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機關代碼
1. 國家機關有組織機構代碼證嗎
有。《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經2007年12月2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08年11月11日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稅務、工商、人事、民政、計劃、統計、金融、保險、勞動保障、財政、經貿、公安、海關等部門在各自業務管理活動中。
應當使用機構代碼」;組織機構必須按規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以下簡稱代碼證)的申領、換證、變更、年檢、注銷等手續。組織代碼證是質量技術監督局發的證書,證明企業組織已登記成立,證書上有一個組織機構代碼證號,經常用到,一般發一個正本,一個副本和一個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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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圍
1.凡經國家工商、編辦、社團辦批准成立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到國家代碼管理中心辦理代碼證書。
2.凡經市級工商、編辦、社團辦批准成立的機關、事業 、企業單位(包括個體戶)和社會團體到市代碼中心辦理代碼證書;所有工會、民辦非企業(朝陽區、海淀區除外)、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外省市政府駐京聯絡處或辦事處到市代碼中心辦理代碼證書。
3 、凡經區縣工商、編辦、社團辦批准成立的機關、企業(包括個體戶)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僅限朝陽區、海淀區)到本區縣代碼中心辦理代碼證書。
2. 組織機構代碼是哪幾位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由八位數字(或大寫拉丁字母)本體代碼和一位數字(或大寫拉丁字母)校驗碼組成。
組織機構代碼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依法注冊、依法登記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機構頒發一個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代碼標識。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機構代碼的管理工作。
對單位法人實行組織機構代碼和自然人實行社會保障號碼制度,是國家整個經濟和社會實現現代化管理的基本制度,盡快建立這一制度對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推動社會進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且具有緊迫性。
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總局令第184號),正式廢止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組織機構代碼在優化營商環境改革中退出了歷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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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機構代碼的改革: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表示,將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從七個方面將《總體方案》中的相關要求落到實處。一是做好工作職能的轉變。
統一代碼方案實施後,組織機構代碼將作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主體標識存在,不再單獨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放組織機構代碼證,已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也不再年檢、換證和收費。
通過系統互通、信息共享,與相關部門做好無縫對接,藉助部門間的聯動機制強化「嚴管」,為政府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供支撐,促進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健康發展。
根據2015年12月31日發布的《質檢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有關事項的通知》文件精神,從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質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再向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機構發放和更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2016年10月18日,國家質檢總局網站上公布信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6年9月30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組織機構代碼
3. 行政代碼和組織機構代碼有什麼區別啊
組織機構代碼是是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國家標准編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依法登記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機構頒發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代碼標識,其作用相當於單位的身份證號。
行政區劃代碼,也稱行政代碼,它是國家行政機關的識別符號,一般執行兩項國家標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GB/T2260-2007)和《縣以下行政區劃代碼編制規則》(GB/T10114-2003)。由9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相當於機關單位的身份號碼。
一個是政法機關的,一個是政府機關外的單位的編號。
4. 組織機構代碼是什麼
組織機構代碼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依法注冊、依法登記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頒發一個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代碼標識。
5. 三證合一哪幾位是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企業三證合一之後,各證件的號碼分別是: 營業執照全部代碼;稅務登記證從第三位開始至倒數第二位代碼;組織代碼證第九位(字母)開始至倒數第二位代碼。
1、所謂「三證合一」,就是將企業依次申請的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為一證,提高市場准入效率;「一照一碼」則是在此基礎上更進一步,通過「一口受理、並聯審批、信息共享、結果互認」,實現由一個部門核發載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
2、組織機構代碼如同居民的身份證一樣,組織機構代碼證是組織機構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統一賦予的單位身份證。
3、組織機構代碼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依法注冊、依法登記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頒發一個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代碼標識。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機構代碼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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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按照國務院部署,自2016年12月1日起將在全國實施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兩證整合。
6. 事業單位有組織機構代碼和法人營業執照么
事業單位的營業執照是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給專核准登記或者備案的屬事業單位頒發的、確認其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法定憑證;上面載有事業單位法人的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社會信用統一代碼等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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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管理
1、《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限期有效證書。超過有效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自動廢止 。
2、對廢止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公告 。
3、事業單位的法人證書廢止但未經注銷登記的,其法人的責任和義務存續。
4、《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廢止的事業單位,申請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按照申請設立登記的程序辦理。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和故意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6、除登記管理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7. 政府機構有組織機構代碼證嗎
政府也是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的。
組織機構代碼證是各類組織機構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通行證。代碼是「組織機構代碼」的簡稱。組織機構代碼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依法登記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頒發一個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代碼標識。
建立代碼統一標識制度的意義: 對單位法人實行組織機構代碼和自然人實行社會保障號碼制度,是國家整個經濟和社會實現現代化管理的基本制度,盡快建立這一制度對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推動社會進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且具有緊迫性。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國家質檢總局下設單位)負責此項工作,為了規范和加強組織機構代碼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組織機構代碼在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 ,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110號總局令《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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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證程序:
1、申領
各類組織機構,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央或外省(市)、自治區新疆機構、國外、港澳特別行政區及台灣非政府組織的駐疆機構和其他依法設立的組織機構應當自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記之日起30日內。
持有關批准文件或者登記證書,到批准成立或者核准登記的機關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代碼登記,領取代碼證。
2、遺失補辦
遺失補辦需在當地任一份地市級以上報紙刊登遺失聲明,列明機構名稱、機構代碼機構地址、有效期限和所遺失代碼證的正副本電子副本IC卡,憑報紙到原發證部門補辦。(資料齊全的,三個工作日辦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