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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機關職能

發布時間: 2020-12-21 07:58:53

『壹』 中國的各級行政機構的名稱極其職能

國家機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由法律規定,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設立自治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政府機構:

國務院組成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 監察部與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合署辦公,機構列入國務院序列,編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

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務院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
國家體育總局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統計局
國家林業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
國家旅遊局
國家宗教事務局
國務院參事室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 國家預防腐敗局
(* 國家預防腐敗局列入國務院直屬機構序列,在監察部加掛牌子。)

國務院辦事機構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國務院研究室
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新華通訊社
中國科學院
中國社會科學院
中國工程院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
國家行政學院
中國地震局
中國氣象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
*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 國家檔案局
(*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與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與中共中央對外宣傳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序列。國家檔案局與中央檔案館,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國家信訪局
國家糧食局
國家能源局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
國家煙草專賣局
國家外國專家局
國家公務員局
國家海洋局
國家測繪局
中國民用航空局
國家郵政局
國家文物局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中醫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 國家保密局
* 國家密碼管理局
* 國家航天局
* 國家原子能機構
* 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 國家核安全局
(* 國家保密局與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密碼管理局與中央密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關的下屬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外保留國家航天局、國家原子能機構牌子。教育部對外保留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牌子。環境保護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

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省:河北省 山西省 遼寧省 吉林省 黑龍江省 江蘇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東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廣東省 海南省 四川省 貴州省 雲南省 陝西省 甘肅省 青海省 台灣省

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 西藏自治區 寧夏回族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直轄市: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重慶市

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

『貳』 簡述我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雙重職能及其組成特點

我國在新中國成立之初依據民族聚集和分布的特點,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至少有積極發展和消極防禦的雙重考慮。一方面,中國在大陸地區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這一制度的本質要求是消除兩極分化,邁向共同富裕。少數民族地區由於民族習慣和地域特徵,長期以農業、畜牧業或狩獵為主要生活來源,伴隨一點簡單的初級農產品加工業和輕工業,經濟水平落後、起點低,再加上思想單純、保守,過著靠天吃飯的簡朴生活。社會主義中國要和諧發展,不僅是漢族的發展,必須考慮占據相當人口比例和領土的少數民族的共同發展。另一方面,國家統一不久,民族問題和地方勢力、城鄉差異問題膠著在一起,比較復雜;民族問題受到各種反對力量的煽動,民族矛盾有被全面激化的潛在危險。經歷了民國,地方自治雖很快地演變為地方割據,但總也算積累了一點經驗,為理想中的民主制度下的民族區域自治提供了制度實踐的可能性。所以,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歷來強調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的雙重性,既反對絕對的民族自治(更嚴格區分於民族自決),也反對單純的區域自治(區別於地方自治,以維護國家單一制的結構形式)。一九四九年的《共同綱領》和一九五二年由政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自治機關的組成、自治機關的自治權利等重要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是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最初法律依據。但是在這一制度真正被培育、建設、發展起來之前,中國建國初期奉行的「政治掛帥」以及不久後隨之而來的「文革浩劫」徹底打破了這種可能性,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發展呈現兩條截然不同的路徑。其一是經濟發達、接近漢族的地區在制度層面上幾乎完全「漢化」,融入到整體的政治斗爭中去;其二是經濟落後、交通和信息閉塞的地區,仍然停留在歷史的制度水平上,幾乎和建國以前甚至更早的時期沒有什麼兩樣。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重提已經是八十年代的事了。八十年代,中國的政治、經濟形勢和國際格局已經發生了重大的變化,當時全國的工作重心逐漸轉移到經濟工作,在這一時期重新考慮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被賦予了更多的積極的因素。當然,煽動民族分裂的勢力從來沒有停止過活動,發展的觀念要求以促進民族地方的經濟發展來維護國家的統一。
大理州的民族法制建設也大體起步於這個時期。在一九八四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的兩年後,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大理白族自治州人代會通過了《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條例》。在隨後的近二十年裡,大理白族自治州人代會陸陸續續通過了《大理白族自治州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等六項 單行條例,對保障自治州自治權利的行使,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促進經濟發展、建立和諧社會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叄』 民族自治機關的職能

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按照當地的政治、經濟和內文化的特點制定自容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所以選c,d.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區,自治洲,自治縣,首先自治縣就不能制定地方性法規——這一點是肯定的了,因為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主體只能是1)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2)省會所在地的市3)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所以這么能選a呢?

