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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內控會議紀要2019

發布時間: 2020-12-21 12:35:44

行政事業單位內控制度

但審計過程中發現目前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比較薄弱,影響了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及財政資金的安全,亟待改進與完善。一、目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一)內控意識相對薄弱內控意識是內控環境中的關鍵內容,良好的內控意識是確保內控制度得以健全和有效實施的基礎性保證。有的單位缺乏內部控制理念,內控意識淡薄,許多行政事業單位領導缺乏對內部控制知識的基本了解。認為內控制度是財務部門的事,有財政部門、會計核算中心把關。單位的會計人員扮演「付款員」的角色,尚未建立起健全有效的內控制度。有的單位只注重製度的制定,忽略了其執行情況和執行效果,導致內控制度的制定走過場,內部控制僅僅為「印在紙上,掛在牆上」應付財政檢查及審計部門審計的裝飾品,未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二)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很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不全面,沒有覆蓋到單位經濟業務發生的各個崗位及業務環節,個別單位會計、出納、資產管理等職務由一個人擔任,有的單位即使崗位分開設置,但在實際工作上並沒有嚴格執行,導致少數單位出納挪用貪污公款長期未被發現。單位固定資產長期處於無專人管理狀態,管賬不管物、管物不管賬的現象嚴重,損壞和丟失現象時有發生。(三)監督約束弱化目前很多行政事業單位無內審機構或形同虛設,對會計工作和經濟活動不能起到監督作用,內部控制失效。同時財政管理部門重資金分配,輕資金使用的監督,忽視預算單位的財務管理。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建議(一)增強內部控制意識要充分認識到內部控制在保護資產的安全與完整、防範欺詐和舞弊行為、實現單位目標管理的重要性,真正樹立起對財務會計工作和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的「責任主體」意識,重視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建設,創造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積極採取有效措施,實現內部控制的目標。(二)建立健全單位內部會計控制體系通過建立和完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加強對薄弱環節和重要崗位的控制,細化責任,做到制度管人,責任到人,形成一個在內部控制方式、技術、手段等方面相對完整、有章可循的內部會計控制體系。首先進行分工控制,對單位內各部門定崗定職,明確分工,堅持不相容職務的有效分離,互相牽制、相互監督、相互制約,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其次實行業務流程式控制制,建立嚴格的審批制度及報銷程序。對每一筆經濟業務所產生的票據,必須進行嚴格的把關,規范單位財務審批程序和制度。三要加強資金和財產安全控制,定期對各項財產物資進行盤點,並將盤點結果與會計記錄進行核對,出現不一致時應分析原因、查明責任、完善管理制度。(三)強化內部審計的監督作用充分發揮內部審計「一審、二幫、三促」的作用。由於內審部門對本單位財務內部控制情況比較了解,應建立定期的內控制度評價制度,及時發現內控制度的缺陷和薄弱環節,針對這些問題對症下葯,制定改進措施,幫助有關控制部門逐步加強和完善內部會計控制,使內部會計控制起到應有的作用。(本文內容僅為個人觀點,文責自負)(本文內容僅為個人觀點,文責自負)

⑵ 行政事業單位內控制度的原則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管理制度(試行)》的通知

財會[2017]1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加強內部控制建設,根據《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會〔2015〕24號)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財會〔2012〕21號)的有關要求,我們制定了《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管理制度(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們。

附件: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管理制度(試行)

財政部

2017年1月25日

附件: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有關精神,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編制、報送、使用及報告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等工作,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信息公開,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質量,根據《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會〔2015〕24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財會〔2012〕21號,以下簡稱《單位內部控制規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所有行政事業單位。

本制度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報告,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年度終了,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依據《指導意見》和《單位內部控制規范》,按照本制度規定編制的能夠綜合反映本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的總結性文件。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內部控制報告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報告應當包括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與實施、覆蓋單位層面和業務層面各類經濟業務活動,能夠綜合反映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控制建設情況。

(二)重要性原則。內部控制報告應當重點關注行政事業單位重點領域和關鍵崗位,突出重點、兼顧一般,推動行政事業單位圍繞重點開展內部控制建設,著力防範可能產生的重大風險。

(三)客觀性原則。內部控制報告應當立足於行政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堅持實事求是,真實、完整地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情況。

