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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內控管理

發布時間: 2020-12-18 21:30:44

A.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和業務內部規范有什麼區別

代理記賬業務規范
一. 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規范
1. 愛崗敬業。要求會計人員內熱愛會計工作,安心容本職崗位,忠於職守,盡心盡力,盡職盡責。
2. 誠實守信。要求會計人員做老實人,說老實話,辦老實事,執業謹慎,信譽至上,不為利益所誘惑,不弄虛作假,不泄露秘密。
3. 廉潔自律。要求會計人員公私分明、不貪不佔、遵紀守法、清正廉潔。
4. 客觀公正。要求會計人員端正態度,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應有的獨立性。
5. 堅持准則。要求會計人員熟悉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始終堅持按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
6. 提高技能。要求會計人員增強提高專業技能的自覺性和緊迫感,勤學苦練,刻苦鑽研,不斷進取,提高業務水平。
7. 參與管理。要求會計人員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努力鑽研相關業務,全面熟悉本單位經營活動和業務流程,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協助領導決策,積極參與管理。
8. 強化服務。要求會計人員樹立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努力維護和提升會計職業的良好社會形象。

B. 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主要有哪些

1、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專業會計人員,非會計專業人員,不得從事代理記帳 工作內。 2、代理記帳容人員未得到客戶認可,公司必須根據客戶要求另行委派至用戶滿意 為止。 3、定期向客戶了解代理記帳人員工作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並加以改進。 4、依法制止客戶示意作不當的會計處理或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如阻止無效即 向公司匯報或向主管財政部門匯報。 5、代理業務形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冊、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應按約定的時間 提交委託單位。 6、承接代理記帳業務時,必須向客戶說明代理范圍、代理責任、雙方權利義務 和收費標准,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或擅自收費。 7、不得在委託單位或通過委託單位獲取代理收費以外的任何利益。 8、代理記帳人員定期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 9、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 接替人員。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 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C. 目前正在經營一家代賬公司,但是公司內部管理比較混亂,如何提升

(一)職責清晰明確。對於各代理公司的賬務處理問題,與代理公司負責人提前做好溝回通,明確分工,答具體到人。基本問題日常賬務問題可找具體代理記賬會計,比較專業的問題如納稅籌劃、復雜賬務稅務問題可咨詢公司負責人;同時負責人可定期聽取記賬人員的工作匯報,對代理記賬企業的關注問題有大致了解。
(二)加強內部員工培訓。對於負責具體記賬的工作人員,應該加強專業能力的培養,使之提供高質量工作內容,能夠獨立解決客戶提出的日常業務問題和部分專業問題,減少領導親自處理此類問題的頻率。
(三)提升競爭力,拓展新業務。在保證基於現有業務情況下,公司負責人應該將精力放在開發和拓展新的業務上面,提升自身得市場競爭力,能夠有能力為客戶提出相關風險點、納稅籌劃點等,找到對現有客戶的高附加值業務點;既要獲取客戶的充分信任,做好現有業務,又要努力開拓新業務、新客戶。
加盟大型的財稅企業是幫助提升公司管理,開拓新業務的一個很好的方式。

D. 求代理記賬公司的組織結構、崗位職責、內部管理制度、業務流程等資料

代理記帳的業務流程


1、接受委託簽訂財務外包代理記帳合同,確定服務項目及費用。
2、接票(時間:每月20號-30號)
■收取當月做帳票據,並對票據進行初步整理。
■ 對於新設立的從來沒有做過財務會計工作的客戶,我們將幫助他們:開立會計帳戶,建立會計核算體系;根據客戶提供的合法原始憑證(指:購銷發票、入庫單、領料單、款項匯出匯入底單及其他財務收支單據、有關經濟合同等)編制會計分錄;記帳及結帳;編制會計報表。
3、做賬(時間:每月25號-30號)
■ 記帳會計對客戶票據進一步整理,對票據存在的問題與客戶及時溝通,進行會計核算、帳務處理,稅款計算。
■ 審核會計對記帳會計做帳結果進行審核,包括票據完整性、合法性的審核、帳務處理正確性的審核、稅款計算合法性的審核、往來帳的核對、並對客戶帳務問題的隱患給予准確評估。在所有帳務審核無誤後填制稅務納稅申報表,稅收繳款書,並對納稅情況與客戶溝通。為客戶代理記帳,並辦理稅務登記,減免稅手續,一般稅人申請手續、發票審批手續等。
4、報稅(時間:每月1號-10號)
■ 外勤會計將審核會計填制的稅收繳款書交到客戶開戶銀行,劃轉稅款。
■ 外勤會計到國、地稅稅務所上門申報。
■ 專人負責網上稅務申報、個人所得稅重點納稅人申報。
5、回訪(時間:每月10號-20號)
■ 由本公司返回稅單、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與出納對賬,安排下月工作
■ 及時反饋給客戶稅務最新的各項政策、通知。

