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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管理辦法管理措施

發布時間: 2020-12-23 10:01:23

機關下發的管理辦法必須要紅頭文件嗎

機關下發的管理辦法可以用紅頭文件也可以不用紅頭文件,列印後加蓋機關印章下發。

② 地方政府的機關事務管理原則包括什麼法定

問:條例對其適用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答:針對當前機關事務管理的實際情況,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其他國家機關和有關人民團體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其他國家機關主要包括各級人大和政協機關、各級法院和檢察院等,有關人民團體主要包括文聯、作協、殘聯、科協、友協、貿促會、紅十字會、民主黨派等。這些機關和團體的運行經費也都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嚴控「三公經費」規模和比例

問:條例對機關運行經費管理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是規范機關事務工作的關鍵環節。為此,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組織制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准;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准,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准和有關開支標准。縣級以上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採用定員定額方式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嚴格控制「三公經費」的規模和比例。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制定「三公經費」支出計劃,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統計報告和績效考評制度,組織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

不得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

問:條例對政府采購作了哪些規定?對機關資產管理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嚴格規范政府采購活動,條例規定:政府各部門應當采購經濟適用的貨物,不得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對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項目,政府各部門不得違反規定自行采購或者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政府集中采購。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縮短采購周期,提高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保證采購質量。政府集中采購貨物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低於相同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

加強機關資產管理,是防止資產閑置浪費、提高使用效益的基本要求。為此,條例主要作了3方面規定:一是建立健全機關資產管理制度和配置標准。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資產管理的規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節能環保要求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分類制定機關資產配置標准。二是加強機關用地和辦公用房管理。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的建設和維修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標准,符合簡朴實用、節能環保、安全保密等要求。政府各部門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未經批准不得租用辦公用房。三是強化公務用車管理。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准,建立健全公務用車配備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或者超標准租用車輛,不得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不得借用、佔用下級單位和其他單位的車輛,不得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贈的車輛。

控制會議數量 充分利用網路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

問:條例對機關服務管理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加強機關服務管理,是保障公務、杜絕浪費、降低成本的基礎性工作。為此,條例提出了3方面要求:一是完善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明確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准。縣級以上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准,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政府各部門不得超出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提供後勤服務。二是嚴格規范公務接待工作。各級政府應當按照簡化禮儀、務實節儉的原則管理和規范公務接待工作。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政府機關公務接待的相關制度和中央國家機關公務接待標准。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公務接待的范圍和標准。政府各部門和公務接待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制度和標准。三是加強會議和因公出國(境)管理。各級政府應當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和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政府各部門應當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和人員數量、在國(境)外停留時間,不得安排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考察和培訓。

③ 機關標准化外審開了1個不符合報告。查某管理辦法等文件沒有按《文件管理程序》要求受控,整改報告怎麼寫

整改報告
一、不符合項事實摘要:

二、原因分析

三、糾正計劃(包括措施和完成時間、責任人)

四、

糾正情況和舉一反三情況

④ 組織調整處理有哪些措施

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七條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措施:

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七條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4)機關管理辦法管理措施擴展閱讀: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八條問責決定應當由黨中央或者有管理許可權的黨組織作出。其中對黨的領導幹部,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有權採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提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採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執行。

