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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決定書

發布時間: 2020-11-21 12:53:02

聽證到執行的期限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三日即當事人在聽證程序中享有聽證權的時間期限。
所謂聽證是指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事人要求,在行政機關或者授權組織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下,由當事人、調查取證人員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員參加,就被指控的事實和 適用法律等有關問題進行陳述、質問、辯證和反駁,從而查明事實的工作程序,聽證是相對人的一項權利。
聽證程序是《行政處罰法》確立的一項民主聽證制度,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允許當事人辯解和反駁,為當事人充分維護和保障自己的權益提供了程序上的條件,其適用有利於行政執法人員「兼聽則明」,防止執法人員主觀臆斷、濫用職權;有助於行政機關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減少和防止行政處罰過錯,從而減少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
但在實際工作中享有聽證權的當事人有時放棄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其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當行政機關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時,當事人主動放棄聽證。
二、當事人接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後要求聽證,但根據《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聽證工作規則》第六條規定:當事人未在三日內提交申請聽證的書面材料的,視為放棄行使聽證的權利。
行政機關在當事人放棄聽證權時,不等到三日期限終結,而立即進入下一程序,直接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但其中有一個細節問題,即《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這說明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的期限為三日,且只要在三日內提出申請 即可,當時放棄並不代表三日期限的終結,當事人仍可以在三日內申請舉行聽證,所以行政機關不能在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後不等三日期限終結即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那是違反聽證程序的。
在聽證程序中,當事人主動放棄申請舉行聽證是當事人的權利,但不能錯誤的認為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即表示其申請舉行聽證的三日期限終結,而立即進入下一程序,直接向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如果當事人反悔,且在三日期限內申請舉行聽證,或以未保證其申請舉行聽證的時間期限為理由,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就會給行政機關帶來不利,進而導致復議失敗或行政訴訟敗訴。因此,聽證程序中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的時間期限是《行政處罰法》賦予當事人的一種權利,不因當事人放棄聽證而自動終結,行政機關必須從時間期限上保證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的權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該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部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公安部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縣(市)公安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公安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或者該公安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城市公安分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城市公安分局隸屬的城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公安廳、局直屬的公安局、公安分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直屬公安局、公安分局隸屬的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公安派出所依法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公安派出所隸屬的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對打架斗毆等情節輕微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負擔醫療費用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當事人不服的,按照行政復議法第8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六)對市交警支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案件,由其隸屬的市公安局承辦。對交警大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案件,交警大隊隸屬交警支隊的,由交警支隊承辦,交警大隊隸屬縣級公安機關的,由所屬縣級公安機關承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委託代理人應出具書面委託書。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公安機關已依法受理行政復議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公安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⑵ 行政處罰前不需要履行聽證程序的,在告知後多就能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律法規都只是明確地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沒有具體地明確規定當事人行使陳述和申辯權利的期限。但是在行業文件里,有的做出了規定,例如:在國家局《關於印發煙草專賣執法文書格式的通知》(國煙法[2003]239號)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格式文本中,十分明確地告知當事人「如要求陳述、申辯,應在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本局提出。
一般的,告知期限一般是3天,這3天內可以提出陳述和申辯。期滿後,可以履行內部處罰審批程序,負責人同意後,即可下達處罰決定書。
但是,有這樣一種特殊情況:當事人已經陳述和申辯的,或者說當事人沒有陳述和申辯的,又要求當天給予處罰的,可由當事人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回執上註明:「本人已(無)陳述和申辯,要求當天處理」的意見和簽名後,方可在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當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因此,除特殊情況外,最少是在告知後滿3天。

⑶ 聽證告知書後多少天可以下處罰決定書

通常應該是60天。

⑷ 對一個違法企業下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還用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嗎

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下達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企業有向行政關進行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的權利。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法律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並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4)聽證決定書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⑸ 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三個文書的先後順序

可以同時出現,但性質不同。《告知書》是程序文書,《決定書》是實體文書。一般是先有《告知書》,經聽證程序後作出的實體文書是《決定書》。也可能原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後,當事人不服,提起復議,或處罰前需要聽證的,在告知當事人時,所發出的程序文書叫《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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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行政機關聽證後,應當在幾日內對當事人下達聽證意見書有明確法律規定嗎

法律沒有規定聽證結束後的處理時間,只規定了處理方式,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6)聽證決定書擴展閱讀:

除一般行政機關外,公安機關也有聽證程序,具體規定如下: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違法嫌疑人可以要求舉行聽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罰款,對違反邊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個人處以六千元以上罰款。對依據地方性法規或者地方政府規章作出的罰款處罰,適用聽證的罰款數額按照地方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四條 聽證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組織實施。

依法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以及出入境邊防檢查站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其非本案調查人員組織聽證。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不得因違法嫌疑人提出聽證要求而加重處罰。

第一百二十六條 聽證人員應當就行政案件的事實、證據、程序、適用法律等方面全面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⑺ 環境保護局今天下達了一張處罰聽證告知書給我這是幹嘛的!

聽證程序是指處理案件較復雜或者較重大的違法行為,應處以較重的行政處罰時,經當事人要求,進一步適用的一種特殊程序.《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下列4種情況可以適用聽證程序:(1)責令停產停業:(2)
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3)較大數額罰款(4)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二)聽證程序的基本內容
1.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2.當事人在限期內提出聽證要求。當事人應當在行政機
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要求
3.告知當事人聽證時間、地點
4.公開聽證
5.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
6.聽證委託代理
7.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8.製作聽證筆錄
9.審查聽證結果報告,作出處理決定。
如果對處罰有疑問或異議,可以要求聽證。聽證以後會有一個」聽證決定書「。

⑻ 行政處罰聽證會結束後,能否直接給予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求解

1、行政處罰聽證會結束後,行政機關可以(不是必然)直接對當事人下行政處罰決定回。2、具體來講,調答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⑼ 收到聽證通知書後,又寄來處罰決定書,合法嗎

一般情況行政機關應先聽證,後下處罰決定。

聽證告知書往往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告知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以及【行政處罰建議】(並非行政處罰)等實體內容,二是告知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如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以及要求舉行聽證的期限和組織機關等。

根據你所述情況,行政機關既然下達了聽證告知書,行政相對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內要求召開聽證會,或者法定必須舉行聽證會而沒有舉行,國土部門應先審查,然後根據情況是否作出聽證通知書,否則所作的的處罰決定程序可能違法。

⑽ 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註明不要求聽證時可以立即下達處罰決定書嗎

不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節聽證程序,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版定「當事人要求權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只要是三日內都可以提出聽證,法律沒有取消聽證權的規定。個人認為當事人現場註明不聽證,如果三日內再提出聽證,在法律上是符合要求的,就像其有權推翻自己所有的筆錄口供一樣。倒是處罰機關沒滿三日就下發處罰決定書則必然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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