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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如何應對疫情

發布時間: 2020-12-20 09:34:05

❶ 進出境檢驗檢疫機構如何應對疫情

處置實施

4.2.1 一類(A類)疫情預警時的緊急預防措施

4.2.1.1在毗鄰疫區的邊境地區和入境貨物主要集散地區開展疫情監測。

4.2.1.2對來自預案涉及的人畜共患病疫區國家和地區的入境人員,應填寫健康聲明卡,必要時出示有關傳染病的預防接種證書、健康證明或其他有關證件。對患有或疑似染病的人,分別採取隔離、留驗或其他預防控制措施,並及時通知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4.2.1.3停止辦理從疫區國家或地區進口相關動物及其產品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初審工作,廢止已經簽發的《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4.2.1.4禁止直接或間接從疫區國家或地區輸入相關動物及其產品。對已運抵口岸尚未辦理報檢手續的,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對已辦理報檢手續,尚未放行的,應加強對相關疫病的檢測和防疫工作,經檢驗檢疫合格後放行。

4.2.1.5禁止疫區國家或地區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過境。對已進入我國境內的來自疫區國家或地區的相關過境動物及其產品,派檢驗檢疫人員嚴格監管,押運到出境口岸。

4.2.1.6禁止郵寄或旅客攜帶來自疫區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進境。加強對旅客攜帶(包含托運,下同)物品和郵寄物品的查驗,加大對來自疫區的入境旅客攜帶物的抽查比例,一經發現來自疫區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一律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2.1.7加強對來自疫區運輸工具的檢疫和防疫消毒。對途經我國或在我國停留的國際航行船舶、飛機、火車、汽車等運輸工具進行檢驗檢疫,如發現有來自疫區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一律作封存處理;其交通員工自養的伴侶動物,必須裝入完好的籠具中,不得帶離運輸工具;其廢棄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不得擅自拋棄;對運輸工具和裝載容器的相關部位進行防疫消毒。必要時,對入境旅客的鞋底實施消毒處理。

4.2.1.8加強與海關、公安邊防等部門配合,打擊走私進境動物或動物產品等違法活動,監督對截獲來自疫區的非法入境動物及其產品的銷毀處理。

4.2.1.9毗鄰國家或者地區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根據國家或者當地人民政府的規定,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受疫情威脅邊境地區的易感動物的緊急免疫,建立有效免疫防護帶;關閉相關動物交易市場,停止邊境地區相關動物及其產品的交易活動。

4.2.1.10進境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不得途經疫區國家或地區,或者在疫區國家或地區中轉。否則視為來自疫區的動物及其產品。

4.2.1.11當境外發生重大動物疫情並可能傳入國內時,質檢總局可以視情況報請國務院下令封鎖有關口岸。

4.2.2 二類(B類)疫情預警時的緊急預防措施

4.2.2.1加強出口貨物的查驗,停止辦理來自疫區和受疫情威脅區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的出口檢驗檢疫手續。停止辦理出口檢驗檢疫手續的貨物種類和疫區范圍按有關國家或地區發布的暫停我國動物或動物產品進口相關通報執行。

4.2.2.2對在疫區生產的出口動物產品及其加工原料,已辦理通關手續正在運輸途中的應立即召回。

4.2.2.3加強與當地動物防疫部門的聯系、溝通和協調,了解疫區劃分、疫情控制措施及結果、診斷結果等情況,配合做好疫病控制工作。

4.2.2.4暫停使用位於疫區的進出境相關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對正在使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4.2.2.5過境相關動物的運輸路線不得途經疫區。已經進入疫區的,應按照國家有關疫區動物運輸的規定處理,並採取嚴格防疫措施。

4.2.2.6加強對非疫區出口養殖場、屠宰和加工企業的監督管理,加強出口前的檢查和養殖場的疫情監測,保證出口動物及其產品的健康、安全。

4.2.2.7對實行免疫政策的非疫區出口動物及其產品,要確保能夠滿足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檢疫衛生要求。進口國家和地區有非免疫要求的,不得出口已經免疫的動物及其產品。