『肆』 我國設置了哪些國家機構其各自職能是什麼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主席,副主席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由法律規定,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設立自治機關。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伍』 民族區域自治法是如何規定上級國家機關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維護和發展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等共同職責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採取各種措施從當地民族中大量培養各級幹部、各種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等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並且注意在少數民族婦女中培養各級幹部和各種專業技術人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錄用工作人員的時候,對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應當給予適當的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招收人員時,優先招收少數民族人員,並且可以從農村和牧區少數民族人口中招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發展民族教育,掃除文盲,舉辦各類學校,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採取多種形式發展普通高級中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根據條件和需要發展高等教育,培養各少數民族專業人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為少數民族牧區和經濟困難、居住分散的少數民族山區,設立以寄宿為主和助學金為主的公辦民族小學和民族中學,保障就讀學生完成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業。辦學經費和助學金由當地財政解決,當地財政困難的,上級財政應當給予補助。

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班級)和其他教育機構,有條件的應當採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並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根據情況從小學低年級或者高年級起開設漢語文課程,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的幹部互相學習語言文字。漢族幹部要學習當地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幹部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也要學習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工作人員,能夠熟練使用兩種以上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應當予以獎勵。
上級國家機關應當幫助、指導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戰略的研究、制定和實施,從財政、金融、物資、技術和人才等方面,幫助各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發展經濟、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

國家制定優惠政策,引導和鼓勵國內外資金投向民族自治地方。

上級國家機關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時候,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特點和需要。
級國家機關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從當地民族中大量培養各級幹部、各種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根據民族自治地方的需要,採取多種形式調派適當數量的教師、醫生、科學技術和經營管理人員,參加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作,對他們的生活待遇給予適當照顧。上級國家機關應當對各民族的幹部和群眾加強民族政策的教育,經常檢查民族政策和有關法律的遵守和執行。

『陸』 目前,我國政府層級職能在憲法和法律上有無明確規定

有大致規定,詳細具體規定授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做出。我國憲法規定,我國政府分為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四級。並且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

《憲法》第九十五條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由法律規定。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設立自治機關。自治機關的組織和工作根據憲法第三章第五節、第六節規定的基本原則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
第一百零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
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決定鄉、民族鄉、鎮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第一百零八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

『柒』 上級國家機關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職責體現在哪些方面

(1)上級國家機關有關民族自治地方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應當適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實際情況。

(2)上級國家機關應當幫助、指導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戰略的研究、制定和實施,從財政、金融、物資、技術和人才等方面,幫助各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發展經濟、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

國家制定優惠政策,引導和鼓勵國內外資金投向民族自治地方。

上級國家機關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時候,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特點和需要。

(3)國家根據統一規劃和市場需求,優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安排資源開發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家在重大基礎設施投資項目中適當增加投資比重和政策性銀行貸款比重。

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資金的,根據不同情況給予減少或者免除配套資金的照顧。

國家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實用科技開發和成果轉化,大力推廣實用技術和有條件發展的高新技術,積極引導科技人才向民族自治地方合理流動。國家向民族自治地方提供轉移建設項目的時候,根據當地的條件,提供先進、適用的設備和工藝。

(4)國家根據民族自治地方的經濟發展特點和需要,綜合運用貨幣市場和資金市場,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機構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在開發資源、發展多種經濟方面的合理資金需求,應當給予重點扶持。

國家鼓勵商業銀行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的信貸投入,積極支持當地企業的合理資金需求。

(5)上級國家機關從財政、金融、人才等方面幫助自治地方的企業進行技術創新,促進產業結構升級。

上級國家機關應當組織和鼓勵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到經濟發達地區學習,同時引導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的企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到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工作。

