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滯納金聽證

發布時間: 2020-12-18 10:06:44

❶ 繳納社保金的行政處理決定可以要求聽證

入職當月公來司未繳納社保可否要源求賠償分兩種情況:1.入職時間在當月15日之前,當月會繳納社保;不繳納可以要求補繳當月的社保;2.入職時間在當月15日之後,則在次月繳納可以在次月繳納社保。合法,可以不與補繳;勞動法關於社保的相關規定: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只要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就應該參加社會保險。

❷ 法律對供暖滯納金有什麼規定

法律對此未作具體規定,一般由地方法規或者地方規章,做了具體規定。

比如,哈爾濱規定,按照所欠熱費總額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滯納金。

《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供熱單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熱費總額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未交納的,供熱單位可以對其暫緩供熱、限熱或者停止供熱,但不得損害其他用戶的用熱權益。」

(2)滯納金聽證擴展閱讀:

供熱費管理

(依據: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

第四十一條 市、縣供熱主管部門可以分別核定熱電聯產、區域鍋爐、分散鍋爐供熱的社會平均成本費用標准,並協助相關部門核算和監控供熱單位成本,提出價格調整意見。

熱價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供熱主管部門核定,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並報省價格主管部門和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熱電聯產、區域鍋爐、分散鍋爐供熱和節能建築的熱價,可以按照優質優價的原則分別核定。

調整熱力銷售價格時,應當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履行成本監審,公布熱費價格組成,組織召開定價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第四十二條已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控裝置的,應當推行熱計量收費;未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按照面積收費的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第四十三條 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熱費按照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計收,具體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核定。

文化、教育、體育等公益性設施應當實行計量收費。

第四十四條 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按面積預交全額熱費,待供熱期結束後,按實際計量情況結算熱費,多退少補。

未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應當於供熱期前向供熱單位交納不少於50%的熱費,剩餘熱費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交納。需退還熱費的,應當在供熱期結束後一個月內退還給用戶。

新建房屋未交付購房人使用前的熱費,由建設單位交納;租賃房屋的熱費,由房屋所有人交納;承租公有住房的,熱費由房屋承租人交納。

第四十五條 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的,供熱單位可以向用戶發出催交通知書,用戶自收到催交通知書滿15日仍未交納的,供熱單位在不損害其他用戶的用熱權益的情況下,可以對其限熱或者停止供熱,並向供熱主管部門備案。

用戶拒不交納熱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供熱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供熱單位未向用戶公示《供熱許可證》的,用戶可以拒絕交納熱費,並向供熱主管部門舉報

第四十六條 向居民供熱的用水價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結算。

第四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並完善供熱保障機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戶和其他特殊困難群體的用熱。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供熱風險防範機制及供熱突發事件應急機制,防範供熱風險,保證供熱安全。

❸ 國家法定滯納金百分比是多少呀

滯納金出現在很多領域里,不同領域繳納比例不同,一般有萬分之五、千分之二等等,具體如下:

1、最常見的為稅收徵收中,法律規定滯納金為滯納稅款萬分之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例如:納稅人小劉1月應納稅款為10000元,應在2月15日繳納,但是小劉忘記了,到16日接到稅務局催繳通知後才繳納,那麼小劉在繳納10000元稅納款的同時,還需繳納1天的滯金,即:10000元*1*0.05%=5.0元,滯納金最少5元人民幣。

2、根據《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滯納金聽證擴展閱讀:

1、滯納金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最低還款額-截止到期還款日已還款額)×0.05%

2、滯納金在民事領域中也頻頻露面,是因為一些如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具有行政管理的屬性,對遲延履行義務的一方徵收滯納金是公權力行使的結果。

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的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經過一系列的改革,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職能,主體、地位發生了變化,這些公用事業單位從行政管理者的角色轉變為合同的一方主體。然而只有少數單位順應改革的潮流,制定或修改了相關的規定,在其職能范圍內廢除了「滯納金」制度,明確了「滯納金」的說法。

如: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建設部對原國家計委、建設部頒布的《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有關條款作的修訂,就取消了其中「接到水費通知單15日內仍不交納水費的,按應交納水費額每日加收0.5‰的滯納金」的規定。

❹ 營業稅滯納金的問題

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25+15.72+6.75+4.5=251.97
251.97*0.0005=0.13*16=2.08
供參考

❺ 非現場違章沒有去處理會有滯納金嗎

有。非現場違章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15日內不處理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5)滯納金聽證擴展閱讀

交通違章處罰一般程序:調查取證,告知處罰事情、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作出處罰決定。

1、交通警察在現場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2、交通警察在非現場,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處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所以,採用簡易程序的都是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的違法行為,根據《道路交通處理程序規定》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經歷的交通警察,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培訓考試合格的,才可以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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