寫其身份證件名稱。
9.「國標行業」欄:按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行業的主次順序填寫, 其中第一個行業填寫納稅人的主行業。
㈢ 稅務登記證上的主管稅務機關指的是什麼
1、主管稅務機關就是指公司完成稅務登記後,稅務系統會根據你的注冊地址及行業等相關信息,指定某個特定的稅務機關為你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並會相應指派某個具體稅務人員為企業的稅務專管員。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五條發票的領購規定: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製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
3、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4、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5、主管稅務機關是指辦理具體涉稅事項的稅務機關,依照設置許可權的規定,具體涉稅事項應由那級辦理的,那級稅務機關就是主管稅務機關。
拓展資料
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按照國務院部署,自2016年12月1日起將在全國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兩證整合
㈣ 哪些單位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
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均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前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也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實施細則》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4)稅務登記機關擴展閱讀: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㈤ 企業跨區遷移如何辦理稅務登記機關變更
企業跨區遷移需要向原所在地的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並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並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准後,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5)稅務登記機關擴展閱讀: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㈥ 在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時都要填什麼表
去稅務局稅務登記時所需填的表格稅務局會發給你。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製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
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徵收管理的起點。稅務登記種類包括: 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納稅人稅種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等。
(6)稅務登記機關擴展閱讀
企業、包括企業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的活動。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㈦ 行政機關 如何辦理稅務登記證
一、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
二、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
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
(三)其他有關資料。
三、納稅人提交的有關變更登記的證件、資料齊全的,應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的,由稅務機關通知其補正。
稅務機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㈧ 稅務登記機關是什麼
稅務登記機關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所屬徵收機關。
具體指: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並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包括國家稅務總局。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地、市、州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縣、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等。
以及根據經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方案》設立的各級稽查局、涉外稅收管理局等機構。
(8)稅務登記機關擴展閱讀: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條 縣以上(含本級,下同)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是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稅務登記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稅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正常戶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
第四條 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扣繳稅款登記證件包括扣繳稅款登記證及其副本。
第五條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徵收管理范圍,實施屬地管理,採取聯合登記或分別登記的方式辦理稅務登記。有條件的城市,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可以按照「各區分散受理、全市集中處理」的原則辦理稅務登記。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應當對同一納稅人發放同一份加蓋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印章的稅務登記證。
第六條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之間對納稅人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發生爭議的,由其上一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協商解決。
第七條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執行統一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識別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納稅人識別號代碼行業標准聯合編制,統一下發各地執行。
已領取組織機構代碼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共15位,由納稅人登記所在地6位行政區劃碼+9位組織機構代碼組成。以業主身份證件為有效身份證明的組織。
即未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個體工商戶以及持回鄉證、通行證、護照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身份證件號碼+2位順序碼組成。納稅人識別號具有唯一性。
第八條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應定期相互通報稅務登記情況,相互及時提供納稅人的登記信息,加強稅務登記管理。
㈨ 稅務登記種類包括什麼
根據《征管法》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並於2004年2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稅務登記管理辦法》,我國稅務登記大體包括以下幾個種類:
(一)設立登記
《征管法》第15條規定,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4、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5、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6、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以上規定以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稅義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准執業證件;
2、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合法證件;
4、生產經營場地的土地使用證、房產證或租賃協議;
5、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6、法人(機構)公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章。
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證件、資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執行統一的稅務登記代碼。稅務登記代碼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聯合編制,統一下發各地執行。具體規定為:已領取組織機構代碼的納稅人稅務登記代碼為區域碼+國家技術監督部門設定的組織機構代碼;個體工商戶稅務登記代碼為其居民身份證號碼;從事生產、經營的外籍、港、澳、台人員稅務登記代碼為區域碼+相應的有效證件(如護照,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等)號碼。
(二)變更登記
《征管法》第16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需要提供的證件和資料有:
1、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
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及其復印件;
3、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等);
4、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1、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2、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等);
3、其他有關資料。
(三)停業、復業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在工商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的,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申請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並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及罰款。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納稅人應當於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復業登記申請,經確認後,辦理復業登記。納稅人按期復業的,以核准停業期止日期作為復業日期;提前復業的,以提前復業的日期作為復業日期。納稅人需按時領取原封存的稅務登記證件等資料。需延長停業時間的,應在停業期限滿前提出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重新核批停業期限。對停業期滿未申請延期復業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主動實施復業處理,視為正常營業納稅人管理,並將原封存的稅務登記證件交還納稅人。
(四)注銷登記
《征管法實施細則》第15條規定,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並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五)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註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並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1、稅務登記證件副本;
2、《外管證》。
納稅人在《外管證》註明地銷售貨物的,除提交以上證件、資料外,應如實填寫《外出經營貨物報驗單》,申報查驗貨物。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並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六)扣繳稅款登記制度
對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於履行扣繳義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