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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依法實施罰款處罰

發布時間: 2020-12-18 11:07:22

Ⅰ 公安部門依法追繳違法所得需要根據什麼法律執行

在我國法律中明確提出公安部門有權利追繳違法所得,范圍包括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請參考以下法律條例: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一條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1)公安機關依法實施罰款處罰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指出,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時追繳違法所得不上交會被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依法實施罰款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一百一十六條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刑訊逼供、體罰、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過詢問查證的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將罰沒的財物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處理的;

(四)私分、侵佔、挪用、故意損毀收繳、扣押的財物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或者不及時返還被侵害人財物的;

(六)違反規定不及時退還保證金的;

(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八)當場收繳罰款不出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報警後,不及時出警的;

(十)在查處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Ⅱ 治安管理處罰法如何處罰偷盜

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Ⅲ 公安機關行政罰款可以強制執行嗎

公安機關依法執法當然具有強制性,可以強制執行。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回程序規定》第一百五答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被處罰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一百六十條 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一條 被處罰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 依照法律規定強制執行;
(二)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 根據法律規定,將扣押的財物拍賣抵繳罰款;
(四) 對法律沒有規定由公安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Ⅳ 公安機關收繳罰款時不下處罰決定書又不開正規罰款收據,這處罰生效嗎謝謝!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十四條違法事實確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有違禁品的,可以當場收繳:
(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邊防檢查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行為人處5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三)對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個人處5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規定可以當場處罰的其他情形。
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不適用當場處罰。
第三十五條當場處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
(二)收集證據。
(三)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違法行為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四)充分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五)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六)當場收繳罰款的,同時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人;未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第三十六條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人民警察1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人民警察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於作出決定後的24小時內將當場處罰決定書報所屬公安備案,交通警察應當於作出決定後的2日內報所屬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在旅客列車、民航飛機、水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在返回後的24小時內報所屬公安備案。
第一百五十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戶籍所在地、現住址、工作單位、違法經歷以及被處罰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以及從重、從輕、減輕等情節;
(三)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法律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涉案財物的處理結果及對被處罰人的其他處理情況;
(六)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決定的公安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作出罰款處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法加處罰款的標准和最高限額;對涉案財物作出處理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附沒收、收繳、追繳物品清單。

Ⅳ 縣公安局能否實施行政拘留 罰款等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縣公安局有實施回行政拘留 罰款答等行政處罰的許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二)罰款;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Ⅵ 公安機關判處罰金範圍

你看下,是否符合下列條款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Ⅶ 縣公安局能否實施行政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可以的。
縣公安局是一級公安機關。具有執法權。
所以對行政拘留、罰款等是有一定許可權的。
如果當事人認為處罰不公,可向其上級機構或政法機構進行反饋。
申請復議。

Ⅷ 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程序和執法監督有哪些

第四章處罰程序
第一節調查
第二節決定
第三節執行
第五章執法監督

具體為:
第四章處罰程序

第一節調查

第七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九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條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第八十四條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准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
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八十五條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
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同時適用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
第八十六條詢問聾啞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有通曉手語的人提供幫助,並在筆錄上註明。
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並在筆錄上註明。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第八十八條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佔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經核實屬於他人合法財產的,應當登記後立即退還;滿六個月無人對該財產主張權利或者無法查清權利人的,應當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九十條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鑒定人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且簽名。

第二節決定

第九十一條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第九十二條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九十四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採納。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九十五條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九十六條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第九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條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
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一百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第一百零一條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並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並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規定的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並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
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第一百零二條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節執行

第一百零三條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二)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
(三)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第一百零五條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在水上、旅客列車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罰款之日起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一百零六條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准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第一百零八條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第一百零九條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
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交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後,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或者行政拘留處罰開始執行的,公安機關收取的保證金應當及時退還交納人。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一百一十二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應當依法、公正、嚴格、高效辦理治安案件,文明執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禁止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打罵、虐待或者侮辱。
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依法實施罰款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第一百一十六條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刑訊逼供、體罰、虐待、侮辱他人的;
(二)超過詢問查證的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將罰沒的財物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處理的;
(四)私分、侵佔、挪用、故意損毀收繳、扣押的財物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或者不及時返還被侵害人財物的;
(六)違反規定不及時退還保證金的;
(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八)當場收繳罰款不出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數額的;
(九)接到要求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報警後,不及時出警的;
(十)在查處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
(十一)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辦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機關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賠禮道歉;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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