第九條問責決定作出後,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並督促執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幹部個人檔案,並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幹部應當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面檢討,並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採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⑤ 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的文件原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范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的統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准,統籌配置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的機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准。
第四條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有關機關事務管理的規章制度,指導下級政府公務用車、公務接待、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國家機關的機關事務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指導下級政府有關機關事務工作,主管本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紀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資產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接到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准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定期公布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機關後勤服務、公務用車和公務接待服務等工作的社會化改革,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本條例所稱機關運行經費,是指為保障機關運行用於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制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准,參考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准和有關開支標准。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預算支出定額標准,結合本級政府各部門的工作職責、性質和特點,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採取定員定額方式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在機關運行經費預算總額中的規模和比例。
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制定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支出計劃,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或者因公出國(境)。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結合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實際情況,統一組織實施本級政府機關的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後勤服務等事務的,經費管理按照國家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政府各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規定采購機關運行所需貨物和服務;需要招標投標的,應當遵守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政府各部門應當采購經濟適用的貨物,不得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
第十五條政府各部門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由政府集中采購機構采購的項目,不得違反規定自行采購或者以化整為零等方式規避政府集中采購。
政府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縮短采購周期,提高采購效率,降低采購成本,保證采購質量。政府集中采購貨物和服務的價格應當低於相同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運行經費支出統計報告和績效考評制度,組織開展機關運行成本統計、分析、評價等工作。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和組織實施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並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機關資產管理的規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節能環保要求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結合機關事務管理實際,分類制定機關資產配置標准,確定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機關資產配置標准編制本部門的資產配置計劃。
第十九條政府各部門應當完善機關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定期清查盤點,保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各部門的閑置資產應當由本級政府統一調劑使用或者採取公開拍賣等方式處置,處置收益應當上繳國庫。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政府機關用地實行統一管理。城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政府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機關用地,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對政府機關新增用地需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核,並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制度,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具備條件的,可以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建設。
政府各部門辦公用房的建設和維修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標准,符合簡朴實用、節能環保、安全保密等要求;辦公用房的使用和維護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機關辦公用房物業服務標准。
第二十二條政府各部門超過核定面積的辦公用房,因辦公用房新建、調整和機構撤銷騰退的辦公用房,應當由本級政府及時收回,統一調劑使用。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工作人員退休或者調離的,其辦公用房應當由原單位及時收回,調劑使用。
第二十三條政府各部門不得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租用辦公用房。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定期發布政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負責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執法執勤類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政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政府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准,建立健全公務用車配備更新管理制度,不得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或者超標准租用車輛,不得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不得借用、佔用下級單位和其他單位的車輛,不得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贈的車輛。
第二十六條政府各部門應當對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並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統計報告制度。
政府各部門應當對公務用車的油耗和維修保養費用實行單車核算。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機關後勤服務項目和標准,加強對本級政府各部門後勤服務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合理配置和節約使用後勤服務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部門後勤服務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提供後勤服務。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政府機關公務接待的相關制度和中央國家機關公務接待標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公務接待的范圍和標准。政府各部門和公務接待管理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制度和標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務接待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級政府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政府公務接待工作。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會議管理,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充分利用機關內部場所和電視電話、網路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節省會議開支。
第三十條政府各部門應當執行有關因公出國(境)的規定,對本部門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的事由、內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進行審查,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和人員數量、在國(境)外停留時間,不得安排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考察和培訓。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接到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准行為的舉報不及時依法調查處理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超預算、超標准開支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或者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於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因公出國(境)的;
(二)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的;
(三)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租用辦公用房的;
(四)超編制、超標准配備公務用車或者超標准租用車輛,或者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豪華內飾,或者借用、佔用下級單位、其他單位車輛,或者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個人捐贈車輛的;
(五)超出規定的項目或者標准提供後勤服務的;
(六)安排與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出國(境)考察或者培訓的。
第三十三條機關事務管理人員在機關事務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其他國家機關和有關人民團體的機關事務管理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⑥ 機關信息化管理辦法

信息化建設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信息化建設的管理,保障和促進信息化健康有序的發展,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湖北省信息化建設與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信息化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信息化建設和發展應遵循統籌規劃、政府引導、資源共享、安全可靠、互聯互通、務求實效的原則,突出重點,分步實施。 第四條 信息化建設的內容主要包括: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信息網路系統、信息資源開發利用、電子信息技術應用項目等。 第五條 荊州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信息化建設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各縣、市、區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建設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縣市區、各部門和各企事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信息化指標體系的統一規定,准確及時的提供信息化有關統計資料,接受對信息化工作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監督。 第二章 信息化建設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荊州市信息產業局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信息化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提出本市信息化建設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對全市信息化建設的管理工作,協調和指導跨行業、跨部門的信息化工程的建設工作; (三)負責組織指導全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信息資源的共享; (四)負責全市信息化建設工程監理的資質管理工作,對在我市從事信息化工程建設和開發的單位資質進行審核、備案; (五)指導和協調公共信息網路,履行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賦予的市場監管職責; (六)配合各應用部門搞好信息應用系統建設,利用電子信息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有計劃、有步聚地開展信息化知識的普及、宣傳和教育; (七)會同市政府采購、招投標管理部門,搞好我市信息化工程招投標管理工作; (八)負責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三章 信息化工程的運行管理 第八條 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信息化工程項目,包括基礎建設、技術改造、技術開發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向投資主管部門申報審批或核准,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或核准前,應當徵求同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屬國家、省投資的重點信息化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向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相應有效的文件備案。 第九條 在本市從事信息化建設項目設計、開發、施工、服務及保障的業務單位,須持信息化產業主管部門認定的資質等級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相應的范圍內開展業務。禁止無資質證書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信息化建設項目。 第十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必須與信息網路安全保障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涉密信息化建設項目必須與保密設施建設同步進行,經市保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凡在本市建設信息化項目均應當依法實施招標、投標和監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監理、質量監督和驗收。 第十二條 從事信息化建設項目監理活動的單位,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同一項目的建設和監理必須由相互獨立的機構分別承擔。監理單位要先於建設單位介入。沒有確立監理單位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 第十三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由監理公司實行全過程監督,項目完成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須參與驗收。各建設、投資、施工、監理單位應主動配合支持和接受信息化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信息網路與信息資源管理 第十四條 加強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的管理,按照統一技術標准,明確分工,調動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積極性,合理開發和利用有價值的信息資源,建立信息交換制度,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五條 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一)按照統一的技術標准分類開發; (二)政務信息資源由政府各職能部門組織開發; (三)保密性的信息資源,按照有關保密法規進行開發; (四)公益性信息資源由相應服務單位開發,面向社會開放,並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統一的標准開發信息資源。 按照誰開發、誰受益的原則,依法保護信息資源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凡涉及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信息,由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組織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上網發布。 第十七條 從事信息資源開發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採集、加工和提供的信息負有審核真偽、優劣和實時維護與更新的責任。禁止用錯誤信息危害社會,誤導公眾;嚴禁不健康的信息污染社會環境。違者追究其單位及個人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信息網路運行機構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並接受市信息產業局、公安局、國家安全局、保密局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提供接入服務的網路運行機構,要對接入用戶的資料包括網路設置、網路機構等建檔。 第五章 處罰規定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違反有關信息化建設與管理規定的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在公共信息網路上製作、傳輸非法信息的,故意向公共信息網路輸入計算機病毒以及其它有害數據,危害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等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保護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故意或過失在網路上造成國家機密泄露的,由市國家安全局、保密局按相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信息化管理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化建設,是指進行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建立、應用和運營信息網路系統,開發利用信息資源,廣泛開發和應用電子信息技術的一系列活動。 (一)信息基礎設施:主要包括電信傳輸網、數據通信網、智能業務網、數字綜合業務網、有線電視網用於增值業務的設施以及衛星通信網等; (二)信息網路:指以計算機和通信技術為主要手段,傳遞信息的業務處理系統; (三)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四)信息資源:指廣泛存在於經濟、社會各個領域和部門,有益於促進社會進步、經濟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並能被廣泛利用的信息; (五)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指以計算機技術和資料庫技術為手段,採集、儲存、處理信息以達到可以利用的過程; (六)電子信息技術應用項目:指應用於傳統產業改造等方面的計算機應用。主要包括過程式控制制、機電一體化、計算機輔助與製造(CAD/CAM)、辦公自動化系統、管理信息系統(MIS)、計算機集成製造系統(CIMS)、企業財務管理信息化、營銷資源計劃管理(EMRP)、製造資源計劃管理(MPRII)、企業資源計劃管理(ERP)、建築智能化系統等。 第二十五條 黨政機關的內網建設,國家及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⑦ 急需,機關印章管理制度,或辦法,只要黨政機關的。

