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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容

發布時間: 2020-12-18 04:01:50

Ⅰ 公安機關警容鏡上的字寫什麼好

規範文明執法,注意警容警紀!

Ⅱ 《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城區派出所和省級以下(含省級)公安機關的政保、經偵、治安、刑偵、監所、警衛等一線實戰單位可自行集中保管公務用槍,實行上班或執行任務時領用、下班或完成任務後交回的制度;

(二)各級公安機關非一線實戰單位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配備的公務用槍一律實行集中保管,實行執行任務或訓練時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後領用,完成任務或訓練完畢後交回的制度。

Ⅲ 公安機關刑事司法權的內容包括哪些

公安機關刑事司法權主要是刑事偵查權、羈押執行權。
刑事偵查包括調查、強制措施、技術偵查等。
羈押執行權主要是對判決執行前的羈押權、判決後不必送勞改場所的關押等。

Ⅳ 公安機關三位一體的內容是什麼

採取警、企、民「三位一體」共防、共治模式,積極構建警企聯合網、警民共建網、區域防範網等三套治安防控網路,探索建立了打、防、控

Ⅳ 公安機關首問責任制度的內容

公安機關首問責任制度的內容如下:

  1. 服務對象到本局聯系辦理事宜及咨詢問題,在首問負責人職責范圍內能夠解決的,首問負責人應當及時辦理,並告知有關事項,提供必要的資料,熱情耐心地解答服務對象的詢問。

  2. 服務對象提出辦理的事項不屬於首問負責人職責范圍的,首問負責人應當熱情相待,積極聯系轉交辦理。屬於本局機關其他科室職責范圍的,應當主動為對方聯系並引見銜接。銜接中如果與有關人員聯系不上時,首問負責人應當填寫「首問負責制登記表」(表格由本局統一印製),將服務對象的單位、姓名、聯系電話及擬辦事項等內容登記清楚,並負責轉交有關人員。

  3. 服務對象需辦理的事項不屬於本局職責范圍的,首問負責人應當耐心解釋,並盡自己所知給予幫助。

  4. 首問負責人應向服務對象告知規定的辦事依據、辦事程序和要求的全部書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辦理、手續是否完備。對符合規定、手續齊全,能當場辦理的應立即辦理;不能當場辦理的應出具回執並告知辦事時限。

首問責任制是針對群眾對機關內設機構職責分工和辦事程序不了解、不熟悉的實際問題,而採取的一項便民工作制度。該制度規定群眾來訪時,機關在崗被詢問的工作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要求首問責任人對群眾提出的問題或要求,無論是否是自己職責(權)范圍內的事,都要給群眾一個滿意的答復。對職責(權)范圍內的事,若手續完備,首問責任人要在規定的時限內予以辦結;若手續不完備,應一次性告之其辦事機關的全部辦理要求和所需的文書材料,不要讓群眾多跑或白跑。

Ⅵ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的主要內容

人民警察紀律條令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嚴明公安機關紀律,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行為,保證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令。

第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關於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令給予處分。

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處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公安機關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四條:對受到處分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延期晉升、降低或者取消警銜。

第五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可以調查下一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必要時也可以調查所轄各級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管轄范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

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經派出它的監察機關批准,可以調查下一級公安機關領導人員的違法違紀案件。

調查結束後,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監察機關派駐同級公安機關監察機構應當向處分決定機關提出處分建議,由處分決定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第二章: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二)參與、包庇或者縱容危害國家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

(三)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活動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條: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故意違反規定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的;

(二)違反規定採取、變更、撤銷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的;

(五)違反規定延長羈押期限或者變相拘禁他人的;

(六)違反規定採取通緝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偵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為在押人員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二)擅自安排在押人員與其親友會見,私自為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傳遞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指派在押人員看管在押人員的;

