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作旁聽證
『壹』 證據原件在被告手中,原告只有復印件如何訴訟
如果復印件不能和原件核對,那麼就不能認定為證據,如果被告沒有提出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那麼法院可以認定復印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正常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製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製件;
(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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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 也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或者復製件。是副本或者復製件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取證情況。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物。被調查人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製品或者照片。提供復製品或者照片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 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製件。提供復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製作經過。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保全證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但是,不得為證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
第十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製件或者復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