(四)規范性原則。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規定的統一報告格式及信息要求編制內部控制報告,不得自行修改或刪減報告及附表格式。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是內部控制報告的責任主體。

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單位內部控制建立與實施的實際情況,明確相關內設機構、管理層級及崗位的職責許可權,按照規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有序開展內部控制報告的編制、審核、報送、分析使用等工作。

第七條
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按照「統一部署、分級負責、逐級匯總、單向報送」的方式,由財政部統一部署,各地區、各垂直管理部門分級組織實施並以自下而上的方式逐級匯總,非垂直管理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各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行政管理關系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單向報送。

第二章 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的組織

第八條
財政部負責組織實施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其職責主要是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有關規章制度及全國統一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格式,布置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年度報告編報工作並開展相關培訓,組織和指導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收集、審核、匯總、報送、分析使用,組織開展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考核評價工作,建立和管理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資料庫等工作。

第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並對本地區內部控制匯總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其職責主要是布置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年度報告編報工作並開展相關培訓,
組織和指導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收集、審核、匯總、報送、分析使用,組織和開展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和指導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考核評價工作,建立和管理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資料庫等工作。

第十條
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各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並對本部門內部控制匯總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其職責主要是布置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年度報告編報工作並開展相關培訓,組織和指導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收集、審核、匯總、報送、分析使用,
組織和開展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
組織和指導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考核評價工作,建立和管理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資料庫。

第三章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編制與報送

第十一條
年度終了,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的有關要求,根據本單位當年內部控制建設工作的實際情況及取得的成效,以能夠反映內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實的相關材料為支撐,按照財政部發布的統一報告格式編制內部控制報告,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後對外報送。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能夠反映內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實的相關材料一般包括內部控制領導機構會議紀要、內部控制制度、流程圖、內部控制檢查報告、內部控制培訓會相關材料等。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內部控制報告及能夠反映本單位內部控制工作基本事實的相關材料。

第四章 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編制與報送

第十四條
各部門應當在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上報的內部控制報告和部門本級內部控制報告的基礎上,匯總形成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

第十五條 各部門匯總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應當以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上報的信息為准,不得虛報、瞞報和隨意調整。

第十六條 各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

第五章 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編制與報送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下級財政部門上報的內部控制報告和本地區部門內部控制報告的基礎上,匯總形成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匯總的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應當以本地區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上報的信息為准,不得虛報、瞞報和隨意調整。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級財政部門逐級報送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

第六章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使用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使用,通過對內部控制報告中反映的信息進行分析,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建設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健全制度,提高執行力,完善監督措施,確保內部控制有效實施。

第二十一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分析,強化分析結果的反饋和使用,切實規范和改進財政財務管理,更好發揮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促進和監督作用。

第七章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匯總的內部控制報告報送後,各級財政部門、各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對所報送的內部控制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規范性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採取「統一管理、分級實施」原則。中央部門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由財政部組織實施,各地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監督檢查工作由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統一的工作要求分級組織實施,各部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監督檢查由本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信息質量的監督檢查應按規定採取適當的方式來確定對象,並對內部控制報告存在明顯質量問題或以往年份監督檢查不合格單位進行重點核查。

第二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認真組織落實本地區(部門)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加強對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認真、如實編制內部控制報告,不得漏報、瞞報有關內部控制信息,更不得編造虛假內部控制信息;單位負責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相關人員提供虛假內部控制信息,不得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內部控制信息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二十七條
對於違反規定、提供虛假內部控制信息的單位及相關負責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

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依據本制度,結合工作實際, 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⑶ 事業單位內部控制

