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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規劃管理聽證辦法

發布時間: 2020-12-18 08:33:56

① 什麼是規劃聽證制度

規劃聽證制度 為了保證規劃的公平、公正、公開性,實現民主化、科學化與法治化的結合,真正貫徹公眾參與的原則,在規劃的不同環節與階段對規劃過程與成果實行聽證的一種制度,是規劃部門實現科學決策的重要手段。

② 請問規劃設計聽證會的流程

請誰來參加你復決定不了,要制由聽證的組織機關決定。
一般應包括:做出更改決定的規劃局、利害關系人、行政相對人,也就是受此規劃直接影響的人。
你是利害關系人,當然可以參加了。
只要沒有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按規定,聽證是可以公開的,也就是說可以請記者。

希望對你有幫助。

③ 跪求 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標准與准則 (建築工程管理篇)

你可以去廣州的建設門戶網站上去查啊,如果編制了的就應該有的。廣州這么大一個城市,自己的技術規范肯定有的。你去查下就知道了

④ 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房屋拆遷補償以房地產權證所列登記事項為依據。
房地產權證所列登記事項不明確或者與現狀不符的,被拆遷人應當自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二個月內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有關確認手續。
符合房地產權屬登記的法律、法規規定的確認條件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廣東省城鎮房地產權登記條例》規定的時限辦理有關確認手續。申辦事項需要以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為依據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查明後確認。
拆除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按重置成本結合成新予以補償。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不作貨幣補償。 被拆遷房屋和補償安置用房的價格,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共同或者分別委託具備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共同委託不成或者對分別委託評估的結果有異議的,經拆遷當事人申請,可以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採用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具備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本市歷史舊城區范圍內被拆遷住宅房屋的補償金額,按照房地產市場價格增加百分之二十確定。歷史舊城區范圍以附圖的標示為准。
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達不到最低補償標準的,按照最低補償標准支付。最低補償標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拆遷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前款所稱公益事業是指科教、文化、衛生等社會公共福利性,非生產性、營利性的事業。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可以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一)產權不明晰的;
(二)所有人死亡並且尚無法確定繼承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的。
拆遷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房屋,拆遷人應當與代管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公證。被拆遷房屋應當依法辦理證據保全。
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出現或者繼承人確定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產權調換的房屋或者貨幣補償款及其銀行利息返還該所有人或者繼承人。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等相關費用。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用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差價。
實行貨幣補償或者實行產權調換,拆遷人需補房屋差價的,應當在被拆遷人搬遷前一次性支付補償款或者差價款。
由被拆遷人向拆遷人支付所調換房屋差價的,被拆遷人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於差價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被拆遷房屋所在地塊依照規劃建設的住宅房屋,其面積大於或者等於原所在地塊被拆遷住宅房屋總面積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原址產權調換的補償形式。
被拆遷人選擇原址產權調換的,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明確。拆遷人應當自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新建房屋預售許可證之日起七日內告知被拆遷人;被拆遷人應當自收到拆遷人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與拆遷人就新建房屋簽訂產權調換協議。被拆遷人逾期不簽訂產權調換協議的,不保留原址產權調換的權利。
被拆遷人選擇原址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在被拆遷人搬遷前一次性支付被拆遷房屋的價款。
被拆遷人應當按照產權調換協議商定的期限、方式向拆遷人支付所調換房屋的價款。 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前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交回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注銷。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為被拆遷人辦理所調換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予辦理。

⑤ 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標准與准則什麼時候廢止的

記憶中好像出了很多版本,如果有規劃局的朋友問問更合適,一般是新的出來之後老的自動廢止

⑥ 廣州市人民政府(1983)29號文件內容

印發《關於處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佔地和違章建築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1983-03-19 00:00 【大 中 小】【我要糾錯】

發文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文號:穗府[1983]29號

發布日期:1983-3-19

執行日期:1983-3-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中央、省、部隊駐穗各單位:

市政府同意廣州地區清理非法佔地與違章建築領導小組擬定的《關於處理一九八二年以前的非法佔地和違章建築的若干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關於處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佔地和違章建築的若干規定

廣州市清查登記非法佔地和違章建築工作基本完成,發現情況十分嚴重。為加強城市建設管理,制止亂占土地、違章私建等不法行為,現根據國務院和省、市政府有關城市建設管理條例、規定的精神,對清查出來的非法佔地和違章建築,採取不同情況分別對待的原則,特作如下處理規定:

第一條佔用公共設施、菜地和國家建設重點地段的處理

不論任何單位(個人)在任何時候,非法佔用道路、人行道、內街、占壓管線、濠涌、渠箱及維護地帶,影響市容衛生、交通、消防安全和妨礙市政建設的;佔用蔬菜保護區、風景游覽區、園林、綠化地的;佔用文物古跡及其保護范圍的;佔用教育用地和國家近期建設的重點地段的,所有違章建築均要限期拆除,清場退出,場地交回原管理部門接管。造成損失的,由違章單位負責賠償。