(四)私帶在押人員離開羈押場所的。

有前款規定行為並從中謀利的,從重處分。

第十一條: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或者其他工作對象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實施或者授意、唆使、強迫他人實施刑訊逼供的,給予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對依法應當辦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銷案件、提請逮捕、移送起訴等事項,無正當理由不予辦理的;

(二)對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應當上報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體性或者突發性事件等隱瞞不報或者謊報的;

(三)在勘驗、檢查、鑒定等取證工作中嚴重失職,造成無辜人員被處理或者違法犯罪人員逃避法律追究的;

(四)因工作失職造成被羈押、監管等人員脫逃、致殘、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後果的;

(五)在值班、備勤、執勤時擅離崗位,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造成不良後果的;

(七)在執行任務時臨危退縮、臨陣脫逃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利用職權干擾執法辦案或者強令違法辦案的;

(二)利用職權干預經濟糾紛或者為他人追債討債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或者偽造案情的;

(二)偽造、變造、隱匿、銷毀檢舉控告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的;

(三)出具虛假審查或者證明材料、結論的。

第十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吊銷、暫扣證照或者責令停業整頓的;

(二)違反規定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財物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違反規定設定罰款項目或者實施罰款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戶口、身份證、駕駛證、特種行業許可證、護照、機動車行駛證和號牌等證件、牌照以及其他行政許可事項的。

以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的名義收取錢物,不出具任何票據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投資入股或者變相投資入股礦產、娛樂場所等企業,或者從事其他營利性經營活動的;

(二)受雇於任何組織、個人的;

(三)利用職權推銷、指定消防、安保、交通、保險等產品的;

(四)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近親屬在該人民警察分管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經勸阻其近親屬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從工作調整的;

(五)違反規定利用或者插手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和人事安排,為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相互請托為對方的特定關系人在投資入股、經商辦企業等方面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七)出差、開展公務活動由企事業單位、個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級公安機關、企事業單位、個人安排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參加娛樂活動的;

(八)違反規定收受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乾股的。

第十八條:私分、挪用、非法佔有贓款贓物、扣押財物、保證金、無主財物、罰沒款物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或者在執行任務時不服從指揮的;

(二)違反規定進行人民警察錄用、考核、任免、獎懲、調任、轉任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一)在工作中對群眾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故意刁難或者吃拿卡要的;

(二)不按規定著裝,嚴重損害人民警察形象的;

(三)非因公務著警服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的,依照《公安民警違反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行政處分若干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一)違反警車管理使用規定或者違反規定使用警燈、警報器的;

(二)違反規定轉借、贈送、出租、抵押、轉賣警用車輛、警車號牌、警械、警服、警用標志和證件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警械的。

第二十三:工作時間飲酒或者在公共場所酗酒滋事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攜帶槍支飲酒、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參與、包庇或者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參與、組織、支持、容留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開除處分。

參與賭博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從重處分。

第二十五條:違反規定使用公安信息網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三: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有本條令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為,已不符合人民警察條件、不適合繼續在公安機關工作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辭退或者限期調離。

第二十七條:處分的程序和不服處分的申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本條令所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是指屬於公安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

公安機關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設在鐵道、交通運輸、民航、林業、海關部門的公安機構。

第二十九: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官兵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沒有規定的,參照本條令執行。

第三十條:本條令由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條令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6)公安機關容擴展閱讀

人民警察的義務和不得有的行為:

1、人民警察的義務:

(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四)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

(五)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六)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七)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2、人民警察的職責主要是:

(一)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

(四)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等。此外,根據人民警察的特點,為了增強人民警察的責任感,同時也為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人民警察法規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3、人民警察不得有的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

(三)弄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

(五)非法剝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體、物品、住所或者場所;

(六)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

(七)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

(九)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於任何個人或者組織;

