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聽證程序中的代理事項
Ⅰ 收到了法院的傳票,應該如何處理對方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會發出傳票
法院傳票是一種訴訟文書,收到傳票應該按時到庭。但是在現實中,有許多當事人收到法院傳票拒絕到庭,以為能夠以此避免訴訟。
不論是什麼事情,不收法院的傳票是一種不正確的做法,因為法院會採取其他方式送達,到時法院同樣會開庭審理,其不利後果由相應當事人承擔。
1、按撤訴處理,只針對提起訴訟的原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3條的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即你因為某件事情向法院起訴,法院發傳票給你讓你到庭,但是你既沒有正當理由,又拒絕到庭,則法院就可以按撤訴處理。
2、缺席判決
這是在你未到庭的情況下作出的判決,後果可想而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4條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未到庭,等於放棄了對對方主張的權利,這是不理智的做法。
對於缺席判決,人民法院同樣會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
3、拘傳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況下強制被告到庭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它針對的是必須到庭的被告。
在程序上,被拘傳被告必須是經過了兩次傳票的傳喚,也就是說,在採取拘傳之前,法院必須發兩次傳票。正當理由是指不可抗力或被告無法預見和難以自行克服的困難。
《民事訴訟法》規定,拘傳必須經院長批准。拘傳應當發拘傳票。所以,若你是被告,而且是必須到庭參加庭審的,若你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就可以對你實施拘傳強制你到庭。
通常傳票一般是對方向法院起訴你後,法院接受審理了,需要雙方出庭審理並且裁決的情況下,法院會發出傳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第一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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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傳票應載明受傳喚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地址,傳喚的事由,到案的時間、地點及其他有關事項。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精神,傳票由人民法院簽發,通常適用於傳喚當事人,並應當依法先期直接送達受傳喚人。
受傳喚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傳喚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傳喚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傳喚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入的,送交代收入簽收。
受傳喚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傳票留在受傳喚人的住處,即視為送達。
網路-法院傳票
襄陽市樊城區人民法院-無視法院傳票?後果很嚴重!
Ⅱ 拆遷律師哪個做的比較好
還是得看案例,說的再好也沒用,不好確定,我感覺山東十二名農民告政府打贏官司那個案件挺好,補償增長了好幾倍,電視台還進行了專門的報道
Ⅲ 納稅人在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過程中享有哪些權利
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根據《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
第八條 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當事人委託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託書。代理委託書應當註明有關事項,並經稅務機關或者聽證主持人審核確認。
第九條 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迴避申請,應當在舉行聽證的3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並說明理由。聽證主持人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認為自己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聽證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
第十四條 聽證過程中,由本案調查人員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指控,並出示事實證據材料,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實及相關問題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主持人可以對本案所及事實進行詢問,保障控辯雙方充分陳述事實,發表意見,並就各自出示的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辯論。辯論先由本案調查人員發言,再由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答辯,然後雙方相互辯論。辯論終結,聽證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實、證據及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徵求意見。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