需改道改線的個別地段,經市規劃和有關管理部門同意,除辦理用地手續外,改道改線的費用由違章單位負責。

凡逾期不拆除的違章建築物,市清理非法佔地與違章建築辦公室(下簡稱「清理辦」),將會同有關管理部門予以沒收處理。

第二條在第一條規定范圍以外地段的非法佔地,分別三個時期,以市「清理辦」為主,會同區「清理辦」按下列各點規定處理。

(一)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非法佔地。

不論國家、集體單位或個人,能按時如實登記,經審核後,除對其浪費或尚未使用的土地予以收回外,一般不作追究;但國家建設徵用時,必須無償退出。對情節惡劣者以及佔地多的單位(個人)要給予處罰。其中,屬於單位的,到市規劃部門申報補辦用地手續;屬於居民的,由所在區「清理辦」出具證明,到市房管部門申報辦理房屋登記手續。

(二)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0年九月三十日(即穗革發〔1980〕130號《關於制止出租、買賣土地的通知》以前)期間的非法佔地。

1.尚未平土和使用的,佔地單位(個人)在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清場退出,將土地交回原使用單位。

2.已使用並確實需要用地的,由佔地單位按用地程序向市規劃部門申報,經批准後正式辦理徵用;如該地段與城市規劃有矛盾,則需另行選址報批,新址確定後,原非法佔用土地要限期無償遷出。

3.擅自更改徵地紅線范圍,或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相互調換土地的,均應申請補辦用地手續。如不增加原批准用地面積的,不予罰款;如增加原用地面積的,按所增加面積處以罰款。根據城市規劃需重新調整用地的,原佔地單位應服從城市規劃部門的安排。

4.原屬人民公社(區)和生產大隊(鄉)體制的文教、衛生、科研、水電、商業和工副業等單位,使用土地超過五年,後因體制改變為區或市屬單位管轄的,可同意補辦用地手續,不予罰款。與城市規劃有矛盾的要進行調整。

5.經審查同意補辦用地(含臨時用地)手續的,按市規劃部門核準的用地面積,一次過每平方米處以五至十元的罰款。

(三)一九八0年十月一日以後的非法佔地:

1.原則上按(二)項各點辦理,罰款加一至三倍。

2.生產隊、大隊佔用耕地建房(倉庫、車間、住宅)出租的,可按本規定第三條第(一)項處理;如出租單位要收回房子自用(不得另行出租),可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與承租單位商定後,報市規劃部門核准執行。

3.在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一日以後,非法佔用近郊六個公社及黃埔區范圍內菜(耕)地的,在補辦用地手續時,追收菜地建設費每畝二萬元。

(四)其他方面的處理:

1.施工用的臨時場地,在工程竣工後,或批准臨時用地期限已滿的,均應清場退出,拒不清退的,應沒收其工具、材料及建築物,或處以每天每平方米一角的罰款,直至清退為止。

2.市規劃部門不同意補辦用地手續的非法佔地,應自行撤離。如不按期撤離者,處以每天每平方米一角的罰款,直至撤離為止。

3.市規劃部門收回征而未用的土地另行分配給別單位使用時,新用地單位應給原征地單位以合理的經濟補償。

第三條對出租、買賣土地的處理

租賃、買賣或變相租賃、買賣土地的,其所佔土地和違章建築,一律凍結。然後,以市「清理辦」為主,會同區「清理辦」分別逐項審查處理。

(一)租賃和變相租賃土地的,從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停止向出租單位交納租金,原租用單位可暫按原佔用耕地的年平均產值(以國家牌價計算)補償給生產隊或大隊。另由租賃雙方按所付額各罰款百分之二十繳交市「清理辦」。沒有收益的非耕地則不予補償損失,付款和罰款均按一年計算。經審查,同意補辦征地的,在征地補償費內扣回一九八三年一月以後已付給生產隊或大隊的補償費;不同意補辦征地手續限期撤出的,已付款項不再扣回。未經市「清理辦」作出處理決定前,任何單位和生產隊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回土地,出租單位要服從徵用。

(二)買賣和變相買賣土地的,由市規劃部門作出處理,並對買賣雙方處以罰款。如已全部交款的,在處理時,不給買賣雙方以任何經濟補償,也不安排勞動力。如部份交款的,經市規劃部門審查同意補辦征地手續後,已交款項可作抵扣征地補償費,多除少補,也不安排勞動力。

(三)收回買賣的土地,由市規劃部門撥給城市建設開發總公司使用,不給買方以任何補償。

(四)以土地入股形式,參予企業、事業經營的,按本規定第二條第二項第二點處理,不予罰款。

第四條在第一條規定范圍以外地段違章建築的處理

(一)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市革委會發出穗革通〔1977〕2號《關於加強城市建築管理,制止違章私建的通告》以前)期間,國家、集體單位的違章建築,按建築報建審批許可權,分別由市、區「清理辦」作如下處理:

1.在已征地段或歷史用地范圍內,未經批准報建,或雖經批准,但不按建築許可證核准事項施工,擅自擴大建築面積,移動建築位置者,均屬違章建築。上列違章建築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五至十元罰款,允許保留使用。

