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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立案後

發布時間: 2020-12-18 02:56:35

『壹』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決定立案或不予立案有無時間規定

按法律規定,並沒有明文規定,報案到立案要多長時間。

新刑訴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新《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1)公安機關立案後擴展閱讀: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由於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至於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並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後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立案-網路

『貳』 公安機關立案以後是不是非要走司法程序

公安機關立案以後一定要走司法程序的。

司法機關對犯罪案件或民事糾紛審查後,決定列為訴訟案件進行偵查或審理的訴訟活動,是訴訟活動的開始階段。一般包含刑事案件立案、行政訴訟案件立案及民事訴訟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

2.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①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③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④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⑤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公安機關立案後擴展閱讀: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由於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至於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並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後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並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

『叄』 公安局立案後不抓人怎麼辦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回材料,按答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司法活動。公安機關經濟偵查大隊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一旦立案偵查,原則上第一時間抓捕,至於說什麼時候能夠抓捕歸案,則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

『肆』 公安機關立案之後,是不是都會發給被害人「立案通知書」

公安機關立案之後,是不會發放立案通知書的,但是如果不立案版,會發放不予立權案通知書。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4)公安機關立案後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並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伍』 公安機關立案後案件久拖不決怎麼辦

刑事案件一人在逃,另一人被逮捕,要多久才能結案,要根據案件期間確定。 但是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因此在一人在逃超過一定時間時,司法機關可以另案處理,先對被逮捕當事人進行審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公安機關立案後案件久拖不決,應當向當地檢察院投訴,通過檢察院實施法律監督。《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意見》首次對公安機關刑偵案件受案審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的期限做出規定,要求公安機關接報案件之後,應當立即進行受案立案審查。對於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應當即受、即立、即辦,不得推諉和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個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案審查時間不超過3天,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天。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天,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到30天。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遵其規定。

『陸』 公安局立案調查後會怎麼處理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能夠刑事拘捕。對於被拘捕的人,應當在拘捕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能夠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詢問、代理申述、控告。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能夠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

公安機關對被拘捕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捕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准許。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准許的時間能夠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竄逃作案、屢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准許的時間能夠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准許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准許逮捕或者不準許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準許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寓居要求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寓居。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刑事辯護律師能夠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時限不得超出二個月。案情復雜、時限期滿不能終結的案件,能夠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准許延長一個月。

如果隸屬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或者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者竄逃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或者犯罪牽涉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級人民檢察院准許或決定,還能夠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經省級檢察院准許或決定,還能夠再延長2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再次計量偵查羈押時限。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足,並且寫出訴訟意見書,連同案卷手續、證據一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6)公安機關立案後擴展閱讀: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刑事案件應當一律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大多數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任務由公安機關承擔,這是由公安機關的性質與職能決定的。法律另有規定的有:

1、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

2、由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3、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

4、由監獄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六機關《規定》,涉稅案件、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由公安機關管轄,人民檢察院不應受理;偽證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而不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另外,對於自訴案件的第二類,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後,人民法院認為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不是公安局管轄的案件,他們就會不聞不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不論是否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都應當接受。然後按照管轄的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對口頭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應當仔細地詢問和訊問,並將內容寫成筆錄,經宣讀或者交本人閱讀後,若有意見,應當允許更正,若認為無誤後,讓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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