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機關
⑴ 取保候審要哪幾個部門同意
取保候審需要經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部門的審核批准。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行。
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1)取保候審機關擴展閱讀:
取保候審的兩種方式。
1、提出保證人擔保。
也就是說,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一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保證人不及時報告的,要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提供保證金。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一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如果違反有關規定,保證金就會被沒收,並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結束時,應當退還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⑵ 取保候審向哪個機關提出申請
可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⑶ 取保候審由哪個機關執行及程序要求
取保候審一般有偵查機關執行,一般是公安局,檢察院直接辦理的案件也可以執行。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依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⑷ 取保候審後該怎麼辦有什麼需要注意的
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一般還要追究刑事責任。取保候審後,應當遵守取保期間的相關規定,隨叫隨到,積極配合公安司法機關工作。
在取保候審期間,應該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如果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4)取保候審機關擴展閱讀: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⑸ 為什麼公安機關自己為我辦理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可以由公安機關執行取保候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5)取保候審機關擴展閱讀:
取保候審不只是本地人的「福利」
「這些只是些老家的土特產,請一定收下。」日前,因犯詐騙罪被宣告緩刑的葉某拎著土特產,來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檢察院駐區看守所檢察室,找到檢察官金牡敏,告訴他自己的案件已經宣判,同時向他表示感謝。
「這是我應該做的,特產我不能收。」金牡敏按照規定給他做了回訪談話筆錄,叮囑他要認真遵守緩刑的有關法律規定,積極參加社區矯正,吸取教訓,重新做人。
今年3月,金牡敏在看守所日常巡查,向捕後在押人員發放《羈押必要性審查權利告知書》,告知捕後在押人員有權利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當廣東籍的葉某拿到告知書時,金牡敏發現他看得特別仔細,但又欲言又止,便詢問他有什麼想法。
葉某說,自己因涉嫌詐騙罪被逮捕關押,現在已經認識到了錯誤,也願意賠償被害人。「最放心不下的是家中年幼的孩子和年邁的父母,不知他們情況怎麼樣?唉……」葉某焦急地說。
金牡敏了解到這一情況後,立即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協調辦案部門,讓葉某退回贓款,賠償被害人,並得到了被害人諒解。
之後,金牡敏又向看守所了解葉某羈押期間的表現,了解到葉某在羈押期間遵守監規,服從監管,看守所還出具了相關書面材料。
調查完畢後,金牡敏認為葉某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於是向辦案部門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建議最終被採納。葉某辦理了取保候審後,有時間照顧家庭,也沒有影響後續的訴訟活動。
據介紹,今年5月以來,該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通過羈押必要性審查,向辦案部門提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的外省籍犯罪嫌疑人有4人,這4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發生脫逃、再犯罪、干擾作證情形,也沒有出現妨礙訴訟活動的情形。
⑹ 取保候審是什麼意思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
簡單來說就是犯罪嫌疑人的擔保人交了保證金和保證書就可以回家,在家裡等待開庭審案,但是必須隨傳隨到。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的情況: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擔保人的條件、義務:
第六十七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六十八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⑺ 公安局取保候審和檢察院取保候審有什麼區別
1、公安局取保候審:案子在偵查階段辦理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批准。
2、檢察院取保候審:案子移交到檢察機關,由檢察院機關批准。
不管是在公安局辦理還是在檢察院辦理取保候審,其執行機關都是公安機關。其依據的法律都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第七十九條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製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說明取保候審的理由、採取的保證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
拓展資料: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⑻ 取保候審是由哪個單位批準的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都有權批准。但是,要看本案目前在哪一個機關版。案件處於哪一個權機關,就有哪一個機關批准。
《刑訴法》規定有權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
第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⑼ 什麼叫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最後結果有幾種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申請取保候審可根據案件訴訟階段向相應的辦案單位提出取保候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