(6)國家設立各項專用資金,扶助民族自治地方發展經濟文化建設事業。

國家設立的各項專用資金和臨時性的民族補助專款,任何部門不得扣減、截留、挪用,不得用以頂替民族自治地方的正常的預算收入。

(7)上級國家機關根據國家的民族貿易政策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需要,對民族自治地方的商業、供銷和醫葯企業,從投資、金融、稅收等方面給予扶持。

(8)國家制定優惠政策,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發展對外經濟貿易,擴大民族自治地方生產企業對外貿易經營自主權,鼓勵發展地方優勢產品出口,實行優惠的邊境貿易政策。

(9)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上級財政逐步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通過一般性財政轉移支付、專項財政轉移支付、民族優惠政策財政轉移支付以及國家確定的其他方式,增加對民族自治地方的資金投入,用於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逐步縮小與發達地區的差距。

(10)上級國家機關在投資、金融、稅收等方面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改善農業、牧業、林業等生產條件和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礎設施;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利用本地資源發展地方工業、鄉鎮企業、中小企業以及少數民族特需商品和傳統手工業品的生產。

(11)上級國家機關應當組織、支持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與民族自治地方開展經濟、技術協作和多層次、多方面的對口支援,幫助和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經濟、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的發展。

(12)國家在民族自治地方開發資源、進行建設的時候,應當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於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建設的安排,照顧當地少數民族的生產和生活。國家採取措施,對輸出自然資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給予一定的利益補償。

國家引導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的企業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則,到民族自治地方投資,開展多種形式的經濟合作。

(13)上級國家機關應當把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生態平衡、環境保護的綜合治理工程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一部署。

民族自治地方為國家的生態平衡、環境保護作出貢獻的,國家給予一定的利益補償。

任何組織和個人在民族自治地方開發資源、進行建設的時候,要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和改善當地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4)上級國家機關隸屬的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招收人員時,優先招收當地少數民族人員。

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尊重當地自治機關的自治權、遵守當地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性法規、規章,接受當地自治機關的監督。

(15)上級國家機關非經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同意,不得改變民族自治地方所屬企業的隸屬關系。

『捌』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性質和職能都有哪些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性質和職能同正常的行政區劃基本一樣,主要區別就是民族自治機關中必須要有一定比列的少數民族幹部,自治縣、自治州、自治區的行政一把手都是少數民族人士擔任,黨委基本還是漢族為主。

『玖』 財政部的職能

財政部職能:

  1. 擬訂財稅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訂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2. 起草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組織涉外財政、債務等的國際談判並草簽有關協議、協定。

  3. 承擔中央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中央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中央、地方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組織制訂經費開支標准、定額,負責審核批復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4. 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關辦法,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5. 組織制定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中央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6. 負責組織起草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和稅收政策調整方案,參加涉外稅收談判,簽訂涉外稅收協議、協定草案,制定國際稅收協議和協定範本,研究提出關稅和進口稅收政策,擬訂關稅談判方案,參加有關關稅談判,研究提出徵收特別關稅的建議,承擔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7. 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需要全國統一規定的開支標准和支出政策,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和財政預算內的國際收支管理。

  8. 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國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中央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9. 負責辦理和監督中央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中央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中央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定基本建設財務制度,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10. 會同有關部門管理中央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中央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11. 擬訂和執行政府國內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編制國債余額限額計劃,依法制定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防範財政風險。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外債,制定基本管理制度。代表我國政府參加有關的國際財經組織,開展財稅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12. 負責管理全國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范會計行為,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13. 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負責管理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14.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它事項。



(9)自治機關職能擴展閱讀: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財務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其前身為1949年10月1日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財政部。

  2. 2016年1月29日公布數據顯示,2015年全國一般公共預算收入152217億元,增幅再創新低,比上年增長8.4%,同口徑增長僅5.8%,比上年回落2.8個百分點,低於預算增長7.3%目標。這是1988年以來我國財政收入最低增速。

  3. 2018年4月,財政部等五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

  4. 2018年,財政部安排撥付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1060.95億。

  5. 2018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起成立了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45.39%,為第一大股東。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主要職能

『拾』 ,國務院的職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貴定,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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