(十一)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

(十二)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Ⅶ 公安機關領導幹部五個嚴禁的內容

公安機關領導幹部五個嚴禁內容: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和黨中央、國版務院關於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權的有關規定,加強公安機關領導幹部隊伍建設,重申和制定以下五個嚴禁。
一、嚴禁違規插手工程招標、政府采購、人事安排和案件查辦,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嚴禁近親屬在分管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
三、嚴禁出差、開展公務活動由企事業單位、個人接待,或者接受下級公安機關、企事業單位、個人安排出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四、嚴禁違規收受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乾股;
五、嚴禁違規相互請托為對方的特定關系人在投資入股、經商辦企業等方面提供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
凡違反上述規定,視情先行採取停止執行職務、調離原崗位、免職、責令辭職等組織措施。查實後依法依紀給予黨政紀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Ⅷ 公安機關民主職能的內容是什麼

公安機關的民主職能,是指公安機關依法保護人民的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用民主的方法解決人民內部矛盾,依靠人民為人民服務的社會效能。公安機關民主職能的實質,就是依法定程序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和人民的利益。
公安機關民主職能的主要內容有:
(1)依靠人民。公安機關要發動和組織人民群眾參與治安管理、同違法犯罪作斗爭,要建立和健全維護社會治安的民主機制,包括參與機制、監督機制、群防群治機制等。
(2)保護人民。公安機關要依法充分運用各種公安專業手段,打擊敵人,懲治犯罪,處罰違法,防治治安事件、治安事故、保護人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財產權利。
(3)教育人民。公安機關要採取多種形式,對人民群眾進行公安政策和法制的宣傳教育,普及法律知識,增強責任意識。
(4)管理社會安全事務。在社會治安方面,公安機關通過執法、宣傳、預防、監督、控制、協凋和服務等多種行政管理活動,為人民群眾的生產、工作、學習、科研、娛樂等社會生活創造正常的秩序和良好的環境。
(5)為民服務。一切公安工作都要從人民的利益出發,盡可能多地提供社會服務,當好人民的公僕。

Ⅸ 公安機關職責的職責具體內容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公安機關職責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為制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採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為預防和制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可以在一定的區域和時間,限制人員、車輛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時可以實行交通管制。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相應的交通管制措施。
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並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職權。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

