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聽證公開舉行
① 行政處罰法的判斷題 誰能幫幫我
1、國務院有關部委等制定的部門規章有權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 )
2.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後,按照當事人要求舉行的聽證會均應當公開進行。(× )
3.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 )
4.某市城管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遭遇一商販抵制,便依法將其帶回執法大隊訊問。(× )
5.聽證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參加。(×)
6.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7.精神病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8.行政機關收集證據時,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
9.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
10.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當在二日內將所收繳的罰款上繳國庫。(× )
11、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
13、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
14、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
15、根據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所有抽象行政行為都不能申請復議。( × )
16、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17.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可以向申請人收取一定數額的行政復議費用。(× )
18、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
19.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
20.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不清的,證據不足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調查補正後作出維持決定。(× )
21、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受到申請之日起3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2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
22、當事人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
23、經復議機關復議的,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維持的,原作出行政行為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對加重部分復議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24.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 )
2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仍可申請行政復議。(× )
26.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但公民、法人對該最終裁決不服,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
27、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
28、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被告可以自行向原告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
29、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
30、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
②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應該公開進行,哪一個除外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詳細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2)行政處罰聽證公開舉行擴展閱讀:
聽證結束後的決定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③ 處罰多少可以要求公開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回產停業、吊銷許答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④ 行政處罰聽證會是否公開,遵循的原則是( )。
1、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2、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⑤ 行政許可中的聽證是一律應當公開舉行 還是要除了涉及國家機密那啥的
行政許可中的聽證一律應當公開舉行。
《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為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項,並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因此,行政許可中的聽證一律應當公開舉行。
(5)行政處罰聽證公開舉行擴展閱讀:
《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第四十八條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行政機關應當於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並進行申辯和質證;
(五)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