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聽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稅務案件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6〕第190號)第四條的規定
:「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後3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⑵ 對稅務機關做出的哪些行政處罰可以申請聽證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內會第十容次會議修改)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稅務案件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6〕第190號)中《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第三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並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⑶ 納稅人如何正確行使稅務處罰聽證權利
【摘要】:正 稅務行政處罰的聽證,是在稅務機關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按納稅人要求舉行內,指派專人組織主持聽取案件容調查人員和當事人(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稅務處罰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及證據進行陳述、質證和辯論的法定程序。聽證,對於稅務機關來說,是法定的義務;對於當事人來說,是法定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較大數額罰款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聽證的權利。在稅務上就是稅務機關在較大數額的稅務處罰決定未正式作出之前,給當事人一個申辯的機會。當事人要求
⑷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可以取得聽證筆錄復印件嗎
律師可以取到的
⑸ 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屬於什麼
部門規章
解釋:國 務 院 所 屬 各 部、 各 委 員 會 在 本 部 門 的 權 限 內 針 對 某 一 類 事 或 某 一 類 人 發 布 的 規 范 性 文 件。 其 具 體 內 容 因 制 定 和 發 布 的 主 管 部 門 的 管 理 領 域 和 范 圍 不 同 而 各 有 針 對 性, 如 對 外 經 濟 貿 易 部 是 主 管 國 家 對 外 經 濟 聯 系 的 部 門, 因 此, 它 有 權 制 定《出 口 商 品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同 樣,海 關 總 署 主 管 進 出海 關 的 人 員、 貨 物、 物 品, 就 有 權 制 定《海 關 審 定 進 出 口 貨 物 完 稅 價 格 辦 法》、《海 關 對 進 出 境 旅 客 旅 行 的 自 用 物 品 的 管 理 規 定》 等。 部 門 規 章 的 地 位 和 效 力 低 於 國 務 院 的 行 政 法 規, 它 必 須 和 憲 法、 法 律、 國 務 院 的 行 政 法 規、 決 定 和 命 令 相 一 致, 否 則, 國 務 院 有 權 改 變 和 撤 銷 不 適 當 的 部 門 規 章
⑹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的時間要求
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送達當事人;
國稅總局《稅務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後15日內舉行聽證,並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的姓名及有關事項......
⑺ 納稅人在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過程中享有哪些權利
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根據《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
第八條 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當事人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託書。代理委託書應當註明有關事項,並經稅務機關或者聽證主持人審核確認。
第九條 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迴避申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3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並說明理由。聽證主持人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認為自己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聽證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
第十四條 聽證過程中,由本案調查人員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指控,並出示事實證據材料,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實及相關問題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主持人可以對本案所及事實進行詢問,保障控辯雙方充分陳述事實,發表意見,並就各自出示的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辯論。辯論先由本案調查人員發言,再由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答辯,然後雙方相互辯論。辯論終結,聽證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實、證據及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徵求意見。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⑻ 稅務行政處罰哪些要聽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回
第二條 稅務行政處罰的聽證答,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第三條
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一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並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四條
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的事項告知書》送達後三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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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只要你自己申請聽證,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⑼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最後陳述要書面嗎
要有聽證記錄和聽證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