1.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建設滯後
在改革進程中,企業作為經濟領域的細胞,較早開始進行改革,財務管理制度和控制規范作為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逐漸與國際接軌,逐步規范和完善起來。相比較而言,眾多事業單位,尚缺乏具有可參考操作的具體內部控制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的監督制約措施。客觀上環境不夠充分,從單位的領導到員工都欠缺對內部控制制度的認識,更談不上要求去設計和建設一套完整的內部控制體系,即使建設了一套內部控制體系,也缺乏相應的認識和能力去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2.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環境存在薄弱環節
(1)內部控制意識相對薄弱
相當一部分事業單位缺乏內部控制理念,內控意識淡薄,重事業發展,輕內部控制。在建立內部控制中存在誤區,認為事業單位經濟業務簡單,運轉環節少,抱著無所謂的態度,簡單地將財政的部門預算控制等同於內部控制,尚未建立起健全有效的內控制度。有的單位只注重製度的制定,忽略了其執行情況和執行效果,導致內控制度的制定走過場。
(2)崗位設置不合理
由於事業單位經濟業務較為簡單,人員較少,崗位安排不盡合理,許多單位存在一人多崗、不相容崗位兼職現象。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沒有很好的分離制約,存在出納兼復核、采購兼保管等現象,出現管理漏洞。規模較小的單位,會計、出納、資產管理等不相容職務均由一人擔任,內部審計制度則根本沒有。
(3)會計專業化人才隊伍建設薄弱
建國以來,我國很多事業單位都因承擔著某一專業領域的技術工作而設立,進而發展壯大。這些事業單位在人才的引進、培養方面,尤其重視這一技術領域,而忽視了對財會等「輔助」崗位的專業人員的培養。不少單位的財會人員,都是由其他技術人員轉崗而來的,會計業務素質較低,缺乏對違法違紀行為的辨能力,在執行會計制度、法規的過程中很容易出現偏差和錯誤,從而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3.內部控制執行不力,制衡機制「失靈」
事業單位不同於企業法人管理結構,其內部控制制度實際上是「授權監督」機制,而這種授權機制很容易造成內控制度失效。很多事業單位實際上從事的工作是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延伸,以提供某方面社會公共服務為其主要職責。在社會公眾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監督作用極其微小的狀況下,個別事業單位很容易造成「公眾利益部門化,部門利益個人化」,倘若事業單位對部門利益和個人利益的追求偏離了公共服務這一公共機構的基本價值,內部控制自然也是形同虛設。眾所周知,事業單位會計監督人員受單位領導管理,其行為必然受控於管理層,反映管理層的意圖和目的,體現管理層的意志,領導層往往凌駕於內控之上,致使內部控制監督「名存實亡」。

⑷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做了哪些工作

(一)將內部控制基本原理與行政事業單位具體情況相結合。


行政事業單位在組織結構、職責范圍、機構設置、人員任用、經濟活動等方面均要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的規定,《規范》並非對行政事業單位全面活動的風險進行防範和管控,而是定位於對經濟活動風險防控,重點突出、針對性強。行政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主要包括預算、收支、政府采購、資產管理、項目建設、債務管理、經濟合同的訂立執行等方面,我們就這些方面的重要風險和重點環節,按照內部控制相互制衡的基本原理規定了相應的控制措施,符合行政事業單位的具體情況。從結構上看,《規范》包括總則、基本要求、控制活動、評價與監督等內容,涵蓋了內部控制要素,結構完整。



(二)對業務管理規定和行業財務規則進行整合和充實。


目前,涉及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規定很多,不但包括預算管理、政府采購、資產管理、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國庫集中支付等業務管理規定,還包括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及高校、醫院等行業的財務制度等。為避免具體指引與現行有關規定相重疊,《規范》沒有採用基本規范加具體指引的體系。《規范》既加強了各類業務管理規定之間的銜接,又結合內部控制的要求充實了現行規定;既強調現行規定中的應當「做什麼」,又通過增加具體控制措施說明應當「怎麼做」,體系完整、操作性強,有利於促進各類規定實施到位。


(三)更加強調內部監督。


內部監督是內部控制的要素之一,也是內部控製得以貫徹執行的重要保障機制。與企業內部控制規范相比,《規范》更加強調內部監督。《規范》中收支、采購、資產、建設項目、債務等具體業務控制都包含了內部監督檢查的要求,明確指出了內部監督關注的重點和檢查的方式,單位還應根據《規范》的要求建立起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評價機制。《規范》中要求建立審核措施、溝通協調機制、定期會議機制等,從而形成一種環環相扣的監督模式。強化內部監督有利於減少內控設計上的缺陷、堵塞執行中的漏洞,提高監督質量,增強內控有效性,達到內部控制應有的效果。



(四)明確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外部監督和業務指導作用。



主管部門在督促和指導行政事業單位執行國家財經法規、政策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對促進行政事業單位提高內部管控水平也發揮了積極作用。因此,《規范》第十章「評價與監督」要求財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外部監查來促進行政事業單位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同時,《規范》第十一章「附則」允許省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在財政部制定發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的總體原則基礎上制定實施細則,以滿足行業管理的特定需求。