4.2.2.8在應對措施執行期間,廣西局應及時向總局指揮中心辦公室報告轄區內重大動物疫情檢驗檢疫應對措施實施情況。

4.2.3 三類(C類)疫情預警時的緊急預防措施

4.2.3.1 經初步診斷懷疑為重大動物疫情時的應急措施

(1)暫停辦理相關動物及其產品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手續,過境動物或動物產品暫停運輸。

(2)確定控制場所和控制區域。

(3)封鎖控制場所。嚴格限制人員、其他動物和產品、病料、器具、運輸工具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等進出控制場所,嚴禁無關人員和車輛出入控制場所,所有必須出入控制場所的人員和車輛,必須經檢驗檢疫機構批准,經嚴格消毒後,方可出入,並且實行出入登記制度。對控制場所內的所有運載工具、用具、圈舍、場地、飼料和用水等進行徹底消毒;對動物糞便、墊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4)採集病料送廣西局指定實驗室進行診斷。

4.2.3.2 經診斷為重大動物疫情疑似病例後的應急措施

(1)樣品必須以最快的方式送質檢總局或農業部認可的實驗室進行確診。

(2)協助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控制區域採取封鎖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撲滅工作。

4.2.3.3 對確診為重大動物疫情後的應急措施

(1)對進境或者過境動物及其動物產品,確診為進境動物一類傳染病的,按照《病害動物和病害動物產品生物安全處理規程》國家標准(GB/T16548-2006)規定的處理方法,對全群或者整批動物產品作撲殺或者銷毀處理。確診為其他疫病的,撲殺銷毀所有確診動物。對過境動物的運輸工具、裝載容器、被污染場地等進行嚴格消毒。

(2)對出境動物,配合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撲殺銷毀處理。撲殺銷毀過程必須採取嚴格的防疫措施,包括採用防止滲漏的容器盛裝撲殺動物的屍體,運載器具必須嚴格消毒等。對動物的糞便、墊料、飼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3)控制場所和控制區域做徹底消毒處理。

(4)進境動物、過境動物和進出口動物產品的控制場所和控制區域經徹底消毒後可以解除封鎖控制。出境動物控制場所經徹底消毒後,按照國家規定的期限解除疫情封鎖措施。

(5)廣西局指揮中心向總局指揮中心書面報告處理結果。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向境內產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反饋疫情信息,或由質檢總局向出口國家或地區政府檢疫部門反饋疫情信息。

4.2.3.4 有關國家或地區檢疫部門通報我國出口動物及其產品中檢出重大動物疫情時的應急措施。

(1)總局指揮中心組織有關專家對進口國的檢驗檢疫結果進行確認,發布預警通報。

(2)有關檢驗檢疫機構根據預警通報,對出口動物的飼養場、出口食用動物和動物產品注冊或備案飼養場、生產加工單位等進行流行病學調查。

(3)經流行病學調查,發現或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措施。

4.3 行動終止

根據下列情況,總局指揮中心或廣西局指揮中心發布《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解除通報》(附件4),終止預案的實施。

(1)有關國家或地區政府主管部門和國際相關組織宣布解除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並經我國確認。

(2)對境內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根據農業部發布的疫情解除通報。

(3)對檢驗檢疫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按規定程序經最終診斷確認為非重大動物疫情,或者通過採取有關應急措施,經考核驗收,確認疫情已消除時。

(4)有關國家或地區檢疫主管部門通報從我國進口的動物或動物產品中檢出重大疫情後,經跟蹤調查和疫情監測未發現重大疫情,或通過採取有關應急措施,經考核驗收,確認疫情已消除時。

4.4 安全防護

採取預防、應對和應急等措施時,工作人員應採取必要的個人防護措施,離開疫區前必須經過徹底的消毒,定期進行體檢。

5. 應急保障

5.1 人員保障

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啟動期間,廣西局指揮中心和現場指揮中心安排24小時值班人員和信息聯絡員,責任落實到人,確保信息暢通。同時,現場診斷專家和實驗室技術專家要積極參與防控工作。

5.2 物資保障

各單位按照預防為主的原則,建立預防、應對和應急物資儲備庫,指定部門負責管理,重點儲備防護用品、消毒設施、消毒葯品、通訊工具等物品;對重大動物疫情防控物資進行定期清點核查,以確保防控物資充足、有效。

