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費繳稅機關
1. 張某一次性取得稿酬80000元,通過國家機關向災區捐款20000元,該筆收入應交的個人所得稅是多少
因為:80000 x 30% = 24000 元 > 20000元
所以:該筆收入應交的個人所得稅 = (80000 - 20000)x (1 - 30%)x 20% = 8400 元
不算,稿費屬於作者應有的權利,不是違規發放福利。八項規定明確保障正常的權利。
3. 李某出版小說一本取得稿酬80000元,從中拿出20000元通過國家機關捐贈給受災地區,李某8月份應
稿酬的應納抄稅所得額計算方襲式為:單次不超過4000的,定額減800.超過4000的,定率減除20%。則李某應納稅所得額為80000*(1-20%)=64000.
其次,個人的公益性捐贈可以在稅前扣除,根據題中所述情形,則對應對於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按所得稅額中全額扣除。則扣除上限為64000*30%=19200.
再次,稿酬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並按規定對應納稅額減征30%,即實際繳納稅額為應納稅額的70%。
則李某8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為(64000-19200)*20%*70%=6272元。
4. 計算題,取得稿酬80000,拿出20000通過國家機關捐給災區,問本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多少,計算
個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專然災害地區屬、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應納稅所得額=80000*(1-20%)=64000元
扣除限額=64000*30%=19200元<20000元,只能扣19200
應納稅=(64000-19200)*20%*70%=6272元
5. 可否向事業單位支付其單位內人員編寫作品的稿費(合同約定著作權人是單位)財務上應該怎麼處理
稿酬只能由出版來單位向源作者支付,事業單位不能以稿酬的形式向其工作人員發放。著作權人是單位,根據國家版權局《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第6條的標准,出版單位會將稿酬支付給單位,單位可將此稿酬轉付給具體的編寫人員。事業單位在出版單位支付的稿酬之外再給其工作人員發放稿費,有濫用經費之嫌,應該避免。當然,根據單位的規定,對做出貢獻的人員發放獎金,則另當別論。以上是我個人的見解,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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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某單位出版一本書,稿酬支付給對方單位,但是對方無法開發票怎麼辦
這屬於偶然發生的業務,稅務上並不禁止這一類業務。如果是開具普通發票,對方單版位若是一般納權稅人則可以自行開具,若是小規模納稅人可自開或者代開。專用發票同理,但如果開具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可能會要求增加營業范圍,對方單位可以到工商局增加,這一步只要對方單位願意配合就沒有難度。開具發票後,對方單位如實申報即可。綜上,發票開具不存在政策問題,只要對方單位願意即可辦理。
對方單位不願意辦理的最大可能是不願意申報這筆收入。
7. 行政單位職工個人寫的信息稿件獎勵金是否就是稿酬
行政單位信息稿件獎勵在制度上是沒有這項開支規定,再說自公務員規范津貼回補貼後,單位一律答不準自行新設津貼補貼項目;不準自行提高標準的擴大范圍,包括資金、福利等規定。
稿酬是指作品發表後交付給作者的稿費,它是出版機構發表作品後給付作者的報酬。
稿酬在會計核算中列入「勞務費」科目。「勞務費」是指外單位或個人向本單位提供勞務服務而發生支付的費用。行政單位工作人員寫信息投稿如果得到出版機構發表作品後給付的稿費也就是報酬,不是獎勵。
8. 工資外的稿費收入每月低於800元(應稅額為0),還需要向稅務機關報稅嗎
不需要繳稅,
也需要申報。
9. 請問機關單位的內部資料是否可以向外來投稿者發放稿費
一般情況下機關單位的內部資料是不可以向外來投稿者發放獲取稿費的,單位是有內部資料保密制度的,特別是一些保密單位,材料泄露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10. 八項規定後公務員還能領取講課費稿費嗎
原則上不可以兼職獲取費用。講課費和稿費可以領,但是有上限規定。
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十條 師資費在綜合定額標准外單獨核算。
(一)講課費(稅後)執行以下標准: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
講課費按實際發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計算。
其他人員講課費參照上述標准執行。
同時為多班次一並授課的,不重復計算講課費。
(二)授課老師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和標准執行,住宿費、伙食費按照本辦法標准執行,原則上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
(三)培訓工作確有需要從異地(含境外)邀請授課老師,路途時間較長的,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書面批准,講課費可以適當增加。
(10)稿費繳稅機關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九條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第七十四條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公務員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營的企業、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質特殊,需要變通執行任職迴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