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審計
我國《審計法》第16條明文規定,審計機關有權對本級各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然而,在審計監督過程中,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時常處於被動地位。從實際運行來看,我國國家審計監督的主體和執法的主體均為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而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受制於政府領導的情況下,當其監督的對象為各級黨政領導及政府主管部門時,必然會導致審計監督權的弱化。如我國財政審計「同級審」中面臨困境就是監督權弱化的集中體現。由此可見,目前我國審計監督權存在一種虛擬的監督權。盡管其他監督如紀檢監督、司法監督也存在監督逃避現象,但是,較之於審計監督,他們由於對被監督者具有直接的制裁權,這無疑有利於監督效果的提高。
❷ 審計機關全稱是什麼意思
審計機關是指依照國家法律規定設立的、代表國家行使審計監督職權的國家機關。審內計機關泛指容國家各級審計關。各級審計機關,都是本級政府的組成部分和職能部門。審計機關是審計制度的核心,是各級政府用以實行財政經濟管理和監督的常設機構。設立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是實行現代管理和監督財政經濟活動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健全社會主義財政經濟法制的一項重重要措施。
❸ 審計機關在什麼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
國務院設立復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制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審計管轄范圍內派出審計特派員。審計特派員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
❹ 憲法91條國家審計機關可以對哪些行使審計監督權
憲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版財政收支,對權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
(4)審計機關審計擴展閱讀:
為了完成審計工作,審計師必需收集足夠的證據,通常有如下數項:
1、檢查有形資產:用於有形資產,如存貨、現金、固定資產、證券。
2、函證:向對方發出詢證函以證明被函證事項的存在性。適用於銀行存款、銀行貨款、應收帳款。
3、檢查文件記錄:包括發票、收據、送貨單。
4、分析程序:以比較及關系去評估數字是否合理。
5、詢問:以書面或口頭向公司客戶發出提問。
6、重新計算:包括覆核數字是否計算準確。
7、重新執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是否按照規定的程序執行。
8、觀察:查看公司客戶的一般環境狀況及員工的工作方式及程序。
❺ 國家審計機關與政府審計什麼關系
國家審計是指由國家審計機關所實施的審計。中國國家審計准則體系是中國審計法律規范體系的組成部分,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以下簡稱國家審計基本准則)、通用審計准則和專業審計准則、審計指南三個層次組成。
(一)國家審計基本准則。是制定其他審計准則和審計指南的依據,是中國國家審計准則的總綱,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辦理審計事項時應當遵循的行為規范,是衡量審計質量的基本尺度。
(二)通用審計准則與專業審計准則。通用審計准則是依據國家審計基本准則制定的,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依法辦理審計事項,提交審計報告,評價審計事項,出具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時,應當遵循的一般具體規范。專業審計准則是依據國家審計基本准則制定的,是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辦理不同行業的審計事項時,在遵循通用審計准則的的基礎上,同時應當遵循的特殊具體規范。
(三)審計指南。是對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提出的審計操作規程和方法,為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從事專門審計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導性意見。
政府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對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門及其他公共機構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公允性,運用公共資源的經濟性、效益性、效果性,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的質量進行審計。
我國政府審計包括中央、地方以及行政單位預決算審計。政府審計的目的,一方面是監督國家財政預算資金合理、有效地使用;另一方面是對財政決算情況作出客觀
的鑒定與公證,為財政管理提供改進措施,並揭露違法行為。
❻ 國家審計機關有哪些職責
國家審計機關是國家對財政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的機關。職責有:
1、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審計署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6、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
7、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8、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審計機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10、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11、除《審計法》規定的審計事項外,審計機關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審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2、審計機關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3、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14、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6)審計機關審計擴展閱讀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❼ 國家審計機關對誰負責
《憲法》第九十一條「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零九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
從《憲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國務院設審計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國家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法組織領導全國的審計工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署對國務院負責,向其報告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組織領導本行政區的工作,負責本級審計機關范圍內的審計事項,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
❽ 我國審計機關在開展審計工作中有哪些權利
審計機關的許可權是指國家通過法律賦予審計機關在審計監督過程中所享有的資格和權能。回也就是審答計監督權。
❾ 審計機關審計監督范圍有哪些
審計機關的主要任務,是對下列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包括外匯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一是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二是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三是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
四是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五是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
六是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
七是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八是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九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十是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
十一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
十二是審計機關可以依照審計法規定的審計程序、方法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❿ 審計機關的權力有哪些
審計機關有要求報送資料權,檢查權,調查取證權,採取臨時強制措施權,回建議主管部門糾答正其有關規定權,通報、公布審計結果權,對被審計單位拒絕、阻礙審計工作的處理、處罰權,對被審計單位違反預算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的處理權,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處理、處罰權,給予被審計單位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建議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