Ⅹ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的主要內容

公安部部長賈春旺二○○○年六月一日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宣誓第三章內部關系第四章警容風紀第五章日常制度第六章接待群眾第七章值班備勤第八章突發事件的處置第九章裝備管理第十章辦公秩序與內務設置第十一章安全防衛與衛生第十二章警徽、警歌第十三章閱警第十四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隊伍正規化建設,規范內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條令。第二條公安機關內務建設的基本任務,是通過建立規范的工作、學習、生活秩序,培養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下簡稱公安民警)優良的作風和嚴格的紀律,樹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安隊伍的戰鬥力,保證公安機關圓滿完成服務人民群眾、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的任務。第三條公安機關內務建設,貫徹從嚴治警、依法治警方針,按照公安機關的性質、任務和特點,堅持高效務實、加強監督、著眼基層的原則,培養公正廉明、英勇善戰、無私無畏、雷厲風行的優良警風。第二章宣誓第四條宣誓,是公安民警對自己肩負的神聖職責和光榮使命的承諾和保證。新錄用的公安民警必須進行宣誓。第五條宣誓的誓詞我宣誓:我志願成為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我保證忠於中國共產黨,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法律;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嚴守紀律,保守秘密;秉公執法,清正廉潔;恪盡職守,不怕犧牲;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我願獻身於崇高的人民公安事業,為實現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奮斗!第六條宣誓的基本要求(一)新錄用的公安民警,應當在初任培訓合格後,上崗前由所在單位或者培訓學校組織宣誓。(二)宣誓前,公安機關領導人員應當對宣誓人進行人民警察性質、宗旨、任務、紀律、作風等教育。(三)宣誓場地應當懸掛警徽。(四)參加宣誓人員應當莊重嚴肅、著裝整齊、警容嚴整。第七條宣誓儀式的主要程序(一)宣誓大會開始。(二)奏(唱)國歌。(三)主持人講話(簡要說明宣誓的意義,講解誓詞的基本精神)。(四)宣讀誓詞(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舉至耳部,由預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隊前逐句領讀誓詞,其他人高聲復誦)。(五)宣誓人代表講話。(六)領導講話。(七)奏(唱)警歌。(八)宣誓大會結束。宣誓時,若結合授銜、授裝進行,應當先授銜、授裝,後宣讀誓詞。第三章內部關系第八條公安民警,不論職務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間是同志關系。第九條公安民警依據行政職務和警銜,構成上級和下級以及同級的關系。行政職務高的是上級,行政職務低的是下級,行政職務相當的是同級。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職務時,警銜高的是上級,警銜低的是下級,警銜相同的是同級。第十條上級應當關心、愛護和嚴格管理下級。下級必須服從上級。同級之間應當在上級領導下,嚴格履行職責,積極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第十一條上級有權對下級下達命令。命令通常按級下達,情況緊急時,也可以越級下達。越級下達命令時,除特殊情況外,下達命令的上級應當將所下達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級。命令下達後,上級應當及時檢查下級的執行情況;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應當及時下達補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第十二條下級對上級的命令必須堅決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報告上級。下級如果認為命令有不符合實際情況之處,可以提出建議,但在上級未改變命令時,仍需堅決執行。執行中如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原命令確實無法繼續執行而又來不及或者無法請示報告上級時,應當根據上級的基本意圖,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積極主動地果斷行事,堅決完成任務,事後迅速報告上級。下級接到越級下達的命令,必須堅決執行。除下達命令的機關有明確要求外,在執行的同時,應當向直接上級報告;因故不能及時報告的,應當在情況允許時迅速補報。第十三條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執行任務時,應當服從上級指定的負責人的領導和指揮。如果發生重大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自然災害事故、暴亂、騷亂以及追捕逃犯等緊急情況,在建制不明時,由行政職務高的公安民警負責指揮;一時難以區別行政職務高低時,由行政警銜高的公安民警負責指揮。第十四條公安機關之間及各警種、各部門之間,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協調一致地進行工作。第四章警容風紀第十五條著裝公安民警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著警服,保持警容嚴整。(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外,在工作時間必須著警服。