⑸ 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實施方案怎麼寫

【2016年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工作方案】
為了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強內部權力制約,有效防控廉政風險和行政風險,根據上級財政工作會議有關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局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建設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關於「加強對政府內部權力的制約,是強化對行政權力制約的重點。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式控制制,防止權力濫用」的要求,以及省市財政部門的工作部署,加快推進財政內控工作,建立健全高效有序的內部控制運行體系。
二、工作目標
通過查找、梳理、評估財政業務及管理中的各類風險,制定、完善並有效實施一系列制度、流程、程序和方法,對財政工作風險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和糾正,提高內部管理水平,達到以下目標:
(一)嚴肅行政紀律,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有效履行財政職能,貫徹落實好黨中央、國務院、上級財政部門和區委、區政府的決策部署。
(二)各項政策與規章制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並得到有效貫徹執行,各項財政業務活動合法合規。
(三)嚴格遵守廉潔從政規定,防範舞弊和預防腐敗,提高財政資金的安全性、規范性、有效性。
(四)預決算報告和相關報告、工作記錄和其他管理信息真實完整。
三、 工作內容
各股室(中心)要按照以下的內容,扎實推進內控制度建設。
(一)穩步推進內部控制體系建設。一是制定指導各股室(中心)建立和實施內部控制的基本制度。二是根據基本制度以及職責范圍,結合局廉政風險防控制度制定法規及政策風險、預算編制及執行風險、機關運轉及管理風險(含公共關系、信息管理、崗位利益沖突)等風險內部控制辦法。三是各股室(中心)根據基本制度和風險內部控制辦法,在查找本單位風險並定級、完善工作流程、界定各環節各崗位責任的基礎上制定內部控制操作規程。四是制訂內部控制專項檢查辦法和內部控制考核評價指標體系,推動完善人事管理、資產財務管理、內部審計等內部控制制度,進一步健全財政內部控制制度體系。
(二)切實推動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執行。一是結合財政管理一體化信息系統和辦公自動化系統建設,將基本制度和相應辦法提出的內控理念、控制活動和控制措施固化在相關信息系統中,通過授權控制和流程式控制制防範業務風險,實現內部控制的程序化、常態化。二是組織人員參加省市組織的內控專題培訓,增強內部控制制度建設人員隊伍素質,切實推動財政系統內控機制落實。三是組織各股室(中心)開展內控日常檢查,匯總分析各股室(中心)內部控制中的新情況。四是組織內控有效性專項檢查和考核評價,督促各股室(中心)切實貫徹落實內部控制制度。
(三)指導和推動全區財政系統的內控體系建設。在完善局內部控制制度的同時,指導和推動全區財政系統的內控體系建設工作。
四、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6年4月1日-4月30日)
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深入做好宣傳、發動、培訓和組織部署工作。
(二)制度建設階段(2016年5月1日-8月31日)
按照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強化流程式控制制、依法合規運行的要求,結合財政工作實際,制定內部控制制度體系並組織論證評審後發布實施。
(三)落實實施階段(2016年9月1日-10月31日)
將內控理念、控制活動和控制措施固化在相關信息系統;組織開展內控日常檢查,切實推動內控機制落實。
(四)完善總結階段(2016年11月1日-12月31日)
指導和推動全區財政系統的內控體系建設,總結提升我區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工作經驗和取得的成效,在有效執行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並在全區財政系統推廣財政內控理念和具體制度辦法。
五、組織領導
成立局內部控制委員會(以下簡稱內控委),負責確立局內部控制政策,審定重大風險和重要業務流程的管理制度,部署內部控制的重大事項和管理措施,指導和督促各鄉鎮(街道)、局各股室(中心)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程序和管理措施。內控委主任由局長擔任,副主任由相關局領導擔任,委員由辦公室、監察室、監督檢查股(會計股)、預算股、國庫股、綜合股、行政政法股、科教文股、社保股、農業股(綜改股)、企業股(國資股、外經股)、經建股、農綜辦、政府采購辦(采購中心)、融資服務中心(債務管理股)、國庫支付中心(會計核算中心)等股室負責人組成。內控委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內部控制工作情況,審議風險事件定級和責任追究建議,提出加強和改進的措施。
內控委下設辦公室,承擔內控委日常工作。內控辦設在監督檢查股,由內控委成員股室(中心)有關人員組成,主任由分管監督檢查股的局領導兼任,內控辦成員由各股室(中心)指派專人負責。內控辦負責牽頭擬訂內部控制基本制度,審核相關風險內部控制辦法,審核各股室(中心)內部控制操作規程,對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進行檢查、考核和評價並向內控委報告,對風險事件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對內部控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制訂解決方案。