1、黨委印章由組織辦保管和使用,政府印章、黨政辦公室印章由黨政辦保管專和使用,印章管屬理員必須妥善保管,嚴防丟失,若因管理不善造成嚴重後果的,嚴格追究管理人員責任。

2、黨委印章、政府印章和黨政辦公室印章的使用,實行「審批制」。黨委政府的行文、決定、人事任免、合同、項目、礦山開采、各類上報材料等重大事項用章由書記、鄉長審簽後辦理,其他事項用章由分管領導審簽後辦理,日常事務用章由黨政辦主任按程序和規定辦理。

3、印章管理員對蓋章事項必須認真審定,不得隨意蓋章,若因隨意蓋章造成嚴重後果的,嚴格追究其責任。

4、印章一般不準攜帶外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攜章外出必須經主要領導批准。攜帶印章外出,必須做好領用登記,註明用章事由和用章時間,由經手人做好簽領手續,並負責領用期間的一切責任。

⑧ 對納稅信用D級納稅人,稅務機關採取哪些嚴格管理措施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採取以下措施:

(1)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

(2)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3)加強出口退稅審核;

(4)加強納稅評估,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5)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准;

(6)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建議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8)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採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稅務機關規范納稅信用管理,是為了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提高稅法遵從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稅務機關積極參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與相關部門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機制,推動納稅信用與其他社會信用聯動管理。隨著納稅信用體系建設不斷推進,納稅信用的社會價值和社會影響力日益增強,成為納稅人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資產。失信者處處受限,守信者處處激勵。所以在企業經營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公司稅務情況,及時記賬、按時納稅申報。

⑨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條 公文由文秘部門或專職人員統一收發、審核、用印、歸檔和銷毀。
第四十五條專 文秘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屬本機關公文處理的有關制度。
第四十六條 上級機關的公文,除絕密級和註明不準翻印的以外,下一級機關經負責人或者辦公廳(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時,應當註明翻印的機關、日期、份數和印發范圍。
第四十七條 公開發布行政機關公文,必須經發文機關批准。經批准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條 公文復印件作為正式公文使用時,應當加蓋復印機關證明章。
第四十九條 公文被撤銷,視作自始不產生效力;公文被廢止,視作自廢止之日起不產生效力。
第五十條 不具備歸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經過鑒別並經辦公廳(室)負責人批准,可以銷毀。
第五十一條 銷毀秘密公文應當到指定場所由二人以上監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其中,銷毀絕密公文(含密碼電報)應當進行登記。
第五十二條 機關合並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並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整理(立卷)後按有關規定移交檔案部門。
工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當將本人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條 密碼電報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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