(二)應當配套穿著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三)應當規范綴釘、佩帶警銜標志、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不得佩帶其他與人民警察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四)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警銜標志、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第十六條儀容(一)公安民警應當保持頭發整潔。非特殊任務需要,不得染彩發,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除外)、剃光頭或者蓄鬍須,女性公安民警發辮不得過肩。(二)公安民警不得紋身,不得染指甲、留長指甲,不得化濃妝。第十七條舉止公安民警應當舉止端莊,談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態良好。(一)著警服或者執行公務時,不得邊走邊吃東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嘩;不得席地坐卧。(二)不得酗酒、賭博和打架斗毆;不得參加宗教、迷信活動。(三)兩名以上公安民警著裝徒步巡邏執勤或者外出時,應當兩人成行、三人成列,威嚴有序。(四)外出時,必須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規則,遵守社會公德,自覺維護人民警察的聲譽。第十八條禮節(一)公安民警應當禮貌待人,語言文明,態度和藹。(二)參加慶典、集會等重大活動升國旗時,著警服列隊的公安民警應當自行立正、行注目禮,帶隊人員應當行舉手禮;未列隊的公安民警應當行注目禮。奏(唱)國歌時,應當自行立正。(三)晉見或者遇見上級黨政領導、公安機關領導時,著警服的公安民警應當行舉手禮;因攜帶武器裝備或者執行任務需要,不便行舉手禮時,可以行注目禮。(四)晉見或者遇見本單位經常接觸的領導和其他同事時,應當互相致意。(五)列隊的公安民警在行進間遇見領導時,帶隊人員應當行舉手禮,其他人員應當行注目禮。(六)公安民警交接崗時,應當互相敬禮;不同單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觸時,應當主動致意。(七)公安民警在外事活動場合與外賓接觸時,應當主動致意。(八)公安民警因公與非公安民警人員接觸時,應當主動致意;糾正違章時,應當先敬禮。(九)公安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進入居民住宅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說明來意。第五章日常制度第十九條會議(一)會議應當力求精簡,講求實效。(二)派出所、警隊等基層實戰單位應當實行每日例會制度,時間一般不超過30分鍾,總結、部署有關工作。(三)縣級公安機關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公安民警大會,由領導總結、報告工作,表彰先進,布置工作任務。第二十條請示報告(一)各級公安機關必須建立嚴格的請示報告制度,確保公安信息暢通。(二)發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災害事故、民警重大違法違紀事件及傷亡情況,必須及時向上一級公安機關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隱瞞或者拖延不報。(三)下級公安機關必須定期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有關公安業務和隊伍建設的基本情況。(四)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的請示,必須認真研究,及時回復。第二十一條請假銷假(一)下級公安機關主要領導人員離開本地區,必須向上一級領導請假,特殊情況下不能及時請假的,應當及時報告。(二)公安民警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必須按級請假,按時銷假;未經領導批准,不得擅自離崗。(三)執行特殊或者緊急任務時,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請假。(四)請假人員因特殊情況經批准後,方可以續假。未經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歸。(五)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或者工作需要時,請假人員應當立即返回單位。第二十二條工作交接(一)公安民警在工作變動、離(退)休、辭職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時,必須將自己負責的工作情況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證件、武器、彈葯、器材等進行移交。移交工作應當在本人離開工作崗位前完成。(二)公安民警因故暫時離開崗位時,應當將自己負責的工作向代理人員交代清楚。第二十三條證件(一)證件是公安民警身份和執行職務的專用憑證和標志,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製作、發放。(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使用與實際身份不相符的證件。(三)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安民警應當隨身攜帶證件,並主動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四)證件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塗改、復制、轉借、抵押、贈送、買賣。嚴禁將證件用於非警務活動或者非法活動。(五)公安民警工作單位、職務或者警銜發生變動的,發證部門應當將其原證件收繳,並換發新證件。(六)公安民警發現證件遺失、被盜(搶)或者嚴重損壞、無法繼續使用的,應當及時報告所屬公安機關並補辦。第二十四條印章(一)各級公安機關印章的刻制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呈報批准,並在指定處刻制。嚴禁私刻公章。(二)使用印章應當按照規定許可權,嚴格履行審批手續,認真登記,嚴格用印監督。嚴禁利用印章謀私或者開具空白信件。(三)印章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印章丟失的,必須及時上報,並通報有關單位。