5.2.1 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防治應選擇有效的消毒方法和消毒葯劑

(1)常用的消毒方法:金屬設施設備可採取火焰、熏蒸等消毒方式;圈舍、場地、車輛等可採用消毒液清洗、噴灑等消毒方式;飼料、墊料等可採取深埋發酵處理或焚燒處理等消毒方式;糞便等可採取堆積密封發酵或焚燒處理等消毒方式;人員可採取淋浴消毒;人員的衣帽鞋等可採取浸泡、高壓滅菌等方式處理。

(2)常用消毒劑包括:氯制劑、碘制劑、過氧乙酸、復合酚制劑、燒鹼、甲醛、高錳酸鉀等。

5.2.2 進出境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常用物資

包括:國家正式批准生產和使用的疫苗,診斷試劑及其設備、消毒葯品和消毒器械、銷毀處理器具、個人防護用品、防疫車、辦公用品、通訊工具等。
希望能幫到你,麻煩給「好評」

❷ 公安因疫情原因取保疫情結束到檢察院會收押嗎

取保候審期間,如果沒有違反國家的相關政策,法律的話,是不會進行收件的。但是會配合公安機關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進行處罰。

❸ 為什麼這次疫情有些人會緊張的無法忍受似的,把某些無關疫情的事物說得特別過分特別絕

深度思考:這次疫情,帶給我們哪些啟示?

新浪財經
03-02 20:45新浪財經官方帳號
來源:格上理財
新冠疫情逐漸好轉,但各行各業早已哀嚎一片。
我身邊許多朋友已經開始著手為接下來3個月在家「過冬」做准備。許多19年末蠢蠢欲動想要跳槽的人,現在大多數也都在家觀望,公司不減薪裁員就已經謝天謝地。
然而通過這次突發事件,平時許多在職場工作上沒有暴露的問題全部浮出水面。雖然病毒無情,但這何嘗不是一次自我檢視的機會,
今天總結了3個思考和大家分享,希望對各位有所啟示。
下面進入正文。
01
養閑人的崗位是可以裁掉的
這次疫情,讓許多大公司里養閑人的崗位一下子暴露了出來。
這些崗位放在過去,都屬於公司里的「神秘部門」。你既不知道這些人每天具體在干什麼,但從他們的日常穿著打扮看得出來,都拿著相當不菲的工資。
公司的核心業務里見不到這些人的身影,重大項目的拓展上也看不到他們的貢獻,每次路過他們的位置都看到他們在聊微信刷淘寶。
這就是公司的閑人。然而當疫情來臨,這些人的真面目一下子曝光在所有人面前。
前兩天我在朋友圈裡看到一家公司的內部管理層聲明,裡面提到為了保證充足的現金流維持疫情期間的公司運轉,管理層決定從上到下開始實行按比例發工資的政策。
所謂按比例發工資,說白了就是疫情期間,所有員工的工資按不同比例進行縮水,等到疫情結束之後再補發。
暫且不討論這個做法對還是不對,這里讓我覺得有趣的地方在於,這家公司在聲明裡還附上了不同等級的員工工資發放比例的詳細列表。
比如管理層老闆,發放50%的工資;
負責新業務拓展類的員工,發放80%的工資;
負責日常系統運維的員工,發放60%的工資;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裡面有些帶上「XX經理」。「XX總監」頭銜的人,工資比例卻直降到30%。
這就很匪夷所思了。
後來有人在朋友圈下面爆料,說這些崗位的人平時就是沒啥正經事干,每天在辦公室里瞎晃悠。頂著個總監的頭銜,技術水平還不如一個新來的大學生。
至於這種人是怎麼進到這家公司的,我們不去做過多猜測。但從這個事情可以看出來一點:

❹ 檢察院在疫情和在洪災期間對犯罪情節不是太嚴重的有沒有寬松處理

能不能寬松處理與疫情和抗洪無關,法律講究的是證據 ,如果犯罪情節輕微,又沒有前科,積極主動配合執法機關調查,檢察院可以考慮從輕處理。

❺ 疫情對檢察院刑申復時期有影響嗎現已受理了快四個月了,無復查結果,

應該會有一定的影響,建議你打電話過去問一下進展情況。

❻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專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屬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對故意或過失傳播突發傳染病、拒絕接受檢疫或強制隔離、生產銷售假葯劣葯及不合標准醫療器械、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防控措施、編造與疫情恐怖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犯罪行為,進行了詳細的定罪量刑。