E. 代理記賬公司的內部管理制度

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規定:委託人委託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託合同。委託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委託人、受託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的責任;

(五)委託人、受託人終止委託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第十四條規定:委託代理記賬的委託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規定: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委託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三)對委託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四)對委託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5)代理記賬內控管理擴展閱讀:

代理記賬公司的基本要求:

1、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依法開展代理記賬業務,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託人合法權益。

2、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著力塑造「守法、獨立、客觀、公正」的職業形象,確立「誠信為本、操守為重、堅持准則、不做假賬」的職業理念,廉潔自律、恪盡守職、勤勉盡責。

3、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應當局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時間經驗,並取得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資質。

4、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對開展代理記賬業務中知悉的委託單位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不得利用其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F.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代理記賬資格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活動,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託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 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准,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機構可以申請代理記賬資格:
(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不少於3名;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第五條 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並附送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從業人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證明;
(三)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第六條 審批機關審批代理記賬資格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二)受理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發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並向社會公示。
(四)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自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 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應當自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代理記賬機構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領取新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並同時交回原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代理記賬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遷出地審批機關應當及時將代理記賬機構的相關信息及材料移交遷入地審批機關。
第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備案登記。
分支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的,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進行實質性的統一管理,並對分支機構的業務活動、執業質量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未設置會計機構或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委託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第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託辦理下列業務:
(一)根據委託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託人委託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十二條 委託人委託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託合同。委託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雙方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的責任;
(五)終止委託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業務交接事宜。
第十三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對於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第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委託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三)對委託人要求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予以拒絕;
(四)對委託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相關問題予以解釋。
第十五條 代理記賬機構為委託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託人負責人簽名並蓋章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附表);
(二)專職從業人員變動情況。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於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報送上述材料。
第十八條 代理記賬機構採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資格。
第十九條 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審批機關發現後,應當責令其在60日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第二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收回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並予以公告:
(一)代理記賬機構依法終止的;
(二)代理記賬資格被依法撤銷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規定,以及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作出不實承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點關注名單,並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有關義務;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並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二條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造成委託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託人利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代理記賬機構有前款行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委託人故意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託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未經批准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代理記賬資格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代理記賬機構依法成立的行業組織,應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建立會員誠信檔案,規范會員代理記賬行為,推動代理記賬信息化建設。
代理記賬行業組織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規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5年1月22日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同時廢止。

G. 代理記賬的風險防範哪方面

代理記賬存在的風險:1.靠合同約定防範,2.及時與代帳人或單位核對賬目及相關票據,3.按月索要代帳人或公司合同約定中需幫助完成的記賬憑證,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等,避免1、來自假賬假報表的風險企業發展需要有資金支持,向銀行借款是籌集資金的主要手段。但是向銀行貸款要求符合貸款條件,具有還款能力,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資產質量尤為重要。當企業達不到銀行要求的指標時,還想借到貸款,別無選擇,只有要求代理記賬會計編制假會計報表。2、來自稅務方面的危險代理記賬的魅力主要在於稅務籌劃。許多企業尋求代理記賬的目的就是想偷稅,他們或者與代理記賬機構一起偷稅,或者通過提供不真實的財務數據把偷稅的責任轉嫁到代理記賬機構,這些都給代理記賬機構帶來了很大的風險。有的企業管理者認為通過代理記賬一定能夠少交稅。

H. 關於財務公司(代理記賬公司)的內部實際操作流程,管理對策

09年的時候我也打算和人合夥搞,不過後來放棄了,說說我了解的信息內吧
1、代理記賬公司需要至少容1名中級職稱會計和2個具有從業資格的會計(也就是最少3人)。
2、注冊資金3萬(至少青島是這樣)
3、辦公場地。(注冊公司必須要有)辦公場地在居民區的話需要出具不擾民證明和消防檢查證明。
4、辦理工商登記、稅務注冊、財政局備案。
基本上沒什麼了。
找業務和處理業務就不用說了吧。
其他的,3個人合夥開的店,一切商量著來就是了,沒有必要上綱上線,合夥企業失去相互的信任基本上也就開到頭了。等店面大了,再搞制度、流程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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