(四)經批准作廢的印章,應當登記造冊,上交制發機關即行銷毀;停止使用的印章,應當上交制發機關處理。第二十五條文件收發和保管各級公安機關文件應當指定專人收發和保管。收發文件應當辦理登記,妥善保管,並嚴格執行保密規定。需要歸檔的文件,應當按照要求立卷歸檔;不需要歸檔的文件,應當登記造冊、指定專人銷毀。第二十六條保密公安民警必須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嚴守保密紀律,保守公安秘密。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工作情況,經常進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嚴肅處理。第六章接待群眾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眾。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公開的事項外,應當予以公開,並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和其他現代化信息傳播手段以及公示欄、牌匾或者印發書面材料等形式告知群眾,為群眾提供方便。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各警種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制定文明用語和忌語,嚴格遵照執行。第三十條基層公安機關應當設置群眾接待室或者服務室,實行群眾辦事、報警、報案、求助、咨詢接待領辦制度。第三十一條公安民警接待前來辦事、報警、報案、求助、咨詢的群眾,應當首先問好並致意,然後認真、熱情接待。接待時,應當態度和藹,語言文明,認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扯皮、耍態度,嚴禁態度冷、硬、橫。第三十二條公安民警應當熱情為求助的群眾提供必要的幫助,解答群眾提出的問題,對群眾報警、報案應當及時妥善處理。各級公安機關的警車在臨時停靠或者行駛中,乘車的公安民警應當隨時隨地接受群眾的報警與求助。第七章值班備勤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備勤制度,由領導幹部帶班,安排適當警力備勤,配備相應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隨時執行各種緊急任務。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及刑警、巡警、交警部門和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應當設置值班室,建立值班備勤制度。第三十五條值班人員職責(一)接待報警、報案、檢舉、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來訪的人員。(二)發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緊急情況,立即報告上級,並按照上級指示或者預案做出應急處理。(三)及時、妥善處理公文、電話等。(四)維護本單位工作、學習、生活秩序,承擔內部安全保衛工作。(五)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第三十六條值班記錄建立值班記錄制度,詳細記錄值班期間發生的重要事項及其處置情況。記錄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問題或者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有關人員的姓名和主要情況;(二)向上級報告的時間,接受報告人的姓名和答復的主要內容;(三)對上級指示的傳達、辦理情況和時間;(四)負責處理的單位和人員姓名;(五)值班人員姓名。值班紀錄應當存檔,妥善管理。第三十七條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切實履行職責。值班人員因故經批准離開崗位時,應當有人代崗。換班時,下班人員應當將工作情況向接班人員交代清楚,並履行交接手續。第三十八條值班備勤人員在值班備勤之前和期間不得飲酒,值班備勤期間不得進行妨礙值班備勤秩序的娛樂活動。第八章突發事件的處置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預先制訂各種緊急行動方案,規定緊急集合和執行任務的聯絡方式和要求,並按照規定報經上級批准,組織必要的演習和訓練。第四十條遇有下列緊急情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緊急行動方案,組織有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並及時報告上級公安機關:(一)發生重大治安事故、事件和案件;(二)發生重大刑事案件;(三)發生重大涉外事件;(四)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五)發生外敵侵擾、空襲;(六)其他緊急任務。第四十一條公安民警接到執行緊急任務的命令後,應當迅速到達指定地點,服從統一的指揮調動。發現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報告並迅速進入現場履行職責。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將所屬民警的住址、聯系方式等有關情況詳細登記,以備發生緊急情況時迅速調集警力。9-14第九章裝備管理第四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嚴格的裝備管理制度,加強裝備的日常管理,保證裝備經常處於良好狀態。第四十四條裝備的維護保養(一)使用的裝備應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二)對封存和外出人員留下的裝備,應當指定專人定期維護保養。(三)發現裝備損壞,應當及時上報,並根據損壞的程度及時組織修復;如本單位不能修復,應當按上級要求組織送修或者就地修理。第四十五條裝備的保管(一)設置裝備保管室(庫)或者專用保管櫃,建立帳目,專人管理。(二)妥善保管裝備,做好防搶奪、防盜竊、防破壞和防火、防水、防潮等。(三)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將裝備進行調換、轉借、贈送、變賣、出租。