❼ 山東「疫情防控法」生效!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 90 號)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已於2020年2月13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2月13日

★★★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依法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

2020年2月13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為了依法加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按照堅定信心、同舟共濟、科學防治、精準施策的總要求,採取最嚴格的防控措施,實現區域治理、部門治理、行業治理、基層治理、單位治理有機結合,提高疫情防控的科學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二、疫情防控工作應當樹立大局意識和全局觀念,堅持全國一盤棋思想,堅決服從黨中央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統一調度,統籌兼顧、協調聯動、相互支援,凝聚各方力量,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形成全社會防控疫情的強大合力。

三、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省疫情防控指揮機構統一領導、指揮協調下,依法履行職責,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疫情防控,重點做好下列工作:

(一)嚴格落實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各項要求;

(二)落實聯防聯控機制,分工負責,協調配合,分區分級制定差異化防控策略並及時調整優化;

(三)發揮網格化管理優勢,依法做好疫情監測、排查、預警、防控等工作,外防輸入、內防擴散;

(四)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序及時准確公布疫情信息;

(五)上級疫情防控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各類產業園區、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做好園區、開發區內各項疫情防控工作。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及時發布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並組織實施;可以依法採取延遲開工、延遲開業、延遲開課,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實施交通管制、交通衛生檢疫,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等應急處置措施。

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並保持清潔衛生。

五、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統一部署,充分發揮社區(村)在疫情防控中的阻擊作用,把防控力量向社區(村)下沉,採取針對性防控措施,切實做好轄區內防控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疫情防控工作安排,組織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警務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未集中隔離的患者密切接觸者、來自疫情嚴重地區人員實施健康告知、健康監測、居家隔離醫學觀察、居家防護、健康指導等措施。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作用,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做好社區(村)疫情防控宣傳教育、健康告知、人員往來情況摸排、人員健康監測等工作,及時收集、登記、核實、報送相關信息。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按照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六、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指揮和調度,落實疫情防控主體責任,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

(一)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

(二)明確專門負責的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物品、設施;

(三)對本單位人員進行疫情排查,並對與其往來人員進行健康監測,對本單位場所、設施實施消毒;

(四)督促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或者居家隔離醫學觀察;

(五)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六)按照要求組織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

(七)在復工、復產、開學前制定疫情風險評估、交通運輸、人員管控等方面的疫情防控預案;

(八)其他疫情防控有關工作。

航空、鐵路、軌道交通、道路長途客運、水路客運、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和商場、超市、農貿市場、銀行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通風、消毒、客流疏散等措施,確保公共交通工具和經營服務場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

七、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學習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履行下列義務:

(一)做好自我防護,嚴格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的規定,減少外出活動,不參加自發的聚會和自行組織的集體活動;

(二)服從疫情防控的指揮和安排,依法接受調查、監測、醫學觀察、隔離治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三)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症狀時,及時前往發熱門診就醫,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避免或者減少進入人員密集場所;

(四)與患者密切接觸者、來自疫情嚴重地區的人員主動向單位或者社區(村)報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或者居家隔離醫學觀察,並遵守相關管理制度;

(五)了解疫情防護科學知識,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六)配合有關單位依法採取其他防控措施。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完善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協調機制,規范醫療廢物應急處置,加強監督管理,指導有關單位及時、有序、高效、無害化處置醫療廢物,防止疾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並按照規范建設傳染病救治定點醫療機構。

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調動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各方面的積極性,加大科研攻關力度,突出集中攻關、協同發力、臨床實踐,提高疫情監測、預警、報告、實驗室檢測和流行病學調查處置水平,完善疾病預防控制措施和保健對策。

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公安、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相關規定,嚴格隔離飼養繁育野生動物場所。

除捕撈水產品外,嚴禁開展任何形式的野生動物交易活動。

十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和「集中患者、集中專家、集中資源、集中救治」的原則,將確診患者集中到綜合力量強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救治,加強醫護力量統籌調配,集中優勢醫療資源,確保確診患者和疑似患者得到及時救治,做到應收盡收。

