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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

發布時間: 2020-12-19 11:44:13

1. 因變更強制措施而釋放被刑拘人是哪一條法律條文

實踐中,某地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由刑事拘留變更為監視居住後,在未解除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再次對其刑事拘留的行為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存在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可先行拘留」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轉監視居住後,發現其涉嫌多次作案、結伙作案,對其再次刑事拘留的做法並不違法。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應依法逮捕」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轉監視居住後,發現其又涉嫌其他犯罪,變更強制措施,實行刑事拘留並即將提請逮捕的做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的規定。 筆者認為,對同一犯罪嫌疑人在未解除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況下,因不同的犯罪事實能否再次刑事拘留,雖然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了刑事拘留的條件:「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據此,關於刑事拘留的條件,可理解為有兩點:一是罪該逮捕,是指被刑事拘留的人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已經達到了應當逮捕的程度;二是情況緊急,情況緊急是指有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來不及按正常程序辦理逮捕手續,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作為公安機關講,逮捕需檢察院批准,刑事拘留只需縣級以上公安局長批准即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選擇:先刑事拘留,再辦逮捕手續,為破案爭取時間。因此,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可先行拘留」的規定,對「先行拘留」應是指對於現行犯或有重大嫌疑分子,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要馬上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才能適用。而前述犯罪嫌疑人在已被監視居住的情況下,盡管多次作案、結伙作案,但不符合先行刑事拘留的法定條件。而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如果對其監視居住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依法直接逮捕。(作者單位:江蘇省通州市檢察院)

2. 逮捕時能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嗎

逮捕時能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但是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捕後案件事實、證據情況發生變化,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逮捕作為保證偵查和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一種強制措施,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由於公安機關拘留時間的限制,有些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在拘留期間中無法偵查清楚,而犯罪嫌疑人又具有極大的社會危險性,為保證案件的偵查順利進行和證據的收集,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措施。逮捕之後,伴隨著案件的偵查,導致證據的變化。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甚至排除了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嫌疑。需要立即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
2、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變更強制措施後已無社會危險性。在一些故意傷害、交通肇事、過時致人重傷、死亡等案件中,由於在審查逮捕階段,犯罪嫌疑人沒有賠償被害方損失也沒有取得被害方的諒解而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後,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並積極賠償損失,從而得到了被害方的諒解。此時,對犯罪嫌疑人可以變更逮捕強制措施。
3、發現犯罪嫌疑人有不適合關押的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期的婦女而又沒有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需要治療或者有嚴重的傳染性疾病不適合關押,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此外,發現懷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婦女的也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變更逮捕措施。但是,這必須以醫院的相關證明或相關司法鑒定為變更逮捕措施的前提,以防止以此為借口造成變更逮捕強制措施權力的濫用。
4、其他不適合繼續關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形,需要變更逮捕措施的。

3. 申請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怎麼申請

1、 向採取強制措施的部門申請,可以是法院、檢察院和公安部門。要看具體情況。

2具體措施: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氏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以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得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延長至30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請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的書面申請,即為解除強制措施申請書」
格式:

解除強制措施申請書

申請人:

通訊地址或聯系方法:

申請事項:解除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強制措施。

事實與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一案,於年月日時始被採取的強制措施,現己超過法定期限。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5條的規定特提出申請,請予解除對其採取的強制措施。

申請人:(簽名)

年 月 日

4. 什麼是變更強制措施急!!!!!

關於變更強制措抄施

第八十條 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一)患有嚴重疾病的;
(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三)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 婦女的 其中 (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是指哪種情況?能舉例說明嗎 ?

5. 什麼情形下需要變更強制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

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一)患有嚴重疾病的;

(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三)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一條:

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

(一)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二)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三)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二條: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決定逮捕:

(一)已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被告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不逮捕可能發生社會危險的;

(二)具有本解釋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癒或者哺乳期已滿的。

決定變更強制措施,予以逮捕的,應當通知負責執行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三條:

對被羈押的被告人需要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的,應當將變更強制措施決定書或者釋放通知書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5)公安機關變更強制措施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於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6. 律師有權申請變更解除強制措施什麼意思

一、公檢法機關主動變更
(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
(二)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二、逮捕後的審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三、申請變更
(一)申請主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二)處理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四、超期羈押的法律後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7. 公安機關可以將採取的強制措施變更為逮捕嗎

你好,是可以的來。
人民法院源、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強制措施涉及到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或者剝奪,在適用時應當嚴格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發現採取的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里的強制措施包括本法規定的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種。

8. 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什麼意思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偵結後,將案件移交檢察院審核,並有檢察院提起公訴回,然後由法院審判。
檢察答院在審核後發現公安機關偵辦的案件證據不足或有疑點錯誤的,會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繼續偵辦,補充證據等所需材料。
檢察院在退回案件並要求補充偵辦時,對於公安機關已對案件當事人實施刑事拘留或逮捕的,為避免案件當事人因公安機關失誤等原因導致冤受班房之苦,會要求公安機關先行釋放當事人,改為取保侯審、監視居住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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