2.非法佔地違章私建的簡易建築和臨時設施,都要拆除;永外性或半永久性建築,如不妨礙城市規劃的,按違章建築面積處以每平方米十至二十元的罰款。在補辦用地手續後,允許暫時保留使用,違章單位應具結在城市建設時無償拆除。

3.影響市容觀瞻,污染環境,妨礙交通、消防安全,不符合城市規劃布局的,應限期拆除或改建或改變使用性質。

4.經批準的臨時建築,使用期滿時應自行無償拆除,清場退出,逾期不拆退者,按違章建築論處。

(二)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以後,國家、集體單位的違章建築,能按時如實登記的,按本條第一項規定處理,罰款加一至三倍。

(三)居民的違章建築,由區「清理辦」會同街道辦事處、派出所、居委會,按下列各點處理:

1.一九六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違章建築,凡能按時如實登記,又沒產權糾紛的,按常住戶口計(獨生子女算兩人),違章建築人均面積不超過十平方米的,不予罰款。超過上述面積的,超出的部份以每平方米三至五元罰款。

2.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以後的,按違章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三到五元罰款,另對超過上述第一點規定面積的部份加倍罰款,可給予登記備案,保留使用。

3.佔用公地、耕地或買地建房者,根據不同情節處以拆除、沒收或加倍罰款處理。有產權糾紛的,由房管局裁決處理。

4.利用公房搞違章加建、擴建的,應先徵得房管部門意見,如不影響房屋安全者,罰款後收歸公房。如屬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違章建築的,按其建築造價(單據為憑),從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抵扣房租。如屬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以後的,則從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按違章建築面積按月交租。

5.利用私房搞違章建築,在保護業主合法權益下,根據實際情況,由違章人與業主協商,由區城建會同房管部門審定或裁決處理。

第五條對負有直接責任人員和當事人的處理

對負有直接責任人員,或單位主管和當事人,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處以三十元至本人六個月收入的罰款,必要時可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1.不聽從勸止,強行施工搶建的;或經罰款處理後,一再重犯的。

2.在清查登記期間,繼續非法佔地違章私建的;或隱瞞不報,煽動群眾對抗清查處理工作的。

3.用非法佔地或違章建築物轉手倒賣圖利的。

4.因非法佔地或違章私建使國家財產遭受嚴重損失的。

5.幹部帶頭侵佔耕地、園林綠地、風景區土地建房,在群眾中引起惡劣影響的。

6.策劃侵佔耕地、園林綠地、風景區土地搞違章建築,砍伐樹木,破壞綠化,破壞歷史文物和市政設施的;或有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行為的。

第六條有關幾個方面的處理

1.佔用河道、岸線的違章建築,由港務監督參照本規定和港章,並會同市「清理辦」作出限期處理。

2.個體攤擋佔用道路、人行道違章建築,由市或區公安局會同城建、市政部門,按《廣州市市容衛生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處理。

3.部隊的非法佔地和違章建築,先由廣州軍區政治部群眾工作部按本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清理辦」審定後執行。

4.社地企業和社員的非法佔地及違章建築,由郊區、黃埔區「清理辦」根據省人民政府粵府〔1981〕95號《貫徹國務院<關於制止農村建房侵佔耕地的緊急通知》規定執行。

5.抗拒、瞞報或逾期不報的,除按第五條有關規定處罰外,另由市、區、港監「清理辦」分別情況,該罰款的加重罰款,該拆除的拆除,該沒收的沒收,不補辦用地和產權登記手續。國家建設徵用時不予補償。

6.非法佔地,違章建築的處理決定,要通知違章單位(個人),必要時可通知其上級機關(包括租賃買賣土地的雙方負責施工單位或違章人所在單位)協助監督其執行。拒不執行處理決定的,市、區城建部門和港監應停止違章單位(個人)的一切用地報建業務,建設銀行不予支付基建開支,水電部門停止供應水、電,公安部門不給予辦理入戶手續,直至處理結案為止。

7.被限期拆除違章建築的單位,要負責原有住戶安置和物資處理;如拆除居民的整幢違章建築,由被拆戶所在單位給予優先安排住房。經濟制裁由市、區、港監「清理辦」決定並限期執行;當事人不服的,可在接通知後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訴;期滿不申訴,又不履行的,由市、區城建部門、港監提請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程序,強制執行。

8.上述罰款,由市、區、港監「清理辦」發通知,交市、區城建管理部門或港監收繳,違章單位(個人)在接到通知後限期一個月內清繳,逾期一天加收滯金百分之五。各項罰沒收入,按穗革發〔1979〕125號文第二十一條規定「違章建築的罰款及違章佔地費屬地方城市建設項目的財政收入……,市、區規劃管理機關可在罰款總額中提取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二的金額作獎金及執行任務開支之用」的規定處理。

以上處理規定,是對一九八二年十月卅日穗府〔1982〕154號《關於制止非法佔地和違章建築的通告》以前的處理規定。《通告》後發生非法佔地和違章私建等不法行為一律從嚴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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