各鄉鎮(街道)參照同步開展,要按照要求和時間節點,結合實際細化工作方案,成立領導機構,強化工作部署落實,明確責任分工,切實推進財政系統內部控制制度建設。
六、職責分工
基本制度及風險內部控制辦法的擬訂和組織實施,由各有關股室(中心)分別牽頭負責。局監督檢查股牽頭內控辦工作,負責制定內部控制基本制度;預算股、國庫股分別牽頭負責制定預算編制及預算執行風險內部控制辦法,其中預算股牽頭負責制定預算編制風險部分,預算股、國庫股按照職責分工牽頭負責制定預算執行風險部分;辦公室牽頭負責制定法規及政策風險內部控制辦法、機關運轉及管理風險內部控制辦法和內部控制問責制度。在擬訂和組織實施專項風險管理辦法中,各牽頭單位之間應建立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
各股室(中心)負責本股室(中心)職責范圍內的內控管理工作。一是根據基本制度和相關風險內部控制辦法,制訂本股室(中心)內部控制操作規程,做好內控工作;二是各股室(中心)主要負責人對本股室(中心)職責范圍內的內控管理負總責,組織股室(中心)職責范圍內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流程建設,三是各股室(中心)指定專人負責與內控辦的工作聯絡,配合內控辦的有關工作安排。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股室(中心)負責人是本股室(中心)內控工作第一責任人,要將建立和實施內部控製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工作來抓,精心籌劃,周密安排,確保內控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進。
(二)認真抓好落實。各股室(中心)要認真查找股室(中心)風險並進行評估定級,通過界定各環節崗位職責,完善工作流程,制定完整的內部控制操作規程,並切實抓好落實。
(三)強化責任擔當。要堅持「一崗雙責」、「一案雙查」,各股室(中心)負責人要牢固樹立內控理念,積極引導幹部職工將內控意識貫穿於日常工作中,由「要我內控」變為「我要內控」,在股室(中心)內部營造良好的內控氛圍。
(四)加大檢查力度。內控辦要對各股室(中心)內部控制工作組織開展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檢查,及時發現內控薄弱環節、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定期檢查一年一次,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各股室(中心)內控制度建設、執行、風險事件應對及處理等情況。不定期檢查的內容由內控辦根據內控管理需要確定。檢查情況向內控委報告。
(五)完善問責機制。將內控結果運用於幹部選拔、任用、獎懲,以及單位和個人年度考核、評先等工作。對於違反內控制度規定,出現風險事故的責任單位和幹部職工必須嚴格執紀追責。

⑹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的目標包括哪些

合理保證單位經濟活動合法合規。

資產安全和使用有效。

財務信息真實完整。

有效防範舞弊和預防腐敗。

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效果。

⑺ 如何做好機關事業單位的內控制度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管理水平,規范內部控制,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范。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經濟活動的內部控制。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單位為實現控制目標,通過制定製度、實施措施和執行程序,對經濟活動的風險進行防範和管控。第四條 單位內部控制的目標主要包括:合理保證單位經濟活動合法合規、資產安全和使用有效、財務信息真實完整,有效防範舞弊和預防腐敗,提高公共服務的效率和效果。第五條 單位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貫穿單位經濟活動的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實現對經濟活動的全面控制。(二)重要性原則。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內部控制應當關注單位重要經濟活動和經濟活動的重大風險。(三)制衡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在單位內部的部門管理、職責分工、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四)適應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並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單位經濟活動的調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斷修訂和完善。第六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負責。第七條 單位應當根據本規范建立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內部控制體系,並組織實施。具體工作包括梳理單位各類經濟活動的業務流程,明確業務環節,系統分析經濟活動風險,確定風險點,選擇風險應對策略,在此基礎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單位各項內部管理制度並督促相關工作人員認真執行。 一般都是根據這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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