十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加強疫情監測,密切跟蹤研判疫情發展趨勢,定期開展疫情動態分析和風險評估,為疫情防控提供技術支撐。

醫療機構應當完善診療方案,明確診療程序,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確診患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患者,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確診患者、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十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醫療保障、財政等部門應當保障醫療機構醫療救治費用,保證患者得到及時救治。對於確診患者發生的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照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地方財政給予補助。對經定點醫療機構確定的疑似患者執行確診患者醫療保障待遇。

十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物資儲備和防疫設施建設,確保中央和省統一調運,重點保障疫情前線救治病人和其他一線醫務人員對疫情防控物資的需要。

十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創新監管方式,優化工作流程,建立綠色通道,為疫情防控物資的生產、供應和使用以及相關工程建設等提供便利。

公安機關應當為向疫情嚴重的地區運送應急物資和救援力量的車輛提供交通安全保障。

十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口罩、防護服、護目鏡、醫用手套等防控物資以及民生商品價格的監管,維護市場價格秩序、保障防控物資和居民日常生活供給。

十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應對公共衛生事件重要物資的儲備建設,在項目立項建設、用地、用能、設施配套、資金補貼、融資等方面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持;對企業按照政府指令性計劃生產而造成過剩的重點醫療防護物資,予以兜底采購收儲。

十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醫務工作者、人民警察、基層幹部等疫情防控一線工作人員的關心關愛力度,加強安全防護,統籌安排工作調休,幫助解決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做好心理疏導和人文關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省的規定,對相關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疫情防控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堅守崗位未能休假人員,應當及時調休或者適當補償。

十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等有關部門和紅十字會、慈善組織、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受贈財物的規范管理,確保接收、支出、發放、使用及其監督全過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

二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秩序恢復,採取加大信貸支持力度、降低融資成本、政府財政貼息、降低運營成本、減輕稅費負擔等扶持企業生產經營的政策措施,支持、推動各類生產企業復工復產,促進經濟社會平穩有序運行。

二十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及時研究解決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領域中的重大問題,加大穩崗力度,穩定勞動關系,加強政策宣傳和組織協調。

各級工會應當做好團結、動員廣大職工工作,積極發揮企業工會作用,為困難職工提供必要的幫扶救助和心理危機干預疏導。

共青團、婦聯應當按照各自章程做好社會動員、救助、志願服務等工作。

二十二、勞動者在延遲復工以及因政府採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按期返崗提供正常勞動期間的工資支付,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執行。

二十三、鼓勵各級機關推行政務網上辦公,充分利用政務網路平台資源。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線上平台實行網上辦理、證照快遞等方式,在線辦理稅務、社保、醫保、公積金、出入境證件等相關業務。

二十四、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健全信息溝通渠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公開回應群眾關切;深入開展疫情防治知識宣教,引導群眾合理就醫,增強公眾科學防護意識和能力;加強網路宣傳工作,對惡意造謠生事、傳謠者,依法嚴肅查處。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普及疫情防控知識,宣傳解讀政策措施,推廣防控工作經驗做法,弘揚醫務工作者救死扶傷、甘於奉獻的崇高精神,弘揚中華民族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大愛無疆精神,在全社會營造堅定信心、全民抗擊疫情的積極氛圍。

二十五、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決定規定,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不服從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相關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採取的調查、檢驗、隔離等措施,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二)阻礙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正常的診療和救治工作,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非法限制醫務人員的人身自由或者毆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以及其他可能導致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置;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故意隱瞞病情,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置;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在疫情防控期間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價格、制假售假、詐騙、聚眾哄搶、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破壞交通設施、造謠傳謠,擾亂市場秩序、社會秩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六、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處理各類疫情防控相關糾紛,依法嚴懲妨礙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及時提供司法保障。

二十七、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疫情,或者未及時組織救治、採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八、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依法加強對本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

各級人大代表應當依法履行代表職責,主動擔當作為,發揮表率作用,帶頭參與所在單位、街道、社區(村)的疫情防控工作,及時反映人民群眾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見建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間施行。

❽ 疫情期間有民眾不配合防控檢查的工作人員該怎麼處理

不配合直接拿去拘留或隔離不讓出來,不能放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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