(四)裝備交接、送修,應當嚴格手續,及時登記、統計。裝備的損失、消耗情況應當及時上報。第四十六條公安民警佩帶、使用武器、警械,應當經過嚴格訓練,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定》的規定。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經常進行愛護裝備和管理、使用裝備的教育和檢查,增強公安民警愛護裝備的意識,掌握維護保養、保管、檢查和正確使用的方法。第十章辦公秩序與內務設置第四十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辦公秩序管理,維護正常的工作、學習、生活秩序,保證辦公環境整潔優美,秩序井然。第四十九條辦公秩序(一)嚴格門衛制度。辦公人員應當憑有關證件出入辦公區;必要時持物外出,應當開具持物證明;經批准臨時居住的人員,應當辦理臨時出入證件。(二)嚴格控制外來人員、車輛進入辦公區。對確需進入辦公區的,應當嚴格登記手續,檢查其證件和攜帶物品,經接待人員允許後方可以進入辦公區,並督促其在限定的時間內離開辦公區。(三)雇請臨時工作人員應當進行審查、登記,經審查沒有問題並批准後方可以僱用。(四)公安民警在辦公時必須姿態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翹腿、聊天,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五)禁止商販進入辦公區或者在辦公區旁擺攤設點。(六)嚴禁將辦公區內用房出租給他人經商或者從事娛樂活動。第五十條公安機關辦公區和宿舍區應當分開,基層科、所、隊辦公室和民警宿舍應當分設。非特殊情況,不得在宿舍內辦公或者在辦公室內住宿。第五十一條城市公安局所屬分局、派出所,縣公安局所屬派出所和責任區刑警中隊,應當設置規格統一、美觀大方、標志明顯的燈箱或者門牌,便於群眾辨認。第五十二條內務設置內務設置應當整潔、有序。辦公室內的辦公用具擺放、圖文像表懸掛(張貼)、衣物鞋帽放置以及民警宿舍內的被褥疊放、洗漱用具擺放,應當統一、整潔。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史跡陳列館、榮譽室等,記錄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發展的歷史。第五十四條派出所和基層警隊應當建立小文化室、小健身房、小食堂、小浴室和小洗衣房,豐富民警的文體生活,保障民警身體健康和個人衛生。第十一章安全防衛與衛生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應當重視安全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各項安全制度,實行安全工作責任制。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安全教育,增強民警的安全意識,正確處理隊伍內部問題,積極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領導布置任務時,應當交代安全要求,並採取相應保障措施。公安民警應當時刻保持警惕,嚴格遵守各項安全制度。(一)執行拘留、逮捕等任務時,應當認真設計方案,周密組織實施,嚴防被違法犯罪分子傷害或者誤傷群眾。(二)執行審訊、看管、押解等任務時,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定,防止發生脫逃、暴獄、襲警等事件。(三)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安全行車。第五十八條發生安全事故,必須如實及時報告上級,查明原因,總結教訓,妥善處理。第五十九條衛生健康(一)公安機關應當經常對民警進行衛生健康教育。(二)公安機關應當每年組織對民警進行一次體檢;積極開展文娛、體育活動,增強體質,豐富民警業余文化生活。第十二章警徽、警歌第六十條警徽(一)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徵和標志。公安民警必須愛護警徽,維護警徽的尊嚴。(二)警徽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製作和使用。第六十一條警歌(一)警歌是人民警察性質、宗旨和精神的體現。警歌的奏唱,可以用於各級公安機關、公安院校的重要慶典、集會、檢閱以及其他維護、顯示警威的場合。(二)警歌不得在私人婚、喪、慶、悼活動和娛樂、商業活動以及其他不宜奏唱警歌的場合奏唱。(三)奏(唱)警歌時,公安民警應當莊重肅立。第十三章閱警第六十二條閱警是地(市)級以上黨政機關領導、公安機關領導在重大節日、慶典、集會等重要場合對公安民警隊伍的檢閱。第六十三條閱警應當嚴格審批制度。縣級以下公安機關原則上不得舉行閱警;特殊情況下確需舉行的,應當報省級公安機關批准。地(市)級公安機關舉行閱警,應當報省級公安機關批准。公安院校舉行閱警,應當報主管機關批准。第六十四條閱警式的主要程序(一)閱警指揮員向閱警領導報告。(二)閱警領導宣布閱警開始。(三)閱警領導檢閱隊伍。(四)閱警領導講話。(五)閱警指揮員向閱警領導報告。(六)閱警領導宣布閱警結束。第十四章附則第六十五條本條令適用於全國各級公安機關、鐵路、交通、民航、林業系統公安機關和走私犯罪偵查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令,情節輕微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當場糾正;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有關規定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措施,給予辭退、行政處分或者降低警銜、取消警銜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七條本條令由公安部負責解釋。第六十八條本條令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6月公安部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內務條令》(試行)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內務建設的規定有與本條令不一致的,以本條令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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